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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兵文聚众斗殴上诉一案
秦兵文聚众斗殴上诉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渝一中刑终字第211号
原公诉机关合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传荣,男,1953年7月3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合川市土场镇六段菜园村5组46号。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6月17日被留置盘问,同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合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甲洪,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兵文,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合川市双凤镇九段沙湾村3组49号。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6月17日被留置盘问,同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合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成鸿,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福钱,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合川市合阳办五显村5组139号。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2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合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洪,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
重庆合川市草街镇桂林村2组48号,暂住地:
重庆合川市草街镇居委会。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合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永富,又名张伯坤,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合川市盐井镇河心场街43号。
1993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2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合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海,重庆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登凯,男,1946年6月2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合川市双凤镇天池村4组43号。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合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先富,重庆市合川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合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传荣、秦兵文犯故意杀人罪,李福钱、林洪、刘永富、唐登凯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X年2月20日作出(201X)合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传荣、秦兵文、李福钱、林洪、刘永富、唐登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3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期间,本院报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8年12月,被告人何传荣承包了合川市双凤镇天池村村办天池煤矿。
201X年12月,被告人何传荣购买了天池煤矿30年的经营权。
201X年3月以后,天池村村民就煤矿的经营权问题多次与被告人何传荣发生纠纷,并相继向一审和二审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两级法院均确认天池村与被告人何传荣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天池村村民一方不服,在唐登顺、周伯川、唐甲兵(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策划下,对通往煤矿的公路和煤矿的厂房、设施进行毁坏。
被告人何传荣于201X年5月19日被迫停止了煤矿生产。
201X年4月,被告人何传荣、秦兵文、李刚(另案处理)签订协议,合伙经营天池煤矿。
201X年6月中旬,三人商定于201X年6月17日恢复生产。
由于估计复工会遭到村民阻挠,三人共谋为实现顺利复工,邀约一些社会无业人员到场“扎墙子”、“助威”、“维持秩序”。
三人还明确分工:
被告人秦兵文和李刚负责邀约人员,并准备安全帽以便遭到阻碍发生打斗时分辨被邀约人员和村民、保护自己;被告人何传荣负责准备木棒以备遭到阻碍发生打架时使用。
被告人何传荣按分工通知了被告人唐登凯准备木棒。
201X年6月16日,被告人秦兵文找到袁晓勇、赵文云等人并要求他们多喊些人,袁晓勇按秦的要求邀约了被告人刘永富等十余人。
被告人刘永富又邀约了张义勇(另案处理)、张华等人。
同时,李刚邀约被告人李福钱并要求其找些人到天池煤矿。
被告人李福钱遂打电话告诉被告人林洪。
201X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福钱、林洪及其邀约的江大春等十余人到达双凤镇。
当晚,被告人秦兵文安排李、林等十余人住宿该镇天云旅馆。
201X年6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秦兵文、何传荣与李刚组织两辆长安车、一辆大客车、一辆大货车,由被告人秦兵文与李刚带领被告人李福钱、林洪及袁晓勇、赵文云等数十人乘车前往天池煤矿。
上车前,被告人秦兵文向众人分发了安全帽并告诉大家“要打就打个羞,不要把事情弄大了”。
同时,被告人刘永富召集张义勇、张华等五人乘坐由其租用并驾驶的奥拓车从盐井出发,与被告人秦兵文等人在车山口处会合,一起前往天池煤矿。
车行至天池村一个池塘处时,因公路被村民挖断、车无法开进,众人遂下车行走。
秦兵文、李福钱、林洪、刘永富等人步行至被告人唐登凯家外的公路时,被告人唐登凯将准备好的木棒放在了路边,众人便上前将木棒取走。
被告人秦兵文、李福钱、林洪、刘永富等人步行至天池煤矿下公路时,遭到公路边煤坪上的村民用石块、石灰等物攻击。
被告人秦兵文、李福钱、林洪、刘永富等人冲上煤坪,双方遂发生械斗。
被告人李福钱用脚踢打村民邓术芳,被告人林洪用木棒将村民唐登远杵倒在地。
被告人秦兵文指使众人将村民周登轩“弄上来弄”。
被告人林洪等人遂持棒追赶周登轩。
被告人林洪追上后,用木棒殴打周登轩。
双方斗殴造成了村民周公成死亡、数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经重庆市合川司法鉴定所鉴定,村民唐元德、唐元发、邓术芳、唐登远、周登轩五人轻伤,唐登初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福钱、刘永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秦兵文在押期间提供了侦破陈红兵、杨泽红、罗金华和曹伟、洪伟等人盗窃摩托车案件的重要线索,且已查证属实,并赔偿了死者家属40000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秦兵文于201X年6月17日上午9时许向合川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打电话进行了投案,并留在现场与赶来的派出所民警一起处理和运送伤员,随后,又于当天下午2:
