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别病历真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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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病历真假
篇一:
《关于病历的法律规定》
关于病历的法律规定
2009-08-1017:
59
1、医师伪造篡改病历的可能性有多大?
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大多产生了病历真实性的争议。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医院面对“举证责任倒臵”带来的困难,以及此后赔偿数额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带来的被动,广泛出现了在病历上作文章的现象。
2、面对医院篡改伪造病历,患方应当如何应对?
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
必要时寻求卫生局的帮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3、实践中患者对待病历容易出现哪些错误做法?
(1)、认为病历已经被院方篡改伪造,没有证据价值,因而不及时复印;
(2)、复印病历时不要求医院盖章;
(3)、抢夺和偷盗病历。
4、错误对待病历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1)、不及时复印病历,会给院方更多的篡改和伪造的时间;
(2)、复印不要求医院盖章,会使复印的病历失去应有的证据价值;(3)、抢夺和偷盗病历会由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使证据失去价值。
5、病历被篡改后还有证据价值吗?
仍然有很大的证据价值。
首先,它仍然是患方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家时的重要材料;
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认定院方过错的最重要证据。
因为科学在很多时候是伪造不了的;
最后,它是医学会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除了本案之外已经有追究医生伪证罪的案例。
6、医学会能够对病历的真假作鉴定吗?
一般不鉴定它的真假,除非特别明显的伪造和缺失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不就病历的真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也不会鉴定病历的真伪。
鉴定机构只对委托的事项负责鉴定。
双方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提异议时,鉴定机构一般视为提供的材料真实。
7、可以到外地委托司法鉴定吗?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
司法鉴定根据需要,经常到外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这样能够排除当地的不当干扰。
8、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的途径有哪些?
常用的途径有申请受诉法院委托和请律师委托两种。
律师可以通过其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委托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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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对方不认可的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0、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的价值和作用?
对方认可或者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起诉之前作为当事人和律师决定诉讼的方向和计算数额的依据。
11、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12、发生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可以不尸检吗?
为查明患者的死因及确定院方诊疗行为的过错,一般需要尸检。
阻挠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的,由阻挠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3、尸检的时间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14、写病历的时间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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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5、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受理或者中止医疗事故?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7、病历指哪些材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18、可以通过法院提取病历吗?
