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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信用状况与展望
我国保险业信用状况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年均30%以上的增长速度,保险业的信用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成为推动保险业快速成长的基本动因。
2012年我国保险业总体保持健康发展,整体实力明显增强,资产规模继续扩大,保费收入稳步增长,服务领域继续拓宽,总体经营效益明显好转,结构调整取得积极成效,对外开放稳步推进,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逐步提升,较好地发挥了服务社会和经济的作用。
但由于市场化的保险服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比较短,保险业信用缺失问题仍不容忽视,特别是保险理赔难、寿险新产品销售中的误导、利差损[1]等问题,影响了保险业的诚信形象。
本报告将围绕我国保险业的信用建设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展开分析。
一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概况
(一)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1.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
我国保险业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其中,商业保险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由于负债经营是商业保险的基本特征,其自身拥有的资本金与负债规模相比是不对称的。
这个特点决定了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和生存发展的基础。
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维护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保证保险业充足的偿付能力,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仅为4.6亿元,2000年以后开始快速增长,特别是2005~2010年保费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长,分别达到4927.33亿元、5641.44亿元、7035.76亿元、9784.1亿元、11137.29亿元、14527.97亿元。
虽然2011年全国保费收入较2010年稍有下降,但仍达到了14339.25亿元的可喜收入。
截至2012年底,保费收入达到15487.93亿元。
其增幅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水平,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见图1)。
图12005~2012年保费收入变化
2.保险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保险自诞生以来,在我国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益成为政府提高管理效能,控制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当前,世界各国特别是欧盟等高福利国家,都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其重要思路是,通过发展商业保险来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
具体做法主要有:
第一,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保险,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提高社会保障的运行效率;第二,适度发挥商业保险在补充养老政策中的作用,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第三,创新保险思路,使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多样化,不断增加社会保障的服务内容。
(二)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保险业是典型的信用经济行业,保险行业的特殊运行模式和业务结构,决定了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是因为:
第一,保险合同的履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偿债问题,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销售过程和保险中介行为等多方面的信用问题,即保险业的产品信用问题;第二,考察保险业的信用,重点在于偿债能力,而评定保险行业的偿债能力主要在于考察产业结构、经营环境、风险管理、财务分析、投资理财、资产收益等方面的信用,这其实是保险业的资本信用问题;第三,从法律关系看,保险的实质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诚信角度看,保险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信用活动。
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总则”第5条中专门规定了诚信原则,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既是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建设的准则,也是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要求。
1.诚信是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
保险业在发展中需要处理好保险经营和诚信建设的关系,将诚信理念融入保险业经营与服务的各个环节。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做到:
第一,履行保险人义务,即在规定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偿损责任。
当出现保险事故进行理赔时,一定要基于事故的真实性,严格执行理赔标准,快速进行查勘,及时赔付;第二,履行投保人义务,即不欺骗和隐瞒保险人,以最大诚意履行义务。
对于整个保险行业来说,信用建设已成为其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立业之本。
2.信用建设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当前保险市场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例如,高额返还、退费、误导保户等,导致保险信用状况不容乐观。
因此,迫切需要以诚信建设为着力点,加强规范管理,促使保险市场经营主体走上依法诚信经营的轨道。
同时,保险业信用建设是提高保险业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我国保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高,竞争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市场垄断。
保险信用体系从法律、制度、道德各个方面对保险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模式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将促使保险企业积极探索管理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从而提高综合竞争力。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险信用体系,正确评价并有效防范、化解各种经营风险,从而保证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业信用建设是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保险行业信用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保险经营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
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截至2012年底,我国有保险控股、集团公司10家,人身保险公司69家,财产保险公司58家,再保险公司发展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1家,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177家[2],基本构成了我国保险服务市场体系。
