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学位经济法提纲.docx
- 文档编号:28237485
- 上传时间:2023-07-09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43.24KB
双学位经济法提纲.docx
《双学位经济法提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双学位经济法提纲.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双学位经济法提纲
考试题型:
选择、名词解释、简答、对比分析、案例分析;
PS:
选择也多熟悉基本的概念的理论,重点应该关注合同、公司、合伙以及基本的不正当行为以及垄断行为;名词解释题记忆关键词,主谓宾和定语,分析特征一般就可从各个定语以及宾语的角度进行,所以一般简答亦可由名词分析入手;简答部分关键点记清楚,后面阐述的理解记忆;
一、经济法基础:
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
一般而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具体而言,可以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是一种为克服市场的肆意性而进行的必要的、适度的调控;(如市场准入、税费征缴)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反垄断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它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财政、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社会分配关系:
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即包括在全部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社会关系,也包括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需要国家干预的部分分配关系;
2、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1)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即政府与市场均非万能,在一定的情况之下,会出现市场以及政府的双重失灵,就需要经济法来规制这种双重失灵的状况;
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的法;社会发展的实践与理论研究表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存在天然的缺陷与失灵,市民社会孕育的市场能保障机会平等,但结果不一定公平;政治国家孕育的政府职能能保障前提公平,但结果却不一定富有效率。
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渐由一种彼此相克的状态向彼此依存的状态转化,即在市场与国家之间寻求一种调和的理念。
经济法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联动的法律辩证法。
经济法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的法;经济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其最基本的追求就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同时市场需要国家干预,为社会正义的实现,需要经济法对于自由竞争和社会秩序进行规则化;
经济法是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因此,把经济法归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第三法域”,避免其在“干预”与“自由”这两个目标中走向极端。
(2)经济法的特征(即可概括考察经济法特征,更可能单独考察某一特征):
经济性: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特征与显著特征。
其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经济领域的经济关系。
被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商品、资本、价格、货币等多重要素的集合体与交互体,经济法的调整在于将这些生产要素在政府与私人间、国家与市场间以权利义务的关系形式配置的合理与和谐、公平与有效。
2)法益目标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在于经济快速、公平、安全的发展。
3)运行机制的经济性。
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而对经济进行干预之法,经济法的运行仍然是为了使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在市场机制中,最核心的又是竞争机制与企业机制。
4)效果评价的经济性。
经济法制度的实施效果以经济效益是否得到提高来评价。
综合性:
1)调整对象是综合的。
经济法既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又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前者既包括兼职规制关系,又包括消费者保护关系、市场职能管理关系;后者既包括总收入与总分配关系、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关系,也包括自然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产业结构关系、计划关系等。
2)经济法是多种类的规范综合而成的,表现为多层次的综合性。
3)运用多种类的不同调整方法,主要是指导性调整方法、鼓励性调整方法和抑制性调整方法。
4)经济法规范的作用结果表现为综合整体效应,既包括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以及从整体上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
社会公共性:
其主要表现在:
1)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所谓法律社会化,就是基于自由放任到政府干预再到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内在结合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变革,由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并与此对应由要求政府干预到限制政府干预的时代精神变革,由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到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的社会结构变革,所发生的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法律变革过程。
2)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体现在经济法既崇尚社会公共利益,将经济利益置于经济法法益结构中的最高地位,有追求社会公平,包括基本利益层次上无差别意义的公平和非基本利益层次上的有差别意义的公平。
3)经济法强化社会责任:
经济法基于社会本位,将社会责任法律化,以保障社会责任的全面实现。
其主要措施有:
将社会责任转化为法定义务;将社会政策目标转化为社会公共干预的法定目标等。
3、经济法的性质以及其与其他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可能会有对比分析)?
