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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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上市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一、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但实际并非尽然。
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收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总量。
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情况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
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300万元×17%-300万元×17%×10%)。
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那么两者就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的征收率。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纳增值税9.6万元(160万元×6%)和8.4万元(140万元×6%)。
显然,划小核算范围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9万元。
企业选择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
主要方法有以下三种:
1.增值率判断法。
在使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
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关系。
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收入(不含税)-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不含税)
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
=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
增值率=6%/17%×100%=35.3%
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2.抵扣进项税额物资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上述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可以转化如下: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
17%×(1-x)=6%
解得平衡点为:
x=64.7%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3.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6%)×6%
解得平衡点如下:
x=61%y
这就是说,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选择纳税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
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增值税的递延纳税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人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例1]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
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
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
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O4万元(1200×100×17%)。
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2.04×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
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2.04万元×10-17万元)。
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如下:
1.36/(1+2%)9×(1+3%)9+2.04/(1+2%)10×(1+3%)10
=2.1174万元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需要指出的是,对税负的延缓缴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
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
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行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
三、充分利用市场定价自主权
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具体幅度没有具体限定,即企业拥有《企业法》所赋予的充分的市场定价自主权。
这就为企业在利益统一体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价格及利润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条件。
[例2]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
企业甲生产的产品作为企业乙的原材料,而企业乙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企业丙。
有关资料见表7-19。
表7-19 甲、乙、丙三企业现状
企业增值税率(%)所得税率(%)生产数量(件)正常市价(元)转移价格(元)
甲17331000500400
乙17331000600500
丙1733800700700
假设企业甲进项税额40000元,市场平均年利率24%。
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企业甲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7%)/(1+17%)-40000]
=7265O-40000
=32650(元)
企业乙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7%)/(1+17%)-72650]
=87179-72650
=14529(元)
企业丙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7179×80%]
=81368-69744
=11624(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29+11624
=58803(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取转移定价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企业甲应纳增值税=[(1000×400×17%)/(1+17%)-4000]
=58120-40000
=18120(元)
企业乙应纳增值税=[(800×500+200×600)/(1+17%)-58120]
=75556-58120
=17436(元)
企业丙应纳增值税=[(800×700×17%)/(1+17%)
-(800×500×17%)/(1+17%)]
=81376-58120
=23247(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7436+23247
=58803(元)
如果从静态的总额来看,前后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完全相同的,而集团公司总体税负的减轻恰恰是隐藏在这一外显数额的相同之中。
在此具有决定作用的是纳税支付的时间差异。
由于三个企业的生产具有连续性,这就使得本应由企业甲当期应纳的税款相对减少14530元(32650元-18120元),即延至第二期缴纳(通过乙企业);当然,这使得企业乙第二期与企业丙第三期分别增加了2907元和11623元,但各期(设企业生产周期为三个月)相对增减金额折合为现值,则使纳税负担相对下降了1471元[14530元-2907元/(1+2%)3-11623元/(1+2%)6]。
相对节约的1471元的税款,无疑可以给集团公司产生新的投资收益。
四、利用固定资产节税
1.不得抵扣的购入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税法规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或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要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范围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同时,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非应税项目。
因此,发生上述内容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列支。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以区别对待:
房屋、建筑物修理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做法虽然有悖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原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允许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2.适当价格销售已用物品。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一些纳税人为了更新设备,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以下条件限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物品;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物品;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物品。
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4%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一个高的价格并不一定带来高的现金流入。
[例3]企业拟将一件已使用过两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13万元。
如果该企业以103万元的价格将此资产出售,该企业的净收益为98.88元(103万元-103×4%万元)。
如果企业将价格降至99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4万元,但由于价格的下调,使该固定资产的出售获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纳税义务因此消失,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因此增加了2.18万元(99万元-96.82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下调,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加严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提前付款等。
这样,企业的现金流入净增量就绝不仅仅是2.18万元了。
而且,价格的下降也会有利于改善交易双方的关系,更有利于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企业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一定要选择适当的销售价格,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五、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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