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纸张与办公耗材供货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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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纸张与办公耗材供货协议书范本
办公用纸及办公耗材供货协议
甲方:
乙方:
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乙方为2010年度办公用纸及办公耗材定点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公司产品及相关产品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总则
1、本协议下述所指“甲方”包含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统称采购单位)。
乙方为本次公开招标中标供应商,本协议下述所指乙方包含签署本协议的中标供应商。
2、本协议所指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3、下列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标通知书;乙方中标的投标书;招标文件;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第二条:
供货围及协议价格
一、供货时间
1、乙方的中标产品为:
2010年度办公用纸及办公耗材(详细产品及价格见附件)
二、供货价格
1、凡采购单位采购本协议供货围产品,均享受乙方给予的
协议供货价格。
2、协议供货价格的制定原则:
(1)乙方应提供最优惠的价格,切实让利于采购人;
(2)乙方提供的协议供货价格应低于市场最低价;
(3)乙方所报价格为克拉玛依市交货价,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4)乙方在协议有效期产品的价格调整时及时以书面材料和证明材料等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确认及公布。
3、交货时间按照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执行,并在货源紧时享受优先供货权。
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产品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规定,必须为正品行货,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以次充好的产品。
第四条:
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提供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包装要求
1、乙方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此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等。
第六条:
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乙方负责克拉玛依市采购单位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中标货物的供应。
第七条:
验收
1、乙方将货物送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并完善相关验收手续。
2、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采购单位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完毕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前交纳壹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
甲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货款的支付
乙方所供货物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凭定点协议供货验收单、发票等,按次或定期以非现金方式到采购单位财务科(或市国库支付中心)自行结算。
第十条:
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2、在质量保证期,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
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在质量保证期,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或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单位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单位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二条:
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时,双方均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影响的其他事项。
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的办法或措施。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并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
如协商开始十天仍不能解决,可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调解和投诉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2、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其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乙方对政府采购事项有质疑、投诉权,对不法侵害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履行义务
1、乙方必须对所提供货物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且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每季度末(20号前)按时向甲方反馈定点采购项目验收结算清单,未按要求提供验收结算清单的,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2、乙方对售出商品的质量、维修、其它售后服务承诺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容执行,产品价格、型号等有变动时,必须在发生变化后3日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证明和报告。
3、在协议有效期限,乙方无论什么理由(不可抗力除外),均不得拒绝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或相应服务(超出乙方中标的围以外的不在此列)。
4、采购中心没有义务保证和要求市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到某一乙方处购货,各采购单位有权在所有具备协议采购供货资格的供应商中择优自主选择产品。
5、在协议有效期,乙方保证不用任何不正当行为影响、干扰采购单位的自主选购行为(不正当行为包括回扣、非公众性赠送礼品、贬损其他商家、价格欺诈及其他不正当手段)。
6、乙方发生转让、兼并、撤消等情况变化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公函,在公函中须说明本协议乙方权利与义务等承继的方法或终止本合同,甲方收到乙方公函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予以书面答复。
7、乙方法人名称、经营场所、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须以书面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甲方备案。
8、甲方对乙方协议供货质量、价格和服务情况不定期进行
检查,将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反馈。
9、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调整定点采购业务的价格或计价办法,对采购单位实施定点采购业务提供价格指导。
第十六条:
违约及投诉处理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报请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协议供货商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等处罚。
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市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和采购单位代表定期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定点协议供应商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
2、在协议有效期,如发生采购单位投诉乙方所供产品非原装正品、质量问题、未按投标承诺在响应时间供货等情况,经查实后,第一次将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责令改正,第二次将取消其协议供货商的资格,给予一至三年禁止进入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
顺延下一家成为新的定点协议供货商。
3、在协议有效期,供应商未按中标价格提供相关服务,随意提高价格或收取其它额外费用的,发生此类情况,经查实情况属实,将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
4、在协议有效期,甲方将不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发现乙方违反协议要求及承诺、未及时调整协议价格、未及时上报价格调整表,将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
5、乙方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提供协议供货围的产品;
6、每季度未及时向采购中心反馈定点采购项目验收结算清单的。
7、不及时反馈型号、价格变化的。
8、不按期供货而受到采购单位有效投诉的
9、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的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
10、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协议书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为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八条:
协议转和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与甲方的为准。
2、本协议经乙方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一份,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
第二十条:
协议修改
除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二十一条:
协议附件
包括:
中标产品价格表、供应商名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
: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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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日 年 月 日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公章)______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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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______________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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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______________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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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____________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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