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安全运行与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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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安全运行与管理规范》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安全运行与管理规范》
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国内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景区内景点的开发日益增加,景点之间的交通运输大量使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由此,穿梭于各景点的观光车安全运行问题也备受关注。
作为特种设备的旅游观光车与其它交通工具有着显著的区别,其运行区域又区别于普通公路及高速公路。
通过对观光车的日常管理、观光车及运行区域的安全防护进行安全指导,可有效提高观光车行驶安全性,防止事故的发生与扩大。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运行区域安全指南以提升观光车使用单位对观光车的管理能力,提高观光车的行驶安全性,保障乘客人身安全为目的,从而进一步完善景区综合管理,提高景区经济效益及对外知名度。
二、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
为了对观光车使用单位在观光车日常管理、观光车性能设定及运行区域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指导,由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新乡分院提出标准编制申请,经河南省技术监督局同意,于2016年9月22日下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6〕262号),项目名称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运行区域安全要求》。
本标准编制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科学性”的原则,与国家现行标准接轨,重点突破为规范我省观光车运行区域安全工作的指导,并注重标准的可实施性,严格按照GB/T1.1进行编写。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参照的主要标准及依据如下:
GB/T 21268-2014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
GB 24727-2009 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规范
JTG D81-2006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办公路[2015]26号 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
三、编制过程
本标准的起草编制由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新乡分院标准编制工作小组完成。
本标准是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制定的。
1、2016年10月,接到标准制订任务后,迅速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组。
标准起草工作组首先收集了国内有关资料,了解河南省涉及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使用的单位及区域,并对目前观光车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明确了工作重点和进度安排。
2、2016年11月,标准起草工作组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
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标准起草工作要求,就标准的基本框架及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研究了标准编写具体内容并对工作组成员分工、工作进度及时限要求作了具体安排。
3、2017年1月,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前期工作情况,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运行区域安全要求》的初稿。
4、2017年2月,主要起草人员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运行区域安全要求》标准初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稿,并于2月底专门召开主要起草人员讨论会,认真仔细对标准草稿逐条逐句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5、2017年3月初,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用电子邮件方式发往相关单位进行意见征求,共向观光车使用、检验、安全监察等单位及有关人员,发出征求意见稿15份,收回23条意见及说明。
6、2017年4月中旬,又召集全体起草人召开标准讨论会,针对各单位采集来的意见逐条讨论,梳理意见,对于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分析,已采纳16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4条,详见附件(征求意见汇总表),对是否采纳向专家回复并说明理由,再次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
其中,经采纳专家建议,标准名称修改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安全运行与管理规范》。
四、主要内容的确定
本标准适用于在指定区域内行驶并接送乘客的观光车辆。
技术内容有:
安全管理,观光车安全、运行区域安全、应急救援准备。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1、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的3.1项“运行区域: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由使用单位根据观光车运行安全要求划定的行驶路线”: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了明确定义(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一个类别,其应在特定区域内行驶,但景区内路况复杂,不是所有的路段都能符合观光车行驶性能,因此,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的运行区域进行了定义。
2、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的3.2项“使用单位:
具有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使用权利和管理义务,并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运行区域进行合理选定的单位”: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有别于其他特种设备的显著区别是不用安装固定在某一地点,而是在指定的区域行驶,因此,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的使用单位应对运行区域进行合理选定。
3、第4章第1条使用单位中的4.1.2项“购买或租用符合预期用途及现有运行区域的观光车”和4.1.4项“选定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行区域”:
观光车和运行区域的责任主体都是使用单位,观光车行驶安全不仅取决于观光车本身的安全,同时也取决于行驶区域的道路条件是否和观光车性能相匹配,从而避免因车与路不匹配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发生。