30左右自己到双凤派出所自首,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林洪于201X年7月19日和201X年9月1日先后两次到合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要案中队和合川市公安局草街派出所投案自首。
原判认为,被告人秦兵文、何传荣明知201X年6月17日前往天池煤矿开工会遭到村民阻拦,并可能发生打架斗殴行为,仍不按正常的法律秩序解决,而是采取邀约众多的社会无业人员,试图在遭到村民阻碍时,以武力解决问题,在主观上具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并在斗殴中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五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应对全案后果负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福钱、林洪积极邀约他人并参加斗殴;被告人刘永富积极邀约他人参加斗殴,被告人唐登凯为斗殴预备、提供工具,均属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李福钱、林洪、刘永富、唐登凯参加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鉴于被告人秦兵文案发后积极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向死者家属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具有投案自首和检举立功情节,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传荣、唐登凯未到斗殴现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何传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秦兵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李福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林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被告人刘永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被告人唐登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何传荣、秦兵文、李福钱、林洪、刘永富、唐登凯均不服,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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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传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传荣没有聚众斗殴,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有投案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秦兵文及其辩护人提出“故意杀人罪的定性错误,村民先动手扔石头而引发本案,被害人的伤亡后果应由行为实施人承担”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福钱提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
被告人林洪提出“是受人邀约,有投案自首”的上诉理由。
被告人刘永富及其辩护人提出“是受人邀约,没有参与斗殴,村民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唐登凯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上诉人何传荣承包了天池村所有的天池煤矿,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201X年12月,经天池村委会决定及原合川市保合镇政府(后合并到双凤镇)批准,将天池煤矿拍卖给何传荣,并签订了买卖协议。
201X年12月,唐登顺(已判刑)当选为天池村村委会主任后,与何传荣就煤矿的经营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合川市人民法院和本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天池村与何传荣签订的天池煤矿买卖合同有效。
唐登顺等人不服,在唐登顺煽动、策划、指使下,周伯川、唐甲兵(均已判刑)、周登奉及部分村民多次将公路拦断、挖断,毁损煤矿的厂房、设施,致使煤矿自201X年5月19日停产。
201X年4月,何传荣与上诉人秦兵文、李刚(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天池煤矿。
三人商定同年6月17日重新开工,估计到开工会遭到天池村村民的阻拦,三人商议后明确分工:
由秦兵文和李刚负责邀约一些社会无业人员于开工之日到场“维持秩序”,意即村民闹事时,可以起到吓阻的作用,发生打斗时,也可以应付,并准备安全帽以便在遭到村民阻拦,发生打斗时,保护自己,区分己方人员和村民;由何传荣负责召集工人开工和准备木棒以备打斗时之用。
并约定6月17日早上,邀约的人在双凤镇车山口会合。
随后,三人按各自分工,何传荣通知上诉人唐登凯准备了木棒;秦兵文邀约了狮滩镇的袁晓勇、赵文云等人,并要求他们多喊些人。
袁晓勇即邀约了盐井镇的上诉人刘永富及狮滩镇的十余人,刘永富又邀约了盐井镇的张义勇(另案处理)、张华;李刚准备了安全帽,邀约了草街镇的上诉人李福钱,并要求李福钱再找些人,李福钱即与上诉人林洪联系,先后邀约草街镇的江大春等十余人,于6月16日下午达到双凤镇,夜宿该镇天云旅馆。
201X年6月17日早上7时许,上诉人秦兵文及李刚各自邀约的合川市双凤镇、草街镇、盐井镇、狮滩镇等地的社会无业人员约70余人会合于双凤镇车山口。
秦兵文、李刚组织了两辆长安车、一辆大客车、一辆大货车、数辆摩托车,并分发了安全帽。
众人乘车前往天池煤矿。
车行至天池村一池塘处,因公路被村民挖断,众人遂下车步行。
行至唐登凯家外公路时,上诉人唐登凯将准备好的木棒数十根放于公路边,供众人取用。
当秦兵文、李刚带领的数十人头戴安全帽、手提棍棒来到天池煤矿下公路时,村民即用石块朝煤坪下的人猛砸,秦兵文、李刚、李福钱、林洪、刘永富等数十人分两路包抄冲上煤坪,双方发生大规模械斗。
械斗中,致村民周公成死亡、唐登初、唐元德、邓术芳、唐登远、周登轩、唐元发六人受伤。
经法医鉴定:
周公成是被钝器打破颅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唐登初损伤程度为重伤;唐元德、邓术芳、唐登远、周登轩、唐元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李刚潜逃。
上诉人秦兵文于当日上午9时许,向合川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电话报案,并在现场协助公安人员运送伤员,下午2时30分许,经公安机关传唤,秦兵文到双凤派出所接受审查。
下午4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诉人何传荣留置审查。
上诉人李福钱于201X年10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诉人林洪于201X年7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诉人刘永富于201X年7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于6月18日对上诉人唐登凯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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