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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化器注册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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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化器注册指导原则
附件3:
医用雾化器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医用雾化器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
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医用雾化器产品(或称雾化器)。
该产品以超声振荡或气体压缩机驱动的方式将药物雾化供患者吸入。
本指导原则所称的医用雾化器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6823-6超声雾化器,以及《关于冷热双控消融针等166个产品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231号)文中二(六十三)规定的压缩式雾化器,类代号6821。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以其他原理将药物雾化的器具,如网式雾化器;也不适用于采用无源的方式将药物雾化的器具,如由医院中心供气系统或钢瓶提供的经过压缩的氧气或医用气体作为气源的药物雾化器具。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
在《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发布实施之前,产品的名称应以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名称为依据。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中无相应产品名称的产品,其命名也应以体现产品技术结构特征、功能属性为基本原则。
产品名称可主要依据雾化的原理及方式来命名,如:
“医用超声雾化器”或者“医用压缩式雾化器”。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应首先说明产品的主要部件,如有必要再对主要部件的组成进行说明。
医用超声雾化器一般主要由主机、雾化杯、送雾管、吸嘴或吸入面罩组成,其中的主机可由超声波发生器(超声换能器)、透声薄膜、送风装置、调节和控制系统组成。
医用超声雾化器产品实例如图1所示。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一般主要由主机、送气管、雾化装置、吸嘴或吸入面罩组成,其中主机主要由压缩泵、过滤组件和控制系统组成。
医用压缩雾化器产品实例如图2所示。
图1医用超声雾化器产品实例
图2医用压缩雾化器产品实例
(三)产品的工作原理
1.医用超声雾化器
超声雾化器由超声波发生器产生的高频电流经过安装在雾化缸里的超声换能器使其将高频电流转换为相同频率的声波,由换能器产生的超声波通过雾化缸中的耦合作用,通过雾化杯底部的透声薄膜,从而使超声波直接作用于雾化杯中的液体。
当超声波从杯底经传导到达药液表面时,液—气分界面即药液表面与空气交界处,在受到垂直于分界面的超声波的作用后(即能量作用),使药液表面形成力波,随着表面力波能量的增强,当表面力波能量达到一定值时,在药液表面的力波波峰也同时增大,使其波峰处的液体雾粒飞出(雾粒直径的大小随超声波的频率增大而缩小,即超声波频率与雾粒的尺寸成反比)。
由于超声波而产生的雾粒具有尺寸均一,动量极小,故容易随气流行走,药液产生雾粒的数量随超声波能量的增加而增多(即超声波的功率与雾粒的数量成正比)。
在医用超声雾化器将药液分裂成微粒后,再由送风装置产生的气流作用而生成药雾,药雾经送雾管输送给患者。
图3医用超声雾化器工作原理示意图
2.医用压缩雾化器
医用压缩雾化器一般是通过气体压缩机产生的压缩气体为驱动源来产生及传输气雾的,其工作原理示意图如图4所示,其中的雾化装置工作原理示例如图5所示:
压缩机产生的压缩空气从喷嘴喷出时,通过喷嘴与吸水管之间产生的负压作用,向上吸起药液。
吸上来的药液冲击到上方的隔片,变成极细的雾状向外部喷出。
图4医用压缩雾化器工作原理示意图
图5医用压缩雾化器雾化装置图示例
(四)产品的作用机理
呼吸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药液在被雾化为微粒后,患者吸入这些药雾后,药雾能直接吸附于患者的口腔、咽喉、气管、支气管、肺泡等处,经其粘膜吸收而达到治疗的目的。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相关产品标准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9706.l-2007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
GB/T14710-2009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5980-1995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T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
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YY0109-2003*
医用超声雾化器
YY0505-2005
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EN13544-1:
2007
Respiratorytherapyequipment-Part1:
Nebulizingsystemsandtheircomponents
*注:
该标准已经完成修订,目前尚未正式发布,审查时应查看新标准是否实施。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
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
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
可以通过对注册产品标准中“规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
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
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
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注意“规性引用文件”和编制说明的区别,通常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标准不纳入规性引用文件,而仅仅以参考文件在编制说明中出现。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医用雾化器的预期用途是将液态药物雾化供患者吸入。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害,分析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
