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瓶颈分析及破解之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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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瓶颈分析及破解之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瓶颈分析及破解之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督查调研情况显示,尽管这些年出台的有关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政策不少,但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三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严重影响了建设科技强国的战略部署和整体进程。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脖子“卡”在哪里
1.1成果处置难
为激发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继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后,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政策,这三项政策被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三部曲”,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在这些政策里,国家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到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允许成果单位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尽管如此,但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科技成果转化处置难依然存在,核心关键在于职务发明的确权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
由于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是职务发明,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一直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由无形资产变为国有股权,而目前对这类国有股权的管理和处置没有明确的说法,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仍要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由于缺乏科技成果转化后的相关配套措施,很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仍然被“束之高阁”,难以进行有效转移转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1.2 评估定价难
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是具有商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行为,在转化前需要对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和商业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样交易双方才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进而促进科技成果顺利转移转化。
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难对科技成果做出科学准确的评估定价。
造成科技成果评估定价难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缺乏专业的科技成果评价人员。
高校院所中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部门一般属于行政职能部门,机构人员对于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和商业价值很难把握,而社会上专业、独立、公正、客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数量与实际需求差距很大,从事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人员也较稀缺。
二是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
目前比较通用的科技成果评估办法及标准主要有两个:
2003年科技部印发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2017年财政部印发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但这两个办法均以定性评估为主,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
另外,科技成果属于典型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仅难以量化,只有进入市场后才能体现出来。
然而,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将技术类无形资产等同于有形资产,按统一标准审批、处理,这使得对科技成果价值的评估变得更加困难。
1.3收益分配难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归科研单位所有,并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收益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分配给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然而,高校院所在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政策的过程中,未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分配比例、分配规则和分配范围等具体的细则,再加上很难对科研团队中的个人贡献率进行准确的衡量,导致在实际的收益分配过程中广泛存在落实困难、规定难以统一的问题,科研人员实际所取得的收益并不高。
同时,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成为国有股权,受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影响,对科研人员的股权奖励要通过国有股权交易系统实现,需要走教育部、财政部两报两批的流程,科研人员实际获得奖励的周期过于漫长。
这些因素均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后收益分配困难,大大降低了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我国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2影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深层原因
2.1 政策协同不够,棚架问题依然存在
2015年以来,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部曲”以及《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相继颁布,国家层面基本完成了从法律条款到具体任务的系统部署,但是经研究发现相关政策协同不够,政策棚架问题依然存在,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落地困难。
主要表现在:
一是新政策与既有管理制度存在冲突。
例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明确指出鼓励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者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而且为次也出台了一些列相关政策措施,但是一些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把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等同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来管理,简单归结为不得兼职或从事经商等经济类活动来管理,这就导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落实存在根本性的冲突。
同时,2008年国资委出台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指出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员工不得持有企业股权,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对重要贡献人员提取因职务科技成果得到股份或出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规定相矛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归科研单位所有,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所有相矛盾。
二是中央与地方规定不协调。
随着国家层面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的发布,各个地方也相继颁布了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措施,但是各个地方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比例差异较大,并且与中央规定也不协调,这样就可能形成不合理的竞争局面。
三是微观层面的配套细则跟不上。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的落地需要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共同推进,目前国家和各地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大多是导向性的,缺乏实操性。
例如,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缺乏科学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标准和方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对主要贡献人之间的奖励具体如何分配以及对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如何确定股份和保证发明人获得收益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等。
2.2 多头管理严重,组织领导亟待加强
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作为一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之前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必须进行评估定价。
然而,科技成果的评估定价会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如,科技成果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或者随着科技成果转化成功与否而发生变化。
