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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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概述
2017年各省份发布的关于交易场所管理规范性
文件概述
据作者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7月26日,全国共有18个省份已出台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个省份草案代拟稿已发布。
总体来讲,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监督管理指引》三个层级,《管理办法》系对交易场所总体、全面的一个规范;《实施细则》一般针对申请设立开业、交易所运营、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监督管理指引》则是针对交易场所具体某一个业务领域或实际问题。
下面本文重点分析2017年出台的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各省份交易场所管理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序号
省份
文件名称
发布(修改)日期
1
贵州
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2017.7.24
2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2017.6.30
新疆大宗商品和权益类交易场所设立审核
实施意见
2016.3.31
3
河南
河南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2017.5.19
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2016.10.25
4
四川
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
稿)
2017.5.9
5
福建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2016.11.9
6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办
法(暂行)
2016.10.2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2013.1.11
7
吉林
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2016.9.30
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5.1.1
8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操作指
引(试行)
2016.9.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2016.1.28
9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2016.8.14
10
山东
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2016.8.1
11
海南
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2016.7.14
12
北京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6.3.1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2012.11.7
13
甘肃
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5.11.9
14
江苏
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2015.7.23
15
湖北
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2015.7.15
16
重庆
重庆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3.12.20
17
青海
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2013.12.18
18
天津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3.10.30
19
浙江
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2013.5.21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7年贵州、新疆、河南3省份已出台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已发布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草案代拟稿(现处于征求意见阶段),2016年共8个省份出台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二、贵州、新疆、河南、四川四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对比分析
2017年共4省份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征求意见稿),均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管理、监督管理这几部分,新疆、四川、贵州三省是将权益类交易平台及商品现货交易(或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在一个管理办法中统一规范,河南省是将权益类交易和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分为两个管理办法分别予以规范。
下面简单对比分析贵州、新疆、河南、四川四省关于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依据
所有省份均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
37号),贵州省还依据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
11号),新疆省还依据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
发【2013】87号)。
(二)监管部门
省份
统筹管理
设立审批
日常监管
贵州
省政府金融办(权益类)
省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
省商务厅(商品现货类)
新疆
自治区金融办
自治区人民
政府
州(市)金融办
四川
省金融工作局
省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
河南
省政府金融办(权益类)
省政府
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省政府授权省商务厅(商品现
货类)
各省均要求,名称中包括“交易所”字样的,在设立批准前需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设立、变更和终止
省份总量控制
设立条件
贵州
原则上不
重复批设
同类别
新疆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
(一)新设交易场所的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及货币资本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他新设交易场所的注册资本及货币资本均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股东经营管理规范,连续经营满三年,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2家以上法人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4,且不超
过1/2。
第一大股东原则上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具备交易场所业务相关的经济、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且拥有超过五年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
(五)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业务制度健全,交易规则、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善;
(六)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七)交易系统须符合安全、稳定、合规标准,并提交第三方出具的业务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一)设立商品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
本;设立涉及棉花、红枣、煤炭、石油、电解铝、
自治区重要商品的交易场所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
(二)设立权益类交易场所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
PVC等规模大、全国占比高的
5000万元;
2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
70%。
(三)商品类交易场所主要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交易商品行业经营或交易场所管理背景的企业法人,经营管理规范,资产规模雄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超过3000万元;市场基础较好,客户资源丰富,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商品类交易场所主发起人须联合1名以上其它企业法人共同发起,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应不低于50%;
权益类交易场所主发起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具有行业管理背景或经历,经营管理规范,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拟设交易场所交易商品生产、贸易或大宗商品交易5年以上从业经历或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中层管理岗位经历,本科以上学历;
(五)主要管理人员中应具有2名以上从事金融、证券、期货或商品贸易等从业经历,具有金融、证券、期货等专业资格证书;
(六)配备计算机(软件信息应用等)专业人员2人以上,具有3年以上计算机
从业经历和计算机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七)配备财务人员,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及5年以上财务从业经历等。
四川
原则上不
重复批设
同类别
(一)交易场所公司章程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权益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均应于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且开业时实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应为货币出资。
(三)交易场所股权结构合理,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
(四)交易场所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公司治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经济、金融等领域管理经验,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交易场所同等职务工作经验;大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与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履行对交易场所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最近3年内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交易场所应当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备支撑业务经营的稳定、安全且合规的交易信息系统和保障系统持续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八)交易场所应当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
施。
(九)主发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从事与拟设交易场所业务相关的行业。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不低于总资产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交易场所股权,不将所持有的交易场所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交易场所公司章程中载明。
河南
无
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二)主发起人为第一大股东,且为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法人,近两年企业连续盈利,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现货交易相关行业从业背景及从业经验,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条件。
(四)股权适当分散。
其中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不超过35%,其余股东股权比例不超过20%,股东用于出资的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
(五)具有与开展商品现货交易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配套仓储物流设施,具备安全、稳定、可靠的交易信息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
关于权益类交易,河南省没有明确规定设立条件。
四)经营管理
省份
关于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其他
贵州
(一)交易场所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产品,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产
(一)应当制定依法合规的交易规则
(二)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
品;
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二)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信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重大
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
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
(三)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将
度
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挂牌交易,不得将权益通
(四)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实行集
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同
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
一发行人基于不同的资金用途、基础资产而发行的
(五)保证交易系统运行的安全、合规、
多期产品,每期产品投资人累计持有人数控制在
稳定和高效;交易场所不得委托有不良记
200以内的不视为变相拆分;
录的系统开发商开发交易系统。
(四)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
(六)登记、交易、结算、交割等资料的
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但协议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七)自有资金提取不低于1000万元人
(五)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
