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汽机专业质检员培训课件第6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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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汽机专业质检员培训课件第6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
第6部分:
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
DL/
一、新标准:
1、标准名称
将原标准DL/《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
电厂化学更名为DL/《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6部分:
“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
验收按照DL/《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评价规程》第6部分:
“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执行。
2、范围
新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单机容量为1000MW级及以下火力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核电站常规岛及BOP系统、垃圾和生物质能等发电工程的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的施工。
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3、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改为单机容量1000MW级及以下火力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核电站常规岛及BOP系统、垃圾和生物质能等发电工程;
(2)原水预处理改为水的预处理设备,增加了利用排污水、矿井排水、再生水、废水等水源预处理设备的施工技术规定;增加了超滤、微滤等设备的施工技术规定;
(3)将原规范膜处理章节修订为水的预脱盐设备,主要内容为反渗透、海水淡化设备的施工技术规定;
(4)删除了原规范电渗析章节的全部条文;
(5)增加了电除盐设备的施工技术规定;
(6)删除了热力设备和系统化学清洗的全部内容;
(7)删除了热力设备启动试运中的化学监督的全部内容;
(8)增加了条文说明。
4、明确规定了本标准强制性条文
5、增加的术语
(1)水的预处理
为了对水进行深度处理而进行的沉淀、混凝、澄清、过滤等工艺。
(2)澄清
悬浮的微粒在大型静止池内沉降下来,分离出微粒含量很少的水的过程。
(3)过滤
水通过多孔性物质层或合适孔径的滤网以除去悬浮微粒的过程。
(4)超滤
介于微滤与纳滤之间的过滤,过滤精度一般在0.01μm~0.10μm之间,是以一种带有微孔的高分子滤膜为过滤介质的过滤方式,孔径为μm~μm。
其装置有真空式和压力式两种。
(5)微滤
介于一般过滤与超滤之间的过滤,过滤精度一般在0.1μm~1.0μm之间。
(6)反渗透
在膜的原水一侧施加比溶液渗透压高的外界压力,只允许溶液中水和某些组分选择性透过,其他物质不能透过而被截留在膜表面的过程。
(7)再生水
再生水系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8)废水
废水是电厂生产、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这种水经处理后有进一步利用的价值。
(9)真空箱严密性试验利用真空箱装置对水箱底板焊缝质量进行严密性检查的一种方法。
(10)低温多效淡化装置
采用低温横管喷淋技术,将一系列的水平管喷淋降膜蒸发器串联布置的蒸馏淡化装置,其盐水最高温度低于70℃
(11)脱盐
除去水中盐类的过程,脱盐的水通常可以作为饮用水、生产用水或冷却水。
(12)电除盐
在电渗析器的淡水室中装填阴、阳混合离子交换树脂,将电渗析与离子交换结合起来,去除水中离子含量并利用电渗析过程中极化现象对离子交换树脂进行电化学再生的方法。
(13)离子交换
水中某些阴离子或阳离子通过离子交换材料的滤床被另一些离子取代的过程。
(14)孔网钢带塑料复合管
孔网钢带塑料复合管是以氩弧对接焊成型的多孔薄钢管为增强体,外层和内层双面复合热塑性塑料的一种新型复合管。
(15)电熔承插式连接
利用镶嵌在承口内壁的电热元件通电后产生的高温,将插入承口的管材与承口的接触面熔接成整体的连接。
(16)内衬不锈钢复合管
采用复合工艺,在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输送流体用的钢管内壁衬一层不锈钢防腐内衬组成的复合结构壁钢管。
(17)电解盐水
电解工业氯化钠溶液,生产出次氯酸钠和氯气的一种化学方法。
二、技术内容的变化
基本规定
1、一般规定
——随着水处理设备成套技术的大量出现,设备在施工现场一般不进行解体检查,要求建设单位在设备采购、新材料应用时应签订技术协议,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新增了3.1.5订购成套装置时应签订技术协议书,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和施工验收的依据。
——成套设备在施工现场一般不进行解体检查,参照电厂设备监造的有关规定增加了3.1.6成套设备安装前应有监造报告。
——系统不清洁会造成液位计、分析仪表指示不准或不指示。
增加了3.1.7液位测量、就地分析仪表应在系统冲洗干净后安装并标定合格。
——容器设备的压力排水(中排、大反洗、超滤排水等)垂直对冲排入管沟,会造成溅水或排水不畅,影响运行环境。
增加了3.1.8容器的排水管道应在沟内设置与排水方向一致的过渡弯。
——加药间无冲洗水源,影响运行维护及环境,要求设计、施工时增设。
