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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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修订
(征求意见稿)简介
编号为2019/4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理事会)发布并仅用于征求意见.在最终定稿发布前,本征求意见稿可能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而进行修改。
反馈意见需于2019年9月25日之前收到,并且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到以下地址,请发送电子邮件至或使用我们中的“”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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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
978—1-911629—33—7
完整出版物(两部分):
978—1—911629—3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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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E144.
引言
征求意见
[草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的修订
[草案]附录一—-术语表的修订
[草案]附录二——应用指南的修订
[草案]附录三-—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的修订
[草案]附录四—-对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的修订
[草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示例的修订
[草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结论基础的修订
[草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的修订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批准2019年6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结论基础(详见分册)
引言
征求意见稿发布的原因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本征求意见稿,目的在于提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2017年5月发布)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以应对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者提及的担忧和挑战。
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时采用多种不同保险会计实务中的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来应对,而且大量的实施工作正在进行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考虑了利益相关者提及的担忧和挑战,得出的结论是如果这些修订可以对主体实施该准则提供有意义的支持且符合下列情况,那么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提议有针对性的修订所付出的潜在成本可能是合适的:
(1)将不改变该准则的基本原则,因为否则(相较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而言)会导致造成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有用信息的重大缺失;及
(2)将避免不恰当地阻碍进行中的实施进程或导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生效日不恰当延误的风险.
征求意见稿中的提议
本征求意见稿提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下列议题进行针对性的修订:
(1)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事项——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信用卡合同和贷款合同(第7(8)段,第8A段,附录四和结论基础第9段至第30段);
(2)保险获取现金流的预期收回(第28A段至第28D段,第105A段至第105C段,附录二第35A段至第35C段和结论基础第31段至第49段);
(3)可归属于投资回报服务和投资相关服务的合同服务边际(第44段至第45段,第109段和第117(3)⑤段,附录一,附录二第119段至第119B段和结论基础第50段至第66段);
(4)持有的再保险合同——标的保险合同的亏损摊回(第62段,第66A段至第66B段,附录二第119C段至第119F段和结论基础第67段至第90段);
(5)在财务状况表中的列报(第78段至第79段,第99段,第132段和结论基础第91段至第100段);
(6)风险缓释选择权的适用性(附录二第116段和结论基础第101段至第109段);
(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生效日期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中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临时豁免(附录三第1段,[草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修订)和结论基础第110段至第118段);
(8)过渡安排的修改和豁免(附录三第3
(2)段,附录三第5A段,附录三第9A段,附录三第22A段和结论基础第119段至第146段);
(9)小修订(结论基础第147段至第163段).
结论基础为理事会在本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修订说明理由。
结论基础也说明了理事会考虑并决定不提议其他修订的理由(参见结论基础第164段至第220段)。
结论基础第221段总结了提议的修订可能产生的成本与效益。
谁将受本征求意见稿中的提议的影响?
提议的修订可能影响任何签发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适用范围的保险合同的主体。
提议将于何时生效?
本征求意见稿的提议要求主体自2022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起采用修订后的准则.
下一步
理事会将对其于2019年9月25日之前收到的关于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进行考虑,并决定是否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进行提议的修订。
理事会计划于2020年中发布任何由此产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修订.
尽管更多的实施问题可能后续会出现,但理事会预计任何后续的问题将不太可能导致进一步的准则制定工作。
利益相关者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发布以来已有大量的时间来发现实质性的实施问题,理事会预计任何此类问题都已被发现。
此外,理事会认识到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任何进一步修改更有可能阻碍而不是助力实施进程,因此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进行实施后审阅之前,理事会将不愿提议进一步的修订。
征求意见
理事会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修订)征求意见稿,尤其是下列问题,征求意见.若所提意见符合如下所述,将更有帮助:
(1)就所述问题进行反馈;
(2)指明与意见相关的具体段落;
(3)包括明确的理由;及
(4)指出提议中难以理解的任何措辞.
理事会仅就本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事项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问题
问题1——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事项——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信用卡合同和贷款合同(第7(8)段,第8A段,附录四和结论基础第9段至第30段)
(1)第7(8)段提议,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信用卡合同,当且仅当主体对此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定价时不反映与该单个客户有关保险风险,将被排除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适用范围之外。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
为什么?