(1)性质:
经济法的性质目前尚无通说,可以说是私法公法化(兼顾公法、私法两方面的内容)也可说是不同于公、私法的第三法域;
对比:
(应该明确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以及调整的方式);
(2)
经济法与民法:
区别
经济法
民法
联系
调整对象不同
调整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着力调整私人间的市场交易关系,通过主体、权利、契约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建立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经济法着力运用市场外的力量对民法难以矫正的市场是失灵现象进行法律治理,以恢复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经济法与民法相互吸收、补充。
民法对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侧重于微观与平面调整,主要是对发生在民事主体间的具体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并且在调整中贯彻和实施平等与自愿的原则。
而经济法侧重于宏观与立体调整,经济法一方面通过自己的调整使市场的微观关系达到平衡,另一方面又使市场与国家的宏观关系达到平衡。
以此相互吸收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主体不同
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企业内部组织和公民,主体的地位并不平等。
民法的主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
调整方法不同
采用干预和经济政策手段的综合调整方法
采取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和手段调整经济关系
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是以公法,当然也有人认为是以公为主、公私渗透和兼容的法律
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强调私权自治。
经济法与商法:
区别
经济法
商法
联系
调整对象不同
只调整政府干预企业经济活动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调整商事关系,即企业经营关系
(1).商法的产生基于对民法一般性调整的补充,以适应商事活动简捷、高效、营利的要求;经济法的形成是对商法个体倾向的克服和对其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等现象的纠正。
2.现代商法具有公法性,它与经济法有相通之处,尤其是商事贸易管制、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制度、商业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既具有商事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也具有经济法律制度的一般属性。
调节机制
采用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注重通过调整社会公共管理关系确认和规范政府适度干预。
采用自我调节机制和营利调节机制(意思自治、当事人地位平等);(尽管有公法化倾向,仍为私法)
法律部门本质
公法与私法的渗透与兼容,其以公法性质为主,但又有一定的私法性质
商法是带有公法性质的私法
利益价值不同
经济法的利益基点是达到国家、社会、私人三者利益之间的整合与协调
商法的利益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地位和利益;
商法与行政法:
区别
经济法
行政法
联系
主体范围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社会成员。
主体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
1.两者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管理。
2.都是规范、控制和监督权力的法律.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不谋而合。
3.都是通过采取一定的行政命令与强制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
4.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主体的情形在经济法中大量存在。
利益取向不同
经济法则是寻求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并不强调国家利益的绝对优先。
价值利益取向是一种国家优位理念,尽管行政法也强调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大体平衡,但行政法中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优先是无疑的
法律部门本质
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提高市场效率,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经济安全
直接目的是维护行政机关系统的正常行政组织管理行为,保障整个政府机器的协调运转和行政秩序、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政治秩序
利权力重心
社会公共经济权力
国家政治权力
二、合伙企业法:
1、概念:
合伙企业:
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法人;(ps:
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当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并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自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法
(一)、概念:
1、公司:
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公司法:
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股东:
是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持有公司资本一定份额,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6、股权:
是任何公司类型的股东都普遍享有的权利
7、公司章程:
是公司股东依法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
8、忠实义务:
是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时,应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而追求自己或他人利益。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
9、公司治理:
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10、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1、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2、董事会:
公司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关,对外代表公司并执行公司业务;
13、股东会:
各类公司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4、监事会:
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15、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损害时,股东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简答及比较分析
1、公司的特征:
(1)公司的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即设立公司旨在通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利润,但不以实际获利的结果为构成条件。
公司的营利活动具有连续性,即连续不断地从事营利活动,不是一次性的营利活动。
(2)公司的社团性:
是指组织公司的成员需要复数(两人以上),优点在于筹资、股东之间互相监督。
即公司由多数股东的投资设立,属于社团法人,而股权属于社员权,即每个股东依其投资额享有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参与利润分配等权利。
(3)公司的法人性:
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上的人格,取得公司人格的条件。
(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就是具有独立性,能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支配财产、起诉应诉,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即公司与股东相互独立)
(4)公司的合法性:
公司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2、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
3、股份公司的特征:
公司组织浓厚的资合性
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4、公司法的特性:
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兼具行为法内容的组织法
较强的技术性
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发展性与变动性
5、公司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20%,2年内);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7、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
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
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
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2)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3)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4)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
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5)股份转让的自由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
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
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
(6)设立的宽严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和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其设立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因其封闭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7)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8、合伙与公司之间的对比:
合伙企业与公司都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都具有以营业为目的的特点,都要求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
但是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是大人企业;而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人企业。
设立条件不同,表现在:
1、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而设立,合伙协议依法订立而签名、盖章即可,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而公司的设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依法共同制定的并签名、盖章,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2、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3、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内部治理结构不同:
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分别执行不同的职权,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责任形式不同: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由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则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合同法
(一)概念: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实践性合同:
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同时,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要式合同:
是指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和手续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4、射幸合同:
是指其法律效果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也不是必然出现的合同。
5、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或劳务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合同基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组成;
6、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7、要约邀请:
又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8、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9、格式合同(又称附合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10、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
12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存在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3、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有效要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14、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15、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本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16、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履行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17、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8、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自已的利益实现,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9、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此种行为的权利。
(二)问答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双学位 经济法 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