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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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第十二章社会优抚
第十二章社会优抚
第一节社会优抚的内容和特点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
社会优抚制度是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通过政府行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及其家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抚恤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优抚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之处,是其保障对象的特殊性,它是针对特殊社会成员所实行的优待抚恤。
作为优待措施,包括政治、经济方面的优待。
作为抚恤措施,包括抚慰和恤赈,抚慰即给予政治荣誉和精神上的安慰,恤赈即给予钱款和物质帮助。
具体地说,社会优抚制度有以下几层含义:
1.社会优抚对象是社会上具有特殊贡献的那一部分人
包括有贡献者本人,也包括有贡献者的家属。
这些对象是指维护国家民族利益,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安全,牺牲个人利益,影响个人需求或利益发展,为国家和民族做出贡献的那部分人。
2.社会优抚工作是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优抚对象是曾经或正在为国家做出特殊贡献者,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保障他们及属的生活,这是国家为维护其统治的必要手段,在―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项中,社会优抚对象作为特殊的对象来享有各种保障在中国社会优抚是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社会优抚的保障水平较高,是优惠性保障措施
相对于其他保障对象而言,优抚对象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和牺牲较大,因此,国家对他们所实施的保障标准比较高,保证其生活水准不低于一般保障对象的平均水平。
4.社会优抚是一种荣誉性的社会保障措施
除了有现金补贴和服务帮助以外,国家和社会还通过各种优抚活动,在全社会宣传有贡献者的特殊功绩和高尚品德,增加他们的荣誉感,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其成为社会尊敬效仿的楷模和榜样。
当今世界各国保障制度中都有社会优抚的内容,在我国,社会优抚工作是各 级政府的一项日常工作,归属于各级民政部门的业务之中,
郑功成等学者并不赞同“社会优抚”的提法,认为应以“军人保障”取代·社会优抚”或一优抚安置”等提法,将新型军人保障制度明确界定为中国新型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专门子系统,从整体上加以推进,“社会优抚”概括的还是新中国成立前中央苏区的军人保障内容“优抚安置”则将军人福利养老保 障等内容排除在概念之外,因此,有必要确定“军人保障”或“军人社会保障” 的概念,以求与军人保障制度的客观内容相吻合,军人保障作为一个系统的概念,需要在建立和发展面向军人的社会保障事业时不仅要考虑抚恤、优待和安置问题,还要考虑军人的福利和养老等问题。
二、社会优抚的内容
优抚工作的目标是使优抚对象达到社会平等的生活水准,不致因其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而降低生活水平或遭受不幸。
因此,国家针对可能影响优抚对象的死亡、伤残、退役等因素,通过优抚保障设立了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退役安置以及社会褒扬等内容。
1.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是优抚保障制度中的最基本的内容,军人若在服役中为国身亡,必然使其家属尤其是被赡养人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国家有责任抚慰其家属,保障其生活,提供既有褒扬意义、又有物质补偿性质的抚恤金 死亡抚恤是政府按规定向遗属提供的,根据现役军人死亡的性质不同(战时牺牲`平时牺牲`因病去世,生前是否立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生前收入:
和级别情况,确定不同的抚恤金待遇标准,首先要确定一个共享的最低限额,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个人的情况制定出各自的具体标准,
根据抚恤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死亡抚恤分为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两种形式,一次性给付是具有褒扬和社会补偿性质的社会津贴,定期给付则是具有救助性质的国家补助。
2.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也是优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之―,军人在服役期受伤致残或患病致残的情况出现以后,将会对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国家应当通过保障措施,对他们本人及其家属进行褒扬和抚恤,从概念上说伤残抚恤是国家依法对现役伤残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保障其生活的资金和服务性的特殊保障项目,这说明:
(1)伤残抚恤是在现役军人负伤或致残后,由国家按照规定向其本人和家属提供的;
(2)伤残抚恤是在现役军人致残后保障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达到当时社会的一定水平;
(3)伤残抚恤对保障对象既提供资金保障,又提供服务保障。
从具体操作的内容和标准来看,伤残抚恤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战时负伤致残、平时负伤致残,因病致残。
