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民办幼儿园成本监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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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民办幼儿园成本监审
深圳市罗湖区民办幼儿园成本监审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实施细则》(粤价﹝2012﹞47号),并参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改委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粤价﹝2009﹞2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我区民办幼儿园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实施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系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测算幼儿教育培养或保育成本基础上核定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的行为。
我区民办幼儿园的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或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核定。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提供保教服务和实施收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实行成本补偿机制,保教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确定。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幼儿园教育培养相关,并反映其正常需要。
凡与幼儿园教育培养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必须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审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对新成立的幼儿园,成本监审时以有权审批成立本幼儿园的单位审查批准的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辖区同一地域同一档次已正常营业的其他幼儿园的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合理测算其成本。
民办幼儿园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监审表,并对所提供的成本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项目构成
第六条 幼儿教育培养总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三部分构成,不包括幼儿在幼儿园期间的伙食、体检、生活用品、外出活动、假期留园和交通接送等费用。
第七条 幼儿园人员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一)基本工资,指幼儿园按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
(二)津贴,指幼儿园在基本工资以外发放的津贴,包括班主任津贴、价格补贴及交通补贴等。
(三)奖金,指幼儿园在基本工资、津贴外,实际开支的各类奖金。
(四)福利费,指幼儿园按规定开支的福利费。
(五)社会保障费,指幼儿园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六)住房公积金,指幼儿园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七)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第八条 幼儿园的公用支出,指幼儿园用于购买与保育教育活动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包括以下项目:
(一)办公费,指幼儿园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支出等。
(二)印刷费,指幼儿园支付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等的印刷支出。
(三)水电费,指幼儿园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
(四)邮电费,指幼儿园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五)交通费,指幼儿园各类车辆等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桥路费、保险费等。
(六)差旅费,指幼儿园支付的职工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
(七)会议费,指幼儿园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
包括会议场地的租用费、伙食补助费等。
(八)培训费,指幼儿园教职员工参加的各类培训和对幼儿家长的培训支出。
(九)招待费,指幼儿园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
(十)租赁费,指幼儿园为开展教育保育活动所发生的房屋、宿舍的租赁费用。
(十一)物业管理费用,指幼儿园支付给物业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职工集体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
(十二)维修费,指幼儿园支出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费。
(十三)专用材料费,指幼儿园为开展教育保育活动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
包括教育保育业务耗材(教师用的教材、讲义,幼儿用的课本教材、教育保育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支出)、消耗性体育用品、儿童玩具(小型)等。
(十四)财务费,指幼儿园为筹集教育保育、基建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原值。
(十五)教研科研费,指幼儿园用于幼儿有关教研、科研及其相关活动的费用支出。
(十六)工会经费,指幼儿园按规定计提的工会费用。
(十七)其它支出,指幼儿园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必要支出,包括审计费、诉讼费、保险费及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费用等支出,但不包括专用、办公设备、图书、交通工具购置费。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指与教育保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教育保育专用设备、办公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五项。
第三章幼儿教育培养成本项目核算标准
第十条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幼儿园年(会计年度)培养一个幼儿学生所需平均成本。
第十一条 幼儿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幼儿园的平均幼儿学生总数。
幼儿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幼儿学生总数与年末幼儿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
(年初幼儿学生数×8+年末幼儿学生数×4)/12。
以全日制幼儿园学生数为标准学生数即为1,寄宿制学生数按1:
1.5的比例折算成标准学生数。
第十二条 教职工总数,指幼儿园内从事教育、行政管理、保育、保健、后勤和其它工作的人员总数。
生师比指幼儿学生数与教职工总数的比例,按不超过下列标准据实审核:
省一级幼儿园按照全日制为6:
1、寄宿制为4:
1标准核算;市一级、区一级幼儿园按照全日制为7:
1、寄宿制为5:
1标准核算;其它幼儿园按照全日制为8:
1、寄宿制为6:
1标准核算;既有全日制,又有寄宿制的幼儿园的生师比、教保人员配备数,按照前款比例分别核定后,再汇总为全部的核定数。
高于以上标准的,不核增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支出;低于以上标准的,则按实际教职工人数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核实支出。
第十三条 福利费以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同时不超过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14%;工会经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核定。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以核定后的教职工人数按我市政府规定的计提基数和比例计提。
第十五条 培训费按不超过核定后的工资总额的2%据实核定。
第十六条 维修费。
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维修费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能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第十七条 招待费支出总额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5‰。
第十八条 其它公用支出总额按不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据实核定。
其中超过15%的部分,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应当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
指历年所建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计算的折旧额。
(二)其它固定资产折旧。
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交通运输工具、教育保育专用设备、办公设备、其它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当年应计算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以核定后的各类固定资产原值按附件1规定的折旧率计算折旧。
按折旧年限应计算完折旧的固定资产(以入账日期为准)不再计算折旧。
当年己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格入账,计算应计算的折旧,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二十条 幼儿园的固定资产中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形成部分,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其后续的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如政府明确允许这部分固定资产可以以计提折旧方式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并应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享受政府补助的幼儿园,政府补助款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处理;指定用于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罗湖区民办幼儿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附件2:
罗湖区民办幼儿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
附件1:
罗湖区民办幼儿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年)
年折旧率%
适用范围
一、房屋建筑物
50
2
办公、教保、幼儿宿舍、其它用房和构筑物等。
二、交通运输工具
10
10
汽车等交通工具。
三、教保专用设备
8
12.5
机电、仪器、电教、文体、医疗、印刷、大型玩具等教学设备。
四、办公设备
5
20
电脑、录像机、话筒、扬声器等办公设备。
五、其它固定资产
10
10
家具、家用电器、空调、供水系统、炊事用具、洗涤、电梯、办公设备等
注:
计算使用年限,以入账日期为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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