(2)某些合同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但其对于保险事项的赔偿,仅限于保单持有人因该合同(例如含死亡豁免条款的贷款)而产生支付义务的金额。
若这些合同未被第7
(1)段至第(8)段排除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适用范围之外,第8A段提议主体可选择对这些合同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主体将被要求就每个保险合同组合作出该选择,且针对每个组合的选择一经选定后就不可变更。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
为什么?
问题2——保险获取现金流的预期收回(第28A段至第28D段,第105A段至第105C段,附录二第35A段至第35C段和结论基础第31段至第49段)
第28A至28D段和附录二第35A至35C段提议主体:
(1)系统及合理地将可直接归属于一个保险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分摊至该合同组以及包含预期由该组内保险合同续约而产生的保险合同所组成的任何合同组。
(2)对于在保险获取现金流分摊所至的保险合同组确认之前支付的该等现金流,确认为一项资产;以及
(3)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保险获取现金流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则评估该资产的可收回性。
第105A至105C段提议了关于此类资产的披露事项。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
为什么?
问题3——可归属于投资回报服务和投资相关服务的合同服务边际(第44段至第45段,第109段和第117(3)⑤段,附录一,附录二第119段至第119B段和结论基础第50段至第66段)
(1)第44段、附录二第119段至第119A段和附录一中的定义提议,主体通过考虑利益的数量和保险保障及保险保障以外投资回报服务(如有)的预期期限,以识别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障责任单元.附录二第119B段说明了合同可能提供投资回报服务的条件。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
为什么?
(2)第45段、附录二第119段至第119A段和附录一中的定义阐明了主体应当通过考虑利益的数量和保险保障及投资相关服务的预期期限,以识别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障责任单元.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
为什么?
(3)第109段提议主体披露有关其预计将报告期期末剩余的合同服务边际在损益表中确认时间的定量信息.第117(3)⑤段提议主体披露确定保险保障与投资回报服务或投资相关服务所提供利益的相对权重的方法.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披露要求?
为什么?
问题4——持有的再保险合同-—标的保险合同的亏损摊回(第62段,第66A段至第66B段,附录二第119C段至第119F段和结论基础第67段至第90段)
第66A段提议,当主体初始确认亏损标的保险合同组或将亏损标的保险合同添加至该合同组而确认亏损时,主体调整提供成比例保障之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并因此确认收益。
该调整的金额和由此确认的收益根据以下两项相乘确定:
(1)标的保险合同组确认的损失;及
(2)主体有权从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组摊回该标的保险合同组赔付的固定比例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
为什么?
问题5-—在财务状况表中的列报(第78段至第79段,第99段,第132段和结论基础第91段至第100段)
对第78段提议的修订将要求主体在财务状况表中分别列报形成资产的和形成负债的签发的保险合同组合之账面金额.根据现行的要求,主体将列报形成资产的和形成负债的签发的保险合同组之账面金额。
该修订提议也将适用于形成资产的和形成负债的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组合。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
为什么?
问题6——风险缓释选择权的适用性(附录二第116段和结论基础第101段至第109段)
针对附录二第116段提议的修订,将主体(使用衍生工具以缓释由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金融风险时)可使用的风险缓释选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展。
该选择权将适用于主体使用持有的再保险合同以缓释由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金融风险的情况。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
为什么?
问题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生效日期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中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临时豁免(附录三第1段,[草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修订)和结论基础第110段至第118段)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自202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起生效.本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修订不应不恰当地阻碍进行中的实施进程或导致生效日不恰当延误的风险。
(1)对附录三第1段提议的修订将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生效日期推迟1年,即从自202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变更为自2022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
为什么?
(2)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第20A段提议的修订,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临时豁免延长1年,从而要求采用该项豁免的主体将自2022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
为什么?
问题8—-过渡安排的修改和豁免(附录三第3
(2)段,附录三第5A段,附录三第9A段,附录三第22A段和结论基础第119段至第146段)
(1)附录三第9A段提议在经修改的追溯法之中增加一项修改。
该项修改要求主体在附录三第8段允许的范围内,将因结算保险合同取得之前已发生赔付所产生的负债分类为已发生赔款负债。
附录三第22A段提议主体在采用公允价值法可以选择将此类负债分类为已发生赔款负债。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
为什么?