4、第4章第1条使用单位中的4.1.3项“聘用具有机动车驾驶证C级以上(含C级)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负责观光车的作业工作”:
普通机动车辆C级驾驶证只允许驾驶人员乘驾7座以内车辆,由于观光车座位数在6座以上23座以下,尽管车速受限,但运行区域道路状况多样,观光车多以运营为目的,仅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已不能满足车辆运行安全。
5、第4章第2条安全管理人员中的4.2.4项“检查观光车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中第3章3.1.3要求观光车辆在科室固定上下车位置设置行驶线路图,但未明确责任主体,在此,要求安全管理人员要对其进行检查。
6、第4章第3条驾驶人员中的4.3.3项“熟悉运行区域行驶线路,确保在规定的行驶线路运行”:
观光车驾驶人员不仅应在指定的区域行驶,更应熟悉运行区域的路况。
作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的主要用途是运送乘客,景区旅游观光车行驶的区域多种多样,最危险的情况是在山区景区行驶,部分路段坡陡、路面狭窄、弯道多,景区内道路路况极为复杂,因此,作为观光车驾驶人员必须熟悉运行区域的路况。
7、第5章第1条观光车本质安全中5.1.2项“观光车乘客出入口应装设防止乘客意外滑出的安全防护装置”:
观光车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车辆空间,增大座位数量,方便乘客上下观光车,其设计时,乘客上下出入口多为开放式,多通过设置扶手装置以提高安全性,但乘客在乘坐期间很可能因为观看沿途风景、拍照、其他原因而未抓握扶手,因此增大了观光车乘坐的危险性。
2017年刚刚颁布尚未实施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观光车侧面防护做了要求:
“应当在观光车辆的侧面设置护栏、侧围、护链等安全防护装置,并且保证车辆运行时,能阻拦乘客上下车出入口”。
相比以往对出入口未做要求,监察规程对观光车侧面的要求,在安全性上有了很大改善,但侧面防护的型式,依然有较大可能出现在危险区域因乘客疏忽导致意外滑出的风险。
8、第5章第1条观光车本质安全中5.1.3项“观光车座椅应配备安全带或等同功能的防护约束装置,且功能有效可靠”:
GB28709—201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座椅安全带及其固定器》对安全带做了强制性要求。
同上所述,乘客在乘坐期间很可能因为观看沿途风景、拍照、其他原因而未抓握扶手,如果观光车座椅设置安全带,乘客乘坐时安全带与扶手同时使用可有效提高安全系数,单独使用安全带也可降低乘客松开扶手而带来的风险,但必须保证安全带本身的有效性及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才能达到设置安全带的预期目的。
9、第5章第1条观光车本质安全中5.1.4项“对观光车有特殊使用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向制造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改造要求,改造后的观光车安全性能应符合GB/T21268-2014中5及TSGN0001-2017中2.2和2.3的要求”:
2014年之前出厂的观光车用于非公路用旅游观光用途的,可能存在不符合GB/T21268-2014的技术指标,但在检验时,使用单位通过采取各种手段暂时满足技术条件,在检验结束后,又恢复原状的情况在现实中也会存在,因此,对于观光车的结构形式和参数等内容进行的改造,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满足GB/T21268-2014及TSGN0001-2017的要求。
10、第5章第2条观光车行驶安全中的5.2.1项“观光车的最高行驶速度应限制在GB/T21268-2014中5.2.3要求的范围内”:
根据GB/T21268-2014的要求,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的车速不超过30km/h,但实际上,在标准颁布实施前出厂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的车速未能按此要求执行,有些观光车的车速达到40km/h,针对现有在用观光车的实际情况,车速的提高,加之危险道路条件,必然会增大事故隐患,所以,应严格控制现有在用观光车的车速。
11、第5章第2条观光车行驶安全中5.2.2项“观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应小于15%。
”:
该条引自《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中第2章的2.2.4.1.2第
(1)款。
12、第5章第2条观光车行驶安全中5.2.3项“观光车最大行驶坡度不应大于10%”:
该条引自《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中第1章1.3.2条。
13、第5章第2条观光车行驶安全中5.2.4项“观光车在下行方向,额定载荷、最大运行速度条件下,应保证其在设计最大爬坡度的下行方向可靠制停”:
该条引自《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中第2章2.2.4.5.3(4)条。
由于满载制停距离没有具体要求,又参考GB/T21268-2014中表4,提出了“制停距离不大于6m”的要求。
14、第6章第1条基本要求“运行区域道路路况应符合TSGN0001-2017中1.3.1中的要求”: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中1.3.1使用路况和标志提到了“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其内容上对观光车运行区域做了总体要求。
但未具体细化其特殊路况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15、第6章第2.1条道路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主要考虑:
景区内观光车行驶的道路不属于公路等级,同时又可能遇到急弯路段、陡坡路段、连续下坡路段、视距不良路段、路侧险要路段,同样需要采取措施提高运行区域道路的安全,参考公路交通安全防护的要求,结合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运行区域路段的实际情况,分别考虑了可以采用的具体措施。
16、第6章第2.2条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内容主要考虑:
旅游观光车多使用于景区,由于各景区管理不同,可能存在公路交通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开入景区,与观光车在同一道路上混行,两种车辆因行驶速度不同,公路交通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在超车过程中,极易对无防护的旅游观光车乘客造成伤害。
为此,考虑对景区内观光车行驶道路布设防护装置。
错车道与公路用面镜的设置参考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制定。
五、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的起草依拖国家现行的涉及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的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结合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范,针对河南省观光车运行区域安全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安全运行与管理的规范性内容。
六、标准实施的建议
本标准完成制订,批准发布后,建议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使河南省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使用单位在开展相应工作中发挥作用。
观光车的日常管理、安全设置、运行区域安全防护设施的布置、应急救援的准备可依据本标准的相关要求,为使用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进一步提高观光车运行安全性,降低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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