这就使科技成果转化的负责人了承担“国有资产低价转让、国有资产贬值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的过程中,为了免于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一般由多个部门共同行使科技成果的处置权。
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经过院系、科研管理等多部门的审核,同时还需要通过主管部门、财政部等严格的审批,这就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审核手续复杂、周期较长,容易使科技成果错过最佳的转让时期,无形中加大了科技成果转移扩散的难度。
另外,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如果通过作价入股转化,还会涉及国有股权的管理问题。
对国有股权的转让、收入等均需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造成科研人员获得股权奖励落地困难。
因此,科技成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在转移转化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不仅程序复杂,而且周期较长,亟须制定专门适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办法,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更加井然有序、责任更加清晰。
2.3 过程环节缺失,中试基地急需加强
一项科技成果从产生到产业化需要经过原理设计、实验室研发、中试、产业化4个环节。
其中,中试环节是科技成果由实验室转向产业化生产的中间环节,对大规模生产进行预演,能够检验科技成果是否具备产业化生产的技术条件以及能否被市场所接受。
可见,中间试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对于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和走向市场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有研究表明,经过中试环节后,科技成果产业化成功率可达80%,而未经过中试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成功率只有30%。
中试基地的建设是做好中试环节的基础保障,但中试基地的建设与完善需要人才队伍、试验场地、资金保障、政策等支持。
由于中试的成本较高且风险较大,高校院所一般的科研项目和中小企业都承担不了,也缺少愿意承担大风险的规模企业,投资人也很少愿意投中试的项目。
因而,我国的科技成果在转移转化时中试环节缺失。
中试环节的缺失破坏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连贯性,严重阻碍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顺利实施。
2.4评价导向模糊,严重脱离市场需求
我国现行的科研评价体系重视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轻视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
对科技人员的绩效考核、职称晋升等评价很少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挂钩。
这种评价体系导致科研人员注重高水平论文的发表数量,而忽视专利成果的转化应用。
对于市场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考虑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复杂、产权不清晰、收益分配不明确等问题,科技人员更愿意把精力放在申请其他国家项目支持并开展学术研究上,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积极性不高。
另外,科研评价体系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不重视,也会导致科技人员在最初立项选题时大多通过参考文献或者资料调查来确定研究方向,缺乏市场调研并针对市场需求开展应用研究,使科技成果无法与市场需求更好地结合起来,不仅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难度,使很多科技成果“沉睡”在实验室,而且也造成了科研资源的严重浪费。
3破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瓶颈的政策建议
3.1 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机制,释放政策红利
建议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督促相关部门修改完善与实际情况不吻合的政策,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一是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全职或兼职开展创新创业, 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二是健全科技成果对接转化机制,大力推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制定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
三是建立完善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和创投基金、建立科技金融银行、吸引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扩展资金来源。
四是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强化高校院所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及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健全内控制度,简化管理流程,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3.2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容错机制,激发市场活力
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的统筹协调、衔接配套,避免不同部门出台的政策相互“打架”。
一是完善科技成果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整合现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能,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着重简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实现一站式审批,快速推动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
二是加快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对于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人员在履职担当、科研创新过程中,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的,应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三是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标准与规程,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构建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支持体系,增加市场主体的自主性,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3.3 破除制度障碍,转变评价导向,营造创新环境
高校院所的科研考核评价是引导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指挥棒”,应该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考核力度。
在科研考核方面,改革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指标;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绩效纳入科研人员考评体系;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
在职称评定方面,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在职称晋级中所占的权重,对于有重大科技转让项目并获得良好市场收益的可作为职称晋级、破格的重要条件。
在收益分配方面,进一步细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制度,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存在的制度障碍,提高对科技成果完成及转化有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力度。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极大地提高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4创新服务模式,拓展转化渠道,健全服务体系
为实现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必须加快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扩展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实现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与企业生产紧密衔接、有机融合。
一是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产学研合作基地,建立校企联合研发中心,集聚科技研发创新资源,根据产业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的攻关。
二是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
鼓励政府引导、企业牵头、产学研协同,围绕区域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是加快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作为地方政府、高校院所与企业、产业园区的桥梁,可以促进科技研发与产业技术需求有效对接,推动科技成果与科技需求双向流动,为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提供了一体化的全方位服务,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重要载体。
四是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
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高新区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瞄准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产业需求进行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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