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工作的探讨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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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工作的探讨最新
工作心得:
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工作的探讨(最新)
价格争议纠纷调处是价格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明确要求:
“坚持民生导向、源头治理,逐步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
两个“意见”为新时期价格认定机构承载的新工作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2017年,我们在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工作上做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积极介入征地拆迁补偿价格争议纠纷。
通过价格认定、现场调解、电话咨询等方式成功调处价格争议纠纷4件,为政府节省资金200余万元,既维护了当事人的价格权益,又为政府降低了拆迁成本。
2017年5月,X区被省中心确定为第一批价格争议纠纷试点地区。
我们以试点为契机,主动作为,积极争取,试点工作得到了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区政府的大力支持,2018年5月25日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X市X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办法》顺利出台,标志着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同时《办法》明确了X区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全区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工作,赋予了我们新的工作、新的任务和新的使命,对我们今后全面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处试点,结合价格认定学习提升年活动及“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工作作为价格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已成为新时期价格认定机构的新常态工作。
做好此项工作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要打开思维解决认识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努力提高工作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正确理解领会新形势下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是十分必要的。
从我们的实践来看,这项工作是为政府分忧、替百姓解难、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的一项创新工作。
我们通过积极介入政府拆迁补偿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价格权益,为政府降低了拆迁成本,助推了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防止了社会矛盾激化,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也得到了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肯定和有关当事人的充分认可,提升了价格认定机构的地位。
所以,对新的工作一定要有新的认识、新的作为,特别是基层,更要打开思维、创新认识。
基层价格认定机构、队伍相对薄弱,闪光点少,不容易得到重视,我们在认识上绝不能有偏差,切忌可有可无、可大可小、可多可少,而应以此为契机,找准切入点,作为突破口,抓出新亮点、创出新特色、谱写新篇章。
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发挥的作用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社会利益格局趋于多元化、复杂化,群众法制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集中体现在利益补偿等纠纷和争议上,而价格是利益关系的最直接的反映,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都会通过价格争议纠纷直接表现出来或转化为价格争议纠纷。
这些价格争议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极易发生群体事件或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又会增加社会成本。
所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价格争议纠纷,是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价格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价格争议纠纷调处主要采用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起到了“消防员”、“灭火器”、“稳压阀”的作用,既减轻了诉讼压力、节约了社会成本、也为当事人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满足了社会主体诉求救济途径的多样化需求。
价格争议纠纷调处是多元高效疏导社会矛盾、化解争议纠纷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积极的重要作用。
(三)有助于发挥服务政府优势。
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特别是在政府拆迁、征地、补偿、赔偿等活动中,政府与企业或个人在价格方面容易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与纠纷。
如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社会中介评估,财政将为此支付一大笔费用,成本高,效果不一定能达到最好。
而价格认定机构主要从事对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价格认定,法律严肃性高,专业性强,社会认知度高,公信力高,也不收取费用,不仅节约成本,而且还会降低成本,优势明显。
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开展拆迁、征地、补偿、赔偿等这些方面涉及的价格争议纠纷工作。
通过座谈、实地走访、现场了解调查、听取意见、听证等方式为政府与企业、群众搭建一个沟通的平台,为及时化解价格争议纠纷创造有利条件。
(四)有助于强化价格公共服务。
我们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居中处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价格管理有直接、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价格公共服务增添了新的内容,是强化价格公共服务职能,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创新价格管理模式的现实需要。
(五)有助于管理市场调节价格。
随着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绝大多数商品、服务价格都已放开。
由于放开价格监管而导致的各类价格不明、价格争议纠纷日益增多,因价格问题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如不及时化解,容易诱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价格认定机构在新形势下承担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的重任,应充分运用价格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及时化解价格争议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当难以确定争议标的价格时,可以启动价格认定程序,对价格争议标的进行价格认定,确认其价格,从而就可以较好实现对放开商品、服务价格的管理。
二、要打造品牌解决模式问题
(一)工作定位要准确。
价格争议调解到底应该面向什么问题、哪些方面,这个问题弄清楚了定位就准确了。
通过试点,我们认为,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应该面向政府在实施有效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事项、社会公共管理中涉及的热点和难点领域来开展。
(二)工作范围要界定。
价格认定机构成立20多年,价格认定人员对市场价格、以及形成机制的熟悉程度具有绝对的优势,运用价格认定专业优势来化解当事人的价格争议纠纷是这项工作的设计路径。
社会矛盾中的一般价格争议纠纷,在目前多元化调解机制里都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社会公共管理中产生的价格争议,如征地、拆迁、补偿、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收费等产生的价格矛盾纠纷尚没有任何一个法定机构承担。
这就需要对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工作范围进行界定,做到有的放矢。
(三)工作机制要灵活。
学习福建、江苏等省的先进工作经验,将价格争议调解与大调解有机衔接起来。
考虑到价格认定机构人员少,无法将调解点延伸的实际,可以将人民调解中遇到的价格方面的争议提交到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调解,既借力大调解推动价格争议调解的开展,又减轻了人民调解的负担,是双赢的工作机制。
(四)工作路径要方便。
目前,价格部门开通了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平台,我们应充分发挥利用好这一优势,与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工作相衔接,也可以与12345热线建立衔接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将非价格违法等价格争议纠纷问题自愿申请转入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诉求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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