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规模场免疫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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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规模场免疫承诺书
畜禽养殖规模场免疫承诺书
1.养殖场应怎样履行强制免疫责任
详细内容到农业部网站上2021年水南街道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一、总体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职责分工各村居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各村居详细组织实施强制免疫方案,落实动物强制免疫质量提升行动方案,街道制定并执行本辖区强制免疫方案实施方案,担任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供应、保存和使用监管。
豢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的动物实施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部署,确保免疫密度。
各村居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准时落实强制免疫方案实施方案,仔细组织部署强制免疫工作。
连续坚持散养畜禽实行集中免疫和“月免疫日”相结合,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规范免疫的做法,确保免疫全掩盖。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免疫质量。
各村居要根据“逐级担任,分级培训”的准绳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特殊要组织做好村居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
在实施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
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加强一线指点,规范免疫管理。
连续推行“一线工作法”,切实加强对一线动物防疫工作的指点和服务。
要进村入场入户加强对免疫工作的跟踪和督导。
组建免疫专业队,开展“拉网式”集中免疫。
要规范做好免疫信息记录、报送和免疫档案保管工作,准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觉的问题。
要切实加强对规模场强制免疫工作的监管。
四、疫苗监管
(一)强化疫苗供应管理。
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厅依法进行统一投标选购,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规模场)五级逐级发放制度,准绳上不得越级发放。
街道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要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转状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的稳定,防止疫苗铺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二)规范疫苗自购行为。
各村居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制度。
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需经费自行担当,疫苗只限于本养殖场内豢养的畜禽免疫用。
各村居动物防疫员要加强对养殖场的疫苗选购和使用状况的监管,严禁养殖场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运营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
(三)准时处理好动物免疫应激反应。
动物强制免疫消失应激反应的,要马上实行紧急救治措施,尽可能削减农户损失。
消失大规模应激反应的,应在12小时内报至延平区动物疫病预防掌握中心。
对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畜禽,畜牧兽医站要按规定准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认定,严格执行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认定和分级认定规定,并规范做好认定记录和补偿经费申请工作。
五、监督检查
(一)落实免疫责任。
针对免疫工作,逐一环节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厉 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查其责任。
(二)加强免疫效果检查。
街道要根据《动物强制免疫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自查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公司,村居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管。
畜牧兽医站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状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状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状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各村居要准时把握本辖区的免疫工作进展,加大自查指点力度,定期对强制免疫方案落实状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五)强化绩效考核。
要进一步加强严重动物疫病防控延长绩效管理,健全防控奖惩机制,落实防控工作责任,推动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六)做好免疫失败的处理。
街道对辖区内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状况和动物强制免疫失败状况进行调查处理,仔细分析缘由,准时改进,并将有关状况准时报延平区动物疫病预防掌握中心。
六、其他
(一)各村居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若国家、省、市、区动物强制免疫政策发生变动,街道将依据国家、省、市、区的要求和水南实际,另行调整本方案。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2.口蹄疫免疫方案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4.猪瘟免疫方案。
2.养殖场应怎样履行强制免疫责任
详细内容到农业部网站上2021年水南街道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一、总体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职责分工各村居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各村居详细组织实施强制免疫方案,落实动物强制免疫质量提升行动方案,街道制定并执行本辖区强制免疫方案实施方案,担任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供应、保存和使用监管。
豢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的动物实施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部署,确保免疫密度。
各村居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准时落实强制免疫方案实施方案,仔细组织部署强制免疫工作。
连续坚持散养畜禽实行集中免疫和“月免疫日”相结合,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规范免疫的做法,确保免疫全掩盖。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免疫质量。
各村居要根据“逐级担任,分级培训”的准绳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特殊要组织做好村居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
在实施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
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加强一线指点,规范免疫管理。
连续推行“一线工作法”,切实加强对一线动物防疫工作的指点和服务。
要进村入场入户加强对免疫工作的跟踪和督导。
组建免疫专业队,开展“拉网式”集中免疫。
要规范做好免疫信息记录、报送和免疫档案保管工作,准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觉的问题。
要切实加强对规模场强制免疫工作的监管。
四、疫苗监管
(一)强化疫苗供应管理。
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厅依法进行统一投标选购,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规模场)五级逐级发放制度,准绳上不得越级发放。
街道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要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转状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的稳定,防止疫苗铺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二)规范疫苗自购行为。
各村居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制度。
