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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十大案例之欧阳班创编
【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宣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年夜案例”
时间:
2021.02.15
创作:
欧阳班
1204最高人民法院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年夜案例”宣布会,首次宣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呵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动扶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消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富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法的十个典范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但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规画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介入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资料,办案思路清晰,法令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著;同时在多部分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分、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令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宣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年夜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应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立异成长,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宣布十年夜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分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立异实践,更加有效地包管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她暗示今后全国妇联将继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年夜案例”推选活动。
附案例:
一、林某某申请人身呵护案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呵护裁定
(一)基本案情
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
当余某被发明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擅自闯入林某某住处换锁、打砸工具和家具、打伤林某某的头部、脸部,并发短信威胁杀害林某某的怙恃和儿子。
林某某曾屡次报警,但余某仍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
3月林某某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呵护裁定并要求法院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二)案件规画过程及结果
余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适用了简易法度进行缺席听证。
林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证据,例如《报警回执》、照片及病历、手机短信截屏,证明余某威胁恐吓、殴打致伤的事实,并提交《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现住房为自己的婚前财富,以及发明余某婚外情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书、协议书和余某写的包管书等。
4月9日,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的申请合适条件,即出具了辖区内第一份人身呵护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余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林某某或其儿子、怙恃姐妹;禁止余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波折申请人林某某及其儿子、怙恃姐妹的正常生活;禁止余某在林某某居住区200米规模内活动。
如余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送本地公安机关。
关于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的请求,由于不是法定的民事责任承责方法,目前在民事法令中没有相应规定,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明,林某某自愿撤回该请求。
(三)典范意义
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呵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
以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对“家庭暴力”的界说是: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摧残、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继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没有造成法令意义上的伤害后果,而如何认定“继续性、经常性”,也没有进一步的判断标准。
对施暴者呈现的扬言报复、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具有现实危害性、时间紧迫性的行为,如不切实加以重视,有效制止,经常会酿成恶性案件。
3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对人身呵护裁定作出了试点探索,1月1日已生效的经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行为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人身呵护裁定有了明确的法令依据。
本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抓紧审查证据,仔细研究案情,还与申请人进行了德律风沟通,获知她及其家人的现状、身体状况、人身平安等情况,准确掌控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简化了审查的流程,缩短了认定的时间,依法、迅速地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强有力的呵护。
本案中林某某为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呵护裁定作出了好的示范,她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在家迸产生后及时报警,保管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并完整地提供给法庭,使得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作出决定,及时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二、段某诉谢某、左某排除波折案
——人身呵护裁定先行,及时帮忙老人脱离困境
(一)基本案情
段某与儿子谢某、儿媳左某共同居住在段某所有的衡宇内,但经常遭受二人的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段某曾数次报警,可是二人待民警离开后就无以复加,段某很是恐惧,担心性命不保。
4月,段某向妇联求助,请求协助其解脱困境,提出继承析产诉讼。
之后,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呵护裁定获得支持,并提出要求谢某、左某排除波折之诉。