一般在起诉后或者起诉的同时,患者方可以通过申请证据保全的方式申请法院调取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臵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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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臵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篇二:
《新版首次签发登记表及真伪鉴定书》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注:
1.在本表背面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亲子鉴定证明等复印件。
2.所有项目要准确、字迹清楚、不能空项,若出现涂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并按红色手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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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
(鉴定机构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鉴定机构名称
注:
载体鉴定结果和信息核实结果一项为假,结论为假。
篇三:
《病例辩证分析》
1主诉:
咳嗽,咯黄稠痰,胸痛一个月。
病史:
患者于一个月前开始咳嗽,痰少,初起轻度发热恶风,无明显鼻塞流涕。
曾服用六君子汤加苏梗、川朴等数剂,咳嗽加重,咳剧时胸痛连腹,痰色黄而稠,咽干而痒,口干渴饮,大便干结,小便黄,咽红,舌质红,苔薄黄,脉滑数。
症候分析:
患者一个月前咳嗽,痰少,发热恶风,无明显鼻塞流涕,这是外感表邪,邪入里分。
邪正搏于体表,因治疗不当,病邪逐渐深入,进入气分,病邪深入肺脏,导致热邪壅肺,咳嗽加重,咳剧胸痛连腹,热炼液成痰,则痰黄稠,热伤肺津则口干,咽为肺之要道,故邪袭肺则咽干而痒,咽红赤,舌质红,苔薄黄,脉数而滑,均为实热证。
故这是一个热邪壅肺证。
2主诉:
反复胃脘痛一年,黑便一周。
病史:
近一年来反复胃脘痛,劳累,饥饿时发作,七天前感身倦乏力,有时心悸,大便黑色,现上腹疼痛频频,喜按,神疲,懒言,口干,纳减,无明显恶心呕吐,大便色黑而溏,面色淡白少华,舌淡白,苔薄白,脉缓乏力。
辩证:
(1)胃脘痛——脾胃气虚
(2)便血——脾不统血.症候分析:
患者脘痛一年,且在劳累、饥饿时发作,腹痛喜按,面色淡而少华,舌淡白,可知为虚证。
大便黑溏一周,知为远血,结合病史出血部位可能在胃。
由于出血过多,血虚又可导致气虚,故心悸,身体乏力,神疲懒言,津血耗伤则见口干,胃气受损则纳差,面色淡白少华均是血虚之象,脉缓乏力是气血两虚的表现。
3主诉:
咳嗽痰多一个月.病史:
患者反复咳嗽20余年,每于秋凉后开始发作,咳嗽气急痰多而稀,但无哮鸣音,本次发作已一个月,现咳嗽痰多,色白易出,气短乏力,胃纳欠佳,大便时溏。
检查:
形体消瘦,四肢无水肿,面色淡白,舌质淡胖有齿印,苔白腻,脉滑缓。
症候分析:
患者反复咳嗽20余年,秋冬遇寒即发,痰多而稀,可知里有伏饮,由外寒引发,发作时无哮喘鸣音,故不是哮证,当是痰饮病,现咳痰多而色白易出,是寒湿之痰,短气乏力,胃纳欠佳,大便时溏,形体消瘦面色淡白,舌淡胖有齿印,均是脾虚的表现。
“脾是生痰之源”,这是本患者之病根所在,胸闷不适,是痰湿内阻的结果,苔白腻,脉滑缓是痰湿之证。
口淡不渴,小便清长是寒象,未见水肿肢冷,故病未及肾。
综上分析,本患者是脾肺气虚的痰饮证。
4主诉:
腹痛腹泻发作近十年.病史:
患者十年前患痢疾,里急后重,下利脓血,医院诊断为阿米巴痢疾,经治疗已控制,但后又复发,每年有两次发作,近年更为严重,腹痛肠鸣,大便每天5-6次,稀烂,带黏液,腹泻时间多在下半夜及清晨,伴见面色萎黄,眼圈暗黑,畏寒肢冷,纳差,腰酸痛,夜尿频多,舌谈胖,边有齿印,苔白滑,脉沉弱.辨证:
脾肾阳虚的泄泻证.征候分析:
患者十年前患痢疾,虽然控制但未能根治,故连年反复发作,证已由实变虚,现每天在五更前后泄泻,此为肾阳虚的泄泻特点.眼圈暗黑,畏寒肢冷,腰酸痛,夜尿频多,脉沉弱均为的见证.泄泻常与脾关系密切,面色萎黄,纳差,舌谈胖,边有齿印又是脾虚之证,腹痛肠鸣,苔白滑为内有寒湿之象,其原因在脾虚失运及肾阳虚不能湿化,因此,本病是脾肾阳虚的泄泻证.
5主诉:
咳嗽两年,咯血丝痰三个月.病史:
患者于两年前开始咳嗽,时轻时重,缠绵不愈,近三月来咳嗽加重,出现声音嘶哑,咯痰量少痰中带有血丝,伴见口燥咽干,午后潮热,颧红,盗汗,腰酸,梦遗,大便干结,小便短赤,舌红少苔,脉细数.辨证:
肺肾阴虚.征候分析:
患者咳嗽两年,咯血丝痰三个月,病位在肺久病必虚,现咳嗽加重,出现声音嘶哑,口燥咽干,午后潮热,颧红,盗汗,一派阴虚见证,肺阴虚之辨证成立,咯血丝痰是阴虚肺燥,肺络受伤的表现,又患者还见腰酸,梦遗的症状,这是肺阴虚发展累及肾阴,大便干结,小便短赤,舌红少苔,脉细数.均为阴虚的表现,所以,本例患者证属肺肾阴虚.
6主诉:
发热,腹疼,大便脓血三天.病史:
患儿于三天前开始发热,伴大便稀烂,挟有粘液,每日约5-6次,未作治疗,症见:
高热(体温41度),腹疼,里急后重,大便脓血相混,日夜达20次,伴口渴频频索饮,口气臭秽,面色晦滞,精神疲倦.惟时见烦躁.四肢冷,按触腹部有灼热感,不欲盖衣被,尿黄而短,舌质红,苔黄干,脉滑有力.辩证:
痢疾----大肠湿热.症候分析:
本病有大便脓
血,腹疼,里急后重等症状.可知病患痢疾,病变在大肠,身发热但无恶寒,舌苔不白,脉象不浮,无表症存在,故纯为里症,壮热,口渴频欲冷饮,口气臭秽,发作烦躁,腹部按之有灼热感.尿黄短,舌红苔黄干.脉滑有力等为实热证的表现.但有同时出现了面色晦滞,精神疲倦,四肢冷等似"寒"的症状,应透过现象出本质来区别寒热真假.
