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信贷客户经理法律知识培训.docx
- 文档编号:28251671
- 上传时间:2023-07-09
- 格式:DOCX
- 页数:34
- 大小:37.92KB
农商行信贷客户经理法律知识培训.docx
《农商行信贷客户经理法律知识培训.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商行信贷客户经理法律知识培训.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商行信贷客户经理法律知识培训
⏹农商行信贷客户经理
法律知识培训详细课纲(培训课时:
二天)
⏹一、贷款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
⏹二、贷款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特点及风险防范
⏹一、贷款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
⏹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借款申请人具有贷款资格
⏹ 意思的真实性、项目的合规性、财务可行性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构成失信。
⏹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纳入人行征信系统的风险提示内容。
⏹2、借款申请人具有借款权限
⏹
(1)法人分支机构的借款申请应有法人的书面授权
⏹
(2)合伙企业的借款申请应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
⏹(3)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的借款申请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3、借款申请人签章的审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信贷员“冒名贷款”应如何定罪
⏹4、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权限
⏹
(1)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资格
⏹ 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专用章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 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以及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 委托期限:
享有代理权的期限
⏹ 委托权限:
享有代理权的事项范围
⏹ 委托人在国外时,委托手续应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手续(腊印封)。
⏹5、表见代理的问题
⏹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时,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因而产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
⏹ 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但事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 表见代理制度的确定体现了合同法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它以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价,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表见代理应符合两个条件
⏹ 1.主观上,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进行了合理审核,尽到了合理注意;
⏹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的表征,如(合同专用章、公章、特殊关系如夫妻、办公室主任等)
⏹ 单位工作人员盗盖单位公章为表见代理行为;单位以外的人盗用、仿造单位印章后实施的行为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表见代理案例一
⏹ 表见代理案例二
⏹一、贷款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
⏹
(二)贷款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贷款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结果。
⏹贷款合同效力是指贷款依法成立后能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拘束力。
⏹担保合同(抵押合同)成立
⏹抵押权的设立
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
(1)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非法吸收存款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私贷公用的区别
⏹(3)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一、贷款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
⏹(三)贷款合同中约定保护性条款
⏹ 1、约定贷款发放时间或条件
⏹ 2、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
⏹ 要求借款人要定期报送对外担保情况。
如果借款人未经银行书面同意,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担保或对外提供保证,贷款风险增加时,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 3、约定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条款
提前还贷的问题
⏹(四)应对公司法修改,信贷合同的特别约定
为保障银行债权,可通过合同条款信用发放条件来保障银行贷款安全、加速公司资本到位:
1、信用发放的条件包括借款人股东认缴的资本足额到位;
2、借款人、借款人股东承诺若借款人不能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借款人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即刻提前到位。
否则,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
3、在公司资本未足额到位前,若公司盈余分配红利,借款人、借款人股东承诺将红利直接转为资本金,提前缴付。
4、如果公司的资产权属不清晰,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交专业机构的验资报告。
⏹二、贷款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
(一)诉讼时效的风险防范
⏹1、诉讼时效的含义
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
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 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二、贷款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 2、诉讼时效中断
⏹ 债权人的以下行为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
(1)金融机构通过特种转帐传票从债务人帐户扣收欠款本息,有银行转帐传票底单和原始会计凭证予以证实的;
⏹
(2)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等主张权利行为的公证文书;
⏹(3)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有催收债权内容的公告;
⏹(4)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等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
⏹(5)债权人以其他合理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
⏹分析
⏹1、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发送催款通知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银行提供单一的视听资料、私下偷拍偷录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二、贷款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 3、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救济
⏹ 已过诉讼时效借款债务,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利息后银行向其出具欠息单,债务人在欠息单上签字的,如该欠息单除载有已还利息、尚欠利息及本金数额等内容外,还有催收内容的,构成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否则不构成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二、贷款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
(二)贷款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行使
⏹对贷款的安全状况要实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贷款不安全因素形成,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避免风险的发生。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在自己履行义务后有可能无法履行其对应义务,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终止履行义务。
⏹ 例如,有一笔为期2年的贷款,1年过后,银行有充分证据表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完全背离了贷款合同订立时的资信状态,且无苏复可能,则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向债务人发出中止履行贷款的通知,要求债务人提供履约担保,否则银行可终止贷款合同的继续履行,提前收回贷款。
⏹二、贷款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三)运用撤销权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 甲公司欠某银行贷款30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
现在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已到期,但是甲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100万元债权。
对甲公司这一行为,银行该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三)运用撤销权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 《合同法》第74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其对丙到期债权的行为,同时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其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三)运用撤销权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行使撤销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所以银行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甲公司放弃100万元货款时起一年内,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行为。
⏹
(四)合同履行中代位权的行使
⏹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甲__欠__乙__欠___丙
⏹(次债务人) (债务人) (债权人)
⏹ “合同法的解释”: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能否执行
⏹某农商行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企业的银行帐户,因此,甲公司欠债务人到期应付款未能入帐清偿。
问:
农商行能否要求法院执行甲公司欠债务人的应付款?
