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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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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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篇一: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一)合同法的概述
★★1(02.卷三。
单。
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
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
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
★★2.(00.卷三。
单。
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参考答案」此题为单选,但答案应当为选项A、c、D
「考查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
联产承包协议和企业承包协议都有债权性质,其适用也没有被合同法排除。
「应注意的问题」有的学者把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于债权合同之外,对考生影响极大。
★★3.(02.卷三。
多。
35)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第406条和第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
「应注意的问题」有偿、无偿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反映,但互易由于它的本质,无法约定为无偿的合同。
★★4.(98.卷三。
多。
4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买卖合同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典型的双务合同,就是有对价的合同。
因此,选择A.
(2)借贷合同有有偿(有息)和无偿(无息)两种,因此,可以排除b.(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因此,都是有偿的。
因此,选择c项。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选择D项。
「应注意的问题」有保管费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66条为有偿合同。
(二)合同的相对性
★★(02.卷三。
单。
1)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
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
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
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问:
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
A.甲公司b.丙
c.刘某D.汽车运输公司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及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和依据」
(1)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合同关系(是何合同题意不明),汽车运输公司受托运输,运输未完成的后果应当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而不应由汽车运输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因此,可以排除D项。
(2)丙是职务行为,丙个人并不向乙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可以排除b项。
(3)司机刘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过失,其并不直接向乙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排除c项。
「应注意的问题」
(1)题干中指出:
“乙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问:
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由此可见,此题不是直接考货物毁损风险的负担。
(2)要重点考查甲、乙之间的关系。
(三)合同的订立
★★★1.(00.卷三。
单。
16)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
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
该承诺何时生效?
()
A.5月1日b.5月8日
c.5月9日D.5月10日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承诺生效的一般规则。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成立的时间。
因此,b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承诺通知。
送达到相对人及其受托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
★★5.(00.卷三。
多。
61)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
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要约的撤销。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18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A、
b、c、D项都是正确答案。
但很多人对b、c项产生疑问。
疑问之一:
在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情况下,不可撤销的要约要同时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而b项只有“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一个客观要件(原题是排除b项的)。
这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有了客观要件,受要约人就可以说自己是“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自己是依信赖行事”。
所以,关键是客观要件。
疑问之二:
对“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是不是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从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的指导思想出发,应当解释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125条真意解释)。
「应注意的问题」此题的争议点在b项。
很多人对b项产生错误认识,认为条件不够,欠缺主观要件。
笔者认为,如果甲公司认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就不会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
履行准备工作,就是基于信赖行事的。
产生争议的原因,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
(四)合同的效力
★★★1.(02.卷三。
单。
13)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
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
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定?
()
A.不成立b.无效
c.可撤销D.成立并生效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表见代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使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使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对方有代理权。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应注意的问题」使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曾被司法解释所肯定,所以,考生应当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
利用司法解释的观点出题,已经是一个规律。
★★★2.(00.卷三。
单。
14)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
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
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不成立b.无效
c.效力待定D.有效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表见代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已知的条件来看,已经构成表见代理。
此题的缺陷在于没有揭示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的相对人。
「应注意的问题」狭义无权代理是可追认的合同(所谓效力未定);表见代理并非有权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如果无其他违法事由,则合同有效。
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3.(99.卷三。
多。
49)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
10月,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
11月,乙以甲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就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
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则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
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表见代理、无权代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
(1)A项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命题是正确的。
(2)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此种情况适用《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经追认可以产生效力,因此,应当选择b项。
(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据此,应当选择c项。
(4)D项中,乙有过错,乙应当承担责任。
请注意D项中的“只能”二字。
应当排除D项。
「应注意的问题」提供授权委托书,表明丙是善意的相对人。
且授权委托书有证据意义。
★★★11.(02.卷三。
单。
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无效b.有效
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销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应注意的问题」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权利瑕疵的合同,这种权利瑕疵,通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消除,因此,有权利瑕疵的合同是可以追认的合同。
★★★13.(02.卷三。
多。
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破产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参考答案」bD
「考查知识点」效力未定和善意取得。
「解题思路和依据」
(1)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A项应当排除。
(2)该合同有权利瑕疵(出卖人无所有权、处分权),有权利瑕疵的合同经追认可以生效,可追认的合同就是效力未定的合同。
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丙善意取得所有权,因此,排除c项,选D项。
「应注意的问题」
(1)有权利瑕疵的合同不一定都是无效合同。
(2)当前通行的理论认为,合同效力未定与买受人善意取得可以并存。
这种理论具有先天的、逻辑上的缺陷,但是
篇二:
租赁合同中的相关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租赁合同相关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
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约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同时,在使用租赁物时必然会有正常的消耗,这就有一个对租赁物的维修问题。
