我国电信通信机房管理要求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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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通信机房管理要求修订稿
中国电信通信机房管理要求(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强化中国电信通信机房的安全、保卫、消防、环境等基础管理工作,促进各级电信公司实现机房现场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通信机房的安全管理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2条通信机房管理的总目标是:
确保通信机房安全作业;确保通信设备安全用电;确保通信系统安全运行;确保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第3条通信机房管理的总要求是:
机房现场管理责任明确,机房现场管理制度健全,进出、作业及施工管理到位,现场维护作业计划落实,机房和通信设备运行安全,现场环境整洁、有序、规范,消防管理严格,电缆孔洞防火封堵规范,用电安全保障周密。
第4条通信机房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通信机房现场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其责任范围内的通信机房负管理责任。
第5条网络运营部门作为网络运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通信机房内规范管理、安全管理责任,为机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6条本要求仅从通信机房的安全管理、现场作业管理、环境管理、消防管理、用电管理、设施管理等方面规范机房管理要求,凡与设备、网络直接相关的维护和作业管理要求,见相关维护规程和管理办法。
第7条本要求是开展机房管理达标工作的标准和依据,基本要求是保障通信生产安全进行的最低标准;规范化要求是规范机房管理达标工作的对标标准。
第8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的通信机房,除符合本管理要求所列规定外,应符合城建、环保、消防、人防、抗震、电力引入及使用等有关规范要求。
第9条机房维护责任单位要把机房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维护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机房管理情况;省(区、市)电信公司每年要抽查本地网机房管理情况;集团公司每年将抽查各省通信机房管理情况。
第10条本要求适用于中国电信所有通信机房。
第11条本要求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网络运行维护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第二章机房分类
第12条通信机房维护责任单位应根据通信机房内的通信系统设备在通信网络中所处的地位、网元设备的重要性,以及所服务用户的不同服务等级,根据机房分类原则对通信机房进行具体分类,分等级实行管理。
第13条通信机房按照如下原则分为A、B、C、D四类:
1.A类机房:
承载国际、省际等全网性业务的机房及集中为全省提供业务及支撑的机房(原则上对应集团级、省级枢纽机房),包括但不限于:
核心网机房,如:
DC1、DC2长途交换局、骨干信令转接点、骨干/省内智能网机房等;承载网骨干节点机房,如:
一二级干线传输枢纽及国际海缆登陆站、骨干/省内骨干数据设备机房等;承载全网或多省区域性业务系统的机房及IT支撑系统机房;4星级以上(含4星)IDC机房及为上述机房供电的动力机房。
2.B类机房:
承载跨本网业务的机房及集中为全本地网提供业务及支撑的机房(原则上对应本地网级枢纽机房),包括但不限于:
核心网机房,如:
汇接局、关口局、本地智能网、5万门以上市话通信机房及测量室,服务重要用户(要害部门)的通信设备机房、核心网络机房等;本地骨干承载网机房,如:
本地传输网骨干节点、本地数据骨干节点的通信机房;承载本地网业务系统的机房及IT支撑系统机房;三星级IDC机房及及为上述机房供电的动力机房。
3.C类机房:
承载本地网内区域性业务及支撑的机房(原则上对应县级、本地网区域级机房),包括但不限于:
核心网机房,如:
5万门以下市话通信机房;承载网机房,如:
本地传输网节点机房,城域网汇聚层数据机房,一二级干线中继站;承载本地网内区域性业务系统机房及IT支撑系统机房,2星以下等级(含2星级)IDC机房;为上述机房供电的动力机房。
4.D类机房:
承载网络末梢接入业务的机房(原则上对应接入级机房),包括但不限于:
模块局、用户接入网、城域网接入层设备(小区路由器、交换机)、DSLAM设备及OLT设备的通信机房。
注:
各省公司可以根据以上机房分类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省内机房分类方法。
移动网核心网机房、基站参照以上分类原则进行分类管理。
第14条 同一个通信机房内有多个不同业务等级的通信网络系统设备时,应按照最高业务级别的通信设备确定机房的类别。
第15条内部做了若干分区隔离的大机房,应视同一个机房分类管理。
第16条划分不清或处于分类边界的通信机房,宜按高一类通信机房的要求执行。
第一部分机房管理基本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机房管理职责划分
第17条集团公司网运部是全网通信机房的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网通信机房规范化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制定维护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对全集团机房维护管理达标检查考核。
第18条省公司网运部是省内通信机房的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通信机房规范化管理相关制度和细则,制定省内机房维护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对全省机房维护管理达标检查考核。
第19条网络运营部是本地网通信机房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省公司的规程、规定和相关要求,制定、调整、补充机房现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和制度,协调、解决机房现场硬件达标事宜,明确负责机房现场管理的维护部门,定期对本地网各通信机房现场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制定本地网内通信机房规范化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检查并考核。
第20条通信设备维护部门(或承担该职能的类似机构,下同)是本地网通信机房现场管理规范化直接管理部门,是机房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具体实施机房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机房现场管理责任人,组织开展机房现场管理标准化工作。
定期检查机房现场,对其他部门在现场作业过程中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提出考核依据,协调、解决机房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21条安保部门负责局站、通信楼门卫安全和机房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落实机房防火封堵等问题,维护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22条综合部(后勤服务部门)负责暂未安装设备的空机房的安全、公共部分环境卫生、美化及照明,机房积水漏水及机房墙面、地面修补,外部协调建筑物等问题,维护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23条设备维护部门应指定人员作为综合(或部分综合)值守机房现场管理责任人和大客户、IDC机房现场管理责任人。
