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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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解析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碰硬。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按章处罚。
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同样处罚,领导干部在场的首先处罚干部。
第3条:
根据“三违”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对一般“三违”者罚款50元;对严重“三违”者除给予100一5000元的罚款外,进行程序教育,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当季不得享受安全奖金。
对严重违章及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在进行罚款处理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4条:
在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木培训,使干部职工真正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提高执行规程的能力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自主保安能力。
第5条:
安全监察(检查)部门要做好“三违”人员的登记工作和“三违”处罚情况的统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6条:
由各矿安监处长、工会主席、纪委书记负责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
第7条:
工会、监察和安全监察(检查)部门对本规定负有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全面监督监察责任,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予以监督。
党、政、工、团各个部门都要以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教育干部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并要自觉接受监督监察。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违犯以下各条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9条:
各单位接到安全隐患处理卡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力、物力积极处理,不准无故拖延。
第10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所有管理人员,要大力支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解决,不得刁难、阻碍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监督检查人员。
第11条:
安全监察(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必须坚决制止,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12条:
所有施工地点必须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规定的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严禁无规程、无措施施工或作业。
第13条:
对出入井人员的检身,由井口检身人员负责,并逐一进行检查,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服从检身,不得刁难、辱骂检身人员。
第14条:
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严禁酒后下井,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第15条:
井上下岗位严禁脱岗、窜岗和睡岗。
第16条:
井下施工要做好材料供应工作,不能因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的规格与需求不符,造成现场施工违犯规程或出现空顶作业。
第17条:
发生事故后,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上汇报。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汇报不及时,而延误抢救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8条:
井上下要害岗位做到双人上岗。
第19条:
井下现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的。
第20条:
违反集团公司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采煤
一般“三违”
第20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或超前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21条:
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难维护的。
第22条:
上下两巷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影响行人、运料的。
第23条:
采煤工作面分段回柱时,分段回柱处未打隔离支柱的。
第24条:
采煤工作面违背规程随意丢失顶底煤的。
第25条:
采煤工作面备用材料存放地点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第26条:
支柱不拉线作业,工作面不保持“三直一平两畅通”,顶梁悬臂、间距违背规程规定或顶梁下斜(不垂直煤壁)。
第27条:
π型钢梁单挑、不及时前移、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28条:
采煤工作面人行道内不畅通,影响行人的。
第29条: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未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并编号、登记造册,未做到帐、卡、物三对号的。
第30条:
采高1.6米以上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前两排支柱未拴防倒绳。
第31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挂梁在施工中有连续两根不符合质量要求(柱窝不到底,迎山过大、过小,材质不符合要求,初撑力不足,空肩,不接顶,顶梁不铰接)。
第32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有空载支柱;采煤面回撤的柱梁横放在底板上。
第33条:
采面未按规定配齐移溜器或移溜器不完好,用单体液压支柱移溜的。
第34条:
跨落法采煤工作面,放顶区域内的支柱丢失不回的。
第35条:
乳化液泵站及供液系统漏液、配比不符合规定、不使用自动配比器、水质不符合要求、无乳化液配比检测手段的。
第36条:
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等构造时,运输机上平面距顶板净高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37条:
采煤机油脂、油位不符合规定;滚筒缺5把以上截齿;机身下强行通过大块煤矸、物料的;
