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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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少年宫作用促进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文明委【2011】6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4号)和《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的通知》(文明办【2011】16号)精神,切实做好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丰富农村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引向深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农村中小学校现有场地、教室、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课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做好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关系到云南的未来和希望。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全面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工作。
第四条我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以服务广大未成年人为宗旨,以加强云南未成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核心,以丰富农村未成年人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健康人格为目标,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为示范点,按照“覆盖广、花钱少、抓得住”的特点,由各级文明、教育、财政部门牵头,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整合现有农村乡镇中心学校教育资源,全力推进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
第五条省财政将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支持云南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情况,积极配套资金,确保每年至少推进100所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建设,力争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到“十二五”末,全省50%以上的乡镇建成1所“乡村学校少年宫”。
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经济适用、功能配套的“乡村学校少年宫”网络,不断满足全省广大农村未成年人的课余文化生活,促进农村未成年人快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第二章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原则标准
第六条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
“乡村学校少年宫”免费向农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服务,不开展任何盈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开办收费特长班、培训班,是农村少年儿童公益性活动的主阵地;
(二)坚持资源整合原则。
“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资金投入,坚持以政府财政保障为主,以社会资金支持为辅,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周边公共设施和社会各界力量,实现资源整合,共建共享;
(三)坚持普及性原则。
面向全体未成年人普遍进行兴趣爱好和基本技能的培养,让所有中小学生,都能根据各自的兴趣爱好,自主选择活动项目;
(四)坚持特色发展原则。
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要以实际需要出发,突出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特色,既要做到校校参与,又要做到各具特色,真正实现“一校一品牌,校校有特色”。
第七条乡村学校少年宫功能定位
(一)农村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阵地。
(二)农村未成年人的文体活动平台。
(三)农村未成年的科普活动场所。
第八条乡村学校少年宫在硬件设施上,要配备满足德育教学、课外文体活动和特色项目训练所需的场地、器材和功能用房,保证各项活动的开展。
在场地的修缮装饰布置过程中,要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文化活动氛围。
第九条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具体活动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学生兴趣爱好、地方文化特色,结合师资队伍、资金投入等情况,注意做好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有效衔接。
器乐、合唱、舞蹈、绘画、书法、经典诵读、故事会、篮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围棋、象棋、科普、手工等15个项目为规定项目,皮影、木偶、剪纸、民乐、戏曲、滚铁环、灯谜、放风筝,舞龙灯等乡土文化特色活动,每个学校要结合本地实际至少安排5个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开放时间为平日放学后、节假日和寒暑假。
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开放对象主要为所依托学校的在校学生,鼓励具备条件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面向周边中小学校学生开放。
未成年人自愿选择项目参加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活动。
第十一条乡村学校少年宫不得开展文化课补习,坚决避免成为应试教育的第二课堂。
第十二条用中央和省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十三条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彩票基金投资建设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教育部的名义命名挂牌;由省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投资建设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以省文明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名义命名挂牌;由地方投资建设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以地方的名义命名挂牌。
第三章“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基本任务
第十四条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以乐促智。
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未成年人的课外活动乐园。
要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顺应未成年人个性发展方向,培育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因地制宜,广泛开展未成年人喜闻乐见、乐于参与的歌咏、乐器、舞蹈、绘画等艺术活动,球类、武术、棋艺、跳绳等体育活动,以及滚铁环、灯谜、放风筝、舞龙灯等乡土文化特色活动;使文体娱乐活动成为乡村学校少年宫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形式,让农村中小学生放学后有地方去、有场所玩,使未成年人在游戏中学会合作和谦让,在玩耍中感受温暖、奉献爱心,在快乐中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逐步养成活泼开朗、积极向上的性格,在健康快乐的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十五条开展力所能及的技能培训活动,以技促能。
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未成年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基地。
要立足于师资、场地、设施等条件,开展科技、手工等活动,提高农村未成年人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
根据地域文化和学校特色,开展皮影、木偶、剪纸、民乐、戏曲等民间手工艺及民族传统文化活动,让广大农村未成年人在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过程中,陶冶道德情操。
与劳动实践课程相结合,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实践,增强未成年人的劳动技能,培养他们热爱劳动、崇尚劳动的习惯。
积极组织各类兴趣小组和学生社团,推动少年宫技能培训和科技、文艺活动的开展,促进农村未成年人基础能力、基本技能的培养,发挥发展特长,为他们将来的成长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第十六条开展内容鲜活的经典诵读活动,以读养德。
乡村学校少年宫是陶冶未成年人身心的课堂。
要充分运用传统经典和红色经典这一优质思想道德教育资源,以乡村学校少年宫为阵地,广发开展经典诵读活动。
要把经典诵读同学习当代道德模范结合起来,贯通古今,古为今用,增强经典诵读的时代感。
结合“我们的节日”活动,开展经典诵读展示、汇演等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在诵读的基础上理解经典内涵,提高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要配合学校德育工作,积极开展生命安全、环境保护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活动,鼓励未成年人在家庭、村落、同伴之间开展文明礼貌、敬老爱亲、扶弱助残、便民利民等社会公益活动,让未成年人在实践中陶冶情操、提升素养,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行为和高尚道德品质。
