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分局廉洁自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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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分局廉洁自律制度
烟草专卖局分局廉洁自律制度
XX市烟草专卖局XX分局廉洁自律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使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信执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局专卖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以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严以律己,恪尽职守,依法行政。
执行公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
(二)有意暗示或刁难被管理者和服务对象,向其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让被管理者或企业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卷烟零售企业或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吃请等;
(五)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处分,限期退还非法收受的财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规定使用罚款票据以及证据登记保存单据,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账物分离制度和罚没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
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改变罚款标准。
不得罚款不开票据、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将违法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后不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不得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视情节轻重于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限期退还截留、挪用、私分的罚没款和罚没物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不得为违法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或包庇纵容参与违法经营活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得违法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得非法拘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严禁对当事人刁难谩骂、侮辱殴打。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直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刁难谩骂、侮辱殴打情节严重或致人轻伤及轻伤以上伤害的,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根据其危害后果,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达到规定案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以及对涉案物品的定价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分级负责,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私自定性、定价。
不得随意变更行政处罚种类以及随意减免行政处罚幅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严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私自从事或参于与烟草专卖品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和亲友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便利、联系货源或推销商品。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不得对检举揭发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故意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报复、陷害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或直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热情接待来访,积极受理来信和举报、投诉电话。
施行首办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拖延、贻误。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其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以上撤职以下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情况处理,由分局监察处会同专卖处或人劳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作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由上级机关批转的有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纪事项,按照其隶属关系分别由分局监察处会同专卖管理处、人劳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程度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由有关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等职能机关参与处理的,以职能机关的意见定性;有关职能机关未参与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违纪行为人的违纪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定性。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党内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的,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同时,分局党支部还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处分,均包括本处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XX市烟草专卖局XX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1.2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实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执法为民的宗旨,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在专卖执法中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烟草专卖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现就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作出如下纪律规定:
一、严禁不出示证件执法或单人执法。
二、严禁打人骂人和侮辱、刁难管理对象。
三、严禁配备警械执法检查。
四、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查扣物品或检查非经营性场所。
五、严禁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
六、严禁酒后执法或驾驶机动车。
各省级局要认真抓好落实,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根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认真规范专卖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1.3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执法严格。
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为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服务热情。
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
第八条用语文明。
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
第九条衣着整洁。
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十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
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
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
(五)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第三节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十五条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立案调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
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结。
第十六条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奋关部门移送。
第十七条询问的标准:
(一)调查人员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并认真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
不得采取扣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非法方式进行核实。
(二)调查人员询问时,应当问答有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语言、压制性语言或者随意中断、终止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记录人员应当详实记录询问内容,不得篡改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随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语言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四)询问完毕后,记录人员应当提请被询问人亲自阅读或经被询问人请求后,向其宣读,以核实询问内容,并由被询问人和调查人员分别逐页签名(盖章)。
(五)询问程序终止后,调查人员不得强制相关人员离开或留置。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时,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并请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被送达人签字(盖章)。
(四)送达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执行的标准:
(一)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认真宣读处罚决定摘要,不得敷衍了事。
(二)告知被处罚入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渠道和时限。
(三)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入执行处罚。
第四节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网上审批服务。
对网上互联审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实地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意见、依据及申诉途径。
第二十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服务承诺。
应当自收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请求之日起,及时完成相应的审核、审批、发证等项工作。
在服务窗口要对申请条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审查过程中凡应当修改并当场可以修改的应当场指导修改;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受理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许可证审批应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主,对同一申请人的实地审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申办、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上门服务。
第五节接待受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咨询、投诉、申诉、来访及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一)接待者应当认真记录有关问题或请求。
所问内容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予以解答或办理:
所问内容不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负责将申请人或咨询人引导至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处,在双方接洽后方可离开。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对来访者所提要求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给予解释。
(三)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回答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咨询人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受理举报工作的标准:
(一)告知举报人相关权利义务。
(二)认真、准确的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汇报。
(三)严格做好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标准:
(一)对待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昕取意见,认真记录,按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来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并告知当事人答复的期限。
(二)群众来信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分办,妥善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一节外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群众评议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
(一)群众评议主要采取召开辖区内卷烟零售户座谈会和向消费者、卷烟零售户进行问卷自l查的方式进行。
(二)群众评议的内容除本规范外,还可以包括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宣传服务等工作情况。
(三)群众评议应当定期进行,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评议结果要予以公布,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奖励、批评教育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监督员制度,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专卖执法监督员由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其他人员按照适当的比例组成。
第三十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监督和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处理。
第二节内部督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省、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制度,成立督察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五条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衔私情、严守纪律的优秀执法人员,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和法律知识、烟草专卖业务知识。
第三十六条专卖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规范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及本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督察证件。
第三十八条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在履行督察职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级和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对现场发生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二)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询问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人员。
(三)对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四)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作的,必要时,可暂扣被督察对象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各级局对违反《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和不严格履行专卖执法职责,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行为规范所涉及的文明执法用语、执法监督体系及有关的奖惩标准由各省级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行为规范自 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行为规范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2.1.4XX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人员“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
二、不准讲恶语、办事推诿拖拉。
三、不准违反着装、亮证检查规定。
四、不准接受他人邀请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五、不准乱罚款、乱收费。
六、不准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索贿受礼。
七、不准为当事人说情脱责,通风报信。
八、不准搞与烟草有关的职业或为亲属经营烟草提供方便。
九、不准刁难欺人、骂人打人。
十、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封建迷信活动。
2.1.5烟草专卖稽查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热爱祖国维护宪法
二、热爱行业矢志烟草
三、热爱本职忠于职守
四、刻苦钻研精通技艺
五、勤劳俭朴乐于奉献
六、严守法纪维护专卖
七、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八、公正公平清正廉洁
九、谦虚谨慎礼貌待人
十、服从领导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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