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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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4工作原则2
2组织机构与职责4
2.1组织机构4
2.2工作职责4
3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分级6
3.1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6
3.2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6
3.3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7
3.4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7
4信息来源报送及处理8
4.1信息来源8
4.2信息报送与处理8
5应急响应10
5.1总体要求10
5.2先期处置12
5.3应急措施13
5.4响应结束18
6保障措施19
6.1资金保障19
6.2装备保障19
6.3通信保障20
6.4人力资源保障20
6.5技术基础保障20
7宣传、培训与演习21
7.1宣传21
7.2培训21
7.3演习21
8附则22
8.1预案管理与更新22
8.2其它2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活动,建立快速反应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积极参与自治区应急预案,做好部门联动等活动,以确实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
(8)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跨设区的市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2)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3)需要由自治区水利厅参与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供水安全,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及造成的危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2)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加强监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水体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国际界河、重点河段、湖库监测,做到尽早发现和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影响。
事先制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对策,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实施这些对策的各项准备工作。
(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充分发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坚持依法行政,工作到位不越位的原则。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属突发环境事件,其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分工,事件处理牵头部门是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但是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与水利水资源保护工作职责密切相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都是水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故水利部门应服从大局利益,协同应对,团结协作,做好相关的监测、报告、通报和参与决策等配合工作,以减少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带来的危害。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作为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地方、部门之间协同合作,不断完善水污染联防工作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其应急功能。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为组织应对广西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自治区水利厅成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指挥领导小组由水利厅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厅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水资源管理处、农田水利处、水土保持处、区防汛办、厅信息中心、区水政监察总队、区水文水资源局、区水利工程管理局、区水电发展局等。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资源管理处。
2.2工作职责
2.2.1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导精神,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职责;
(2)统一领导自治区水利厅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水利系统应对机制;
(3)在自治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协同合作,完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厅应急工作;
(4)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向水利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报告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6)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水利系统的应急救援任务。
2.2.2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2)负责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受理和调查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参加现场调查;
(3)负责与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联络,执行指挥部的指令,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
(4)制定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文件;
(5)负责起草调查处理报告,并及时向水利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流域委报告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3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分级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3.1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
(2)因水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使社会安定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因水污染可能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5)其它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水污染事件;
(6)国际界河发生有可能导致跨国界影响的水污染事件。
3.2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水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可能使区域生态功能较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较严重破坏;
(4)重要河流、水库发生大面积水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安全供水;
(5)跨省重要河流、水库发生大范围水污染,或可能导致跨省界影响水污染事件。
3.3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
(2)因水污染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4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信息来源报送及处理
4.1信息来源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上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主要是通过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包括:
河流水文(水位)站、水库站等测验数据异常;入河排污口监测异常;水库或河流发现有大面积死鱼、死鸭,水体颜色变化明显等等异常现象;
(2)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部门或上游省通报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3)由交通部门、水上派出所、安监局等涉水部门报告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故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4)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5)其他发现、涉及、经历水污染事件的人员报告。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报告时限和程序
自治区水利厅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上报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指挥领导小组汇报。
领导小组在确认为较大及以上的水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向水利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4.2.2报告方式与内容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确认为较大及以上的水污染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响应结束后按有关规定上报。
初报可先用电话简单报告,随后立即补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水利厅根据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分级相应,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5.1.1响应范围
(一)当发生以下水污染事件时,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应对,按照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监测调查,并按规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
(2)在跨设区的市界河流或自治区水利厅直管水库水域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的。
(二)在国际交界河段、省际交界河段水域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的,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流域委负责组织开展水污染事件调查,并按规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当发生其它较大或一般水污染事件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水利厅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5.1.2响应流程
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水污染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接报人根据了解的情况初步判断事件等级,提出拟处理意见,呈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向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
领导小组根据初步判断启动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按分级响应标准应急响应,提出应急措施,启动必要的应急子预案。
同时上报水利部、自治区人民政府。
(3)事件处理完毕后,由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确认响应结束时机,并下达应急响应结束命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响应流程详见图5-1-1。
图5-1-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流程示意图
5.2先期处置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水利部门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协助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3应急措施
5.3.1应急响应行动
(1)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听取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事件主要情况,根据水污染事件的事态发展启动预案,决定是否组建应急工作组,明确责任。