6月,法院判决要求二人自母亲段某衡宇内搬离。
(二)案件规画过程及结果
省妇联接到求助后,为段某提供了法令援助。
根据案情,法令援助律师认为首先要包管段某诉讼期间的人身平安,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先申请诉前人身呵护裁定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谢某、左某对段某实施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不法侵害行为,呵护期限为三个月。
段某最初要求向法院提出继承析产请求,要求谢某、左某搬离属于自己的衡宇。
通过阐发段某所面临的问题,律师建议提起排除波折之诉,既能解除困境,又可降低诉讼用度。
庭审中,谢某、左某态度嚣张并辩称屋子是父亲的遗产,不合意搬离。
律师代办署理意见认为:
1.涉案房产挂号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2.二原告的家暴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起居以及对自有房产的正常使用;3.二原告的家暴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人身侵权,依法应承担排除波折、立即搬离涉案房产的侵权责任。
6月,法院判决要求原告谢某、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母亲段某的衡宇内搬离。
(三)典范意义
本案是人身呵护裁定在维护老年妇女权益上的胜利实践,法令援助律师充分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制度,在诉前为当事人申请了人身呵护裁定,最年夜限度包管了当事人的人身平安。
在以后老年人权益问题日益凸现的情况下,这一做法可为同类案件借鉴。
其次,律师在代办署理本案时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选择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维权诉讼计划,从当事人原来提出的继承析产诉求及时转为提起排除波折之诉,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本钱,同时也最年夜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于某某与梁某变动扶养关系纠纷案
——法院与妇联有效衔接,联手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一)基本案情
12月,于某某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动女儿的扶养权。
于某某前夫梁某长期在外打工,11岁的女儿与祖母、年夜伯共同生活,经常遭到殴打和辱骂,且与年夜伯同住一室,有遭受性侵害的危险。
于某某到城厢区妇联寻求帮忙,在妇联的帮忙下,带走了女儿。
1月,于某某与女儿向法院申请人身呵护裁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呵护裁定。
同月,在法官和妇联维权干部主持调解下,原原告双方告竣调解协议,将女儿的扶养权变动给母亲于某某。
(二)案件规画过程及结果
承办法官在收案当日即向于某某和女儿详细了解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走访了居委会了解于某某女儿生活环境,经评估认为其生活在危险水平较高的环境里,女儿只有与怙恃在一起才合适其最年夜利益。
妇联维权干部接到于某某来访后,立即前往居委会调查了解,到小学看望。
在妇联帮忙下,于某某与学校协商带走了女儿,并由学校告知其祖母。
1月13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天就依法作出了人身呵护裁定,禁止女孩的祖母、年夜伯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于某某及其女儿,并将呵护裁定送达给原告及女孩的祖母、年夜伯以及协助执行的本地派出所、居委会,请派出所、居委会监督履行。
庭审后,法官和妇联干部屡次入户做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开导,使梁某认识到从孩子的健康生长出发,让母亲于某某照顾更为有利,最终同意调解,将孩子的扶养权变动给于某某。
(三)典范意义
目前,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难点之一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当事人因年龄小很难全面、清楚地陈述自己的遭遇和诉求,或者因为害怕、被施暴者控制而不敢说出真情。
本案办案法官、妇联干部通过向于某某和女儿了解情况、走访居委会等途径,对其生活环境的危险水平做出准确评估,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客观依据;难点之二是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施暴。
由于未成年人通常与施暴者生活在一起,本案通过妇联的帮忙使女孩先行离开暴力环境,法院随即收回呵护裁定跟进,避免了祖母、年夜伯再次施暴以及与母亲争抢孩子,让女孩再次受到伤害的局面。
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公安机关带离,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呵护机构。
这一规定建立了处理家庭暴力的“带离”制度,也为预防和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令依据。
四、村民委员会申请撤消林丽某监护人资格案
——村民委员会担负监护人,多部分联动解决安顿问题
(一)基本案情
仙游县某村村民林丽某(女)屡次使用菜刀割伤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和双臂,用火钳鞭打双腿,并经常让林某受饿。
自8月始,本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屡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分也曾联合对林丽某进行劝解教育,但林丽某书面包管后,仍然我行我素。
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惩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惩罚决定。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消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某村委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了林某的意见,林某明确暗示不肯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
(二)案件规画过程及结果
林某被虐事件经媒体报导后获得本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仙游县政府屡次组织教育、公安、民政、法院、团委、妇联等有关部分共同研究解决关于林某的救助、安顿、学习及司法呵护等问题。
仙游县人民法院从最有利于呵护林某的角度出发,在深入研究如何启动司法法度、妥善安顿等问题的基础上,依法对某村委会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撤消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一案予以立案。
庭审后,依法撤消被申请人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担负林某的监护人。
案件宣判后,法院与民政、团委、妇联等部分共同研究解决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困难问题,决定委托社会福利机构——某市SOS儿童村代养林某,并安插林某就学,主审法官不按期进行跟踪回访。
(三)典范意义
怙恃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任其继续担负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本案是全国较早依法撤消怙恃监护人资格的案例。
本案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呵护法》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生长的原则出发,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撤消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并由法院依法指定其作为监护人的做法。