增加了3.1.9加药间应设有冲洗水。
——误操作会造成操作人员的职业伤害。
增加了3.1.10储存、输送酸碱介质的设备和系统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建筑工程
1、由于实行项目监理制,建设单位的部分职能已经委托监理单位完成,所以将原标准3.3.1中“建设单位应会同”改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组织”;随着大容量水箱的出现,原规范本条中的水箱中心比边缘高15mm~20mm已经不适应,修订为应符合设计要求或GB50128的有关规定。
2、规定钢筋混凝土容器应做灌水试验,试验前管道接口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灌水试验时间不少于24h,应无渗漏。
灌水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及管道的安装。
3、氢气设备和系统调整试运前,建筑及电气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氢气站避雷针、接地网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按规定验收合格。
制氢站避雷针、接地网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并验收合格,将直接涉及人身、设备系统安全,故将本条第1款列为强制性条文。
3设备及材料的检验与保管
1、设备开箱检验保留原规范3.2.1的全部内容,修订时进一步明确了对压力容器的文件资料见证的要求。
按照设备缺陷的处理原则,设备采购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共同进行设备缺陷的确认和处理。
本标准3.3.1设备开箱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装箱清单、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产品总图、产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应齐全。
2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主要受压元件材料质保书、水压试验报告,对有无损探伤要求的设备,还应有焊缝无损探伤报告。
3按照清单检查设备、材料的数量、规格、包装及外观质量,并做好开箱检验记录。
如发现设备或材料有锈蚀、冻裂、变质、损坏等缺陷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及时进行处理。
2、防腐设备、材料外观检查和漏电试验检验保留原规范3.2.3的全部内容,修订时进一步明确了防腐层检测手段和质量指标。
本标准3.3.3防腐设备、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后,对防腐层应进行外观检查和漏电试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衬里材质及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防腐层无起浮和空鼓。
3用高频电火花检测仪对全部防腐层进行漏电试验检查,应不产生电火花。
检测时,探头在任一位置的停留时间不能过长,行走速度为3m~6m/min。
3、水处理使用的专用材料及药剂抽样检验修订时删除了原规范3.2.4中化学清洗药剂的技术指标。
本标准3.3.4水处理使用的专用材料及药剂运到现场后应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应符合订货合同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并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4设备系统的严密性试验
1、原规范“各类管道及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系统严密性水压试验”过于严格,一般室内排水、排气等无压管道在系统试运时均能验证,此条修订为各类管道及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严密性水压试验。
钢制管道水压试验的技术要求,应按同步修订、出版的DL/T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3.4.1各类管道及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严密性试验。
钢制管道的试验压力、试验方法及注意事项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5部分:
管道及系统》DL/T的有关规定执行。
2、系统严密性试验保留原规范3.4.2的全部内容,修订时进一步明确了管道系统严密性试验压力值。
本标准3.4.2衬胶、衬塑、玻璃钢、塑料及其它非金属材料的管道,严密性试验的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
不同额定工作压力的设备、管道安装在同一系统中,宜按系统中额定工作压力最低的设备或管道的额定工作压力做系统严密性试验。
当工作压力未明确时,可将动力设备扬程折算为工作压力。
3、对原规范3.4.6对开口容器作灌水试验或对焊缝进行渗油试验,应严密不漏。
条文的内容按照GB50128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
本标准3.4.6常压容器应进行灌水试验,确保严密不漏。
现场制作的常压容器,底板的所有焊缝应进行真空箱法严密性试验,试验负压值不低于53kPa。
4、混凝土结构的容器设备试验检查保留原规范3.4.8内容,对引用标准作了修订。
本标准3.4.8混凝土结构的容器设备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查。
5绿色施工
1、本节3.5.1条为新增条文。