第38条:
综采支架不正(与运输机垂直度小于80度,上仰下歪超7度)支架有咬架现象;顶板破碎时滚筒后空顶距超过两组支架;支架及前梁自降不及时处理;乱拔管子及插单腿U型销;支架与溜子不联接超过3组;移架后顶梁不接顶;邻架间距超50一200毫米。
第39条:
跟机移溜子距采煤机距离违背作业规程规定;溜子连续缺2根刮板;水管挤坏,造成漏水。
第40条:
综合机械化采煤面不能保持三直(煤壁、溜子和支架);架内架间浮煤浮矸未清理干净。
第41条:
当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或不及时打开。
第42条:
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第43条:
综采支架零部件不全、液压千斤顶及阀组动作不灵敏或有漏液、串液现象的。
第44条:
工作面机(炮)道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支护。
第45条:
机采工作面上下机窝、过断层及炮采工作面放炮时,没有对单体液压支柱活柱进行保护的。
第46条:
接面平巷溜子机尾超过放顶线而未及时缩短的。
第47条:
采煤机在倾角大于12度时,无防滑装置或失效。
第48条:
.采煤机牵引安全阀、高低压表,不灵敏可靠就开机。
第49条:
无链牵引采煤机的齿轨(销)安设不齐全、牢固。
第50条:
用采煤机强行截割顶底板或岩石的;用平巷溜子顶拉工作面溜子机头。
第51条:
采煤工作面运输机头(尾)无柱筒、底托梁材质尺寸不符合规定;机头、机尾不打牢压柱的。
第52条:
运输机巷溜槽挡煤板不全或人行道不畅通的。
第53条:
备用液压配件不放在专用箱内。
第54条:
井下存放的备用油脂不挂牌;不按规定使用油脂;不使用专用桶或注油不使用专用工具。
第55条:
冲击地压矿井未对危险区进行预测预报或无治理措施记录的。
第56条:
工作面采用带帽支柱时,柱帽不合格的。
第57条:
工作面顶梁接顶不实;立点不实。
第58条:
孤岛采煤面支柱不穿鞋。
第59条:
质量验收员不随身携带监测工具。
第60条:
悬梁不插水平销,十字梁双销未插紧。
第61条:
工作面联网质量差;梁前余网不符合规定。
严重违章
第62条:
新采区、新工作面没有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而生产,或验收后不合格,未认真整改,不经批准而擅自生产的。
第63条:
无集团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而施工或无采区设计施工。
第64条:
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及其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而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除外)。
第65条:
非正规采煤法的工作面无集团公司批准的作业规程而擅自开采的。
第66条:
采煤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悬矸危岩,不及时敲帮问顶处理,威胁人身安全的。
第67条:
复合顶板、破碎顶板、留顶煤开采的工作面未铺设塑料网、竹笆,或铺设不严、连接不牢,造成漏顶的。
第68条:
处理采煤机故障或检修采煤机时不按措施执行的。
第69条:
采面无支护质量监测人员、无初撑力监测仪表,不能实施有效监测的。
第70条:
采煤工作面从切眼采至最大控顶距开始回柱前未按规程规定上全特殊支护的。
第72条:
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足30MPa(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18MPa)。
第73条:
单体液压支柱采煤工作面支柱初撑力连续5根小于50KN,或全面支柱初撑力合格率小于80%的(包括上下端头特殊支护)。
第74条:
擅自进入老空区、盲巷。
第75条:
采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及支护措施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或现场违犯规定。
第76条:
在用支护材料(柱、梁、鞋)各缺20根(块)以上。
第77条:
采煤面使用超过试压期的支柱继续生产的。
第78条:
空顶作业。
第79条:
工作面利用π型钢支架代替正规支护的。
第80条:
底板松软而支柱不穿铁鞋,造成连续5根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第81条:
回采面整改支柱时,不先支后回的。
第82条:
工作面过断层、过破碎带、托伪顶开采、过老空、过旧巷、复合顶板采煤,或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没有制订安全措施。
第83条:
采煤面顶板来压,或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末加强支护和人工强制放顶的。
第84条:
人员进入机(炮)道空顶空帮,不作临时支护。
第85条:
采煤工作面不执行最大或最小控顶距离的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
第86条:
回柱工作违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先回后支。
第87条:
采煤工作面分段回柱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88条:
采煤工作面的初次放顶和采后收尾,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违背规程、措施施工;未组织领导小组分三班盯班上岗的。
第89条:
溜头溜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
第90条:
切顶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第91条:
冲击地压工作面未使用防飞水平销;放炮时警戒距离及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工作面及两巷柱梁未采取防倒防崩措施的。
第92条:
支柱与回柱、支柱与割煤、回柱与放炮、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或现场违犯规定的。
第93条:
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94条:
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
第95条:
采煤机上未安装能停开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而使用采煤机生产的。
第96条:
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第97条:
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无措施的。
第98条:
采高大于1.6米,中等以上稳定顶板、复合顶板、托夹矸开采、留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切顶排未支设一排对接倾斜戗棚加强支护的。
第99条:
采煤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100条:
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临时支柱、加强支柱、特殊支柱的支设方式或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第101条:
采煤工作面失效柱梁未及时更换造成支护强度达不到要求的。
第102条:
超过支架、支柱最大、最小支设高度采的。
第103条:
开机前不检查机组,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
未发出信号开机的。
第104条:
电缆挤坏造成漏电,设备失爆的。
第105条:
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106条:
综采面安全出口净高净宽不符合规定。
第107条:
进入机道不停机、停溜子;不做临时支护;无专人看管闭锁和观察顶帮的。
