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沂综合保税区主导产业及优惠便利政策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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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综合保税区主导产业及优惠便利政策解析
临沂综合保税区主导产业及优惠便利政策
一、主导产业
(一)保税加工
1、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2、精密仪器、机械设备制造;
3、自动化、智能化高端装备制造;
4、新型塑料产品精深加工;
5、农产品精深加工;
6、医药、医疗器械产品及穿戴装备制造;
7、高端棉纺、麻纺。
(二)保税物流
仓储、简单加工、供应链物流、冷链物流等。
(三)保税展示
红酒、橄榄油、食品、化妆品及箱包等各类消费品。
(四)货物贸易
五金建材、陶瓷产品、塑料颗粒、橡胶、农产品、木制品、柳编结品、机电、植保机械、化工品、食品等。
(五)服务贸易
跨境电子商务、离岸金融、融资租赁、人民币跨境使用、维修研发检测、船代货代、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国际采购分销中心、期货保税交割、互联网技术及服务外包等。
二、适合入驻企业类型
(一)保税加工类企业
1、成品全部外销模式。
(1)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
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国外货物入区保税政策开展生产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政策。
(2)原料全部内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
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开展生产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国内采购原料退税等政策。
(3)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
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开展生产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国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政策。
2、成品全部内销模式。
(4)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
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关税税率低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等政策。
——国家规定配额内的进口货物按配额内税率执行,超过配额数量的进口货物执行配额外税率,例如棉花配额内税率1%,配额外税率高达40%,关税配额商品进口到综保区加工成不需要配额的商品再进口到国内,可合理规避配额,比如面粉加工成食品,糖加工成罐头,棉花加工成棉纱等。
(5)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
生产原料部分或全部来自境内,成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关税税率低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境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等政策。
3、成品内外兼销模式。
(6)原料来源多样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
生产原料来自境外或境内,成品出口或内销,内销成品的关税税率低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
例如派克精播机械项目,农用机械整机进口的税率(关税4%、增值税13%)低于零部件进口的税率(关税6-10%、增值税17%),保税区总装后整机出口免关税、增值税,内销按整机征税。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境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4、成品内销结转模式。
(7)保税结转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
生产原料境外或境内,成品结转给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或结转到另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境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
(二)保税物流类企业
(8)出口集拼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
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仓储,拆、集拼后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等政策。
(9)进口配送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
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存储,拆、集拼后向境内配送。
例如裕龙集团进口的橡胶、棉花,通过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青岛保税区内仓储、分拨。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等政策。
(10)简单加工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
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境外或进口到境内。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等政策。
(11)国内结转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
货物全部来自境内,在区内存储后,再全部进口到境内。
例如,保税区“一日游”模式。
通过保税区“一日游”把出口型生产企业原来直接使用的国内原料进入保税区转变为保税原料,能带来降低成本的优势:
一是原来直接使用的国内原料出口到保税区可以实现入区退税,降低了原料采购价格;二是可以降低保税原料约4%的成本[保税原料货值*(增值税率17%-出口退税率13%)≈4%]。
出口型生产企业的支出随着保税原料比例的提高而减少,从而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一般贸易出口生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
(12)物流综合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
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存储,或拆、集拼,或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到境外或进口到境内,或结转到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
(三)保税服务类企业
(13)研发、检测、维修型。
——企业业务类型:
企业在区内开展研发、检测以及出口产品售后维修业务。
——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14)保税展示型。
——企业业务类型:
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或经海关批准的区外特定场所,开展进口商品展示活动。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等政策。
(15)服务外包型
——企业业务类型:
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有关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等业务以及有关外包设备的维护。
——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16)其他服务型。
——经海关总署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国家相关政策明确的前提下,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以及其他新型保税服务业务试点。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以及其他相关政策。
(四)国际贸易类企业
(17)综合保税区具有强大的口岸功能,有海关、商检、工商和税务部门,有关手续办理快捷,利于国际贸易业务的开展。
三、不适合入区企业类型
(一)内销成品高税率型企业
以面向国内市场内销征税进口为主,且成品进口关税税率高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二)非保税企业
主要经营以非保税业务为主的企业。
(三)主要原料是国内原料并征收高额出口关税(或实施出口贸易管制)的生产型企业。
(四)生产加工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产品,以及其他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四、海关和检验检疫等政策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的下列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二)从综保区出口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境外货物入区予以保税。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五)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六)综保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七)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
(八)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九)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十)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十一)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十二)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综保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
(十三)综保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
(十四)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
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加工后返回区外。
(十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十六)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验,但用于食品化妆品的原料和废物原料除外。
(十七)未办理通关手续的入区货物不实施检验。
(十八)自境外输入区内的应检物入区时暂不实施检验,但大宗散装货物以及企业申请检验或检验检疫机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十九)从区内输往区外的应检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实施检疫。
(二十)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出区时分批核销。
(二十一)从区外进入综保区已实施检验的货物,又输往区外的,不再实施检验。
(二十二)从区外进入综保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不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未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未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凭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二十三)经综保区转口的应检物,在综保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以外,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二十四)转口应检物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检验检疫,但下列情况应实施检验:
1、原产国为中国,因质量原因被境外退回的;
2、原产国为中国,仓储期间质量发生变化的;
3、原产国为中国,检验检疫标准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有新的要求,需要增加检测项目的。
(二十五)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二十六)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
(二十七)推行海关监管便利化措施。
1、实行统一备案清单制度,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制度,集中汇总纳税制度,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制度和融资租赁制度;
2、实行先进区、后报关制度;
3、实行区内自行运输制度;
4、实行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制度;
5、实行保税展示交易制度;
6、实行境内外维修制度;
7、实行期货保税交割制度;
8、实行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
9、实行保税物流联网监管制度;
10、实行智能化卡口验放制度。
(二十八)推行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
1、实行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
2、实行检验检疫分线监管机制;
3、实行进境货物预检验制度;
4、实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
5、实行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制度;
6、实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7、实行入出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制度;
8、实行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制度。
五、外汇和财税等政策
(一)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二)对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可以购汇支付,也可以自有外汇支付。
(三)区内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时,“A类”企业贸易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设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四)区内跨国公司可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对集团内各公司的外债、净额结算和集中收付汇进行统一管理,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提高资金收益,规避汇率风险。
(五)综合保税区内允许开设离岸账户,跨国公司可在区内设立财务中心和结算中心。
(六)推行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
1、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办理程序;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开立、入账和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3、取消外债专户开户、提款登记以及结售汇核准;
4、简化企业跨境担保外汇业务手续;
5、放宽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和境外投资项目直接放款额度比例的限制,满足企业涉汇需求;
6、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A类企业出口收结汇不受额度限制;
7、简化进口购付汇单证,A类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后,可在银行提前购汇;
8、取消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汇等贸易信贷的事前比例管理;
9、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及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
(七)区内企业出口的区域内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八)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水、电、气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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