要求施工应按《绿色施工导则》(建设部2007年9月10日颁布)采取相应的措施。
绿色施工是指: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过建立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水平,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2、3.5.3条保留了原规范条的全部内容,条保留了条的部分内容。
水处理设备系统含有化学药剂的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渗入土地,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会严重影响大自然和人类的生存环境,必须严格禁止。
因此,将该两条均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遵守。
本标准3.5.3严禁采用溢流、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本标准3.5.5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环境保护防治设施必须同时投入。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4水的预处理设备
常规装置
1、集水槽以前为混凝土,现在一般为钢制,孔眼水平偏差由3mm修订为2mm,同时修订了取样管标高的允许偏差。
4.1.1澄清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水槽一般采用钢制,组装宜在设备完成灌水试验后进行,集水槽孔眼中心线应在同一水平线上,允许偏差为2mm。
3取样管、阀门的安装:
1)伸入器内的取样管端头应向下弯,垂直插入深度50mm~100mm。
2)取样管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3)取样管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10mm。
4)取样阀门应布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安装牢固。
2、滤池安装进一步明确标准图集也是施工的依据。
为提高无阀滤池或三阀滤池反洗强度调节板的安装质量。
新增了反洗强度调节板的调节规定。
本标准4.1.10滤池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作强制冲洗用的15°斜管应按设计图纸或其标准图集施工,斜管角度允许偏差为2°。
斜管管口应靠近抽气管,两者应安装在虹吸辅助管的一侧。
6反洗强度调节板应调节方便、灵活。
3、过滤器安装在原标准4.5.1c)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泄水帽的缝隙及泄水帽与容器底板间隙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4.1.11过滤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过滤器:
3)泄水帽座的中心线应与支管水平面垂直,泄水帽高度应一致,允许偏差为±3mm。
泄水帽的缝隙及泄水帽与容器底板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安装牢固。
超滤、微滤装置
全节为新增内容。
超滤、微滤装置已普遍采用,对超滤、微滤装置安装前检查、膜保管、膜组件安装作了具体规定。
废水处理装置
全节为新增内容。
对废水处理装置的刮泥机安装、刮泥机的试运、减速机安装、立式自吸泵安装、离心脱水机安装、组合加药装置安装、启动,曝气池安装等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4.3.1电厂废水处理系统应在分部试运期间正常投入运行。
5水的预脱盐设备
本章为新增章节,修订时参考了原规范的基本内容,并对条款进行了重新编排。
1、经过对多家设计单位的调研,在电厂设计中,电渗析设备已不再应用,故删除了原规范电渗析装置的全部内容。
2、本标准反渗透装置安装,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原内容全部引用,并增加了设备检查等技术规定。
3、随着沿海电站海水淡化设备的应用,~两节为新增内容。
对海水淡化设备和系统的施工技术作了具体规定。
6锅炉补给水处理设备
离子交换设备
1、删除了原规范5.1.3交换器所用合成纤维网布应用电烙铁裁划。
在制作支管网套时,应采用与网套性质相同或耐酸、碱的线缝合。
采用聚氯乙烯网套时,必须预留热水紧固的收缩长度。
内部网套不仅仅使用塑料材质,故删除。
增加了“套裹支管的网套应无破损,绑扎应牢固,孔径及孔眼角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删除了原5.1.9安装树脂捕捉器时应加装冲洗水管。
其内容属于设计范围。
3、保留原章的其它内容,对文字描述做了部分修改。
4、对体内再生混合离子交换器装填树脂作了规定。
除二氧化碳器
1、原规范仅适用于鼓风式除二氧化碳器技术,本次修订增加了真空式除二氧化碳器的技术规定。
2、新增了电除盐装置的检查和安装的技术具体规定。
电除盐装置接地不可靠,会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故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6.3.3电除盐设备必须可靠接地。
7凝结水精处理设备
1、本标准删除了原规范7.1.3压缩空气管上应安装调节阀和隔离阀,防止空气串入凝结水系统。
其内容属于设计范畴。
2、增加了7.1.6低压系统与中压系统应可靠隔离。
如果中压系统串入低压系统,会造成低压系统及设备损坏、凝结水系统泄压,会影响机组的安全运行。
8循环冷却水处理设备
1、本标准8.1.2电解盐水、海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次氯酸钠储槽内所积聚的氢气体积比浓度不得大于%。