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需经费自行担当,疫苗只限于本养殖场内豢养的畜禽免疫用。
各村居动物防疫员要加强对养殖场的疫苗选购和使用状况的监管,严禁养殖场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运营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
(三)准时处理好动物免疫应激反应。
动物强制免疫消失应激反应的,要马上实行紧急救治措施,尽可能削减农户损失。
消失大规模应激反应的,应在12小时内报至延平区动物疫病预防掌握中心。
对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畜禽,畜牧兽医站要按规定准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认定,严格执行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认定和分级认定规定,并规范做好认定记录和补偿经费申请工作。
五、监督检查
(一)落实免疫责任。
针对免疫工作,逐一环节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厉 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查其责任。
(二)加强免疫效果检查。
街道要根据《动物强制免疫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自查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公司,村居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管。
畜牧兽医站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状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状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状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各村居要准时把握本辖区的免疫工作进展,加大自查指点力度,定期对强制免疫方案落实状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五)强化绩效考核。
要进一步加强严重动物疫病防控延长绩效管理,健全防控奖惩机制,落实防控工作责任,推动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六)做好免疫失败的处理。
街道对辖区内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状况和动物强制免疫失败状况进行调查处理,仔细分析缘由,准时改进,并将有关状况准时报延平区动物疫病预防掌握中心。
六、其他
(一)各村居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若国家、省、市、区动物强制免疫政策发生变动,街道将依据国家、省、市、区的要求和水南实际,另行调整本方案。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2.口蹄疫免疫方案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4.猪瘟免疫方案。
3.畜禽养殖防疫基本要求是
1、取得《畜牧业养殖用地备案通知书》,场区建设符合标准化养殖场基本要求,各功能场所、门牌悬挂标牌,各项制度、证照规范上墙。
2、所豢养畜禽品种为高产优质高效良种,品种来源清晰、检疫合格。
仔细填写《畜禽养殖档案》,严格恪守饲料、兽药使用规定,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
3、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服务,规范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填写各项记录。
全部豢养、管理人员必需办理健康证明。
4、畜禽粪污处理得当,设备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投产以来无赞扬污染报告。
5、防疫设备完善,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仔细佩带可识别的畜禽免疫标识,达到畜禽标识一畜一标。
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两年内无严重疫情发生记录。
6、畜禽出栏提前3天到当地畜牧兽医站报检,具有报检记录和产地检疫证明档案。
7、经畜牧部门对畜禽品种、养殖数量、配套设备、防疫设备、豢养管理、环保设备和养殖档案等项内容验收,符合备案条件的发放畜禽养殖代码,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以奖代补项目申报程序:
达到标准化要求并领取畜禽养殖代码的新建或改建、扩建养殖场(小区),到当地政府产业化办公室申请以奖代补项目,按全省统一时间和文本格式填表,经乡镇政府初审合格公示,然后由市畜牧局和财政局按当年省验收标准和目标择优入取,分别逐级上报。
一般在每年6月份确认上报、9月份省级验收、12月份由乡镇财政所发放资金。
4.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聘用协议书怎样写
刘新养殖场兽医技术员聘用协议书甲方:
养殖场法人代表:
乙方:
职称: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经养殖场和聘用人员公平协商,订立本协议书,并共同恪守。
一、聘用岗位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兽医技术员工作。
聘用期限年,从年月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的职责和义务甲方要在学习和工作上关怀乙方,并担任乙方参与业务部门组织的相关的技术培训。
三、乙方的职责和义务1、担任讨论和指点责任养殖场的畜牧业产业的进展、动物严重疫情防控、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和养殖场畜牧兽医服务等工作,并督促落实相关政策。
2、宣扬《动物防疫法》《农产质量量平安法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控等相关方针、政策、措施。
并做好场内畜牧兽医技术员的培训工作。
3、指点养殖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制度,完善严重疫病防治、兽药饲料使用状况等记录记载。
重点是围绕动物疫病的免疫、消毒工作,摸清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准时处理。
4、责任养殖场内一旦发生动物严重疫情或畜产质量量技术平安等突发大事,应马上赶赴现场,督促和指点养殖场按应急预案规定准时处理,并查明缘由。
四、落实好平安保障措施:
乙方在工作期间,做好自我保障措施,确保平安,如发生不测事故,均由乙方本身担任,甲方不担当法律和经济责任。
5.非法使用国土养殖保证书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项目备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持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表,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详细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等;畜禽养殖个人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运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写出复耕保证书;畜禽养殖个人持项目备案表、土地出租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材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6.2021年畜禽养殖禁养方案怎样写
禁养区的划定由环保部门担任。
“禁养区”相关政策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2021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省和循环利用资源、爱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进展与环境爱护相协调。
在新法的威慑下,畜牧养殖行业进入了环保高压期,轻则被罚款整改,重则被停产拆迁。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第一部特地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明确了以综合利用作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为规模化养殖废弃物污染管理指出一条可持续进展之路。
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惩罚方法。
3、《水污染的防治行动方案》2021年4月16日印发,又称“水十条”,方案提出到2021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明确要求,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21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4、2021年8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协作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乐观协作环保部门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准时报送禁养区划定状况。
5、2021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依据环境容量调整区域养殖规划,优化畜禽养殖结构”,且提出要“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总体得到遏制,管理明显见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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