致残的类型要由专门的审批机构在医疗终结后给以评定伤残抚恤所保障的生活水平或抚恤标准,要根据其本人多残的性质类型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及生活能力受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伤残抚恤的资金保障,包括按规定支付的抚恤费,保健费和护理费等;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就学、就养,康复治疗等社会优抚措施。
3.社会优待
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优抚对象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优待性保障制度。
首先,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提供的优惠性保障措施
国家的兵役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般都形成了某种崇拜英雄的风俗习惯,我国的拥军优属,即属于社会优待的范畴
其次,社会优待的目标是保证现役军人,尤其是义务兵及其家属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优抚对象为国家和社会尽了义务、做了贡献,国家理应通过法定的措施和服务方式使他们的生活过得更好,国家和社会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各种优待办法对他们谜行表彰和褒扬。
第三,社会优待手段既包括资金保障,也包括服务保障。
资金保障,通常是向优抚对象提供各种生活津贴;服务保障,主要是由社会各界(包括工作单位社区组织或社会团体)提供.既有生活服务,又有生产服务根据
我国的有关规定,社会优待更多地体现在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措施中;主要内容有:
(1)建立伤残军人休养院或疗养院,根据伤残等级,从生活、治疗、休养各方面对无家可归的伤残军人进行供养和服务。
(2)对未入伤残军人休养院的在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按当地干部标准由国家供给商品粮;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国家通过民政部门发给相当于当地二级普通工人工资标准的护理费
(3)对于离退休的因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育勤,饮食起不能自理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除发放离退休费外,另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
(4)在交通费、人学条件、医疗待遇等方面,国家对伤残军人实行优待政策:
4.退役安置
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使之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优抚保障制度。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意思和内容:
(1)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的
国家的兵役法从保持军队的活力和战斗力的目标出发,对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做出了有关优抚保障方面 的规定,对现役军人的类别和退役待遇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和要求,优抚安置的具体方式和等级划分,要依据现役军人的类别、职别及服役期间获取的荣誉称号确
(2)退役安置是为了帮助一度生活和工作在军队系统中的军人,在退役后做好重返社会的必要准备
军人退役后,在培养职业能力和改变生活方式方面,需 要有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
退役安置就是为了完成这一过程而创造必要的条件。
(3)退役安置对退役军人既提供资金保障,又提供服务保障。
资金保障包括退役安置费、各种临时性生活津贴和生产性贷款;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等项目。
另外,国家还要对退休的军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退休安置,提供高于一般退役军人的优抚保障。
此保障专门面向在军职岗位上退役养老的老年军人,它实际上包括退休保障与离休保障两种制度。
后者有严格的身份限制且待遇较前者优厚,其法律依据分别列于《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a98D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a982)中。
离、退休保障的对象,是符合法规规定的年龄(现行规定,退休年龄为男满55岁,女满50岁;离休年龄根据职务不 同而有所变化,师职以下干部55周岁,军职干部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于部为65周岁)并直接从军职岗位上退役养老的军人,其中离休保障对象还须具备入伍和参加工作的时间要求;保障待遇包括退休金、医疗费、护理费安家补助费等现金支付和物质帮助,但离休干部还有相应的政治待遇(如依照级别安排荣誉职务等;保障方式包括分散养老与集中养老两种,后者由国家建立休养所安置离、退休军队干部养老等。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保障,它是指虽不在上述项目范围内,但对军人的生 活等起保障作用的其他保障性措施,包括:
一是军人社会补贴
它是一项主要通:
过对粮食、衣服等的价格补贴或免费供应等来保障军人生活的补贴制度,如军粮按议价或市场价格收购,按统购优惠)价格供应部队,差价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分担,
二是军人职业福利
即军人在军营中享受由所在部队提供的相应福利待遇,如公房福利、津贴福利`集体福利,设施福利、单位副业生产所提供的现金或实物福利等,
三是军人社会福利
即由军队举办的疗养事业和民政部门举办的休养事业、精神病人收养事业、军烈属中的孤老收养事业等。
三、社会优抚的特点
社会优抚依其特点来说,既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又有社会福利的性质,还包
括社会救济的成分,是·种综合性的特殊的社会保障
1.优抚内容综合性
社会优抚不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社会福利或医疗保障那样,只承担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包含了各个方面的相关内容,即对军人实行全面保障,如伤残死亡抚恤制度和离退休制度与社会保险的内容基本一致,是以社会保险方式实 施的优抚保障;军人精神病院、康复机构、光荣院`休休养院以及义务兵邮资免费等实质上与社会福利性质·致;社区对军烈属的某些援助属于社会救助性质等:
由于这些优抚形式常常是综合发挥作用的,因此社会优抚具有综合性
2.优抚对象特殊性
特殊保障是有些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传统和需要,专门为一些特殊的对象 设立的在待遇上与众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优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为褒扬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对国家和社会的 特殊贡献,体恤抚慰他们所做的牺牲,对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以及依靠他们赡养 的亲属提供确保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的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社会 优抚是针对社会特殊的对象设立的社会保障不具有普遍性,
3.优抚目标双重性
一般社会保障子系统的目标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并实现社会的稳定,而由于社会优抚直接与国家的政治利益需要相联系,关系到国家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军队是否能存在并正常发挥作用,因此其目标则包括稳定社会和稳定军心的双重目标,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这是其他社会保障子系统所不具备的
4.优抚待遇激励性
一方面,与普通国民的保障相比,社会优抚的待遇相对较优厚,如退役军人的就业安置一般有政策保障,离、退休军人的待遇较地方同职级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要高,对军人的抚恤标准要高于一般劳动者的工伤抚恤等,对军烈属的照顾也是对军人保障待遇较优的体现;
另一方面,在军人保障中,又根据军人 平时的贡献有所区别对待,这种待遇的优厚性和差别性,既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对 军人保家卫国、付出牺牲的补偿性,又体现了对军人的激励性
第二节社会优抚的形式、原则和作用
一、现代社会优抚的主要形式
现代优抚事业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形成的,成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特殊部分。
但是,优抚保障并不是一种与其他社会保障截然不同的、独立于其他保障措施之外的特殊形式,而是与其他保障形式互相结合、交叉发展的一种保障形式。
综合考察当代优抚事业,其发展形式大致可归为三类
1.社会保险式的优抚保障
这种优抚活动,是以社会保险方式来实施社会优抚保障措施,将社会优抚纳入社会保险系列。
美国和中国的台湾都是采用此种类型。
美国政府在实行职业军人特殊退休制度的同时,从]957年开始,对所有的军事人员实行“老残遗属及健康保险”投保制度。
中国台湾的社会保险制度中有“军保”的内容,“军保”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具体项目有死亡给付、残废给付和退伍给付。
当然,这种“军保”制度是与军人退休抚恤制度同时发挥作用的。
2.社会救助式的优抚保障
此方式是由政府对退役人员或对现役者的家属提供救济和帮助,日本和中国的优抚工作中有此类措施,美国的优抚政策中也有此项内容。
日本的退役军人在患病就医期间,可给予生活津贴,我国对优抚对象,特别是对农村的退伍军人及现役人员的家属实行救助性措施,如定期补助、临时性补助,可优惠得到发展生产的资金或贷款及物资,美国的退役军人可以得到“农场贷款"和其他生产性贷
3.社会福利褒扬性的优抚保障
由于优抚对象在社会保障中具有特殊地位,因此福利褒扬性的措施较多。
福利性也是现代优抚活动的主要方式。
其中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
资金保障是由政府对死亡军人家属或伤残军人提供抚恤金,对退役军人发放复员费或安家费。
另外,政府对优抚对象减免税收、减免交通费、实行免费医疗等,也构成资金保障的内容。
服务保障是指对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就业和就学,优先安排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如我国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工作。
对伤残军人则实行福利性收养,如我国的荣复军人光荣院、疗养院等。
以上这些优抚形式往往是综合发挥作用的,在―个国家内,政府可以采用多种优抚形式来实现优抚保障,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整体水平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保障有了更大的发展,福利性的优抚已成为当代社会优抚的主要形式。
二、社会优抚的原则
社会优抚虽然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但它与其他的社会保障的内容不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社会优抚必须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1.保障待遇激励性原则
国防是国家安全的屏障,为保证军队组织队伍建设的可持续性,优抚政策应该对军人有较大的补偿,能激发现役军人的献身精神,也能保证军队人员来源的稳定,另外,群体内部也应根据贡献的大小设定不同的优抚标准,以使其具有激励性,如抚恤金的多少与立功大小成正比例等:
2.实行综合保障原则
军人具有服从的天职,不可避免地在个人利益的方面有所损失,这既体现在 服役的当期,也体现在退役后,因此,社会抚恤应该实行综合的保障政策,既有:
资金保障,又有服务保障等
3.内外公平原则
在确定优抚标准时,应与服役状况挂钩,充分考虑退役士兵的服役性质、服役地区服役年限、立功受过等因素,体现不同服役状况获得不同的优抚,保证优抚政策对军队与国防建设的促进作用,对于退役士兵中的农村兵与城镇兵、退:
役义务兵与转业志愿兵等,他们之间的相对公平是很重要的,另外,社会优抚还需要处理好与其他社会保障的关系,既要对社会有褒扬教育的作用,又要维持好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4.明确责任主体原则
