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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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新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详细解读
一、新规范内容
本规范共分10章、6个附录,主要内容是: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模板分项工程、钢筋分项工程、预应力分项工程、混凝土分项工程、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主要脉络与上一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没有太大区别。
二、新规范适用范围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配套使用,GB50300为基础标准,各类验收规范均在本标准的框架下制定。
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同样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及特殊混凝土的施工质量验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应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GB50204为验收标准,仅对混凝土结构施工的结果进行验收和评定,而GB50666为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的国家标准,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前提。
且本次修订更进一步弱化了GB50204关于施工方面的内容,因此,混凝土结构施工应按照GB50666实施。
三、新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与GB50204-2002(2011版)相比
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与GB50300-2013的修订相符,GB50300-2013关于验收的相关规定上改动量较大);
2、与相关规范进行协调,删除了部分施工过程控制内容(应与相关施工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
3、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
4、加强了对工具式模板及高大模板的验收要求
5、删除了模板拆除内容(应与相关施工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
6、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
7、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
8、完善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9、完善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规定;
10、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要求;
11、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中增加了回弹-取芯法。
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新规范第3章)
明确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组织、程序和合格标准(与GB50300-2013中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的修订相符);
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规定: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将不包含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仅“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包含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作出相应规定,对于老一版规范规定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参照本规范执行。
2、规定了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规定(3.0.7)
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检验批不合格时不得使用;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符合的检验批,应返工、返修,并应重新验收。
3、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新规范3.0.8)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材料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
1 获得认证的产品;
2 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批次的抽样检验均一次性检验合格。
当上述两个条件都满足时,检验批容量只扩大一次。
当扩大批后的检验出现一次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并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说明:
产品认证是第三方就产品满足规定要求给予书面保证的活动,其中第三方为获得政府批准并且有评定能力的认证机构。
检验批容量最多只能放大一次,当产品检验批经放大后,若出现不合格的情况,则应再次从严验收,及产品检验批恢复到放大前容量,并且后续不得再进行放大。
4、增加了材料进场合并验收规定(新规范3.0.9)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时,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说明:
允许多个单位工程材料检验批合并验收,与GB50300-2013中第三章3.0.4中的第1条“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第2条“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相关条文相符
5、强化模板材料进场验收规定(新规范4.2.1)
模板及支架用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施工方案的规定。
检查数量:
同一检验批内,模板及支架材料的外观、规格和尺寸抽样检验数量已符合下表(新规范3.0.6)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检查,用钢尺和卡尺量测。
6、加强了对工具式模板及高大模板的验收要求(新规范4.1.1)
模板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
滑模、爬模等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
说明:
此条规定与政府相关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规定高大模板工程应进行专家论证的相关规定略有差别,建质[2009]87号的规定为对安全性进行论证,本规定为对方案的实施性、技术性进行论证。
7、增加了与相关规范进行协调,删除了部分施工过程控制内容
删除了模板拆除内容,应与相关施工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
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经过多次修订之后,逐步删除了以前关于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控制的内容,仅包含对施工结果的质量标准和验收,为弥补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控制的规定,发布了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8、调整了层高垂直度等现浇混凝土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限值
9、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新规范5.2.2)
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压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可按下列要求减少进场检验项目;
当有施工方或监理方的代表驻厂监督加工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对采用专业化加工模式,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此时对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原材钢筋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成型钢筋,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合格时其检验容量可扩大一倍。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原材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成型钢筋,检验批量不应大于30t。
每批抽取3个试件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拉伸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
1 成型钢筋的类型包括箍筋、纵筋、焊接网、钢筋笼等;
2 对冷轧钢筋 组成的成型钢筋,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压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
3 成型钢筋同样适用检验批容量扩大的相关规定;
4 当每车进场的成型钢筋包括不同类型时,可将多车的同类型钢筋合并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对不同时间进场的同批成型钢筋,当钢筋加工所有钢筋为统一企业生产时,可按一次进场的成型钢筋验收。
10、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筋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新规范6.2.4)
处于三a、三b类环境条件下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用锚具系统,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2的相关规定检验其防水性能,检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锚具系统为一批,每批抽取3套。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说明:
本条为参考美国相关规定,要求对全封闭体系进行不透水试验,要求安装后的张拉端、固定端及中间连接部位在不小于10kPa净水压下,保持24h不透水。
当用于游泳池,水箱等结构时,可根据设计提出更高静水压力的要求;
由于锚具全封闭性能由锚具系统中各组件共同作用决定,其性能在系统组件相同情况下能够保证,故对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锚具系统仅抽取3套进行检验。
11、增加了大批量、连续生产的混凝土基本性能试验报告的要求(新规范7.1.5)
大批量、连续生产的统一配合比混凝土,混凝土制备生产方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说明:
生产方应提供的基本性能试验报告有:
稠度、凝结时间、坍落度经时损失、泌水、表观密度等基本性能,设计有要求时,还应提供其他基本性能。
大批量、连续生产一般指生产量为2000m³以上。
12、删除了对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的要求(老规范7.3)
说明:
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质量问题全部移交搅拌站,施工单位在混凝土进场时检测质量证明文件即可。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包括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强度检验报告、混凝土运输单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水泥、骨料、外加剂、矿物参合料等均应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的技术要求,其检验报告在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可不提供,但应在生产企业存档保存,以便需要时查阅使用。