7主诉:
全身水肿两个月.病史:
患者于两个月前开始倦怠不适,继而渐渐出现遍身浮肿.尤以下肢较甚,有冷疼感.按之凹陷不起,目前见面色淡白.腹胀伴体倦,脘闷纳差,有时便溏,小便短少,而尿色清.脉沉细迟.舌质淡,苔白滑
辩证:
脾虚水肿.症候分析:
本证由于脾阳不足,气不化水,水湿停蓄而至遍身水肿,脾主运化,主肌肉四肢,脾阳虚则不能运化水湿,水湿停聚,溢于肌肤则为肿胀,脾阳不振,运化无力,故脘闷腹胀,纳减便溏.脾虚则气不化色,故面色淡白,阳不化气,则水湿滞留而小便短少,舌淡苔白黄,是脾虚水聚,阳气不化之征,脉沉细迟,是脾阳不足的表现.
8二年前因便血诊为“复发性溃疡”,经治疗大便转黄,遂见面色无华,体倦乏力,腹部冷痛,腰酸膝软,时有滑精,服用田桂理中丸后症状改善,但病情反复,难以恢复,现疲倦乏力,纳呆、精神不振,大便溏。
查体:
面色咣百,体形消瘦,四肢不温,舌质淡嫩,苔少,脉沉细。
要求:
按寒热虚实作症候分析。
篇四:
《[原创]医疗事故鉴定中患者陈述材料范文》{如何辨别病历真假}.
医疗事故鉴定中患者的陈述材料范文一例
患者吴旭成的汇报材料
尊敬的市医学会各位专家:
首先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为我们的医疗纠纷进行鉴定。
下面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并诚恳地接受各位专家的询问。
一、患者一般情况及住院治疗经过。
2003年10月29日下午6点30分,患者(吴旭成)不幸发生车祸造成左小腿骨折、畸型、头面部软组织损伤急呼120被拉到保定市医院,门诊以“闭合性颅脑损伤、头面部皮肤擦挫伤,左胫腓骨骨折收住院。
晚8点进行头面部的伤口缝合、止血。
在左腿膝下(胫骨结节处)有约厘米的挫伤,是与汽车保险杠的确及点,距下方骨折端约10厘米。
对这个小挫伤口进行了简单的“……清创缝合、无菌覆盖……”(见10月30日手术记录)。
除此之外腿部无其它外伤。
第二天上午11点即伤后的第17小时,医院为患者实施切开胫骨内固定复位手术,逐级扩髓4毫米后插入髓内钉。
手术历经约2小时返回病房,开始了长达83天的住院治疗期。
11月30日(手术后的第30天)患者左小腿手术区发生红肿、皮温升高和疼痛。
12月2日体温升高。
医院做出“软组织损伤、修复期所致和局部感染”的诊断,后来又认为是“线孔感染”。
采取对症治疗,局部换药、引流、抽脓、输青霉素等。
12月6日引流一次、以后多次将流出的脓液扔掉。
医院只注意到了偶有症状的减轻,认为这是好转的迹象,没有观察到骨髓炎发生并向纵深发展、反而热衷于无休止地做脑CT。
一连做了6次脑CT结果正常还要继续做。
在家属的强烈抗议下才停止。
后来骨髓炎越来越重,流脓时带有坏死骨块流出。
这种状况持续了一个月。
由于医院大夫对出现的骨髓炎不认识,又没有细菌培养室,无法做出正确、及时的诊断,对患方多次请外院骨科专家会诊的要求不予采纳。
也不向患者进行可以转其它医院治疗的告知。
后来患方向外院骨科专家咨询并强烈要求下,医生才同意送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做细菌培养,化验后诊断为“骨髓炎”证实医院以前给患者输过的青霉素为“耐药”的无效药物。
诊断明确后仍不能采取拆除髓内钉的有效措施,继续保守治疗20天。
1月19日已是大年三十。
鉴于医院不会治疗骨髓炎只是告诉患者作好截肢的准备,患者们强烈要求转院。
在过完春节后的正月初六,到石家庄省三院住院治疗,第二天即重新手术取出“髓内钉”,转为外固定手术,在取出小腿锁钉时,“发现数根锁钉粘满脓性分泌物,骨髓腔有脓液流出,”。
省三院改变固定方式骨髓炎得到控制。
由于骨髓炎持续时间较长,造成骨折端坏死,骨不连接,使简单的手术复杂化。
给患者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
二、医院存在的违规行为、医疗过错及理由。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多方面的咨询,我们发现在住院期间患骨髓炎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而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所致,理由如下:
{如何辨别病历真假}.