国家是社会优抚的责任主体,不过优抚保障却因其内容的复杂性和对象群体分散的特殊性,而只能采取多方面共同参与并分担责任的做法,因此,还应当明:
确划分优抚保障的责任主体,其中,地方政府与社区应当成为主要的责任主体; 国家则主要是制定基本的政策原则,并在需要中央一级出面才能解决的问题上进行协调;社区群众不能成为责任主体,但需要配合协助开展优抚工作,并使之成:
为一种社会风尚,可见,军人优抚需要有国家充当直接责任主体,但在责任承担:
方面确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即扩充了社区责任等:
我国最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
坚持有利:
于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激发军康身精神的原则―坚持为军队的改革和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服务 原则;坚持对军人的抚
恤优待厚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原则;坚持以国家抚恤优待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辅的原则;坚持继承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体现中国特色与借鉴外军经验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三、社会优抚的作用
社会优抚,是由国家及其政府出面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的一种保障制度。
在不同国家都有对军人及对国家有功人员及其家属的优待抚恤保障,有的国家将其单列,有的国家对符合优抚条件的人员在整体社会保障制度中给予优待。
优抚保障的基本特征是直接与国家的政治利益需要相联系,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社会优抚的主要作用是:
1.优抚事业是国家稳定与发展的保证
优抚事业是和国家的军事活动紧密相连的,它的地位和作用与军队的地位和作用紧密相关,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军队存在,同样,要使军队存在并正常发挥作用,就必须建立优抚事业,支持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做好优抚。
工作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2.优抚事业是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
优抚制度与政治,军事一样,同属上层建筑,是为社会经济基础服务的,国家通过优抚事业促进军队建设,安定军心,可以使军队在保卫国家,维护和平,为社会经济建设创造和谐、安定的 环境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国家通过优抚工作,可以增强军队实力,融洽军政军民关系,可以使军队在和平时期直接参与地方 建设,为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
3.优抚事业是鼓舞士气、焕发民族精神的重要环节
国家通过优抚工作, 可以鼓舞和调动军事人员的民族献身精神,同时,在群众性的优抚活动中,可以使军人的献身精神得到弘扬,使民众和各界人士的爱国热情得到鼓舞,从而使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
4.优抚制度具有稳定社会的作用
优抚对象在生活和工作上得不到合理安排和必要保障时,必然会造成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从而形成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优抚项目的实施,不但可以解除优抚对象的困难,而且可以解除正在服。
役者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服役,尽心尽力,完成军队的任务。
第三节社会优抚的对象、标准和资金
一、社会优抚的对象
社会优抚的对象是由各个国家的政府依法认定的。
由于各国政治背景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对优抚对象的规定范围也有所不同,但一般是指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
具体地说,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
在优抚实际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门还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
从我国情况看来,直接得到优抚的对象是
1.革命伤残人员
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民兵、伤残民警
2.复员退伍军人
复员军人,指]954年我国兵役法颁布以前参军的人员和兵役法颁布以后入伍的军事干部。
退伍军人,指]954年兵役法颁布以后应征入伍并经部队批准退伍的义务兵。
3.革命烈士家属
指为革命事业牺牲并取得革命烈士称号的人员的遗属
4.病故军人家属
指在各个时期病故的革命军人的遗属。
5.现役军人家属
指现役军人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边防、消防民警)的家属,另外(包括武装外,对家属的界定,我国规定是军人(包括非军人的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军人生活的|B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曾依靠其抚养长大而后又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二、社会优抚的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近年来民政部和财政部不断提高部分社会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根据ms年5月的最新文件《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ms]52号),提高残疾军人 (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
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具体标。
三、优抚事业的资金来源
