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岗位职责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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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岗位职责多篇
强制性产品认证岗位职责(多篇)
篇:
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机动车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1、汽车安全玻璃GB9656-2006《汽车安全玻璃》2、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3、机动车用喇叭产品GB*****-2001《机动车用喇叭产品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4、机动车制动软管GB*****-1997《制动软管》5、机动车后视镜GB*****-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及安装要求》6、汽车安全带GB*****-2003《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7、汽车门锁及门铰链GB*****-1994《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8、汽车内饰件产品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9、汽车油箱产品GB*****-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10、汽车座椅及头枕GB*****-1994《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GB*****-1995《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11、轮胎GB9744-1997《载重汽车轮胎》12、汽车灯具
(1)汽车前照灯GB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2)汽车前雾灯GB4660-1994《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3)汽车及挂车后雾灯GB*****-1998《汽车后雾灯配光性能》(4)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GB5920-199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5)汽车倒车灯GB*****-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6)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GB*****-1998《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7)汽车驻车灯GB*****-2001《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8)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GB*****-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9)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GB*****-2001《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13、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1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第2篇:
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CCC认证国家认监委主任王凤清指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
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公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时间CCC认证企业进入市场的必备标志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
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
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
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
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由于该项目需要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还需要一段时间,最迟会在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前,即2002年4月30日前对外公布。
(六)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
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CCC认证企业进入市场的必备标志发布:
2001年12月,国家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有19类132种产品。
取代: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标志)将逐步取代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标志(CCIB标志)和原电工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施行: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2003年8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
第3篇: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什么是CCC认证CCC认证即是“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
CCC认证的标志为“CCC”,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
CCC认证对涉及到的产品执行国家强制的安全认证。
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
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CCC”标志。
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
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
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CCC认证标志目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
1、CCC+S安全认证标志2、CCC+EMC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3、CCC+SE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4、CCC+F消防认证标志上述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CC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上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
目前设计的CCC标志不仅有激光防伪,而且每个型号都有一个独特的序号,序号不重复。
消费者区别真假CCC标志的方法很简单,细看CCC标志,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
另外,CCC标志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只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它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根据随机码,即可识别产品来源是否正宗。
第4篇: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1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2认证的基本环节1)认证申请和受理2)型式试验3)初始工厂审查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5)获证后的监督3认证实施程序3.1认证申请和受理1)认证申请a)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根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细则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
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d)有关认证实施规则和程序及相关的管理体系要求发布在中心的网站上,申请人在应用这些文件需要解释时,可由认证受理人员进行说明。
e)申请人应做到:
-始终遵守认证计划的有关规定;-为进行评价作出必要的安排,这包括提供审查文件、开放所有的区域、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为评价(例如测试、检查、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准备相应的人员;-仅在获准认证的范围内作出有关认证的声明;-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中心的声誉、不得做使中心认为可能误导或XX的声明;-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中心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认证仅用于表明产品由于符合特定标准而被认证;-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在传播媒体中(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要符合中心的要求。
2)受理申请产品认证部受理人员,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对认证的申请进行评价,以确保认证要求明确,对认证申请的理解与申请人一致。
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
经评价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对产品检验和需要工厂检查的做出评价安排;提交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中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3.2型式试验1)中心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安排签约检测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型式试验任务。
2)申请人按要求选送样品至指定的签约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
如样品经确认属运输原因引起损坏的,允许重新送样。
3)签约检测机构依据认证检测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测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复测合格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需在现场检验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确认后,指派相应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3.3初始工厂审查检查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并提交工厂审查报告;工厂审查中有不合格项的,通知工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整改措施符合要求,则不合格项关闭,工厂审查通过。
3.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1)中心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评定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2)中心对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负责。
3)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天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认证申请人。
3.5获证后的监督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包括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对获证产品可抽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2)产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以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进行,其中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复查合格后,申请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6)关注中心监督活动的各方可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向中心反馈有关管监督活动的的意见,以便中心更有效的实施监督工作。
3.6认证产品的变更和扩展3.6.1获证产品的变更1)获证后的产品,如果产品中列入属于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安全关键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
2)中心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3.6.2认证产品的扩展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可向中心提出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有关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2)中心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对样品做补充检验。
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3)扩展产品所涉及的质量体系如无大的变化,可不对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在监督复查时,予以确认。
3.7认证证书3.7.1认证证书的使用、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3.7.2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认证证书:
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在生产的;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3.7.3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7.4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4认证标志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收费认证收费由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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