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涉外合同法.docx
- 文档编号:28283208
- 上传时间:2023-07-10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1.52KB
现行的涉外合同法.docx
《现行的涉外合同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现行的涉外合同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现行的涉外合同法
现行的涉外合同法
篇一:
现行的涉外合同法
篇一:
涉外合同准据法
涉外合同准据法
来源:
作者:
外合同准据法概述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特有的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1]根据冲突规范指定而被适用的实体法,即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
准据法与冲突规范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准据法的确定必须依赖于冲突规范,另一方面,冲突规范作为间接调整规范,只能通过指定准据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如果离开了准据法,冲突规范就不能发挥其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作用。
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法,本身并不是冲突规范的组成部分,而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法律,只是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该法律才被用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准据法有以下特点,一是它是经冲突规范指定而援引的法律,如果某种法律未经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则不能称为准据法,比如某缔约国直接依据条约规定的实体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该条约便不是准据法。
同样,一个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时,如果直接依据本国国内法中专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种未经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的实体规范,也不能称之为准据法。
二是准据法是特定实体法,一般包括国内实体法、规定实体规范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
三是准据法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涉外合同是指由于合同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外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存在联系,譬如合同签订地在外国,或合同当事人为外国人,或合同签订地在内国,而合同履行地在外国等。
通常情况下,衡量一个合同是否为涉外合同,有不同的标准,一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该合同即为涉外合同;其二是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营业地设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为涉外合同;其三是以行为发生地为标准,即只要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合同行为发生在国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即为涉外合同;其四是以合同标的物是否跨越国境为标准,合同标的物需要输入或输出国境的,该合同即为涉外合同。
由于涉外合同的国际性,必然导致合同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往往存在差异,由此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因此,以哪个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来调整所发生的法律冲突,并据此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涉外合同之债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此实体法即为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我国现行法律对涉外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涉外合同准据法有规定的是《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海商法》第269条,《民用航空法》第188条等。
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其他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即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意规避我国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法院一般都承认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就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对比其他国家关于准据法的规定,我国的有关规定在大体框架上与之是相似的,但在细节上还是有不少差异:
其一,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承认默示选择,即在当事人对法律选择没有明示时,法院应从合同的性质、条款及案件的一般情况中推导出当事人的意思,从而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推导不出来的话,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而我国是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则直接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似乎在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方面略显不足。
其二,我国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只作了概括性的
规定,并没将其具体化,到底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没有参考的标准。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是以特征性履行方法来辅助最密切联系原则,美国则规定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如考虑州际及国际体制的需要、法院地的相关政策、其他利害关系州的相关政策及有关利益等等。
我国现行法律则没有类似的参照标准,不过,我国已废止的《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却有相关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保险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代理合同、动产租赁合同和仓储合同,分别适用卖方营业地所在地法、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法、保险人营业地所在地法、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法、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第、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和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此规定类似于欧共体的法律,也许在实践中法院是在用此标准,但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
篇二: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
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
?
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
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
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
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
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
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
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律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意
思自治原则不能适用在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方面。
?
关于涉外合同的形式问题,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我国,另一方当事人营业地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结国内的涉外经济合同,如
果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的话,其合同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当
事人不能用约定排除书面形式的要求。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根据上述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中的“意思自
治原则”的补充,即规定:
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由于“最密切联系地”是一个极具灵活的连结点,对此,我国已有的实践也是采纳“特征履行原则”,以此作为对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进行界定的依据。
在此,有一个问题有必要向大家解释。
1985年我国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最高法院又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1999年新《合同法》的颁布取代了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也随之废止。
尽管《解答》被废止,但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内容丰富,颇具特色,对当今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根据《解答》的内容,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司法实践是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如果合同是在买
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所确立的条件并应买
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
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
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
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在地法律。
?
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
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
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地的法律。
?
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法律。
?
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地法律。
?
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
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上述这些合同的法律虽然是根据特征性履行原则而确立的,但是实际情况往往要比上述情况复杂得多。
有的时候,上述规定所确定的准据法并不一定是与有关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实践中,我国还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上述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例外条款,即若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时,人民法院应以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准。
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往所或居所为准。
(三)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适用国际条约原则是指依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处理属于国际条约适用范围内的涉外民商事争议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如果同我国有关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我国的这一做法,是符合目前通行的国际实践的。
在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没有解决有关涉外合同争议的相应的规定,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是:
?
据我国国际私法规则的规定,某个涉外合同应适用中国法作准据法。
?
中国法律没有解决有关涉外合同争议的相应规定。
?
适用国际惯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篇三:
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结课作业
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摘要:
通过规定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以保护弱者权益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大发展趋势。
去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对此做了明文规定,弥补了我国在这一立法领域的空白。
但目前在我国日益增多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依然不够完善。
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进行了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法律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的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并借鉴其他国家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涉外;劳动合同;法律;完善
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跨国投资的增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以及中国人到国外工作已经是越来越多。
从进入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的纠纷来看,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问题的焦点是应当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以及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中国的劳动法对这些劳动者是否适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只能适用中国的《劳动法》等。
目前,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犹豫不定,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有效的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一、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与法律适用的含义。
所谓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合同纠纷。
按劳动合同履行地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境内,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为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另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境外,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中国企业或中国自然人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适用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后,通过将其归入相应的抽象法律事实,然后根据该法律规范关于抽象法律关系之规定,进而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所以在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方面,我国应在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原则的基础上灵活掌握。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或无国籍人)。
其表现为三种类型:
1,用人单位是中国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是外国自然人,即通常所说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2,用人单位是外国企业,劳动者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3,用人单位是外国企业,劳动者是外国自然人。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范。
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适用中国劳动法处理,但是由于法律不够完善,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外国劳动者应当享有不低于中国国民的社会保险待遇。
2、外国企业与中国劳动者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按雇佣关系处理。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对于外国企业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纠纷是依照中国法律处理,但是,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范,而是倾向于按照雇佣关系处理,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
3、外国企业与外国劳动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由于劳动关系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国际私法理论认为,与人身有关的国际法律冲突中,应当适用其本国法。
外国企业与外国劳动者之间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国合同法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中国企业或中国自然人,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
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以下三种:
1,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2,外派劳务与中国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3,中国企业驻外人员与中国派出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关于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我国船员向外国船公司在我国主张船舶优先权或工资的,应当属于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我国的《海商法》,船员工资需依“劳动法律”或劳动合同产生才具有船舶优先权。
在劳务公司派遣船员的情况下,如果船员与劳务公司有合同而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船方)没有书面合同,那么,只有当船员与船方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或船员与船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时,船员的工资请求权才具有船舶优先权。
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往往是船员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与船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混合法律关系,即在同一诉讼中,既有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又有事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同时,由于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在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诉讼程序中,不适用劳动法“先仲裁、后起诉”的原则,而应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诉的竞合可以有效地保证对船员利益提供法律上的充分保护。
劳务输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和中国企业派出人员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法律上都明确的规定,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四、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国际立法和实践
纵览国际立法和实践,在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各国立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有限度地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篇二: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权,下列哪些选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
中国现行有效的合同法是。
A.《涉外经济合同法》B.《中华人民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现行 涉外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