之后,处所政府及有关部分、法院、妇联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了协商合作,对林某进行了妥善的后续安顿,为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消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消后的安顿问题等规定的出台,贡献了实践经验,并对类似情况产生时,如何具体运作呵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五、民政局申请撤消邵某监护人资格案
——检察机关与民政部分密切合作,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邵某因强奸、猥亵未满十周岁的亲生女儿小玲,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在规画邵某一案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发明小玲处于无人监护的危险状态,两级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分及时制定并启动了对小玲的维权救助计划,专门设置了2万元生活拨付专用账户,先后进行屡次心理疏导,为小玲联系了寄宿学校,并与本地民政部分协调规画“孤儿”救助金。
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邵某和小玲的母亲王某某合适“可以判决撤消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应当撤消其监护人资格。
(二)案件规画过程及结果
1月5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意见》向铜山区民政局收回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就撤消监护人资格事宜提起诉讼。
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月8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收回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民政局起诉撤消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2月4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消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铜山区民政局与临时照料人张某某签订了《临时照料协议》,采取家庭寄养方法让小玲暂时生活在张某某家中,由民政局按月为小玲提供生活及学习用度。
(三)典范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分申请撤消怙恃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发明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时,及时启动青少年维权工作机制,从各方面开展了救助和维权帮忙,使小玲免于陷入更年夜的危险。
同时,检察院本着对未成年人高度担任的精神,敏锐地发明适用新出台的《意见》撤消监护人资格诉讼,能够最年夜限度维护小玲的合法权益,立即收回检察建议促使启动诉讼法度,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模式,支持民政部分提起撤消之诉。
本地民政局积极介入了对女童权益呵护的后续工作,承担了监护人的职责。
检察机关和民政部分在本案中积极作为,协调联动,对小玲以后的生活做了妥善的安顿,取得了良好的法令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李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扎实取证,严厉惩办侵害未成年人的犯法行为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小学教师,借教师身份,利用小学生年幼无知、胆怯害羞的弱点,以交作业等为借口,采纳哄骗等手段,在上半年至案发前,先后强奸、猥亵该校在校女学生36起,涉及被害女学生26人,且对同一人或同时对两名以上的幼女实施屡次性侵和猥亵,其中年龄最年夜为12岁、最小为4岁。
11月27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犯强奸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规画过程及结果
由于涉案被害人年龄小、人数众多,部分炊属不配合,招致取证过程十分困难,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分显示出高度的呵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坚持一次询问为原则,避免频频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及时封存了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资料,呵护他们的隐私;邀请心理专家对被害人进行了心理干预和疏导,尽快让未成年被害人解脱心里的阴影;经两次弥补侦查,又追加遗漏犯法事实18起,最后检察机关对原告人李某以涉嫌强奸、猥亵儿童36起的犯法事实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依次向法庭列举出每一起犯法事实,并出示了查获的年夜量证据,最终法院认定36起犯法事实全部成立,判处李某死刑,使其获得了应有的处罚。
本地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分还屡次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分联系,请他们给予被害人更年夜的帮扶和支持,为被害人全面体检,及时进行医疗,并对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家庭,给予适当的救助,减轻因该案造成的痛苦和损失。
(三)典范意义
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因年龄小缺乏自我呵护意识和举证能力,或者被害人家长出于呵护孩子名誉等考虑,消极应付取证等,都是办案过程中常遇难题。
此案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积极作为,严谨细致,消除被害人及其怙恃的顾虑。
通过两次弥补侦查加强了证据效力,并且追加了遗漏的犯法事实,最终使李某受到了应有的惩办。
更加值得赞赏的是,通过公检法各部分的积极作为、有力协调,本地形成了多部分联动呵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局面,党委政府以及教育、卫生、民政等部分高度重视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关爱和救助,采纳了一系列办法,做了年夜量细致的工作,受到社会广泛赞誉。
七、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哺乳期被解雇,寻求律师帮忙胜利维权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原总经理高某,39岁,于12月入职,4月起休产假,法定产假结束后主动到岗工作。
其产假期间公司办公地址产生变更未告知其新址,高某自行找到办公地址,坚持工作。
9月5日,公司董事长口头通知高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拒绝出示正式书面解雇通知,也未提出经济赔偿计划。
高某在该公司工作7年,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克扣和拖欠哺乳期工资,在哺乳期间对其提出解雇。
与董事长协商争取权益无果后,高某委托律师处理劳动争议事宜,帮忙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规画过程及结果
律师为高某提供了咨询意见,建议其可以要求某公司撤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提供劳动条件,恢停工作岗位,或者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由于解雇通知系口头提出,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违法解雇情形,律师建议高某再次与某公司沟通,要求出具书面解雇通知书,并将谈话内容进行录音,保存证据。
同时,在协商期间按时上下班,不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情。
再次协商后,某公司仍拒绝出具书面解雇通知书。
