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伤保险最新实施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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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保险最新实施细则全文
广州市工伤保险最新实施细则「全文」
各区、县(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七日
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穗府[1993]34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与《规定》和《通知》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按《通知》第一款执行。
其中“外地驻穗单位”包括所有的外来经营单位。
第三条《规定》第五条第(六)款所指的:
上下班时间“必须是:
正常上下班时间”,“事故”属非本人主要责任,并取得事故责任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其他旁证人员的确凿证据。
第四条在各单位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并符合国家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由省或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确诊、并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确认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或现在工作单位有无关系,不论职业病患者是否死亡或是否达到残废评定标准,均属工伤保险范围。
但实行社会工伤保险前,个体从事此类作业而引起的职业病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五条市、县(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下简称劳鉴会)鉴定确认为因工伤残部位(伤口)旧伤复发,或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六条在执行本单位安排在生产工作任务中,突然发病经抢救后没有死亡,或经抢救病情稳定后又恶化死亡,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部门和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工伤亡的确认部门。
市、区、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第八条凡职工因工负伤,必须在受伤当日报告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填写《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下简称《工伤确认表》见附表一),须进行医疗终结鉴定或残废等级评定时应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下简称《鉴定表》见附二)。
第九条属于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登记统计的职工伤亡范围,由劳动安全安全监察机构按规定确认。
单位安技部门应在职工伤亡之日起七天内按国家*、劳动部制订的劳护统第1号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并连同《工伤确认表》等有关资料,按事故处理分工范围和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主管局(总公司)和市、区或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分别确认。
第十条不属于第九条的因工伤亡者,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工伤未达到评残标准的,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确认。
如有争议,按隶属关系上报主管局(总公司)的劳资人事部门或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资保险福利机构确认。
(二)工伤达到评残标准的,由单位提出确认意见,按隶属关系,送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的保险福利机构确认。
(三)死亡的按本条
(二)款的程度上报确认。
第十一条职业病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根据广东省或广州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诊断书和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凡被确认为工伤的,由各级劳鉴会(小组)对其进行医疗结鉴定或残废等级评定。
工伤职工未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由单位劳鉴会(小组)根据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及《广州市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及时对其作出医疗终结鉴定,并留案备查。
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按下列鉴(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市劳鉴会进行鉴(评)定:
1、持《鉴定表》到市指定医院作诊断结论;
2、单位劳鉴会(小组)根据诊断结论、检验材料,自医疗终结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天内提出残废等级评定意见;
3、单位劳鉴会(小组)于残废等评定意见作出之日起七天内,按隶属关系送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市)劳鉴会,由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鉴(评)定结论;
4、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市)劳鉴会应于审核意见或鉴(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七天内上报市劳鉴会办公定进行鉴(评)定。
市劳鉴会办公室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内,出具鉴(评)定结论发给呈报单位或职工。
第十三条单位或职工如对市劳鉴会办公室所作的医疗终结和残废等级鉴(评)定结论不服,应于接到鉴(评)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医务劳动技术专家鉴定组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专家鉴定组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对伤残职工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评)定,并由市劳鉴会根据专家鉴定组的意见作出最终鉴定。
第十四条由市或县(市)劳鉴会办公室签发《鉴定表》,并注明复审日期,鉴(评)定结论在复审期内方有效。
复审时原则上按上述鉴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职工经确认因工死亡或工伤评定了残废等级后,单位应凭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已签署确认结论的《工伤确认表》和市劳鉴会已签署(评)定结论的《鉴定表》,按隶属关系,向市、区、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申报,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根据市劳鉴会的鉴(评)定结论,于接到单位申报之日起十五天内,核发《职工工伤残废证》或《职工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单位和职工应于《鉴定表》和《职工工伤残废证》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待遇证》规定的复审时间内,到市、区、县(市)发证部门复评残废等级、审核供养条件和待遇标准。
逾期未复审的,有关证件自然失效,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即收回《职工工伤残废证》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待遇证》,并停发待遇。
《职工工伤残废证》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待遇证》失效后,工伤职工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向发证部门重新申领,但已停发的工伤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医疗期间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达到残废评定标准、重伤或死亡的,其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30%,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担70%;未到上述负伤程度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二)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医疗终结期内和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不低于职工本人因工受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即工资总额,下同)水平的工伤生活费,不再发给工资、奖金、补贴等费用。
旧伤复发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不低于本人旧伤复发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工伤生活费。
(三)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需要安装假肢、镶牙、补眼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辅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市、县(市)劳鉴会和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同意,其所需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30%,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担70%.
(四)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期内,如本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种中至少两项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单位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医疗护理费。
(五)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职工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后的待遇
(一)职工确定残废等级时,如职工本人有几项不同残废等级的,以重者定级;如两项以上(含两项)同级的,高定一级。
(二)对残废职工(包括全残退休和待业职工)进行必要的康复情况或残废程度变化的检查,所需的检查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担。
经检查后残废等级提高的,享受相应等级的待遇,其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按新等级标准,以市*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补发与上次等级的差额。
达到安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给予办理退休,享受残废退休待遇。
(三)残废退休金按因工负伤前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若因工负伤前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同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同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若高于同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以同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150%为限,超过150%的部分*计发基数。
(四)因工残废被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根据其残废等级,按本人因工负伤时上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的一定比例发给残废退休金至死亡为止。
(五)残废退休金每年根据本市、县(市)属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于七月份定期调整。
调整办法是:
按上年度与再上一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增加的月平均工资差额的30%,在上年金额的基础上统一增发。
不再发给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各项补贴。
如职工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六)因工致残达到一、二级残废的按月发给残废护理费,护理费以上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其标准根据伤残者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区分确定:
1、五项条件均需护理者为特别严重完全护理依赖,按60%计发护理费;
2、五项条件中四项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按50%计发护理费;
3、五项条件中三项需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按40%计发护理费;
4、五项条件中两项需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按30%计发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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