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妥善保管租赁物也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保管的义务源自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是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租人的,是他人的财产在承租人手中,才产生了保管的义务。
承租人在使用完毕后,最终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返还时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物在使用前的状态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定要妥善保管租赁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
何为妥善保管,在国外的法律中叫做“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意大利民法典叫做“奉行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
通俗地说,就是要把该租赁物当成自己的财产加以保管。
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几个内容:
1.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赁物
如租的是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里,而不应露天摆放。
租赁物是电脑的,在使用后关掉电源开关等等。
2.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
3.通知和协助
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坏的蔓延或损失的扩大。
有时租赁物发生故障来不及要求出租人维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对其进行维修,承租人应当先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先垫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偿或者在租金里扣除。
绝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就对租赁物坐视不管,这样就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承租人如果违反该项义务,没有对租赁物妥善保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由于其他允许使用租赁物的人的行为造成的租赁物的损坏的,承租人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第三人使用租赁物是经承租人许可的。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的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的,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此种义务是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产生的。
从表面上看,承租人并不是租赁物的所权人,没有必要维持租赁物良好状态的义务,但是为了维护真正的所有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承租人的保管义务。
承租人在使用完毕后,最终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返还时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物在使用前的状态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
定要妥善保管租赁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
本条中的“妥善保管”应该理解为“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
所谓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就是要像保管自己的财物一样保管出租人的租赁物。
租赁物有收益能力
的,应当保持其收益能力。
承租人的保管义务除了包括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
的性质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赁物之外,还有以下的从属义务:
1.通知义务。
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坏的蔓延或损失的扩大。
承租人的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出现了应为通知的事项。
例如,租赁物出现了需要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等。
(2)出租人不知
道该事项。
如果出租人事实上已经知道该事项则出租人没有必要维持该事项。
有时租赁物发生故障来不及要求出租人维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对其进行维修,承租人应当先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先行垫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偿或者在租金里扣除。
绝不
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就对租赁物坐视不管,这样就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2.保存行为的容忍义务。
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的必要行为,承租人不得拒绝。
当然此种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否则承租人有权拒绝。
而且如果此种非必要行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
租人进行赔偿。
承租人违反本条规定的义务,没有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保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由于其他允许使用租赁物的人或者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的行为造成的租赁物的损坏的,承租人也应承担责任。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包括承租人的家属、保姆和来宾等。
承租人允许
使用租赁物的人包括共用人和次承租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和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两条义务,一是交付义务;二是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这两项义务是出租人的重要义务。
其他义务如维修义务、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等是这两个义务派生出来
2.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定责任,它是指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的责任。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的瑕疵担保。
租赁合同同买卖合同一样都是一种有偿合同,其合同标的都是特定的物,有一定的共性。
因此,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要求也同样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而承租人租赁财产是为了使用和收益,因此,在租赁合同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物的效用的瑕疵担保,即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
例如,电脑能够正常地设定程序、进行文字编辑和处理以及上网使用;电冰箱能够正常地制冷起到储藏作用等等。
一般来讲,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
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承租人知道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也要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即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合同履行的两个阶段都有要求:
一是在租赁物交付时保证交付的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具有品质完整的使用价值,使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
二是在租赁期间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时,出租人应对其进行及时地维修,以保证承租人的正常使用。
出租人如不能及时予以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应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时,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的请求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在承租人已尽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的情况下,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享有何种权利。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有下列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不可抗力的条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
如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由于发生洪水,大水冲进房屋,使屋内的墙皮脱落,这种损坏是承租人难以克服的。
按照本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免责的事由,因此,在出现不可抗力时,租赁物毁损、灭失了,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2.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用汽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被一违反交通规则的汽车撞坏,经过认定承租人本人无过错,汽车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造成的。
3.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赁的房屋,由于雨季下雨太多出现屋顶漏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但出租人迟迟不予维修,最后导致房屋倒塌。
倒塌的原因就是出租人没有对房屋进行及时的维修。
上述前两种情况,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是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既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也不可归责于出租人,而出现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维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
按照民法上的一般原则,对物的风险责任是以谁享有所有权为标准的,即所有权人承担对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法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交付后转移至买受人的一般原则。
在租赁合同中,多数情况下,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至少是可以支配租赁物的人,当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的情况,租赁物毁损、灭失了,这个风险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来承担。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本法分则或者其他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
思。
篇三: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2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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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租赁 合同 属于 有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