第24条各分支局(或承担该职能的类似机构,下同)及巡回代维管理部门是无人值守通信机房现场管理责任人,归使用部门直接管理的业务平台和IT支撑系统机房应由使用部门指定机房现场管理责任人。
第25条机房现场管理责任人根据机房等级进行机房现场管理维护,负责机房环境保持,对进入通信机房人员进行资格、作业范围的查验,监督填写《进入通信机房登记表》,监督、协调配合机房作业,做好现场管理、验收配合工作。
第26条凡临时进入通信机房施工作业的,局方随工人员在进入期间作为该通信机房管理第二责任人,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履行申请、登记等手续,不得超出作业内容,按照机房现场管理的要求,保障机房安全及保持环境整洁。
局方随工人员在进入期间承担该通信机房管理责任。
第三节机房出入管理
第27条通信机房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备有《机房出入登记簿》。
出入机房必须严格履行登记审批手续,进入和离开无人机房须主动登记,有人值守机房值守人员应主动要求来人进行登记。
非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得进入通信机房。
进入有智能门禁系统的机房,必须使用门禁卡,并主动做好登记。
第28条非本局(站)电信工作人员进入通信机房,须经主管部门批准;非电信人员进入通信机房,须由派出单位提出申请,相关业务部门、机房维护部门会同机房维护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并由接待单位派专人陪同,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29条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包括外国及港、澳、台独资企业的中方雇员)进入通信机房,须由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安全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本地网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不得进入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区域。
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得进入党政专用通信、战备通信和国防通信等涉密机房。
第30条各级维护、管理人员(包括非本单位电信工作人员)进入通信机房工作必须佩带工作牌;非电信人员进入通信机房应领取并佩带临时出入证(卡)或施工服务证(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
第31条任何人员进入机房未经准许不得翻看、抄录、复制、下载有关通信设备、网络组织与配置、电路开放、配线记录、软件数据等机密资料及技术、用户文档(包括电子文档);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将上述资料带出机房;未经许可机房内不得摄影、摄像。
第二节门禁管理
第32条具有智能门禁的机房,需要进入机房作业的非本单位维护人员必须凭审批后的“进入机房许可证”,方可进入机房。
第33条在重要机房实施作业,要求维护部门派随工人员全程陪同;一般机房工程施工改造项目可由监理负责并全程陪同;一般机房的维护工作外包公司作业时维护部门可不必全程陪同,但需要安排人员定期检查。
第34条使用钥匙的机房,所有锁匙应统一存放于安保部门或运维部门指定的24小时有人值守处;机房钥匙标识明确、清楚,并纳入交接班登记内容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钥匙对应机房位置平面图,以便清点检查钥匙。
第35条需要进入使用钥匙的机房作业者必须凭审批后的“进入机房许可证”到安保部门或运维部门指定的值班人员处审核登记,并在维护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进入机房,维护部门的随工人员应陪同和监管外来机房作业者开展工作。
钥匙使用后应立即放归原处。
第36条应按照门禁系统使用要求和管理分工由责任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电信局站和机房门禁系统的管理与维护,保证门禁卡、门禁设备与系统的完好。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37条机房作业包括对机房、机房内设备与基础设施的巡检、维护、测试、清洁、勘察和施工改造等。
第38条机房作业应按照维护规程要求和作业计划实施;实施非维护作业需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作业计划及方案。
由外单位人员实施的机房作业计划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机房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安排随工人员。
第39条通信建设部门作为机房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应指定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整个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使施工现场符合机房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维护部门应安排随工人员给予配合与监督。
第40条机房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工程管理部门同意该工程启动的“工程开工(施工)单”,工程管理部门应对机房工程的施工时间、地点、内容、人员及监理等重要信息有明确的确认和审批,在C类及以上类别机房施工的,在进场施工前与之签订施工安全承诺书。
第41条在机房进行施工作业前,应事先将工程项目介绍、施工内容和施工计划安排报机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同时还应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资质证明交机房管理部门查验。
第42条机房内施工临时用电及使用电焊、气焊、切割机、打磨机、喷灯、搪锡、烤漆、熬炼等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前办理《用电许可证》及《动火证》,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43条机房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各项机房管理制度,并禁止在机房内吸烟、饮食。
外来作业人员必须服从机房管理人员及随工人员的管理。
第44条进入无人值守机房作业时,有新风机的,应首先启动新风机补充新风,作业过程中保持机房空气新鲜;离开时应检查机房内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清理好现场,关闭新风机,并做到人走灯灭门锁。
第45条机房作业涉及线、缆布放及设备、器件安装的,必须严格遵照机房工艺规范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因作业而影响机房原有工艺规范,或降低机房安全标准。
第46条工程随工人员对施工人员和现场必须严格监督管理,并指明和要求工程监理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工艺、环境卫生的管理细节,及时制止可能影响通信安全的操作及其它违章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施工结束后随工人员应负责对工程的检查和随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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