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丰江新城城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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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丰江新城城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新丰县丰江新城城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县城城南片区道路及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县社会经济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以及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新丰县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新府〔2015〕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
新丰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
丰城街道办事处、丰江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三、征收范围
丰江新城城南片区总体规划图中的房屋,详见总体规划图。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安置方式进行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市政工程、机关事业单位由政府统筹安置,征收企业厂房、仓库、老屋、杂房、附属用房、简易房、祖屋周边公共空地及公共设施等只实行货币补偿。
(三)祖屋(祠堂)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评估机构评出价值,另作安置。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规则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原则上由评估机构按3.0的容积率进行评估。
(二)产权调换规则: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高层公寓式住宅房屋,不再安排宅基地。
选择调换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按套内面积1:
1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价值(含安置价、优惠价、成本价)互补差价结算。
其中被征收房屋为一层建筑或建筑面积少于18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选择调换套内面积18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为二层建筑或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同时少于27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选择调换套内面积27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为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或建筑面积超过27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选择调换套内面积36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为四层以上(含四层)建筑且其建筑面积超过360平方米的,因居住需要,经调查核实可申请增加安置房面积,但最多只能增加多一套套内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瓦面老屋原则上按套内面积1:
1调换,根据“面积近似”就近户型选择安置房。
选择的安置房套内面积少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按安置价结算;选择的安置房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等面积部分按安置价结算,超出部分按优惠价结算;申请增加的安置房价值按成本价结算。
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不纳入互补差价结算。
(安置房的安置价均价为1800元/㎡,优惠价均价为2100元/㎡,成本价均价为2500元/㎡,实际计算时,以具体楼层的对应价格为准。
)
2.安置房房地产产权面积包括被征收人安置房套内面积和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3.凡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必须以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名义进行登记,相关手续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办证税费由新丰县人民政府承担。
(三)安置房的位置、建设标准、价格:
1.按城市规划要求在丰城街道黄陂村(教育局对面用地)建设安置区,具体位置参见规划平面图,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
2.安置房屋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电梯房。
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3.安置房的户型:
按套内面积60㎡、90㎡、120㎡三种户型规划建设。
4.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入户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供电、供水、电话线、电视线、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5.安置房的价格:
各楼层对应的价格分别为:
楼层
安置价
(元/㎡)
优惠价
(元/㎡)
成本价
(元/㎡)
楼层增加价格(元/㎡)
第二层
1500
1800
2200
起价
第三层
1530
1830
2230
30
第四层
1560
1860
2260
30
第五层
1590
1890
2290
30
第六层
1640
1940
2340
50
第七层
1690
1990
2390
50
第八层
1740
2040
2440
50
第九层
1790
2090
2490
50
第十层
1840
2140
2540
50
第十一层
1890
2190
2590
50
第十二层
1960
2260
2660
70
第十三层
2030
2330
2730
70
第十四层
2100
2400
2800
70
第十五层
2170
2470
2870
70
第十六层
2240
2540
2940
70
第十七层
2310
2610
3010
70
6.安置小区内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地下停车位,优先给安置户选择购买车位使用权(架空层停车位每个70000元,地下停车位每个60000元),也可以按月给安置户租用(5年内每月150元的租金)。
每个被征收的建筑单元购买的停车位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四)临迁过渡安置:
1.选择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7元标准计发。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临时安置费按每户每月800元标准计发。
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自被征收房屋搬迁交付给征收单位时起至安置房交付后三个月止。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过渡期内,周转用房的水、电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五)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1.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2.征收房屋内的挂式空调拆装费每台补偿200元,柜式空调拆装费每台补偿300元。
3.征收房屋内的空气能热水器拆装费每台补偿200元,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每台补偿400元。
(六)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以12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面积,以24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家补助费。
2.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给予搬迁补助费。
(七)被征收人已出租的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
六、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记载为准。
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
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报项目征收部门处理。
(三)凡在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后,征收范围内新建、抢建、加建、改变建筑结构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公示。
(五)被征收人应如实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报个人被征收房屋现状。
未如实申报的,责任自负。
七、被征收房屋登记、测量及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等有关产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套内面积计算以测绘公司的测量结果为准。
(三)征收拆迁区内个人种植的果苗木按照《新丰县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新府〔2015〕35号)补偿标准补偿。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八、附属房屋征收
对被征收附属房屋(含独立厨房、厕所、洗澡间、杂物间、牛栏、猪栏等),实行货币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新丰县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新府〔2015〕35号)执行。
九、未建成房屋的土地和已建成房屋剩余用地面积的补偿
(一)已有土地使用证未建的或经被征收土地房屋鉴定组确认是宅基地、留用地、拆迁安置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可选择调换安置房。
调换安置房的面积不超过180㎡,价值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与安置房安置价互补差价结算。
(二)已建成房屋的剩余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剩余用地面积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私人围墙内的空地按342元/㎡的价格进行补偿。
十、部分房屋征收拆除补偿办法
(一)房屋征收拆除超过50%(含50%)的,安排整栋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后土地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可以重新批准建设。
(二)房屋征收拆除面积少于50%的安排维修,维修资金由征收部门按估算价解决。
(三)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具体协商解决。
十一、评估机构与测绘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与测绘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本次征收评估测绘工作,由一家评估机构及一家测绘机构承担。
十二、奖励办法
(一)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低于20000元的,按20000元计发。
凡超过规定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
(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每个拆迁单元(幢)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以50元/㎡的标准代缴物业维修基金奖励,同时按安置房面积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0年物业管理费奖励。
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纯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总额的10%给予再次奖励。
十三、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地点
(一)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为60天,具体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二)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地点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十四、搬迁期限
房屋搬迁腾空的期限为30天,具体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另行发布公告确定。
十五、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韶关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前来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十七、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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