(2)如成立应急工作组,则派出工作组及相关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对事发地周边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技术力量实施增援。
(3)根据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等具体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水利部、流域委报告应急处置方案。
(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和调水预案。
广西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厅应急预案包含了三个应急响应子预案:
应急监测预案,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和应急调水预案。
5.3.2应急监测预案
应急监测预案主要是完成监测、报告、通报、参与决策等责任,是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自治区水利厅的响应行动,为自治区水利厅应急预案的必需预案。
5.3.2.1启动条件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厅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监测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应急监测预案由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组织实施。
5.3.2.2应急监测预案的响应行动
(1)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将信息通知广西水文水资源局,由广西水文水资源局先期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广西水文水资源局启动监测预案后,及时了解以下内容并向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
②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
③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及预采取的措施;
④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水质应急监测结果等。
(2)在地方水文水资源局的水环境监测队伍监测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应迅速请求上一级水文水资源局水环境监测中心在技术和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支援,甚至跨部门、跨流域或国家层次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支援。
不同级别的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响应、应急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断面布设与监测频次详见附件专题一: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厅应急监测预案。
5.3.3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
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是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影响到城市集中供水水源,水厂不能正常取水的情况下,为解决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等问题而设。
5.3.3.1启动条件
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其危害影响或会危及到城市集中饮用水取水水源的,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分析污染事件影响范围,并根据预测的危害程度,向人民政府提出对水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地区启动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
5.3.3.2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
根据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划分为基本应急状态(一级)、紧急应急状态(二级)和极端应急状态(三级)三个级别。
见表5-3-1,
表5-3-1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级别划分表
状态
级别
判定具体标准
基本应急状态
一级
水源地受到轻度污染,即水中出现轻度异味,主要感观指标超标1倍以上。
紧急应急状态
二级
水源地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水源地水体为Ⅴ类,水厂出水水质无法满足要求。
极端应急状态
三级
多个水源地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有毒指标超过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危及到饮用水水源安全时,根据水污染的监测和预测,各城市可根据自身的水源情况,采用一项或多项措施保证应急饮用水标准和要求:
基本应急预案(一级):
压缩工业用水标准、高用水行业用水标准。
利用现有的应急水源,保障居民饮用水水质水量要求。
紧急应急预案(二级):
按照应急供水对策,遵循“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水厂供水首先保障居民生活需要,同时降低用水定额标准,居民生活人均需水量和综合生活人均需水量降至正常用水的30~50%。
极端应急预案(三级):
此时地表水均被破坏,应急供水对策采取加大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量,深井水厂全部启动,启用封存井、新建井,企业自备井。
用水对策实行限量定额供水,居民生活人均需水量和综合生活人均需水量约为正常用水的10~20%。
结合各地的水源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市、县(市、区)的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见附件专题二: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
5.3.4应急调水预案
应急调水预案是利用水污染发生地上游的蓄水工程通过水量调度,对污染团的浓度进行稀释或加速污染团的行进,从而减轻水污染的危害。
5.3.4.1启动条件
应急调水需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需要有蓄水工程支撑。
本预案的应急调水是指利用上游蓄水工程在一定的时间释放一定的水量以稀释下游污染物浓度,加快污染物运移离开重要水源地。
(2)在发生应急调水时,蓄水工程可调水量总和应大于或等于稀释污染物浓度所需水量。
否则,调水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3)污染物性质应是可以通过调水稀释或降解的。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且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分析调水冲稀并加速污染物行进的可能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充分权衡调水的利弊,并初步对水量调度(调水预案)进行技术评估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调水的意见与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调水方案,由自治区防汛办组织具体实施。
5.3.4.2应急调水预案
应急调水预案应对区域水系及水利水电工程分布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根据当时上游水库的蓄水状况、污染物迁移扩散的具体情况拟定,并形成水量调度方案。
根据广西河流水系和水利水电工程分布特性,针对重要城市,重要水源地可事先拟定应急调水方案,调水方案技术细则详见附件专题三:
广西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厅应急调水预案。
5.4响应结束
发生以下情况,可请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确认响应结束时机,并下达应急响应结束命令。
(1)监测调查结果和分析预测成果表明监测范围内及其上游水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2)事件现场得到了控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3)事件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并无继发可能,或污染物对供水水源地和区域水环境已完全不存在安全威胁。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继续进行跟踪调查监测和后评估工作,直至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水质恢复正常状态为止。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为保障自治区本级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有效运转所需的日常运转经费,计划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部门预算。
经费要专款专用,确保应急处置队伍的学习、培训、演习;确保日常监督监测、仪器设备的投入及维护保养;确保各地资料的收集、分析、评价和保存等。
6.2装备保障
自治区水利厅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和器材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适当配置应急装备与器材。
加强应急监测设备的建设,包括水环境应急监测车、测流设备、水质监测分析设备,并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手提电脑、无线上网等,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水污染应急监测现场队伍与当地实验室及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提高科技应对水污染事件的监测能力。
配备专用调查、监测车辆,并办理相关专用(特种)车辆牌照,方便应急抢险时的通行及其他交通运输工作。
6.3通信保障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传输和处理应充分依托、完善和拓展国家防汛抗旱计算机网络,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信息传输的可靠性和时效性;建立和完善对信息采集、传输、处理、预测预报、分析评价等在内的应急测报业务系统,提高应急处置的工作效率。
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水利厅有关的职能部门,以及其下属机构是实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力保障。
应急成员单位和通信联络工具记录在册,建立通信信息库,利用通信联络工具或文字通报,及时传达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保证预案启动后技术人员及时到位开展工作。
6.5技术基础保障
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并对各市、县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预案制定后,应刊印成册向水利厅相关职能部门发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普及用水常识,预防灾害常识。
7.2培训
按工作需要,建立专业培训制度。
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并实行考核制度,使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人员掌握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专业技能和处置能力,并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急防护与救援训练。
尤其要做好应急测报、应急饮用水源保障等培训工作,做到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严格考核,注重实效。
7.3演习
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岗位人员进行业务技能竞赛演习,使人人掌握应急措施,做到临场不慌乱。
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处置实战演习,并对实战演习过程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和完善,提高水利厅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警惕性,进一步完善水利系统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从而能高效应对处置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编制管理,根据形势发展,法律法规更新,以及预案实施期间的经验教训,需及时修订,预案的使用期年限及其修订,一般为5年。
本预案包含1个附件(内含3个专题):
应急监测预案、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应急调水预案。
专题修改后报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其它
本预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西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水利厅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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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 突发性 水污染 事件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