主要审查要点包括:
1.是否参考YY/T0316-2008附录C和附录E进行产品有关的安全特征判定和风险分析,见附件《医用雾化器风险分析》;
2.是否参考YY/T0316-2008附录D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3.风险管理、剩余风险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是否参考YY/T0316-2008附录F、G、J。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本章给出医用雾化器需要考虑的基本技术性能指标,制造商可参考相应的行业标准,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性能指标。
如行业标准中有不适用条款,企业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理由。
鉴于目前压缩式雾化器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故推荐审评人员参考下面的相关技术指标。
1.超声雾化器主要技术性能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容:
(1)超声振荡频率:
雾化器超声工作频率与标称频率的偏差:
≤±10%。
(2)最大雾化率:
雾化器的最大雾化率必须不小于其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或铭牌)上的规定。
(3)雾化器水槽温度:
雾化器水糟水温≤60℃。
(4)整机噪声试验:
雾化器正常工作时的整机噪声:
≤50dB(A计权)。
(5)雾化量调节性:
雾化器的雾化率宜能调节。
(6)低水位提示装置:
雾化器宜具备低水位提示或停机装置。
(7)风量调节装置:
雾化器宜在适当部位安装风量调节装置。
(8)定时误差:
雾化器宜有定时控制装置,其控制时间与标称时间的偏差不大于10%。
(9)连续工作时间:
雾化器在常温下,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仪器应能正常工作;如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连续工作1小时以上,产品标准规定的时间雾化器应能正常工作。
如制造商在产品标准中规定了连续工作时间,则依据产品标准规定。
(10)外观与结构:
雾化器外观应整洁,色泽均匀,无伤痕、划痕、裂纹等缺陷。
面板上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晰可见;雾化器塑料件应无气泡、起泡、开裂、变形以及灌注物溢出现象;雾化器的控制和调节机构应安装牢固、可靠,紧固部位应无松动;雾化器的水槽、管道应无泄漏。
(11)环境试验:
应根据产品特点,在企业标准中按GB/T14710规定气候环境和机械环境试验的组别,并在随机文件中说明。
试验时间、恢复时间及检测项目按表1的补充规定执行。
(12)吸嘴、吸入面罩:
若吸嘴或吸入面罩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应验证相关注册证件;若吸嘴或吸入面罩不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制造商应公布吸嘴、吸入面罩材料的具体成分或者提供其材质的相关证明,依据GB/T16886.1标准对其进行细胞毒性、刺激性、致敏的评价,并要求其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15980标准的要求。
(13)等效体积粒径分布:
与实际颗粒具有相同体积的同物质的球形颗粒的直径叫做等效体积粒径。
按照激光散射法或EN13544-1规定的瀑布撞击法检测,等效体积粒径分布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14)安全性能要求:
应符合GB9706.1、YY0505的全部要求。
2.医用压缩式雾化器主要技术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容:
(1)气体流量:
气体流量的数值应符合制造商规定。
(2)压力围:
正常状态压力:
正常工作条件下,本体所产生的压力应该在制造商规定的围以(如60kPa~130kPa)。
异常状态压力:
当本体发生异常情况,本体所产生的最大压力应该在制造商规定的围以(如150kPa~400kPa)且不发生管体破裂现象。
(3)喷雾速率:
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残液量:
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5)整机噪音试验:
吸入器正常工作时的整机噪音应符合制造商规定的噪声要求。
(6)连续工作时间:
雾化器在常温下,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仪器应能正常工作;如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连续工作1小时以上,产品标准规定的时间雾化器应能正常工作。
如制造商在产品标准中规定了连续工作时间,则依据产品标准规定。
(7)外观与结构:
雾化器外观应整洁,色泽均匀,无伤痕、划痕、裂纹等缺陷。
面板上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晰可见;雾化器塑料件应无气泡、起泡、开裂、变形以及灌注物溢出现象;雾化器的控制和调节机构应安装牢固、可靠,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8)环境试验:
应根据产品特点,在企业标准中按GB/T14710规定气候环境和机械环境试验的组别,并在随机文件中说明。
试验时间、恢复时间及检测项目按表1的补充规定执行。
(9)吸嘴、吸入面罩:
若吸嘴或吸入面罩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应验证相关注册证件;若吸嘴或吸入面罩不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制造商应公布吸嘴、吸入面罩材料的具体成分或者提供其材质的相关证明,依据GB/T16886.1标准对其进行细胞毒性、刺激性、致敏的评价,并要求其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15980标准的要求。
(10)等效体积粒径分布:
与实际颗粒具有相同体积的同物质的球形颗粒的直径叫做等效体积粒径。
按照激光散射法或EN13544-1规定的瀑布撞击法检测,等效体积粒径分布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11)安全性能要求
应符合GB9706.1,YY0505-2005的全部要求。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产品的检测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超声雾化器出厂前逐台检测产品主要项目应至少包括:
最大雾化率、雾化器水糟温度、整机噪声试验、雾化量调节性、低水位报警装置、风量调节装置、定时误差、连续工作时间、外观和调节机构,应符合标准的要求。
压缩式雾化器出厂前应逐台检测产品主要项目应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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