(2)对附录三第3
(2)段提议的修订将允许主体自过渡日(而非首次执行日)起未来适用附录二第115段中的选择权。
该修订提议为了在过渡日或之后未来适用附录二第115段的选择权,主体须在适用该选择权之时或之前指定风险缓释关系。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
为什么?
(3)附录三第5A段提议,允许主体在可以对一个保险合同组追溯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时,如果其符合与风险缓释有关的特定的标准,可采用公允价值法.
您是否同意该提议的修订?
为什么?
问题9——小修订(结论基础第147段至第163段)
本征求意见稿也提议了一下小修订(见结论基础的第147段至第163段).
您是否同意在征求意见稿中描述的理事会提议的每一条小修订?
为什么?
问题10——术语
本征求意见稿提议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附录一中增加“保险合同服务”的定义,以与本征求意见稿中的其他提议的修订保持一致。
根据本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正考虑是否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中的术语进行相应修改,将“保障责任单元”、“保险责任期”、“未到期责任负债”中的“责任”替换成“服务"。
如果进行此项修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全文中这些术语将变为“服务单元"、“服务期”和“未到期服务负债"。
对于该术语修改您认为是否有帮助?
为什么?
如何及何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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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144
理事会将会考虑在2019年9月25日前收到的所有书面意见.
除非特别要求保密,所有意见将公布于我们的网站。
保密请求通常不会被接受,除非有充分的理由支持,例如商业机密.有关此政策的详细信息以及我们如何使用您的个人信息,请访问我们的网站.
[草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的修订
修订了第4段和第7段,新增了第8A段。
删除内容以删除线标示,新增内容以下划线标示。
范围
……
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中所有提及的“保险合同"亦指:
(1)持有的再保险合同,但不包括:
①……
②如第60段至第70A70段中的描述。
(2)……
……
7主体不应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应用于:
(1)……
(8)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信用卡合同,当且仅当主体对此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定价时不反映与该单个客户有关保险风险(参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
8A某些合同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但其对于保险事项的赔偿,仅限于保单持有人因该合同(例如含死亡豁免条款的贷款)而产生支付义务的金额.若这些合同未被第7
(1)至第7(8)段排除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适用范围之外,主体应选择对其签发的此类合同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主体应当就每个保险合同组合作出该选择,且针对每个组合的选择一经选定后不可变更。
修订了第10段至第12段。
新增内容以下划线标示,删除内容以删除线标示。
保险合同的分拆(附录二第31段至第35段)
10一项保险合同可能含有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如果是独立的合同,则可能属于另一准则的适用范围。
例如,一项保险合同中可能含有投资成分或非保险服务成分(或两者皆有)。
主体应当根据第11段至第13段对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识别和会计处理。
11主体应当:
(1)……
(2)当且仅当投资成分可明确区分(参见附录二第31段至第32段)时,将其从主保险合同中分拆.主体应当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对该分拆出的投资成分(除非其是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参见第3(3)段))进行会计处理。
12主体在根据第11段分拆了任何与嵌入衍生工具及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相关的现金流后,应当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7段,将向保单持有人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保险合同服务之外的非保险服务的承诺从主保险合同中分拆.主体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对此类承诺进行会计处理。
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7段分拆该等承诺时,主体应当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附录二第33段至第35段,并且应当在初始确认时:
(1)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将现金流入分别归属到保险成分和提供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保险合同服务之外的非保险服务的承诺;并且
(2)将现金流出分别归属到保险成分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进行会计处理的已承诺的商品或保险合同服务之外的非保险服务,使得:
①……
……
修订了第19段和第24段。
新增内容以下划线标示,删除内容以删除线标示。
保险合同的汇总层级
……
