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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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归纳对比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可撤销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行为
1.因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胁迫
4.乘人之危
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一览表
分类
内涵
合同履行完毕
清偿
合同解除
协议或行使解除权
债务抵消
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依法抛弃债权
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2、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
1.违反了合同义务的行为;2.守约方只需要证明违约方不符合合同约定;3.违约方想免责,需要提供免责举证,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
【提示】不可与解除合同方式并用。
(二)违约金和定金
【注意1】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只能选其一。
【注意2】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
比较项目
违约金
定金
时间
发生违约时才支付
订立合同时支付
性质
违约时作为对受损失方的补偿
作为对自身履行合同的担保
支付标准
无违约时不发生
发生违约才支付
无违约,定金可以抵作价款;(定金赔偿合同价款20%)
支付定金方违约,不得收回定金;
接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2012下考题·单选题】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支付对方1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中,甲方违约,并因该违约造成了乙方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乙方诉诸法院,可获支持的最高赔偿额为(5)万元人民币。
(违约金只有补偿的作用,不是惩罚)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必备条款
可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信息
劳动者的信息
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其他
试用期
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遇
4、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一)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非:
(1)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
(2)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为24小时。
【提示】不订立书面合同的一方承担法律后果。
【注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试用期
(1)期限
合同期
试用期
不满3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不满”和“不超过”两个关键词。
【注意1】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如仅约定试用期,则该期限不是试用期,而是合同期限。
【注意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设定试用期。
(2)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
①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②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③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三者的逻辑关系是,1和2是或的关系,1、2和3是并且的关系。
(3)试用期内合同解除条件的限制
除特定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如解除需说明理由。
五、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项目
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
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失业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注意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2】领取失业金的 期限与规定
(1)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最长12个月
(2)累计缴费5~10年的,领取最长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最长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应领而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例题·单选题】王某自2003年起在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一直与公司共同缴纳失业保险。
王某在2009年曾失业4个月,期间一直领取失业保险金。
随后又找到新工作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2011年王某再次失业,王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
1.2003——20097年(领取最长18个月)2.2009年领4个月剩18-4=14月3.2009——20113年
(领取最长12个月) 4.14+12=26月5.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故24个月)
2Z204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订立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未向劳动者交付合同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未签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满1年,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签订
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起,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体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支付经济补偿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支付最低工资差额;逾期不支付,责令按应付金额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
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
劳动条件恶劣、污染严重,对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责;民事赔偿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按照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
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责令改正,赔偿劳动者损失
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它单位造成损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造成单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
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罚款1000-5000元/人,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动保护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法延长劳动时间
劳动行政部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罚款
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
有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罚款;情节严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发生重大事故,责任人比照刑法(187)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
非法雇佣童工(非法招用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故不缴纳社保费用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缴纳,可以加收滞纳金
【注意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2】领取失业金的 期限与规定
(1)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最长12个月
(2)累计缴费5~10年的,领取最长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最长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应领而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例题·单选题】王某自2003年起在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一直与公司共同缴纳失业保险。
王某在2009年曾失业4个月,期间一直领取失业保险金。
随后又找到新工作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2011年王某再次失业,王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 24)。
【注意1】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①补充协议;②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③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④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
变动情况
原则
价格上涨
价格下跌
按期交付的
就新原则
按新价格
按新价格
逾期交付的
逾期交付标的
就低原则
原价格
新价格
逾期提取标的
就高原则
新价格
原价格
【记忆】谁违约,就惩罚谁。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情况
处理规定
一般原则(以交付作为分水岭)
毁损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符合一般原则)
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一般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时由买受人承担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自合同成立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一)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买卖合同的解除
1.主物解除,从物解除;从物解除,主物不受影响
2.数物中一物不符合规定,则解除一物,特殊情况全部解除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单位及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单位安全及环境的活动;已经污染的,限期治理。
(一)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情 况
证 书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两证齐全)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一证即可)
只要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即可
(四)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
批准级别
内 容
由国家文物局批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的其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由省级文物局批准
其它
2Z206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
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给予警告
·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撤销证书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证书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总承包资质序列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
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
特级
不少于6人
不少于2人
不少于2人
一级
不少于4人
不少于3人
二级及以下
不少于3人
不少于2人
具体人数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2Z20602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记忆】落实责任,用好钱,组织制定措施,并汇报。
施工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比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则)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钱)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不需专家论证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提示1】实行总承包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提示2】审核签字后,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如需修改需重新审核。
【提示3】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提示4】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步。
(二)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雨期和冬季施工,要防滑;傍山沿河要防滑坡;大风、大雨应暂停施工。
【注意】施工现场暂时停工,应由施工单位作好现场防护(无论是谁的原因),费用根据责任由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某一方承担。
【链接】施工单位只承担自身原因、错误引起的责任;所有非施工单位原因(建设单位、第三方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均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Z20604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事故分类
人员伤亡
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1亿元以上
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较大事故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
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以下
【提示1】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提示2】人员伤亡与直接经济损失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定性
1.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类
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
·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预防措施
·应急处理程序
·应急保障
·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处理程序
·应急处置要点
·注意事项
(一)事故调查的管辖
事故级别及情况
调查主体
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调查
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地的省级政府调查
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地的市级政府调查
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县级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提示】前四类各级政府均可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注意1】关于调查管辖的其它规定
【注意2】上级政府认为必要的,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注意3】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交通事故、火灾发生之日7日,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上级政府可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注意4】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调查(属地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政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2)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3)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注意】处理结果公布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一节 工程建设标准
2Z2070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又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提示】违反强制性标准违法,推荐性标准如果双方约定,违约。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注意1】
内 容
规 定
监督机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方式
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三种方式
监督内容
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注意2】各阶段对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的单位
工程阶段
监督机构
规划阶段
规划审查机关
勘察、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施工阶段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总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或分包赔偿损失后,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对另一方追偿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注意】须见证取样的:
承重结构的试块试件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其它
·用于拌制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提示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提示2】样品作出标识和封志,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提示3】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链接】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工程监理的职权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链接】专项施工方案也需要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链接】对于质量监督机构,采取的监督形式有:
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对比解析】监理和政府质量监督
监 理
政府质量监督
主体
监理公司
企业
质量监督机构
代表政府部门
依据
·法律、法规
·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工作
是否违法
是否违约
只看是否违法
不看是否违约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工程分类
竣工验收程序
法律后果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擅自使用的,责令停产停业。
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注意】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对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单项工程:
独立设计文件+独立发挥效能(如图书馆)
单位工程:
独立设计+独立组织施工(不能独立发挥效能)
(土建、安装)土建——分部——分项工程
(二)节能验收的组织
主 持
参加人
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验收
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和施工员参加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同时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和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审核
分 类
编 制
审 查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具体承包人
发包人
工程总承包的,在总包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总承包人
发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总承包人
发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
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两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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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建造 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