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制办法司法解释有哪些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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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制办法司法解释有哪些doc
典当管理办法司法解释有哪些?
《办法》牢牢巩固了典当业现有政策成果和发展空间。
《办法》加强了风险防范的监管力度和对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
《办法》强化了对典当行主体行为和经营行为的规范。
《办法》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典当行以及典当业的市场定位问题。
2、正确引导典当业发展问题。
3、典当业规范管理问题。
有的人手头紧,急需钱款使用,如果留有商品,那么可以进行典当。
寻找典当行要擦亮眼睛,不要遇上骗子,否则会导致钱货两空。
典当管理法则对合格的典当行有相应说明,我们不仅要了解典当管理法则,还要了解典当管理办法的内在含义。
那么,典当管理办法司法解释有哪些?
请看下文。
一、“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1、《办法》牢牢巩固了典当业现有政策成果和发展空间。
与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和经贸委老办法相比,《典当管理办法》有,也有突破。
如保持了原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继续允许负债经营,继续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继续允许从事动产典当和房地产典当业务。
在突破创新上增加透明度,明确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增加事后监管的内容,尤其是允许典当行跨省、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允许车辆典当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进一步明确财产权利质押的业务范围等,所有这些将有利于典当行提高工作效率,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典当行迅速占领市场,扩大服务范围,更好地拓展典当行发展空间,为典当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办法》加强了风险防范的监管力度和对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
为解决典当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典当行抗风险能力,积极防范和及早化解典当行经营房地产、股票等高端业务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办法一是以防范金融风险为重点,加强对负债、放款、当票以及赎当和绝当物处置等薄弱环节的管理,严格资产比例管理,突出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的内容。
二是加大对典当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主要是依托公安机关打击的职能,明确对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销赃洗钱、高息放贷以及其他犯罪活动依法进行打击,并加大力度,明确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办法》强化了对典当行主体行为和经营行为的规范。
随着现代银行业的发展,典当业逐步演变为金融业中的边缘行业,很容易被忽视,也很容易出问题。
世界各国对典当业均实行严格监管。
在我国,对于典当业这样一个特许行业,对于典当行这类经营和业务的特殊工商企业来说,既要积极扶持其发展,更要依范其行为,我们始终坚持强化监管的原则,不仅规定了典当行的主体行为规则,如典当行设立的条件及程序、变更与终止的程序等,而且规定了典当行的经营行为规则,如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违规所要承担的责任等。
总体上讲,《办法》为典当行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典当行如何开展经营活动确定了基本的规则,从而为典当业的规范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4、《办法》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内外典当监管的实践表明,要发挥典当行的积极作用,向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满足人们小额、短期、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便利,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就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管,否则就容易出现问题。
《办法》规定了典当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典当监管工作的基本依据。
《办法》的出台,对于保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规范监管行为,进而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志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正确处理典当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典当经营风险与社会风险、典当监管和政府服务的关系。
在典当监管工作实践中,全面、准确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行使各项监管职权,认真总结经验,把握政策界限,避免出现失误和偏差。
二、当前典当业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典当行以及典当业的市场定位问题。
典当行从性质上说,是特许经营金融业务的工商企业,具体讲是经特许专门经营质押贷款和贷款业务的特殊工商企业。
纵观典当业发展历史和国内外典当业发展情况,不难发现,典当行始终是一种辅助性的融资渠道,是现行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与之相应,典当行以及典当业具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小。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典当行机构小。
大多数典当行都是小本经营,贷款规模十分有限。
由于内部分工简单,典当行一般不需要很多工作人员。
如我国绝大多数典当行,平均每家的从业人员不过十人左右。
即便在典当业发展很快的美国,大的典当公司为数也极少,更多的是小企业。
(2)典当行业小。
典当业自古就是一个小行业,没有形成过大的气候,虽被称为金融业的鼻祖,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广泛存在,但却始终不大。
(3)典当市场小。
总体上看,典当的市场需求是相对有限的。
之所以有限,主要是因为典当行的放款条件严格,想获取贷款的人必须拥有并能提供可用于质押或抵押的财产。
近现代银行业日益发达,银行的业务触角越伸越长,服务功能日趋完善。
与银行相比,典当行具有自身的劣势,那就是放款息费高、贷款规模小。
由于典当的融资成本高于,决定了只有那些无法以更低的成本从其他融资渠道获得资金的人,才有可能成为典当行的客户。
也只有那些银行不适宜做,或者做也未必能做好的业务,典当行才会有竞争优势。
这样的业务应该主要是贷款的零售业务,特别是面向个人的短期小额消费贷款业务,以及面向少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就典当行自身来讲,机构小、规模小,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有限,融资成本高,贷款期限短,抗风险能力弱,决定了典当行必须与银行实行错位经营。
虽然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商业银行大力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并把主要精力放在争夺少数优质客户上,加之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诸多因素,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他们现在成了典当行的主要客户。
