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板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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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板业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板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时间:
2014-10-1709:
47: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科技型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安徽省科技厅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到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展的意见》(皖金〔2014〕69号)、《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下称“本中心”)在现有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成长企业板块(下称“成长企业板”)基础上,新设立“科技创新企业板”(下称“科技创新板”)。
进入科技创新板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组织形式不限,可以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条科技创新板以市场化为导向,集聚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着力打造方便、高效的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支持、转板上市等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第四条科技创新板参与各方应当遵循自愿、自律、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有关业务。
第二章 企业申请
第五条企业申请在科技创新板挂牌应当符合以下范围及条件要求:
(一)范围
1、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
2、创投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3、其它经认定的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二)条件
依法设立且存续期满一年,并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2、净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3、已获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或投资机构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4、主导产品、技术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的。
第六条企业申请挂牌,需委托具有科技创新板推荐商资格的会员或经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板推荐商”)向本中心推荐,科技创新板推荐商应对委托其申请挂牌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申请文件。
第七条企业申请科技创新板挂牌,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挂牌及股权托管申请书;
(二)科技创新板推荐商出具的推荐挂牌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
(三)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四)公司章程(如有);
(五)最近一年企业财务报表;
(六)企业如实披露相关信息的承诺函;
(七)股东名册;
(八)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一)符合本中心挂牌企业范围及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二)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中心根据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形式书面审查,不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企业挂牌之后,其推荐商应承担持续督导及资本市场相关服务。
第三章 托管与挂牌
第十条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可以在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股权,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转让交易等综合服务。
第十一条本中心与企业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核定企业简称及分配代码,并出具挂牌通知书。
企业在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接受挂牌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全部股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二条本中心通过指定网站发布企业挂牌公告及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挂牌后,可以享受本中心规范化的登记结算及托管服务,如股份登记、查询、挂失、证明、继承、赠予、分红等。
第四章 市场服务
第十四条本中心及时公布挂牌企业按规定提交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转板上市、培训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一)挂牌展示。
本中心为挂牌企业提供各类展示、宣传服务,帮助挂牌企业扩大知名度;积极发展各类会员单位和投资机构,为挂牌企业提供各类投融资服务。
(二)托管交易。
本中心为挂牌企业提供规范化的股权托管登记服务;积极利用本中心市场定价机制,为挂牌企业股权流转提供服务。
(三)投融资服务。
本中心帮助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通过银行融资、股权融资、发行私募债以及各类创新型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和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四)转板上市。
本中心支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会员机构对有需求的挂牌企业帮助其进行股份制改制、完善公司治理;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积极推荐其转板全国股转系统或主板上市。
(五)培训服务。
本中心为有需求的挂牌企业提供财务顾问、企业管理、资本市场等业务知识培训。
(六)其他服务。
本中心为有需求的挂牌企业提供产业对接、行业重组、资产并购以及人才、技术等服务。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有意转板至本中心成长企业板的,依据《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外,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应通过本中心进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采取不拆细、不连续、非标准化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股权转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方式、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设置、审计(必要时)和资产评估(必要时)等相关前置手续,可直接或委托其推荐商向本中心提交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八条本中心在收到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形式书面审核。
审核无误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办理信息发布手续。
信息发布有效期一般为20天,可以根据转让方要求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股权转让采取“线上报价、线下交易”方式,本中心为企业股权转让提供线上信息发布,投资者线下与转让方协商,达成交易后,通过本中心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第二十条在本中心组织下,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中心设立股权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总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的结算服务。
第二十二条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及清算交收并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之后,本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并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中心也可以根据交易双方要求,出具有关交易证明文件。
交易双方凭本中心出具的交易凭证或交易证明文件,前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股权交易过程中,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本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
在中止交易期间,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本中心可以做出恢复、延长中止期限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股权转让期间,通过本中心指定网站或股权转让系统发布最新转让方或需求方信息及成交信息(如有)。
第二十五条报价信息及成交信息归本中心所有。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拷贝、下载、存储、发送、转发。
第二十六条挂牌企业增资扩股,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推荐商协助实施。
推荐商应对企业增资扩股的必要性,募集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符合增资扩股规定的,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其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挂牌企业新增股权应到安登公司集中登记托管。
企业可以凭借本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本中心鼓励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及时、充分、真实地披露生产经营中的各类信息,并按照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充分性,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具体分为二级:
(一)一级信息应为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一般情况的信息,重点突出企业的经营优势和发展规划。
一级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企业基本信息;
2、股东情况;
3、财务状况;
4、管理团队与经营优势;
5、行业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6、企业需求及其他信息。
(二)二级信息披露内容为:
专业机构为企业出具的更加详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如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挂牌报告、企业财务报告等各类专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一级信息需在本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二级信息可以根据企业自愿选择公开披露或定向批露。
第三十条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应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中心报送变更信息,并按规定予以变更披露。
第三十一条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如有意愿披露二级信息或融资上市计划的,须及时向本中心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十二条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发生或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第七章 暂停或恢复转让
第三十三条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向本中心以外的境内外资本市场申请上市或挂牌的,应向本中心提出暂停转让申请,并发布公告。
本中心自受理其申请材料的次一交易日起暂停其股权转让,直至结果公告日。
第三十四条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涉及重大影响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的,本中心有权暂停其股权转让,直至造成重大影响情形消除、重大事项获得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暂停股权转让期间,企业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第八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五条参与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股权转让的投资者,需符合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中心及代理买卖机构应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指导投资者阅读风险揭示书及股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组织投资者参加风险承受能力测试,要求投资者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晓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依据挂牌企业披露信息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应当配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更新账户信息。
第九章 终止挂牌
第三十八条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并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
(三)股东会作出终止挂牌决议,并经本中心审核同意;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挂牌的情形。
第十章 自律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参与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股权转让的投资者,需符合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转让方对投资者有资格要求的,遵其要求。
投资者应当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在投资之前应对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第四十条科技创新板推荐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做好挂牌企业的辅导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
第四十一条本中心视需要对科技创新板推荐商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科技创新板推荐商,本中心将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推荐业务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上报并建议有权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生股权、债权融资或转让的,应及时报备本中心,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本中心视需要对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的信息发布与变更、投融资等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资料。
科技创新板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承诺的,本中心将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权交易服务,直至取消其挂牌资格等监管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报安徽人民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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