(一)在伤口未彻底消毒、清创的情况下,于伤后第17小时实施开放性髓内钉固定术,违反诊疗常规增加了感染机会。
患者于伤后30分钟到达医院,很快被
收住院,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骨折。
但不按照“开放性骨折应当彻底清创”和“晚于8小时,即使污染不严重也不宜使用髓内钉”的诊疗常规施治(见《骨与关节损伤》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三版。
),在患者的生命体征平稳、不存在手术禁令症的情况下无原则地推迟到伤后第17小时,也就是细菌繁殖的高峰期实施切开内固定术。
无疑增加了骨髓腔感染的机会。
与此相对比,腓骨没有切开,采用手法复位就没有发生骨髓炎。
很显然,胫骨骨髓炎的发生与医院违反诊疗常规的治疗措施有关。
(二)对发生的骨髓炎不能及时诊断,观察治疗长达30天,延误正确治疗50天。
医院没有微生物培养室,对细菌性感染无法确定致病因子,不可能对感染性疾病在第一时间内做出正确的诊断和实验室确诊。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只能是评临床经验进行观察、对症治疗,而观察治疗在法规上是有时间限制的,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诊断的观察治疗应当向患者进行风险告知。
由于医院的医务人对发生的骨髓炎不认识,对多次流出的脓液扔掉而不知道做细菌培养。
又加之经治医生固执已见,他认为在骨折部位对应的手术区发生的红、肿、热、痛不一定是骨髓炎(在庭审笔录中被告方进一步强调);对于患方多次提出的请省、市其它医院的骨科专家会诊要求不予理采,一味地对根本不存在的脑挫裂伤无休止地做CT。
(敬请专家注意:
本病历中存在6个结果正常的头颅CT片),11月30日出现症状的骨髓炎一直到12月下旬病情持续性加重,患方找人咨询外院骨科专家明确告诉我们应当考虑骨髓炎并做细菌培养。
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医院才同意抽脓送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细菌培养。
经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检验诊断骨髓炎后,患方又咨询外院骨科专家,应当取出髓内钉、冲洗骨髓腔改为外固定术。
但医院仍不采纳,继续保守治疗20天。
很明显:
医院根本不懂治疗骨髓炎的常规技术。
对于这么长期限的观察治疗,被告医院在法庭上的解释是:
“诊断疾病需要有一个过程”。
我们不否认医务人员认识疾病需要有一个过程。
但是这个过程是有限度的。
感染性疾病与燃火的道理是一样的,大火燃尽后再报火情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如果不能做到早诊断、早治疗,老百姓花钱住医院有何意义?
卫生部在《医院工作制度》中明确规定:
“观察治疗不得超过3天”。
被告医院的行为显然与此相勃,医疗过错是显而易见。
(三)违规篡改手术记录,虚构开放性骨折和清创的情节,以“骨髓炎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为由推脱责任。
患者在医院住院发生了骨髓炎,延误有效治疗达50天。
可以想象,50天的无效治疗对患者们农民来说会造成多么大的损失?
患者们是在对医院允满信心、在长期、无效治疗和大量投入医药费、并在外院骨科专家的咨询下对医院失望的。
患方在转院前经医生允许自费复制了自已的住院病历。
对医院长期无效治疗提出了指责。
在患者转院后,竟然篡改75天以前形成的手术记录以推脱责任。
1、吴××医生在75天后改10月30日手术记录:
在记录中加入“……左小腿上段前侧有约裂伤口,边缘极不规整,出血,取肥皂水,清水刷洗术区皮肤,生理盐水,双氧水反复冲洗伤口,常规碘酒、酒精术区消毒,铺无菌单后,%新洁尔灭溶液渍泡伤口,局麻成功后,探及伤口深达骨质,清除创血污染及失活之组织等,仔细止血,再次冲洗伤口,无菌拭干,查无出血,清点器械及纱布等无误后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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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 辨别 病历 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