13、修订并完善了混凝土施工验收规定
说明:
老规范7.4“混凝土施工”进一步划分为7.3“混凝土拌合物”和7.4“混凝土施工”
14、对混凝土拌合物验收时沁水率提出了新的要求(新规范7.3.2)
混凝土拌合物不应有沁水和分层离析。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目测
说明:
混凝土拌合物发生沁水和分层离析,将对混凝土的和易性和匀质性产生影响,并影响硬化后的强度和表面起粉等。
15、加严了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的严重缺陷处理的规定(新规范8.2.1)
对已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裂缝、连接部位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说明:
1、“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为:
下表中的裂缝、连接部位的所有严重缺陷,也包括漏筋、蜂窝、空洞、夹渣、疏松、外形、外表等严重缺陷中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部位。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9.4条,对混凝土结构外观严重缺陷的修复作出了规定。
16、修订完善了现浇结构及混凝土设备的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增加了部分内容)
1、现浇结构和混凝土拆模后的位置及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新规范8.3.2)
2、现浇设备基础拆模后的位置及尺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并应满足工艺和设备的要求(新规范8.3.3)
现浇设备和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17、整个第9章“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内容修改量较大
细化了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的相关要求;增加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完善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规定;完善了预制构件尺寸偏差的具体规定;围绕预制构件的安装与连接部分进行调整,增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焊接、螺栓连接、后浇混凝土整体连接等验收项目要求。
1、针对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对大型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可只进行抗裂和扰度检验;对生产数量较少的预应力混凝土简支受弯构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对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构件,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作首件构件过程检查和验收。
2、在连接点击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混凝土粗糙面的质量,键槽的规格、数量、位置;
2)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等;
3)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4)钢筋的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5)预埋件、预埋管线的规格、数量、位置。
3、对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
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本规范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当设计或合同有要求时,尚应按要求进行专项检验。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4、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或浆锚搭接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灌浆记录。
5、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或浆锚搭接连接时,灌浆料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以每层为一检验批;每工作班应制作一组且每层不应少于三组40mm×40mm×160mm的棱柱体试件,标准养护28d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桂发》GB/T50448的规定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检验方法:
检查灌浆料的强度试验报告
6、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时,接头性能和接头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
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机械连接接头质量证明文件;检查钢筋机械连接施工记录及平行时间的强度试验报告。
7、预制构件采用焊接、螺栓连接等连接方式时,其材料性能及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
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平行试件的强度报告。
8、装配式结构采用现浇混凝土连接构件时,构件连接处后浇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混凝土试件留置按现浇混凝土执行
检查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18、第10章“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附录”对如进行了修订下内容
1、增加了回弹-取芯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新方法(新规范10.1.2、附录D):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杨虎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不符合要求是,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
附录D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D.0.1 回弹构件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强度等级的柱、梁、墙及重要部位的楼板,选取构件总数量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0.6规定的2倍且不宜小于20个,并应均匀分布;
2 不宜抽取梁高小于300mm的梁、边长小于300mm的柱;
3 楼板宜选用悬挑板、厚度不小于200mm的板及板柱结构中的楼板。
D.0.2 每个选取构件回弹5个测区,楼板构件的回弹应在板底进行,其他回弹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中对单个构件检测的有关规定。
说明:
回弹区的布置,应综合考虑后续取芯对结构安全影响及取芯操作方法等因素,绕开不宜钻样取芯的部位和无法钻取芯样的部位。
D.0.3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柱、梁、墙构件,将每个构件的最低测区平均回弹值排序,取排序中较低的3个构件,应在这3个构件测区平均回弹值最低的部位各钻取1个芯样试件。
芯样直径宜为100mm,且不宜小于混凝土骨料最大粒径的3倍;应采用带水冷却装置的薄壁空心钻钻取。
D.0.4 芯样试件尺寸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游标卡尺在芯样试件中部相互垂直的两个位置测量直径,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芯样试件的直径,精确至0.5mm;
2)用钢板尺量测芯样试件的高度,精确至1mm;
3)垂直度采用游标量角器测量芯样试件两个端线与轴线的夹角,精确至0.1º;
4)平整度采用钢板尺或紧靠在芯样试件端面上,一面转动钢板尺,一面用塞尺测量钢板尺与芯样试件端面之间的缝隙;也可以采用其他专用设备测量。
D.0.5 芯样试件试验前进行加工,端部宜采用环氧胶泥或聚合物水泥砂浆补平,也可采用硫磺胶泥修补。
加工后的尺寸差与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芯样试件的高度与直径之比实测值不应小于0.98,也不应大于1.02;
2)沿芯样高度的任一直径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2mm;
3)芯样试件端面的不平整度在100mm长度内不应大于0.1mm;
4)芯样试件端面与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大于1º;
5)芯样不应有裂缝,缺陷及钢筋等其他杂物。
D.0.6 芯样试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中圆柱体试件的规定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D.0.7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构件,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混凝土强度可判为合格;
1 芯样的抗压强度算数平均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8%;
2 芯样抗压强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0%。
(2)增加了结构实体位置和尺寸检验规定(新规范10.1.4、附录F)
附录F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F.0.1 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构件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梁、柱,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且平均不少于3面;对层高,应抽查总层数的10%,且不少于3层及总层数的较小值。
2 构件的抽取应均匀分布。
F.0.2 对选定的构件,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应符合下表的有关规定,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新规范表8.3.2,较老规范表8.3.2-1有变动)的相关规定。
尺量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F.0.3 板厚、层高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
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F.0.4 对本附录的规定的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应分别进行验收。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全部偏差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当全部偏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综合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检验结果判为合格。
3)完善了同条件实践强度检验方法(新规范附录C,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时间强度检验)
说明:
与老一版规范相比,主要体现在混凝土试块检验批的划分上。
新规范规定,每两组试件取样之间的混凝土量不宜大于2000m³,这里的两组试件指的是用于计算的两组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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