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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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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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2
一、社会保障的定义: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理解: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政府或国家
2.社会保障得以实施的保证和依据:
社会保障立法
3.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国民收入再分配形成的社会基金
4.社会保障的对象:
社会的每个成员
5.社会保障的目标:
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2、社会保障的特点(1、强制性2、社会性3、福利性4、互济性5、保障性6、公平性)
3、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险(核心)、社会救济(最低层次)、社会福利(最高层次)、优抚安置(特殊)。
4、社会救助概念
社会救助是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无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制度。
$理解:
A.社会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是政府所从事的特定的经济行为,经费来源于财政或特别税捐、社团与个人捐赠。
B.社会救助的对象是失去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成员。
C.社会救助的目的是保证社会成员的最低生存需要,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
五、社会保障的功能
1.人民生活的安全网:
社会保障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为人们架起一道生存的安全网,一道维护社会安全的防线。
2.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3.社会矛盾的调节器:
社会保障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调节收入,起到化解矛盾、实现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的作用。
4.社会政治的稳定剂:
社会保障通过各种措施,为社会成员提供经济保障,调节社会矛盾,避免人们由于生存危机、心理失衡而导致社会冲突,造成社会震荡,具有社会减震器的功能。
6、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联系: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技术基础;都是采用共同集资、共担风险的形式;都有稳定社会的作用。
$区别:
1.目的不同:
营利与否;政府担责——双方担责。
2.保障对象不同:
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一一全体国民;强制实行——自愿选择
3.权利义务对等内涵不同;劳动一享受保险待遇权利;缴费—保险待遇权利。
4.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由政府集中领导,属于行政领导体制;商业保险机
构——保险公司是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
5.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着眼“保障”;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投保人所缴保险费的多少,着眼于“偿还”。
6.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企业的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七、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一)时代背景
德国统一;工人运动兴起,阶级斗争激化
“大棒加胡萝卜”的政策(鞭子加糖果)。
(二)标志性事件
1883《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
德国上述法令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由此产生。
八、四种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一)投保资助型
1.又称为“传统型”,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险模式。
代表国家:
美国、德国、日本。
2.特点
A.以劳动者为核心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B.(三方责任)强调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责任,社会保险费用由政府、雇主和雇员共同筹集;但以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为主,国家只是予以必要的财政支持即个人和雇主投保,国家资助。
C.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且待遇水平与个人收入以及缴费多少挂钩。
D.充分体现互助互济、共担风险的原则;
E.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以现收现付为主。
(2)福利国家型
1.代表国家:
英国、瑞典等西、北欧国家
2.特点
A.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确立了福利的普遍性和保障全面性原则
B.以国家为直接责任主体
C.以国家为全体国民提供全面保障为基本内容
D.以充分就业、收入均等化和消灭贫困为目标
(3)国家保险型
1.代表国家:
前苏联、东欧、亚洲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改革开放前),模式淡出
2.特点
A.国家包办,个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
B.社会保险待遇优厚,如退休金一般在原工资的70%以上
C.保险待遇不与缴费多少相关联,而与工龄、职务、职称等挂钩
D.各级工会代表国家政权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
(4)强制储蓄型
1.代表国家:
新加坡、智利
2.特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A.自我保障为主。
要求会员先自立,依靠自己。
B.本人因工资低下、存款达不到最低限额时,由家属填补
C.完全的个人账户,会员之间无调剂互助
九、社会保障基金——国家和社会从已有的社会财富中提取、积累并用以援助或补偿社会保障对象的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并能够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物质基础。
来源:
多数国家采用三方负担:
雇主(企事业单位)雇员(劳动者)缴费,国家资助,三方担责。
一些国家采用双方负担以及单方负担型。
l.财政拨款2.雇主和个人缴费3.社会筹资
4.其他资金来源:
社会福利设备收费、基金运营收益、发行特种国债、国际援助
构成:
在中国由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金构成
筹集模式:
1、现收现付制
具体做法是,先对当年或近一二年内某项社会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进行预测,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并分摊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当期提取,当期支付。
(1)主要特点
第一,实行政府集中管理。
第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为税收或由雇主、雇员以工作为基数的缴费和国家财政的补贴。
第三,以支定收,需要多少就征收多少
第四,此种模式的本质在于代际赡养
(2)优点:
第一,制度易建,给付及时,易于管理。
第二,可以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