目前各国优抚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三条:
一是国家财政拨款,二是社会募集统筹,三是个人投保。
我国优抚保障制度没有采取社会保险方式,而是采取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这两种手段。
因此,优抚资金筹集方式中不包含优抚对象个人投保。
优抚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属于国家预算安排的优抚事业费,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用于消费基金的―部分,是国家实行优抚方针政策的主要财力保证,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我国2003年民政事业费中的抚恤费支出
四、优抚事业费的使用与运行
优抚资金管理使用的机构是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及基层政府派出机构的有关部门,国家财政划拨经费的使用支出范围是:
牺牲病故抚恤费,残废抚恤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优抚事业单位经费,集体办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费等。
优抚保障资金,一般分为抚恤、安置和补助三大类,资金的给协式也各有区别,抚恤和安置经费,由地方民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补助分为国家补助和社会优待。
国家补助采用社会救助方式,即只向一部分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提供。
补助的具体办法又有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
前者是长期给付,为生活困难且在短期内无法摆脱困境的优抚|对象补贴日常支出;后者是一次性给付,为生活暂时发生困难的优抚对象应急使用:
优抚资金的使用与运行是与其略项社会保障嘿费结合进行的,但是,由于优抚对象的划分标准比较明确和和便于掌握,加之优抚工作具有特殊性和优先地。
第四节中国社会优抚事业的现状及改革
一、中国社会优抚事业的形成和发展
历史上的优抚活动是与国家―同产生的,早在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之间用暴力手段争夺财富和奴隶,社会上出现了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军事冲突,随着国家 机器的不断强化,在中国西周时代,军队组织日益强大,战争规模也不断扩大,战争必然产生将士伤亡的后果,国家统治者为鼓舞士气,慰勉部队,稳定军心, 巩固国防,必然要建立优抚制度,做出―些对军事人员的优待抚恤规定,中国从 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历经几千年,兵家峰起,战事不断,由于战争的需要,统治 阶级建立并不断完善各自的军事制度与之相配套的优抚制度也不断发展起来:
据史料记载,三国时的“禀食抚恤”,汉武帝时的喔遗骸"或“槽殡实,宋神宗时的“蠲除缓贷”,明朝的“设坛临祭”与“免役赐复,清朝的八旗优待制等优抚措施,都与当时的兵役制度有关我国古代著名政治家军事家家诸葛亮把对军队的优抚当作治军之道和军队“所向必捷”的重要保证,只 只要有军队存在,就必然要实行优抚措施,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府也把优抚活动当作―项重要工作,从20世纪 255
如年代末和和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军队之日起,即伴随着革命的优抚活动,例如,1931年1|月,中央苏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有名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接着又颁布了《优待红军家属条例》,对红军及其家属的优待事项作了具体规定,Iw年2月1日,又对《条例》的实施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设立了执行该条例的“红军抚恤委员会”,红军长征到达陕北成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按照中共中央的要求,也非常重视优抚工作,1937年12月4日颁布了《抗日军人优待条例】;19“年2月2日,边区政府发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的训令,同年3月又成立了抚恤委员会;1940年9月18日边区:
政府通令各级政府及抚恤委员会,要认真执行抚恤条例,以后又多次发出指示 信、训令和通报等,以确保抚恤条例的落实,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 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民主政权,组织群众开展了大量的优抚活动,对于中国革命的 胜利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和平建设时期,我国的优抚事业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步走 向规范化和法制化,颁布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198D、《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a982)5(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Iw入(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a弱D、‘军人抚恤优待条例》(Zm)。
二、中国社会优抚事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的抚恤补助经费大幅度增长,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2…年中央抚恤事业费支出1371亿元,比上年增加将亿元,增长31·7%截至ms年年底,国家抚恤、补助各类重点优抚对象4706万人,比上年增加 87万人,增加了]9%,为了保障失业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伤残军人由享受伤残保健金转为享受伤残抚恤金,保障了伤残军人的基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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