氢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超过其爆炸浓度,易发生爆燃、爆炸事故,因此,规定氢气体积比浓度不得大于%,并将本款列为强制性条文。
2、本标准8.2.1浓硫酸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浓硫酸设备第一次储酸前,必须将设备、系统内的积水排尽、吹干。
储酸后设备及容器周围严禁火种。
浓硫酸溶于水会放出大量的热量,如管道存有积水,遇到浓硫酸会因放出大量的热量使系统压力剧增,导致管道及设备爆炸,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故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9取样及加药系统
1、增加了集中分析取样装置检查的规定。
本标准9.0.1汽水分析取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取样分析装置应按照《水汽集中取样分析装置验收导则》DL/T665的规定进行验收。
2、对原规范进行修订。
调研时发现制造厂家安装箱罐液位计时基本不设计一次隔离门,不便于检修、维护,故增加“液位计须设隔离门”的规定。
本标准9.0.2加药装置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箱、槽的液位计应垂直安装,并应加装隔离门和保护罩,安装位置应便于监视,指示应清晰。
3、修订增加了加药点安装位置的规定。
其内容引用DL/T5068电厂化学设计规程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9.0.4加药点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要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凝结水加药点应设在凝结水精处理装置出口母管的旁路管道三通之后。
2给水加药点应设在除氧水箱下降管上。
3炉水加药管应从汽包中部接入,沿汽包轴向水平布置。
4闭式除盐水加药点应设在闭式循环水泵的出口母管上。
5停炉保护加药点宜设在除氧水箱下降管上。
4、明确取样点与加药点的相对位置应由设计单位确定。
本标准9.0.5取样点与加药点的相对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取样加药管路安装沿用原规范的全部内容,增加了取样加药管路的弯制、集中布置、受热膨胀补偿措施、保温等方面的技术规定。
6、对取样加药管路支架安装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9.0.7取样加药管路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子应用可拆卸的卡子固定在支架上。
2管路支架的安装应牢固、整齐、美观,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管路支架的间距宜均匀,支架的距离应符合表9.0.7的规定。
管道外径(mm)
最大间距(m)
保温
不保温
Ф25以下
~
Ф25
~
Ф32
~
Ф38
~
7、增加了加氧管路的安装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9.0.8加氧管路的安装除应满足本章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氧系统应进行清洗,清洗介质宜采用四氯化碳。
2对加氧系统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氮气。
3安全门排气管道应接至室外。
4应对管道进行脱脂处理,并合格。
8、对加药系统的加药管及低压氧气管材质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9.0.9加药系统的加药管及低压氧气管、配药用水管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大于的高压氧气管应采用铜管。
9、增加了凝汽器的检漏装置的安装规定。
本标准9.0.10凝汽器检漏装置等设施应就近布置,检漏泵位置不应高于热井。
10、为便于操作、巡检、维护,增加了盘架内的设施、部件的安装规定。
本标准9.0.11所有盘架内的设施、部件的安装,应便于检查、维修及拆装校验。
11、增加了取样管、冷却水管及冷却器等部件材质的规定。
本标准9.0.12所有取样管、冷却水管及冷却器等部件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10箱、槽、罐
本章沿用原规范第10章的全部内容,对原引用的规范进行了修订,主要增加下列内容:
1、为提高箱体的观感质量,增加了箱体垂直度偏差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10.0.1箱、槽、罐的加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箱体的垂直允许偏差应为箱体高度的%。
2、增加了水箱底板现场制作的技术规定。
本标准10.0.3直接安放在基础上的平底箱、槽、罐底板外表面,应涂刷防锈漆。
水箱基础应防腐完毕并验收合格。
水箱就位后,箱底与基础接触面应受力均匀,并应做灌水试验。
现场制作的水箱底板应做真空箱试验。
水箱基础沉降应符合设计要求。
11转动机械
1、随着设备制造质量的提高,对整体出厂的水泵安装增加了具体的规定。
本标准11.2.2整体组装出厂的泵在保质期内,不宜解体;有明显的损伤、缺陷时,需经制造厂确认。
2、对现场仍需解体的水泵作了具体的规定。
本标准11.2.3泵的现场解体、检查和组装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3、随着海水淡化装置的应用,增加了螺杆泵和水环式真空泵安装、试运的技术规定。
见本标准11.2.7~。
4、增加了对整体供货的空压机安装作了技术规定。
见本标准11.3.2。
。
5、增加了空压机出口空气品质和停运后设备保养的技术规定。
见本标准11.3.3
6、增加了罗茨风机试运行的操作规定。
见本标准11.3.6。