19对于主体签发的且不对其采用保费分摊法(参见53段至第5459段)的合同,主体应在评估初始确认时并未亏损的合同有否显著可能性会变为亏损合同时:
(1)……
……
24主体应当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中确认及计量的要求应用于按第14段至第23段确定的由其签发的合同组。
主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定合同组并根据第28段将合同添加至合同组内。
主体,后续不应重新评估合同组的组成。
为了进行合同组的计量,主体可以在一个高于合同组或合同组合的汇总层面上,对履约现金流进行估计,前提是主体根据第32
(1)段、第40
(1)①段及第40
(2)段,能够通过将此类估计分摊至合同组的方式,将恰当的履约现金流纳入合同组的计量中。
删除了第27段,修订了第28段,并新增了第28A段至第28D段。
第25段不作修订,但为方便参阅而包括在下文中。
新增内容以下划线标示,删除内容以删除线标示。
确认
25主体应在以下时点之中最早的时点确认其签发的保险合同组:
(1)该合同组的保险责任期开始时;
(2)该合同组中的保单持有人首次付款的到期日;及
(3)对于亏损合同组,当该合同组成为亏损合同组时。
……
27[删除]在签发的合同组确认之前,主体应将其支付或收到的与该保险合同组有关的任何保险获取现金流确认为资产或负债,除非主体根据第59
(1)段选择将其确认为费用或收益。
当被分摊到该等现金流的保险合同组确认时,主体应当终止确认该等保险获取现金流产生的资产或负债[参见第38
(2)段]。
28在一个报告期内确认保险合同组时,主体应当仅包括单独符合第25段所列任一项标准报告期结束前已签发的合同,并且应当估计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参见附录二第73段),以及报告期内提供的保障责任单元(参见附录二第119段)。
该报告期结束后,主体可能会将更多的合同包括在该合同组内签发更多的属于该合同组的合同,但应受第14至22段规定的制约.主体应当在报告期内将这些在该报告期内单独符合第25段所列任一项标准的合同按其签发时点添加至合同组内。
根据附录二第73段,这可能会改变初始确认日确定的折现率。
主体应当自这些新合同加入合同组的时点的所属报告期期初起使用修改后的折现率。
28A采用保费分摊法的主体可以根据第59
(1)段将保险获取现金流确认为费用。
否则,主体应当根据附录二第35A段将保险获取现金流系统及合理地分摊至保险合同组。
28B主体应当:
(1)对于预期在相关保险合同组确认之后支付的保险获取现金流,按第32
(1)段确认为该保险合同组履约现金流的一部分.
(2)对于在相关合同组确认之前支付的保险获取现金流,确认为一项资产。
主体应就分摊至每一现有的或未来的保险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确认该等资产.
28C当保险合同组根据第38
(2)段进行的计量中包括分摊至该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时,主体应终止确认其按第28B
(2)段确认的资产。
如果根据第28段,主体在报告期内仅确认了预期属于合同组的保险合同中一部分合同,主体应在考虑该合同组中合同预期确认时点的、系统及合理的基础上,确定与该合同组相关的那部分保险获取现金流资产。
主体应终止确认该部分资产,并将其纳入根据第38
(2)段进行的保险合同组计量中。
28D于每个报告期末,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根据第28B
(2)段确认的资产可能发生减值,主体则应评估该资产的可收回性。
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该资产可能发生减值,主体则应调整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并根据附录二第35B段确认已识别的任何减值损失。
主体应根据附录二第35C段,调整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并确认任何此类损失的转回。
修订了第29段及其标题,新增内容以下划线标示,删除内容以删除线标示。
计量(附录二第36段至第119119F段)
29主体应当对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适用范围的所有保险合同组应用第30段至第52段,但有以下例外:
(1)……
(2)对于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组,主体应当按照第63段至第70A段中的要求应用第32段至第46段。
第45段(关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及第47段至第52段(关于亏损合同)不适用于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组。
(3)……
……
修订了第32段的标题,第32段不作修订,但为方便参阅而包括在下文中。
新增了第34段和第38段。
新增内容以下划线标示,删除内容以删除线标示。
初始确认时的计量(附录二第36段至第9595C段)
32在初始确认时,主体应当以下列项目之和计量保险合同组:
(1)……
未来现金流的估计(附录二第36段至第71段)
……
34如果在报告期间内,主体可以要求保单持有人支付保费或者主体有实质性的义务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合同服务(参见附录二第61段至附录二第71段),那么这些在报告期间内既存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现金流就在此项保险合同边界之内。
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实质性义务终止于以下时点:
(1)……
(2)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①主体有实际能力重新评估该合同所属的保险合同组合的风险、并因此可重新设定价格或利益水平以全面反映该保险合同组合的风险;且
②为提供至该等风险重新评估日止的保障的保费定价并未考虑重新评估日之后期间的风险.
……
合同服务边际
38合同服务边际是保险合同组的资产或负债的组成部分,反映主体将在未来提供保险合同服务时确认的未赚利润。
除非第47段(关于亏损合同)适用,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主体应当以能使以下项目不产生收益或费用的金额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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