⏹《民事执行工作实用手册》的规定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三、担保合同的特点及风险防范
⏹
(一)担保合同的特点
⏹ 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
相对于其担保的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特点-----从属性
⏹担保关系的从属性体现在以下二点:
⏹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履行而终止;
⏹担保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原则上不能脱离主债权债务关系而独立成立。
当然,最高额担保是例外。
⏹如原抵押合同履行终止后,新的抵押合同仍以原抵押物作担保,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案例分析
⏹2、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当然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为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不能清偿部分的1/3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1/3。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二)保证担保---人的担保
⏹ 1、保证担保概述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设立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依约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
保证人的信用和财产都是浮动的,所以设立保证担保应注重审查保证人的信用情况。
⏹2、保证人的资格
⏹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下列单位不得作保证人:
⏹
(1)国家机关
⏹
(2)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自来水公司与工行借款担保纠纷案
3、保证的方式
⏹ 分为: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银行出具的保证合同中,通常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4、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如果是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变更,而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责任。
⏹“以贷还贷”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
⏹ 以贷还贷又称以新还旧,金融机构对已经到期或逾期的借款,采用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的方式,用新发放的贷款清偿陈欠贷款的行为。
⏹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以贷还贷基本持肯定态度。
担保法司法解释: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以贷还贷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
保证合同的效力
⏹1、如果保证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是明知的,则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不知情,该保证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一般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但新旧贷款的保证人是同一人的,分为两种情况:
⏹两种情况
⏹
(1)借款合同保证期间未满,债权人与借款人又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并以贷还贷。
⏹
(2)第一份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届满,债权人与债务人又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以贷还贷的。
⏹
⏹如何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证合同:
⏹1、当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时,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2、借款合同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只要不增加保证人的保证金额,本保证不受借款人和银行对借款合同进行任何修改、补充、删除的影响。
⏹5、保证期间
⏹
(1)保证期间的约定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当事人可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推定为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不明确的,认定保证期间为2年。
⏹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2)保证期间届满的风险防范
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上签字问题的认定
⏹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不能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如明确提出新的担保要求,并经保证人签字的,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按照新的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中明确要求保证人放弃保证期间届满后的免责抗辩权,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人属于以书面形式“明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不得反悔并应承担保证责任。
但口头承诺不能被强制执行。
⏹6、个人担保时担保责任的承担
⏹ 担保人的配偶是否对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公司对外担保能力
⏹
(1)《公司法》对公司担保能力的规定
⏹《公司法》承认公司对外担保系其正常经济活动,不再从资格上加以限制;但其程序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第一,公司对外担保应符合章程的要求;
⏹第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第三,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2)银行对公司公司担保能力的审查
⏹ 银行接受公司对外担保时,对担保人提交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应负实质性审查义务还是形式性审查义务?