7、为确保运行人员巡视方便、安全。
本标准增加了11.4.4搅拌器应有方便巡检的平台和安全栏杆。
12特殊管道及阀门
1、新增了酸碱管道不宜穿过的场所的规定。
本标准12.2.2酸、碱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管道不应在电气控制柜、仪表箱上方敷设,且不应从办公场所穿过。
2、新增了衬胶、衬塑管道的制作的技术规定。
3、网钢带塑料复合管、内衬不锈钢管道已普遍采用,新增了施工技术规定。
1313防腐施工工艺
本标准13.3.2塑料制品采用粘接方式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端口应平齐,毛刺应除净,外棱角度宜为15°。
2所用粘接剂应是与管道为同一生产厂家的配套产品。
3粘接前应对承插口进行插入试验,不得全部插入,插入深度应为承口深度的3/4。
4粘接部位应清洁、干燥,无灰尘和油污。
5承口和插口的粘接剂应涂刷均匀,涂刷后用力插入,插口在承口中稍作转动,转动角度一般不大于10°,1min后方可除去外力,确保粘接牢固。
6溢出的粘接剂应清除干净。
6、增加了塑料制品采用法兰方式连接的工艺作了具体的技术规定。
本标准13.3.3塑料制品采用法兰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塑料法兰间垫片的内、外径应与法兰内外径相同。
2法兰螺栓均应加设平垫圈。
3紧固螺栓时,不应使管道产生轴向拉力。
14水处理系统的启动和调整
1、修订时删除了原规范电渗析装置的启动和调整。
的全部内容。
2、增加了超滤装置的启动和调整的技术规定,见本标准14.2.6。
3、增加了海水淡化蒸发设备启动和调整的技术规定。
见本标准14.2.8。
4、增加了严密性检查方法及冲洗水质指标的技术规定,见本标准14.3.7。
目的是保证除碳系统水箱、管道的严密性和系统的洁净度。
5、增加了电除盐处理装置的启动和调整作了技术规定,见本标准14.3.8。
15氢气站
1、15.1.1氢气站的防火、防爆,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的规定。
由于氢气是可燃气体,且着火、爆炸范围宽、下限低。
氢气与空气或氧气混合时,形成一种混合比范围很宽的易燃、易爆混合物,因此氢气站的安全生产十分重要,必须切实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故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2、电解槽安装修订时沿用原规范的全部内容,对淘汰的石棉制品做了删除。
3、增加了氢管路系统设备与管路的连接方式、法兰垫料、氢气管路接地等技术规定。
见本标准15.3.2。
其中第2款氢气管路接地施工、第10款氢气放空管阻火器的设置直接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列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15.3.2氢气管路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氢气管路接地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架空敷设氢气管道的防雷电波浸入建筑物的接地,必须可靠。
2)室内外架空敷设氢气管道每隔20m~25m设置防雷电感应接地。
3)法兰、阀门的连接处应作跨接接地。
4)接地的设备、管道等均应设接地端头,接地端头与接地线间的连接应牢靠。
5)对有振动、位移的设备和管道,其连接处应加挠性连接线过渡。
6)氢气管道系统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10Ω。
10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
阻火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引至室外,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
2)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3)压力大于,阻火器后的管材应采用不锈钢管。
4、氢气是可燃气体,且着火、爆炸范围宽、下限低。
空气中的氢气含量过高极易发生爆炸,因此,规定必须保证系统内和动火区域氢气含量小于%;氢气流速过快易产生静电、火花会引起爆炸,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故将本款列为强制性条文。
将15.4.2第10款、11款列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15.4.2制氢设备启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制氢设备调试后,因设备缺陷需要消缺时,必须保证系统内和动火区域氢气含量小于%,防止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
11严禁将氢气、氧气从压力设备及管道内急剧放出。
四、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1、3.1.10储存、输送酸碱介质的设备和系统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3.2.5氢气设备和系统调整试运前,建筑及电气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氢气站避雷针、接地网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按规定验收合格。
3、3.5.3严禁采用溢流、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4、3.5.5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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