第三,再分配功能较强。
(3)现收现付制局限性
第一,劳动者在职期间所缴纳的保险费总量与未来的退休金不直接挂钩,使劳动者有可能选择提前退休,从而影响劳动力的供给。
第二,由于没有必要的储备积累,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有可能出现支付危机。
第三,由于在现收现付制下,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水平采用确定给付制,具有刚性增长的趋势(保险待遇只升不降),导致保险待遇的给付水平居高不下,从而使社会保险制度背负越来越重的支付负担。
2.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又称基金制,此种模式以纵向平衡为原则,要求劳动者在整个就业期间,采取储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基本方法是,首先对全国或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的健康状况、就业率、退休率、工资增长率、死亡率以及利息率等指标进行测定,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职工在退休以后所需要的社会保险支出总额进行预测,采取先提后用的办法,按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单位和职工身上。
(1)特点
第一,着眼于社会保险收支的长期平衡,是—项长期的货币收支计划。
第二,在基金的管理上,既可以采取政府集中管理方式,也可以采取私营竞争性的管理方式。
第三,在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上,既可以采取确定缴费制(DC,),也可以采取确定给付制(DB)。
(2)与现收现付制相比,基金制的优点
第一,运行机制简便,易被理解和接受。
第二,资金来源可靠,便于预筹养老金,以应付人口老龄化的危机。
第三,缴费与待遇相关联,便于形成激励机制,有助于鼓励人们延长工作年限,减少提前退休。
第四,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育和经济的发展。
(3)缺点
第一,作为一项长期货币收支计划,基金贬值风险较大。
第二,基金运营存在风险。
第三,互助性较弱。
3.部分积累制
部分积累制又称部分基金制,是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结合。
这种模式综合考虑了横向平衡和纵向平衡原则,要求一部分基金采用现收现付制以保证当前支付的需要,另一部分部分基金采用积累制以满足今后不断增长的开支需求。
采用该种模式,同时吸收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优点,既满足了当年开支的需要,又能适应长期支付的需要,将横向的分散风险与纵向的自我储备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它既不象现收现付制那样不留积累基金,也不象基金制那样预留长期积累的基金,它的储备基金规模比现收现付制大,比基金制小,既可以有效地预防人口老龄化的风险,又避免了通货膨胀对基金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轨时,由于一次性填补过去现收现付制积累的债务非常困难,常常选择保留一部分现收现付制,同时建立个人帐户,从而导致部分积累制的形成。
10、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国财政水平相适应,与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经济发展相适应
11、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1)权利保障
2)社会共同责任
3)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4)公平
5)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12、社会保障争议的概念(了解)
社会保障当事人之间围绕社会保障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通常围绕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建立和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而展开。
社会保障行政争议和社会保障劳动争议
$社会保障行政争议: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等行政机关在社会保障实务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适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制度
$社会保障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发生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争议。
——比照适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或复议或诉讼或先复议后诉讼
1、行政复议指当事人对实施社会保障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实施社会保障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社会保障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效1年)。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
13、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了解)
1、责任演变:
从责任模糊到责任清晰、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从不规范到规范,正在朝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2、
(二)现状分析
①责任分布上:
“行政”主导
②责任主体之间:
边界模糊
③责任履行上:
越位与缺位并存
④责任种类上:
重直接投入,轻间接引导
3、责任走向
(1)整体思路
任何情形下,政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
渐进制改革中,政府应强化责任,并承担因制度转型而导致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的特殊成本。
同时也应调动企业、个人等主体分担责任。
(2)责任界定
科学确定政府在社保中的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的原则
(2)设计、监管与实施合理分离的原则
(3)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4)有限与有效的原则
(5)官民结合的原则
十四、老年社会保障定义:
指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措施,包括经济、医疗以及服务照料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和救助。
1、现代老年社会保障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
基本(普遍)养老,第二层次:
企业职工年金,第三层次:
个人储蓄养老
2、老年社会保障基本原则
1)享受保障的权利与资格条件对应原则
2)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3)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3、现代老年社会保障的基本类型
(一)投保资助型老年保障模式
代表:
大多数国家,如美国、我国。
案例25-美国养老金制度
模式特点:
1、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承担义务是取得享受资格的前提条件,不投保者不能受益。
,美国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不像西欧那样负担过重。
2、企业、个人投保占主要部分,国家承担补贴或资助。
。
3、实行多层次养老金。
分普遍养老金、和单位补充退休金(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金,
(二)福利国家型老年保障模式
1.特点:
(1)在实行与职业相关联的养老保险的同时,还实行普遍养老金计划,实行慷慨的养老金给付水平;
(2)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往往会使国家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