第108条:
处理液压管路不关闭截止阀带压作业的。
第109条:
移架前,支架不完好人员未撤至安全地点的。
第110条:
移架时人员站在支架与溜子之间的。
第111条:
出现压架歪架倒架不按规定处理的。
第112条:
支架前梁上有大块浮矸或违反规定填木料;高档面顶梁铰接率低于80%。
第113条:
采煤工作面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
第114条;定炮后不及时放炮;定炮地点20米范围内机电设备不按规定停电的。
第四章掘进
一般违章
第115条:
巷道成形差,伞沿、出脚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116条:
架棚巷道棚间距、穿顶背帮不符合规定的。
第117条:
支架迎退山超规定的。
第118条:
掘进巷道有断梁折柱,未及时复棚更换的。
第119条:
架棚巷道缺少撑木(或拉竿)的。
第120条:
水沟坡度、位置、尺寸、质量滞后止茬面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121条:
铺网巷道压网、连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钢带接顶不实,锚喷巷道挂网未到基础,喷体失脚,表面平整度超规定的。
第122条:
对三岔门、四岔门支护不进行动态排查的。
第123条:
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124条:
锚杆外露尺寸、接触面不符合规程规定。
锚杆(索)托盘尺寸及一条锚杆(索)预紧力小于规程规定。
第125条:
锚杆排、间距或距迎头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
第126条:
锚喷巷道复喷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127条:
喷浆前,不冲洗岩帮;喷体不定期洒水养护。
第128条:
干喷;砂浆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不使用锚喷除尘器的。
第129条:
掘进轨道铺设,有临时道或构件不齐全、紧固件不牢固,铺设质量不合格的。
第130条:
锚喷(杆)巷道未按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的。
第131条:
掘进巷道内管线悬挂不整齐;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超过轨枕上平面的。
第132条:
现场无施工图牌板或与现场施工不符的。
第133条:
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的。
第134条:
锚杆巷道不使用专用工具。
第135条:
扒装机无挡绳栏杆,骑溜式扒装机无挡绳设施,扒装机阻轮器失效的。
严重违章
第136条:
斜巷掘进扒装机与小绞车的移动方式违犯规程规定的。
第137条:
施工过程中,不执行敲帮问顶,未摘掉危岩悬矸,而冒险作业的。
第138条:
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订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的。
第139条:
巷道维修未实行一工程一规程(措施、零星工程任务书)制度,零星工程任务书未学习贯彻、现场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未签字、或现场措施不落实的。
第140条:
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作业;前探支架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临时支护不合格;迎头空顶作业;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第141条:
锚固力达不到规定数值。
锚杆(索)预紧力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七十,无锚杆(索)检测工具或检测工具损坏不能使用的。
第142条:
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掘进工作面截锚杆数量达到三根及以上的。
第143条:
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不作厚度及强度检查或无记录。
锚(网)带巷道顶板明显下沉,钢带撕裂严重,不及时复棚或补打锚索补强支护的。
第144条:
架棚巷道前10米无防倒棚措施施工。
第145条:
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修复巷道不设临时支护,退路不畅通的;回撤支架不使用机械回撤的;整改支柱不执行先支后回的。
第146条:
擅自撤除棚子、背板或拉竿,挪用它处的。
第147:
条:
架棚巷道棚腿无柱窝、不到硬底,软底或有底煤时不穿鞋的。
第148条:
扒装机未固定好而扒装;扒装机卡轨器失效,上山掘进二级保险不符合规定的。
第149条:
扒装机扒装时,人员未撤离扒斗运行范围的。
第150条:
掘进迎头连续4米支护不合格,仍在安排继续掘进的;下山掘进,下山上口无防止跑车的装置,中间无超速捕车器,提升不使用车尾保险绳,掘进工作面的上方无挡车设施。
第151条:
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和行人安全的。
第152条:
修复巷道需挖地槽、砌暄时,未对原有支护进行加固的;临时支护固定不牢的。
第153条:
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
第154条:
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的。
第155条:
三岔门、四岔门施工不符合规定的。
第156条:
上、下山施工不按规程规定布置躲避硐窒的。
第157条:
锚杆支护巷道锚杆规格、角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158条:
综掘机司机无证操作,不使用专用工具开闭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保管不符合规定的,乱扔乱放,司机离开操作台时不及时断开综掘机的电源开关的。
第159条:
启动综掘机前不发出警报或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有人时开动综掘机的。
第160条:
无喷雾装置或喷雾装置不起灭尘作用时开动综掘机的。
第161条:
综掘机停止作业和检修及交接班时,切割头不落地,未断开综掘机上两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的。
第162条:
检修综掘机时,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周围的。
第五章机电
一般违章
第163条:
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的。
第164条:
压风机排气温度超高时不能自动切断电源;无压力表或指示不准确,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时间周期试验的。
第165条:
主扇风机轴承无超温报警装置;风门、防爆门漏风;风门启闭装置不灵活可靠;不及时巡回检查并填写记录的。
第166条:
水泵逆止阀、闸阀漏水;配水闸门、防水门密闭不良;无高位显示报警装置或失灵;无备用引水装置或引水装置失灵;不按时巡回检查并及时填写记录;维修维护不及时造成水泵效率低或故障的;各种记录填写不及时、不认真、不正确的。
第167条:
主提升钢丝绳超期使用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的;提升装置、钢丝绳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未填写记录的;主提升装置未配正副司机的;提升装置资料不齐全的;使用不合格钢丝绳的;紧急停车卡罐后不及时检查钢丝绳;立井提升中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没有安设或安设不合格的契型罐道和其他类型的缓冲装置;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时间做试验并填写记录的;井筒升降大型物料等特殊提升,没有编制措施;罐笼阻车器达不到正确位置的。