民币风险准备金
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
(八)建立重大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
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应急处置制度
(六)现货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九)对交易过程中获取的交易各方信息
标准化合约交易。
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
应当保密
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交易必须全款
(十)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不得开展贵金
(十一)应当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续披
属、石油、邮币卡等交易;
(七)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投资者资金;
(九)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误导;
(十)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
露涉及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新疆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一)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应当配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
备专业人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
易;
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应设立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基金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
(四)因违纪违法被解除职务的交易场所
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资产的交易。
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
(五)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代理委托机构处谋取利益(六)交易场所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市场的交易,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获得非法利益。
四川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一)交易场所不得对外(包括股东)提
(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
供担保、股权质押等,不得进行与其主营
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业务无关的对外投资。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
(二)应当制定交易规则;实行会员制的
易。
交易场所,应当制定会员、代理商、授权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服务机构等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应当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建立交易品
(六)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保险、
种登记结算制度,应当遵循“交易场所管
信贷、证券、黄金等金融产品(包括人民银行、银
交易、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建立严格的
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
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应当建立健全
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交易。
度;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七)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
(三)交易场所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5
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月度交易数据
河南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
(一)应当制定合格投资人管理制度;应
行。
当建立严格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对
(仅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会员、代理商、经纪商等制定具体的管理
指权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
规则;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防控制度和完
交易。
善的应急处置制度;应当保证交易系统运
益类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行的安全、合规、稳定和高效;应当妥善
交易)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
保存各种交易记录、结算数据、交收资料
易。
等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交
(二)选择所在地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认
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
可的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
易。
(三)严禁交易场所有下列侵害投资人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
利益的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
(1)采取任何方式挪用、拆借、截留、侵
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
吞投资人交易资金或资产;
(2)参与本市
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
场交易;(3)影响、操纵市场价格或对投资人影响、操纵市场价格未采取风险处置措施;(4)泄漏内幕消息;(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交易降低风险管理要求或提供特殊便利;(6)虚设账户;(7)虚拟资金交易;(8)利用投资人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投资人利益的活动;(9)使用投资人交易资金或资产设立抵押、质押。
由上表可以看出,四省禁止性规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五)监督管理(略记)
省份
监管方式
惩戒措施
贵州
各级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实施现场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
与非现场检查,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交易
法规和本办法,省有关监管部门可以采
场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检
取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方式依法进行
查或调查:
处置;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取消违
(一)询问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
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对于
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的,或继续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的,
资料;
(三)查询交易场所投资者资金或其他资产情况;
(四)对交易场所的业务相关机构开展调查;
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
(五)检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新疆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若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管理办法
的行为,自治区金融办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风险提示;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其他监管措施。
对拒不整改继续从事违法违规行
为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
四川
监管机构对交易场所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
交易场所出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
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
形的,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施:
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交
(一)要求交易场所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资
易场所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料。
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二)进入交易场所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
(一)限制或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进行现场检查。
活动;
(三)询问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二)停止批准新业务;
人员及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
(三)停止批设分支机构;
明。
(四)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
(四)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
评估或者出具专业意见。
利;
(五)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五)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
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
定其他权利;
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六)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
(六)检查交易场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
(七)列席交易场所经纪会员大会、股东会(股
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东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等会议。
交易场所整改后,应当向监管机构
(八)要求交易场所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提交报告。
对经过整改符合相关规定的
交易场所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交易场所开户银
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
行或第三方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在限期
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内提供与交易场所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
料和信息。
(九)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河南
小结
的日常监管制度,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做好相关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一)省科技厅负责科技资源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展矿业权转让业务的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四)省环保厅负责排污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
(五)省水利厅负责水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
(六)省文化厅负责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七)省林业厅负责林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
(八)省政府金融办负责产权、股权、债权、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九)其他交易场所的行业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或由省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发现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行业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查处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示风险、对交易场所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二)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改的,对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行业管理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依法取消违规交易品种、责令停业整顿;对名称中不含“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行业管理部门会同金融、证监、工商等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并依法取消违规交易品种、责令停业整顿。
(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行业管理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对名称中不含“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行业管理部门会同金融、证监、工商等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工商部门根据认定意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内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违规开展
经营活动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下略,还有其他情形的罚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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