(二)保险企业资产规模持续扩大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竞争主体日益增多,行业的资产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2005~2011年的7年间,保险公司资产总额逐年增加,分别达到15225.97亿元、19731.32亿元、29003.92亿元、33418.44亿元、40634.75亿元、50481.61亿元、60138.1亿元,截至2012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73545.73亿元(见图2)。
随着保险业资本规模急剧增加,保险行业整体实力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其偿付能力、监管约束力不断增强,极大地促进了保险行业信用建设水平的提高。
图22005~2012年保险业总
(三)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稳步上升
2009年,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首次突破万亿元,达到11138亿元,在GDP中的占比为3.27%;2010年底,保费收入进一步攀升,达到14527.9亿元,在GDP中的占比为3.62%;截至2012年底,保费收入在GDP中的占比下降到2.98%(见图3),但从总体发展态势看,保费收入在GDP中的占比处于企稳并逐渐上升趋势。
图32005~2012年保费收入占GDP比重
(四)保险业赔付小幅增长,补偿功能较好发挥
2005~2011年7年间,保险业赔付支出总额分别为1129.67亿元、1438.46亿元、2265.21亿元、2971.17亿元、3125.48亿元、3200.43亿元、3929.37亿元,其中财产险赔付支出分别为671.74亿元、796.29亿元、1020.47亿元、1418.33亿元、1575.78亿元、1756.03亿元、2186.93亿元,人身险赔付支出分别为457.92亿元、642.17亿元、1244.74亿元、1552.83亿元、1549.70亿元、1444.40亿元、1742.44亿元。
截至2012年底,保险业赔付支出总额达到4716.32亿元,其中财产险赔付支出为2816.33亿元,人身险赔付支出为1899.99亿元,见图4。
由此可见,保险业赔付支出无论在总额,还是在财产险赔付支出、人身险赔付支出方面,都呈小幅增长趋势。
说明了保险的补偿功能得以较好发挥,保险业的信用得到了巩固。
图42005~2012年赔付支出情况
(五)保险资金运用活跃,偿付能力总体充足
保监会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并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发出警告,对其设分支机构、高管薪酬、股东分红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都有明确的限制。
保险机构重点扩大了股票投资比重,资金运用收益大幅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已逐步规范化。
截至2012年底,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达到73545.73亿元。
其中,银行存款23446亿元,投资资产45096.58亿元,存款、投资在资产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为31.88%、61.32%,见图5、图6。
由此可见,我国保险资金的总体偿付能力比较充足。
图52005~2012年保险资金运用情况
图62005~2012年保险资金运用占比
(六)保险监管力度有所增加
保险监管机构加强了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对于个别机构资本不足和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风险、资产管理风险、公司管理和内控不到位的风险等,加大了监管强度。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保险机构违规经营而受处罚的情况有所增加。
截至2011年底,受到处罚的保险机构达到1498家,较2010年增加270家,同比增长21.99%,见图7。
图72005~2011年保险机构处罚情况
三我国保险业信用发展的成就
(一)资产规模扩大,保险信用认可度提升
截至2012年底,我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73545.73亿元,比2011年增长13407.63亿元,增幅为22.3%。
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扩大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认可度的提高密不可分,如图2所示,保险公司的资产额逐年增长,保险公司的业务也受到公众的认可。
(二)行业信用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
为了规范保险行业的业务活动,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保险监管部门从提高偿付能力、保障投保人合法利益、维护行业发展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
比如,2011年8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尊重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自主性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办法》的颁布实施,既规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的市场退出行为,又有效整合了保险市场资源,对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充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严格监管保险业偿付行为,加快保险行业发展模式转型,强调核心资本的作用,保监会适时颁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降低了次级债发行的上限,明确了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加强了对次级债补充偿付能力机制的规范管理。
为了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业信用,切实控制保险行业风险,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委托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要特别尊重客户投保意愿,并及时制止代理银行强迫或变相强迫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合作管理中的风险,采取银行代理保险费用与保单退保率挂钩等方式,这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
为了落实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好社会上反映集中的理赔难、销售误导、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促进保险业平稳持续健康发展,保监会下发了保监发〔2012〕9号文件《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该文件以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建立和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和体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畅通投诉渠道、完善调处机制、普及保险知识、加强诚信建设、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解决寿险销售误导问题、严厉查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九个方面,对全行业提出明确要求,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夯实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基础,形成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经营主体、保险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认识统一、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保险工作机制。
(三)积极开展重塑行业诚信的重点活动
保监会各级监管部门深入调研保险行业的现状,高度关注“诚信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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