第四章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的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由各级文明委进行指导和推动。
中央和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项目,具体由省文明办会同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自主建设的乡村学校少年宫,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乡村学校少年宫管理办公室,由所在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副校长或教导主任担任副主任,配备2名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复杂乡村学校少年宫日常运行管理、设备维护、活动项目实施、辅导员队伍建设、日常考勤、财务管理、档案记录等。
要充分发挥学校现有教师的作用,根据他们的特长,安排到不同的活动项目担任辅导员。
第十九条学校要制定乡村学校少年宫具体建设规划,严格规范抓好建设,同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持之以恒组织开展少年宫的各项活动,并建立各项乡村学校少年宫运行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修缮装备:
利用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二)运转补助:
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日常运转经费,并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标准
(一)修缮装备的标准为平均每所20万元,其中,修缮不高于6万元装备不低于14万元;
(二)运转补助的标准为平均每所每年5万元。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项目经费下拨到各州(市)财政局,修缮经费按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局下拨到县(市、区)财政局,学校制定修缮方案报县(市、区)文明办审定,修缮经费实行报账制管制;
(二)装备资金直接拨到州(市)财政局,装备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各个学校做出采购计划,报各州(市)汇总,并制定采购方案上报省文明办备案后,由州(市)文明办会同相关部门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集中采购。
少部分无法集中采购的地方特色项目设备,报州(市)文明办审定后,由州(市)财政下拨资金自行采购,但资金不得超过3万元。
装备资金中至少要有2万元用于购置健康向上的课外读物;
(三)运转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根据乡村学校少年宫开展活动的工作实绩和管理水平,提出“以奖代补”分配意见后分配到学校。
第二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应安排资金与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分配,由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每年国家和省的计划指标,统一制定项目整体规划并每年向各地下达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的数量指标。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报,由各州(市)文明办会同同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组织本地区进行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省文明办会同同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核立项后,上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申报项目所依托的农村学校须有可供课外活动使用的校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志愿者队伍作为校外辅导员,确保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可统一招募和管理志愿者辅导员队伍,为各乡村学校少年宫提供服务,乡村学校少年宫的辅导员人数应满足工作开展需要。
省级和州(市)级文明办、教育部门,应鼓励大中专院校学生利用参加社会实践和假期返乡的机会,积极参与乡村学校少年宫志愿者辅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并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的责任分工
第二十九条各级文明办负责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的牵头协调组织管理。
要把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之中,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城市、先进单位等的重要依据。
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推动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文明单位在资金、设施、技术、人才等方面为乡村学校少年宫提供支持,形成整体合力。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部门要负责加强对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并将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管理使用纳入学校教育管理评估体系,把考核评估结果与学校和校长的评优评先挂钩。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划拨和使用监督管理,并积极争取资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的运转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乡村学校少年宫依托学校进行管理,实行校长(主任)负责制。
学校应积极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各项工作。
乡村学校少年宫所属活动场所和器材设备,归学校所有,由学校负责管理。
学校根据乡村学校少年宫提供的活动开展情况和活动效果,对教师辅导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教师评优评先挂钩。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参加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的学生开展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要内容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统筹协调、建设试点、督查考评、经验推广、科学管理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给予财力、人力支持,全力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加大建设投入。
各地除抓好中央和省下达的创建指标外,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和公益资金,逐步增加“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建设数量,最大限度地扩大“乡村学校少年宫”的覆盖面,尽量让更多的农村孩子早日受益。
第三十六条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地要积极组织各级各类文明单位通过投资、捐资、帮扶等方式,在“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中先行一步,带动更多的部门、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抓好工作结合。
“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要与现有的校外辅导教育相结合,积极招募思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能力承担课外辅导工作的高校学生和当地“五老”人员、先进人物、文体骨干、民间艺人等担任志愿辅导员;要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相结合,实现资源共享、队伍建设、活动共搞,促进此项工作抓落实。
第三十八条要突出重点。
各地要把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倾斜,最大程度发挥项目建设效益,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成惠民工程、示范工程。
第三十九条强化舆论宣传。
要积极利用各级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宣传,及时报道成功做法和典型案例,积极引导全社会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吸引更多的农村未成年人资源参与“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各州(市)财政局、文明办和教育局,应当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教育厅。
第四十二条省财政厅、文明办和教育厅,应当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区)文明办要根据本办法和中央三部委的有关要求,从服务对象、活动内容、时间安排、运行效果、经费使用等方面对各乡村学校少年宫进行自查考核,各州(市)要定期对各乡村学校少年宫进行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确定运转补助金额的依据。
省文明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优秀的乡村学校少年宫进行评比表彰,抽查结果将作为确定下年度分配各州市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省文明办设立投诉电话,电话号码为(0871)3992077、3992078、3992079,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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