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授建筑法规课手册第五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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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授建筑法规课手册第五章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授课方式
讲授
授课时数
90分钟
授课目的
本课程将着重介绍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重点讲解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制度,让学员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掌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法。
授课大纲
内容
课时
一、课程目的
5
二、工程建设标准
10
三、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0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30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30
六、课程小结与习题思考
5
授课资料
(1)PPT;
(2)授课手册;
注意事项
时间
授课内容
要点/教具
备注
5’
导入
讨论什么是工程质量,让学员分析导致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原因,分别请几位同学做简单阐述。
10’
1、工程建设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4)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5)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工程建设标准通过行之有效的标准规范,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建设工程实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供统一的技术要求,以确保在现有的技术、管理条件下尽可能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建设工程的建造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健康安全。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原则和程序
制订国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人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3)纳人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5)国家标准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6)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例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
一2001,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01表示是2001年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
一2007,其中GB/T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07表示是2007年批准发布。
(4)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
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
(1)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2)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4)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原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与复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环境差异较大,而工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
例如,我国的黄土地区、冻土地区以及膨胀土地区,对建筑技术的要求有很大区别。
因此,工程建设标准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还需要有相应的地方标准。
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中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
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是对工程建设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复性事项所作的统一规定,应当覆盖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1.企业技术标准企业技术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2.企业管理标准企业管理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管理要求,如企业的组织管理、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所制定的标准。
3.企业工作标准企业工作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工作事项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重点应围绕工作岗位的要求,对企业各个工作岗位的任务、职责、权限、技能、方法、程序、评定等作出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表现方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
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作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
此外,在实践中还有推荐性的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实施。
否则,再好的标准也是一纸空文。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所出现的各类工程质量事故,大都是没有贯彻或没有严格贯彻强制性标准的结果。
因此,《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上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等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但在工作实践中,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为此,自200。
年起,原建设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了改革,严格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把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规定摘编出来,以工程项目类别为对象,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技术工程、矿业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15个部分。
同时,对于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除明确其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外,已经不再确定标准本身的强制性或推荐性。
就是说,在一项工程建设标准中可以同时存在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2、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涵盖了多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制,除施工单位外,还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制。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建设工程的重要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有权选择承包单位,有权对建设过程进行检查、控制,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并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和费用等,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因此,要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就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予以明确。
一、依法发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来承担,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
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对工程勘察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业务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建设单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一方面极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甚至使工程项目半途而废;另一方面也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助长了不正当竞争。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而不能肢解发包工程。
如果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将使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从而造成施工现场秩序的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方。
建设单位还要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对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择优选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
二、依法提供原始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原始资料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赖以进行相关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材料。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的总负责方,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以及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是其基本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承包方估算投标价格的依据和最低的经济底线。
如果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势必会导致中标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而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等手段,最终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
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因为,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经合理测算和平等协商而确定的使参与各方均获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
如果盲目要求赶工期,势必会简化工序,不按规程操作,从而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等诸多问题。
建设单位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建设资金不足、工期紧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求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或者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建设单位采购的不合格材料设备等。
因为,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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