2.代表;部分发达国家,如英国、北欧
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强制储蓄型老年保障模式
1.特点;
(1)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是一种自我保障,国家不直接投入,只给予税收和利率优惠。
2011年雇主16%,雇员20%
(2)由中央政府决策,自上而下的组织开展强制储蓄。
(3)投保费率较高,要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
2.成功之处:
(1)实现了无须国家财政拨款的养老保险。
(2)积累了充足的老年社会保险基金。
(3)实现了较大范围的社会化养老保险。
资金充足,管理水平高,有吸引力。
(4)将养老保险的公积金与解决居民住宅问题结合起来。
公积金局买国债支持建房或个人提前支取养老金用于购房,解决了全国大部分居民的居住问题。
(5)公积金制度促进了国家经济的良性运行。
公积金投资增加国家经济建设资金
3.代表:
新加坡,
(四)国家保险型老年保障模式
工薪阶层均可享受“免费保险”待遇。
苏联
2、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法》第11条规定:
“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一般:
20%,8%);其他的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2%,8%)
(一)社会统筹基金
1、用人单位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12%)
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统筹帐户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12%计入统筹帐户
2、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投资收益及利息
3、财政补贴
4、滞纳金
(二)个人账户基金
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
模式: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并采用部分累积制(个人账户累积,统筹基金现收现付)
3、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给付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一般:
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有例外)
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对象:
所有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
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
领取地则根据户籍和缴费年限来确定。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制度模式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模式:
(1)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2)城镇职工(统账)(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6、失业:
是指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应当包括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所有劳动者。
但世界各国规定不同,如很多国家将临时工、家庭雇工等劳动者排除在失业保险之外。
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职工(1、城镇企业的职工2、事业单位的职工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职工4、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
2、我国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案例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我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
4、失业津贴给付标准
以确保基本生活和有利于促进再就业为原则。
国的失业津贴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5、失业津贴给付期限
分为失业津贴给付期上限和失业津贴等待期
6、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7、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支付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7、医疗保障体系P167
$医疗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医疗资金,保障人们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的一种制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试点原则:
“低水平、广覆盖、居民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
$需方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的方法设计
1起付线
亦称为“扣除法”,是指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后,首先自付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超过此额度标准的医疗费用才由社会医疗保险办机构支付,这个自付额度的标准即为“起付线”。
起付线法在医疗费用控制中起到“门槛”作用。
一般:
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福建省也是)
2.封顶线
亦称“最高保险限额法”,指的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达到某一个规定额度后就停止为其支付费用了。
3.共付法
亦称为“按比例分担法”,指无论发生多少医疗费用,参保人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自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费用,分担比例可以恒定,也可以随医疗费用额度的变化而递减或递增。
共付率是指个人自己支付的比例,如果共付率是75%,即被保险人支付75%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机构支付25%的医疗费用。
18、工伤
1、工伤:
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工伤保险是指由国家和社会统一立法强制实施的,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补偿的制度。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五大保险之中第一个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3、工伤保险的原则
(一)无过失补偿原则
(二)严格区分工伤和非工伤界限,实行保险待遇的区别对待。
(三)工伤保险补偿的金额应以对被伤害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最高限额。
(四)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完整人”理论
4、工伤社会保险的原则:
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5、我国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
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6、工伤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提供材料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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