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间组织联合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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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间组织联合会章程
济南市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
济南市社会组织促进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由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深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统领全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目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社会组织活动,搞好理论研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为把济南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建设路9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地位、作用、运行机制、管理体系以及现代化管理技术在社团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快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密切党和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的联系,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组织开展社会组织之间的各种交流活动和信息往来;
(三)组织会员开展有益于社会的活动,提高社会组织的知名度,增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
(四)组织会员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加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机制,承诺践诺,不断提升社会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五)组织会员开展与对外友好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
(六)培训社会组织管理干部和社会组织工作者;
(七)筹备资金,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八)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十)协助承办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组织开展各项评选活动,打造品牌,树立典型,全面提高社会组织的领导素质和管理水平;
(十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党员在社会组织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经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有关组织,按规定交纳会费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有志于从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论研究及关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并能按规定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和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享用本会资金及出版发行的期刊和各种资料;
(六)要求本会维护合法权益;
(七)在各项评选活动中获得本会优先提名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集本会的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社会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专职秘书长。
专职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同其他机构成员一齐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中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2年4月1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社会组织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和《济南市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款和赞助;
(二)政府资助;
(三)会员单位会费的缴纳(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
①副会长单位10000元以上∕年;
②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以上∕年;
③理事单位1000元以上∕年;
④会员单位:
500元/年
(四)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三条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会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会议审议,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本会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
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本会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障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本会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
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
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
本会日常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在10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第五条人员工资及福利
本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照《济南市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本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编制规定资产目录,实力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七条差旅费用的管理。
(一)专职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会长批准。
(二)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城市只能乘坐火车或公交汽车,情况特殊需乘坐出租车,须经会长批准才能报销。
(三)专职人员出差的住宿标准和出差补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职人员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五)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
在返回原单位后,如有借款者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八条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本人日标准发给假期工资。
第九条本会书籍报刊订阅应由秘书处统一作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书籍购置由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
第十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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