高某的代办署理律师向某公司出具了律师函,正式提出维权需求,未果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克扣和拖欠的工资,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仲裁委作出判决支持高某的部分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双方告竣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公司于规按期限内向高某支付包含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在内的调解最终款项十九万五千元,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
某公司在约按时间内向高某支付了相关款项。
(三)典范意义
本案是哺乳期女性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胜利案例,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位置调查”结果显示,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10%,男性仅为4.5%,其中反应因结婚、怀孕、生育而被解雇的人群中,73.6%为女性,反应出我国女性的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较为突出。
如本案中某公司变动地址欠亨知休产假员工,克扣和拖欠哺乳期工资,不提供工作条件,无故予以解雇,不签订劳动合同,漠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而本案当事人高某作为公司高管,却始终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为纠纷埋下了隐患。
本案中,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收集和固定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是有效维权的关键。
高某的代办署理律师在案件规画中充分阐扬了作用,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角度入手,认真研究案情和解决计划,指导高某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搜集和保管相关证据,扭转了高某证据晦气的局面,在仲裁和诉讼中争取了主动。
高某在权益受侵害后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忙,积极地依法维权,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体现出职场女性自觉学法用法、积极主动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对女性职场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八、金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法院依法判决“农嫁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
(一)基本案情
金某某离婚后,将户口从丈夫所在村迁回了娘家的某村,靠打零工扶养年幼的女儿,后又再婚。
1999年,金某某和女儿与某村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土地承包证。
在某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之后,村里发放赔偿款时只给了金某某和女儿实际承包地三分之一的亩数赔偿,并且对金某某按人口标准的80%、其女儿按50%计算赔偿标准,二人实际所得赔偿款远远低于应得数额。
母女俩与村里协商要求补足剩余赔偿款,但遭到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村干部的拒绝,她们又先后到多个部分反应,均被以“村民自治”为由置之不睬。
最后,母女俩找到律师希望拿起法令武器为自己维权。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代办署理律师与妇联沟通了案情,温州市妇联高度重视,指导瑞安市妇联主动联系,依据有关包管“农嫁女”土地权益的法令政策,向法院提出建议,最终瑞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金某某的诉讼请求,使该案成为温州地区首例被法院受理并予以立案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案件。
在庭审中,律师指出,母女俩不但户籍信息上显示为某村村民,也自觉履行了缴纳村建设费、卫生费等村民义务,介入过村委的换届选举,行使了选举权。
同时,某村与金某某母女俩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以及两次分派给征地赔偿款均标明某村认可金家母女村集体成员身份。
最终,一审法院采取了律师代办署理意见,判令某村集体在十日内支付金家母女剩余土地赔偿款,二审法院采取了某村村委会和村集体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范意义
妇女权益包管律例定,要呵护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赔偿分派权、集体经济收益权,然而以男女不服等的“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屡见不鲜。
本案中,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金某某母女的起诉,首先包管了农村妇女关于土地权益的诉权,再通过对《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有关证据的认定,判定某村否定金某某母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理由不成立,且不合适事实。
这实际上是对某村分派计划的违法性加以认定和纠正,对依法维护“农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九、王某夫妻共同财富纠纷案
——法院及时撤消涉嫌歹意转移夫妻共同财富的调解书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韩某于1982年挂号结婚,婚后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并在宅基地上自建衡宇多间,因征地拆迁获得三套安顿房。
5月,王某因无法忍受韩某长期外遇及家庭暴力,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期间,韩某和哥哥姐姐合谋,让他们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韩某自己,称三套拆迁安顿房为其怙恃遗产,要求平均联系并继承遗产,法院于9月作出调解书,三套房产由七个子女共同继承。
王某知晓后,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于1月诉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消民事调解书。
(二)规画过程及结果
因年代久远,关于涉案房产的证据取证很是困难,尤其是涉及农村土地及宅基地的证据,有些档案因保管不善,已经趋于灭失。
经过长达两个月的艰苦取证,在相关机关的配合下,代办署理律师协助王某取得了所有涉案证据。
3月18日,王某诉韩某等人请求撤消民事调解书一案开庭审理,原告出示了年夜量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等人协议认定为怙恃遗产的衡宇有应属于原告王某的份额,韩某等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撤消了民事调解书。
韩某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采取上诉人韩某等人的全部请求。
(三)典范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郊和农村的土地衡宇逐渐升值,由离婚引发的农村妇女婚后财富的联系问题仍是一个难点问题,所牵涉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年夜,一方隐匿、转移财富的情况时有产生。
本案王某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以及通同转移夫妻共同财富的卑劣行为,毅然提起了离婚及撤消民事调解书两场诉讼,以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赢得了胜利,这种依法维权的决心、勇气很是值得肯定和学习。
王某的律师排除农村宗族利益的干扰,做了扎实、有效的取证工作,法院最终以调解协议违反继承律例定为由,撤消了民事调解书,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也提示了要警惕在离婚过程中一方与他人通同进行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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