⏹ 最高法院《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行接受担保时,对股东大(会)决议仅负形式审查的义务,不要求进行实质审查。
(即使伪造也不影响担保的效力)
⏹不召开股东会,股东在决议上签名是否有效
⏹(三)抵押担保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 1、抵押担保的法律涵义
⏹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三)抵押担保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一是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 动产。
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
对于抵押来说,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都可以抵押(开放式的)。
但对质押来说,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才可以质押。
(限制式的)
⏹ 二是方式不同。
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三)抵押担保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 根据《物权法》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禁止流通的财产;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准物权。
⏹提问
⏹
(1)农民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2)民办学校、医院、养老院的房产能否抵押
⏹2014年5月16日浙江省出台规定,允许民营养老机构以房产抵押贷款。
⏹(3)医院用于接送职工的客车和学校的学生公寓是否可以抵押?
⏹不注重抵押物完整性的法律后果
以无法单独处理的房产附属设备建筑物等作为抵押物,造成处置抵押物遇到障碍,抵押最终落空。
⏹ 2、抵押担保登记时应注意的问题
⏹
(1)抵押期间的约定无效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
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的实行期间,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抵押担保登记时应注意的问题
⏹ 该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而非抵押权存续的期间。
抵押权司法保护期届满后抵押权并不消灭,但如果司法保护期届满后,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要求不予配合,抵押权人诉诸法院不得不到保护,抵押权无法实现。
因此,从结果上看,等于抵押权消灭。
⏹2、抵押担保登记时应注意的问题
⏹
(2)抵押物的评估问题
⏹ 物权法并没有要求抵押前必须对抵押财产进行仔细评估。
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抵押财产的范围,也可以对约定的抵押财产进行评估写明评估价。
但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或变卖、拍卖,而不是以评估价值来抵偿。
⏹ 抵押合同约定抵押财产的价格仅仅是抵押财产的评估,既不是债权的约定,也不是抵押财产抵偿的价值。
⏹3、抵押合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 根据物权法规定,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必须登记方能取得抵押权。
但抵押合同则于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
⏹ 若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以各种借口拒不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不能取得抵押权。
但抵押人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行为为不履行抵押合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3、抵押合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
(1)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不履行抵押登记义务,银行取得不了抵押权,由此造成贷款不能发放,能否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
(2)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不履行抵押登记手续,银行能否请求法院强制抵押人履行?
⏹未登记抵押物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略)
⏹
⏹4、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54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立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默示推定)
⏹共有关系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关系或者合伙关系。
⏹默示推定
⏹以按揭形式贷款购房的场合,购房人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抵押的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通常要求夫妻双方均在抵押合同上签字。
如果只有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否认按揭房屋抵押效力的,法院可以运用默示推定方法推定另一方属于默示同意。
因为一般理性的人均知道按揭核心就是以所购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没有抵押就不存在按揭,因此在按揭关系中法院至少可以推定家庭关系主要成员应当知道抵押关系的存在,未提出异议的,则推定为同意。
⏹善意取得的条件
⏹《物权法》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抵押权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
⏹例如,夫妻共有的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登记薄上无共有人情况记载,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在房屋上设立抵押权,抵押行为无效。
但房屋登记具有公信力,第三人依赖登记薄的记载并且无证据证明其为非善意的,即使抵押合同无效,第三人仍可取得在该共有财产上的抵押权。
⏹这一规定是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因为在房产交易或抵押中要求第三人审查出对方是否有配偶、处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的流转。
⏹5、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
⏹ 《物权法》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人保与物权并存,债权人能否放弃物的担保
⏹ 在人保与物权并存的情况下,银行为避免实现物的担保的麻烦,往往希望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法律对此是否支持?
⏹ 物权法第176条:
在既存在物的担保又存在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债权实现方式的情形下)
⏹ 物权法第194条: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6、银行优先受偿权与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第l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涉及的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因建设工程款问题涉及弱势群体,容易酿成群体性上访事件,为保护弱者的利益,法律规定工程款优先银行的债权。
⏹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对垫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款处理。
但需要指出的是,当承包人垫资作工程款处理时,该笔款项应从工程承包总价中予以扣除,防止重复计算。
⏹分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但分包人仅仅是代替总承包人(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行 信贷 客户经理 法律知识 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