但从长远看,居民个人仍将是典当行的基础客户,而且是银行与之竞争的重点。
基础客户不能丢,否则就会走弯路。
2、正确引导典当业发展问题。
典当行的性质、典当业的市场定位问题十分重要,它将最终影响典当业的发展。
引导典当业发展,就是要引导典当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搞好市场定位的基础上,确定企业的经营重点,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
就当前来讲,要防止陷入三个误区:
(1)是贪大求洋大搞房地产。
现在很多典当行都热衷于搞房地产,认为这是真正的大买卖,相比较而言动产典当金额小、来得慢、不解渴。
这一问题应引起重视。
房市和股市一样有政策市,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政策市,经营房地产典当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有来自政策的风险、市场的风险,特别是房地产典当往往数额巨大,如果典当行自身实力有限,或者对有关的政策法规不熟悉,风险就更大。
为了防范风险,典当行要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行。
特别是要符合《办法》规定的资产比例管理要求。
(2)是盲目增设分支机构。
虽然《办法》对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比较高的条件,且不仅要具备规定的条件,还要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
有的典当行本身实力有限,管理水平也一般,看别人设了分支,学着攀比,自己也要设一个。
尤其是典当行属于特种行业,没有特许加盟一说,有的将公司甚至是寄售行作为典当特许加盟店,让它们在外打典当连锁旗号。
盲目增设分支机构增加人工费用、租赁费用、管理费用等,社会品牌不够、信誉不够、资金实力不够,对企业有害无益。
希望业内保持清醒认识。
(3)是借股票质押之名炒股。
不少典当行认为,股票质押风险小,赚钱容易,于是将其资金投向股票质押贷款。
对此,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尽管新《办法》中允许典当行做财产权利质押业务,但是股票典当在登记方面存在法律障碍。
典当行一定要做,必须符合资产比例管理的要求;二是要遵守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防止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典当行违规进入股市。
3、典当业规范管理问题。
典当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国内外对典当行的管理都很严格,多数国家将典当业作为特许行业进行严格管理。
从典当立法情况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针对典当业的专门法规。
我国自1996年以来,正式实行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双重管理体制。
2003年上半年以前,行业主管部门历经了人民银行、原国家经贸委,现在是商务部。
从国外情况和我国以往的实践看,对典当业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唯有如此,才能兴利除弊,使之规范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要符合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坚持谨慎监管、从严监管。
(1)要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通过制定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对典当行数量进行宏观调控,使行业布局逐渐趋于合理。
(2)要强化监督管理,对典当行的经营活动采取动态和静态结合的监管方法,通过报表统计资料静态掌握其经营信息、财务指标,通过现场检查和抽查,动态掌握其资本金营运状况、安全状况、变化发展状况。
治安监管的重点是严禁典当行收赃、销赃。
(3)要规范退出行为,一方面要对从事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的典当行予以清除;另一方面要对典当行的正常退出加强监督和指导,避免遗留社会问题;
(4)要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规范竞争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5)要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做到政策透明,准入公开,严格执法,服务到位,接受监督。
在古代,典当行就已经出现了,但是能够典当的物品没有现在的多。
如今典当行兴起,典当范围广,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这就需要国家制定办法来规范典当市场,并做出典当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为了让典当双方都能安心,双方协议好典当事宜后,会签订一份作为典当的凭证。
典当合同范文()
典当合同典当行(全称):
XX典当有限公司当户(全称):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关于典
典当合同
典当行(全称):
XX典当有限公司
当户(全称):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关于典当
1、典当种类:
2、典当用途:
3、典当金额:
根据抵押(质押)物评估价值的%发放。
4、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
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2)本合同记载的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
当票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综合服务费率
根据当户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状况、质量等实际情况,执行典当月综合服务费为,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第二条关于抵押物
1、地理位置:
2、抵押物权属证件号码及面积:
3、订立本合同的同时,当户必须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费用自负。
第三条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
1、典当行有权了解当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当户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2、当户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4、5、6、7项所列的足以影响典当行权益的行为或情形,典当行有权停止发放当金或提前收回典当本金。
3、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如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或由典当行自行出售,所得款项用以偿还拍卖费用、贷款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
第四条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当金。
2、按时归还当金。
如不能按时归还当金时,须提前天与典当行协商续当事宜,办理续当手续的同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服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当金,不得挤占、挪用当金。
4、当户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典当行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典当行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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