第168条:
变电所的开关柜、高压防爆开关、综合起动器的过流保护不按规定周期整定的;管理制度及记录不齐全的;不按时巡回检查抄表的;防避雷装置装设不齐全或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清扫、试验;反送电高压开关柜无明显标志的。
第169条:
不按月张挂采区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有错误或内容不全。
第170条:
采区供电系统未采掘供电分开;且供电范围超规定;不按规定装设局部接地极或装设不合格的;记录填写不及时或不正确的。
第171条:
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电要害场所或不执行入内登记制度。
第172条:
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
第173条:
带电电缆盘圈(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除外)堆放。
40kw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控制器不使用真空电磁启动器。
第174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不包括移动变电站)无专用硐室和不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
第175条:
设备与运行矿车之间距离小于0.5米。
第176条:
皮带、溜子巷道中,行人经常跨越的地点无行人过桥,或过桥安设不合理,不安全的。
第177条:
井下液压联轴节不使用水介质;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第178条:
掘进面、回采面的电气设备没有局部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合格。
第179条:
设备停电后,控制把手不打到零位的。
第180条:
电缆吊挂不标准。
第181条:
电缆无标志牌(在电缆线路的首尾端应注明线路编号、电缆型号、芯数、截面和电压、敷设时间和安装地点)。
第182条:
防爆电气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无验收合格证而下井安装使用的。
第183条:
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该戴防护帽而不戴者。
第184条:
炉工、铸造工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工作帽。
第185条:
工作人员在车间或生产场所穿凉鞋、高跟鞋、拖鞋。
第186四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维护人员不携带瓦斯监测仪。
第187条:
防爆电气设备无“三证一标志”(即无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准用证、生产标志许可证、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188条:
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
第199条:
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第200条:
使用未经劳动部门签字和批准的压力容器。
第201条:
高低压供电设备不按规定周期检查试验,有使用期限的配件、材料、设施不定期检查更换的。
第202条:
采掘设备配件不全,卫生面貌差。
第203条:
设施不定期检查更换的。
第204条:
开关放在淋水下、卫生差。
第205条:
设备不实行包机制,无完好牌、责任牌,责任不落实的。
严重违章
第206条:
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电缆和电线。
第207条:
拆检电气设备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第208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不穿戴和使用绝缘工具。
第209条:
检修作业时不使用验电器或使用电压等级低或不合格的验电器。
第210条:
检修高压电气设备不执行“两票”制度,检修低压电气设备不执行“对牌”或“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211条:
在人体与带电体安全距离内不停止作业(有防护措施除外)。
第212条:
压风机无断水、断油保护或失灵。
第213条:
用灯泡取暧和地面使用未经批准的电炉子。
第214条:
在井下拆卸矿灯,灯头闭锁失效。
第215条:
井下照明、信号系统不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的。
第216条:
开关未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的。
第217条:
主要提升装置信号与控制回路无闭锁,超速、欠压、过卷、过流、限速、松绳、闸瓦间隙、满仓、深度指示器失效、后备减速保护及井口2米/秒限速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第218条:
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没有安装安全门或随便停用安全门(包括井底);安全门与提升信号无闭锁。
第219条:
压风机及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不可靠。
第220条:
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
第221条:
皮带机低速、煤位、超温灭火、防跑偏综合保护不全或保护失灵的。
第222条:
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人车信号除外)。
第223条:
出现电气设备失爆和非本安型线路不合格电缆接头。
第224条:
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第225条:
无规程、无安全措施、无施工任务书施工的。
第226条:
凡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危险或重大损失的场所无计划停电。
第227条:
移动变电站低压侧使用两台馈电开关,而一台漏电继电器保护时,中间连线不使用开关。
第228条:
采区检修设备,控制电源的开关断电后无专人看管或不采取可靠停电措施。
第229条:
斜巷绞车不带电控制或放飞车,司机处无信号的。
第230条:
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或人身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第231条:
井下小型电器无标志牌的(标志牌要注明电器的编号、规格型号、电压、安装时间和地点)。
第232条:
高空作业及立井井筒内作业不系安全带。
第233条:
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运送物料时,不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章提升运输
一般违章
第234条:
新铺设轨道、车场人行道、安全间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235条:
运输线路使用杂拌道;道木间距超规定;螺丝、道夹板等构件不齐全、不坚固;轨缝、内错、高低、水平不合格;轨枕腐烂、损坏严重,缺道钉或道钉不合格。
第236条:
使用非标准道岔;道岔无扳道器或弹簧,构件不全的。
第237条:
轨道回流线和轨道绝缘差、不全;架空线高度不够,与巷道顶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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