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标准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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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标准购销合同
化工标准购销合同
篇一: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
长沙亚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交(提)货时间等。
第二条质量标准:
本合同化工产品质量符合生产厂家标准。
第三条价格条款:
1、性质(限定其一):
□a.到岸(到达)价□b.离岸(出厂)价
2、方式(限定其一):
□a.固定单价□b.其他定价方式第四条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a.款到发货:
在甲方交付产品前,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
方根据实际供货量在当月内开出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单据(由乙方委托甲方邮寄发票的途中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
款,需按照____%月贴息率贴息。
□b.其他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产品交付(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进行产品交接):
1.产品交付方式:
1)乙方自行提货的,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交付点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罐车计量:
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储罐计量:
以储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③流量计计量:
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2)甲方送货的,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点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公路运输:
以乙方指定地点的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水上运输:
以乙方指定地点的船舷为交付点。
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或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载明数量检验结果的数量证书,该装船数量证书是甲方向乙方交货的数量依据,当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码头的法兰接头接口处时,卸船前由乙方指定独立的第三方商检机构在船上对船舶装载数量进行检验。
3)对于委托代运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书面委托,甲方依据乙方委托书给予办理代运,以产品交付甲方受乙方委托代办的运输工具为交付点。
2.在交付点之前产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在交付点之后产品的风险由乙
方承担。
第六条交(提)货地点、相关运输费用及其负担:
第七条计量及标准:
1.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上游生产企业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乙方对甲方的计量有异议,可委托甲乙双方认可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在交付地点对装载数量进行检验,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在3‰以内,仍以生产企业计量为准;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超出3‰,以检验机构计量为准。
检验费由计量过失方支付。
2.乙方应保证产品接卸单位的设备以及储存产品的罐区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第八条验收:
1.产品交付时,双方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甲方委托上游生产企业保存产品样品),以备检验。
2.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对产品进行确认,如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3.在验收期内,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部门。
该部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
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
由乙方承担。
否则,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十条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
(1)销售的化工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要求。
(2)甲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保证:
(1)乙方须依法定程序设立(自然人)、有效存续且相关手续完备。
(2)乙方履行本合同以及化工产品销售合同的相关义务,保证不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任何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3)乙方自提时,须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和期限负责,运输车辆需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对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对危险品三证等相关证件),涉及易制毒品类产品的自提运输车辆还需具备易制毒品运输资
质。
(4)乙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承担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政府行为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上述情形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有义务采取措施将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由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停车使甲方产品不能及时交付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篇二:
化学品购销合同
篇一: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
长沙亚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交(提)货时间等。
第二条质量标准:
本合同化工产品质量符合生产厂家标准。
第三条价格条款:
1、性质(限定其一):
□a.到岸(到达)价□b.离岸(出厂)价
2、方式(限定其一):
□a.固定单价□b.其他定价方式第四条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a.款到发货:
在甲方交付产品前,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
方根据实际供货量在当月内开出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单据(由乙方委托甲方邮寄发票的途中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需按照____%月贴息率贴息。
□b.其他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产品交付(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进行产品交接):
1.产品交付方式:
1)乙方自行提货的,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交付点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罐车计量:
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储罐计量:
以储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③流量计计量:
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2)甲方送货的,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点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公路运输:
以乙方指定地点的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水上运输:
以乙方指定地点的船舷为交付点。
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或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载明数量检验结果的数量证书,该装船数量证书是甲方向乙方交货的数量依据,当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码头的法兰接头接口处时,卸船前由乙方指定独立的第三方商检机构在船上对船舶装载数量进行检验。
3)对于委托代运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书面委托,甲方依据乙方委托书给予办理代运,以产品交付甲方受乙方委托代办的运输工具为交付点。
2.在交付点之前产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在交付点之后产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交(提)货地点、相关运输费用及其负担:
第七条计量及标准:
1.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上游生产企业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乙方对甲方的计量有异议,可委托甲乙双方认可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在交付地点对装载数量进行检验,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在3‰以内,仍以生产企业计量为准;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超出3‰,以检验机构计量为准。
检验费由计量过失方支付。
2.乙方应保证产品接卸单位的设备以及储存产品的罐区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第八条验收:
1.产品交付时,双方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甲方委托上游生产企业保存产品样品),以备检验。
2.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对产品进行确认,如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3.在验收期内,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部门。
该部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
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否则,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十条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
(1)销售的化工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要求。
(2)甲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保证:
(1)乙方须依法定程序设立(自然人)、有效存续且相关手续完备。
(2)乙方履行本合同以及化工产品销售合同的相关义务,保证不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任何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3)乙方自提时,须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和期限负责,运输车辆需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对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对危险品三证等相关证件),涉及易制毒品类产品的自提运输车辆还需具备易制毒品运输资质。
(4)乙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承担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政府行为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上述情形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有义务采取措施将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由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停车使甲方产品不能及时交付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篇二:
化学试剂耗材玻璃仪器购销合同
化学试剂耗材玻璃仪器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地点:
中国武汉
需求方:
华中农业大学(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招标(招标编号:
)结果(非招标的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为保证甲方(使用单位名称)向乙方购买年度化学试剂耗材玻璃仪器,特签订本合同。
一.试剂耗材玻璃仪器价格:
详见附件:
试剂耗材玻璃仪器报价表
二.质量要求:
试剂耗材必须按报价表指定的生产厂家供货,若报价表生产厂家内容含糊,则“产地、生产厂家”等由甲方指定。
所购试剂耗材玻璃仪器如有国家或地方标准,需达到其标准;若无国家、地方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三.结算方式:
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结算,在试剂耗材玻璃仪器交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付清全款。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合同一经签订,即按合同价格执行,不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
(2)甲方若需非招标化学试剂耗材应与乙方协商解决,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组织货源。
甲方有紧急化学试剂耗材要求时,乙方应积极组织货源,并保质保量的按要求供货。
五.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应向乙方提供购买化学试剂耗材玻璃仪器等的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等,并附上相应的采购清单;
(2)乙方将化学试剂耗材玻璃仪器等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清点、签收;
(3)乙方产品质量、数量及交货时间都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必须及时(一周内)进行初步验收,由于实验的特殊性,此验收为形式验收,是否合格,待使用(试用)后方能检验,即在两周内使用后无质量问题后,方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4)甲方负责对乙方所供物品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并签字,未经甲方主管责任人验收的一律不予付款;
(5)收到乙方货物时,如发现化学试剂耗材与定单不符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按要求保质保量更换或补充。
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应保证化学试剂耗材玻璃仪器等的质量,所供应化学试剂耗材玻璃仪器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应的试剂耗材玻璃仪器等在规格、包装、效期、生产厂家等质量参数与甲方采购清单相一致;
(2)按甲方要求按时提供规定的化学试剂耗材玻璃仪器,并按指定交货地点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否则,应向甲方承担有关的赔偿损失;
(3)应出具税务部门的有效供货发票,注明通用名及商品名、规格、包装、数量、批号、效期等。
否则,甲方不予受理。
(4)其他承诺:
(没有则写无)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并无其它违约事项,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货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果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未经甲方同意延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货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所提供的货品型号、规格、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全部要求,如达不到合同规定及样品标准,甲方可拒绝使用,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乙方必须保证所供货品的质量,实行三包,质量保证期为1年。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退货或调换,如因此引起的事故、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其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与招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时,争议提出方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约完成后自动失效。
甲方:
华中农业大学乙方:
(采购合同专用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篇三:
化学品贸易买卖合同
化学品买卖合同
甲方:
赣州嘉和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乙方:
深圳市兴虹原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会昌分公司
签约地点:
章贡区水西工业园
第一条:
产品、含量、数量、价格、金额。
第二条:
产品质量按化工行业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产品重量和含量损耗计算均按国家标准统一执行。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槽罐运输,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
质量检验及提出异议期限:
按国家标准检验,如客户发现质量问题,在到货一周内提出异议,并传真通知甲方。
甲方及时与乙方商定异议处理办法。
超出异议期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结算方式:
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现场验货后,交货后付清货款。
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篇三:
化工产品销售合同范本
篇一: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_________________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
合同标的
合计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第二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供货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
运输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产品价格变动调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
包装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需方应恪守老客户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得随意擅自与第三方供应商合作.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在交售产品时,未按原来样品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交付产品质量标准,需方有权拒收并退货。
(2)供方不按合同规定期限发货或交货,每天按合同价款________支付赔偿金.
(二)需方违约责任:
(1)需方在合同执行中,无正当理由退货,必须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2)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每天按合同价款__________%支付滞纳金
(3)需方收货后未执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批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以后在生产过程中若出现什么问题,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三)不可抗力:
凡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长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关于本次交易和签订本合同的事实,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而获悉的对方经营方面的秘密等技术信息,供需双方应严格保密,除非得到对方书面形式的事先同意,不得将这此信息披露或者泄露给第三人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此之前与本合同文本意思表示相冲突或有可能引起本合同歧义的任何约定无效.,有未尽事宜,可进一步签订补充合同.(3)本合同签订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
供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需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代表人:
______________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篇二:
化工产品销售合同(液体)化工产品销售合同(液体类)
甲方(卖方):
------------------------------------------合同编号:
乙方(买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准。
第三条价格条款:
1、性质(限定其一):
□a.到岸(到达)价□b.离岸(出厂)价
2、方式(限定其一):
□a.固定单价□b.其他定价方式
第四条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a.款到发货:
在甲方交付产品前,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根据实际供货量在当月内开出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单据(由乙方委托甲方邮寄发票的途中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需按照____%月贴息率贴息。
□b.其他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产品交付(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进行产品交接):
1.产品交付方式:
1)乙方自行提货的,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交付点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罐车计量:
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储罐计量:
以储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③流量计计量:
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2)甲方送货的,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点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公路运输:
以乙方指定地点的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水上运输:
以乙方指定地点的船舷为交付点。
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或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载明数量检验结果的数量证书,该装船数量证书是甲方向乙方交货的数量依据,当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码头的法兰接头接口处时,卸船前由乙方指定独立的第三方商检机构在船上对船舶装载数量进行检验。
3)对于委托代运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书面委托,甲方依据乙方委托书给予办理代运,以产品交付甲方受乙方委托代办的运输工具为交付点。
2.在交付点之前产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在交付点之后产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交(提)货地点、相关运输费用及其负担:
第七条计量及标准:
1.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上游生产企业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乙方对甲方的计量有异议,可委托甲乙双方认可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在交付地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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