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战略产业集聚区发展意见河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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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产业集聚区发展意见河北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实现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促进工业化、城镇化良性互动,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定位,合理设立
(一)内涵与特征。
工业聚集区(以下称聚集区)是以若干工业行业为主体,行业之间关联配套,上下游之间有机链接,产业结构合理,吸纳就业充分,聚集效应明显,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的经济功能区;是招商引资、产业升级的承接平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抓手,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载体,其主要特征是:
空间集聚,布局集中。
空间集聚是聚集区的基本表现形式。
通过同类或相关联企业、项目战集中布局、聚集发展,为循环经济发展、污染集中治理、社会服务共享创造前提条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整体竞争力。
产业关联,协同发展。
产业之间、企业之间关联度高是聚集区与传统工业园区的根本区别。
通过协力配套或产业链延伸,增强集群协同效应,形成特色主导产业集群或专业园区。
土地集约,资源节约。
促进要素资源集约节约、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是聚集区的本质要求。
按照“集约、节约、循环、生态”的发展理念,提高投资强度,促进资源高效利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提供示范。
产城融合,设施共享。
推动产城一体、实现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社会化是聚集区的基本功能。
通过产业集聚促进人口集中,依托城市服务功能集聚产业和人气,实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构筑产业发展与城市发展互促双赢的格局。
(二)标准与条件。
申请设立省级工业聚集区(以下称省级聚集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整的发展规划。
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空间布局合理,发展重点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生产力布局要求。
设区市周边聚集区规划面积一般在10至20平方公里,县域聚集区一般在5至10平方公里。
2.有完善的基础设施。
路、电、水、气、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消防、安全、环保达标。
3.有较强的产业基础。
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一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区内建成投产。
设区市周边的聚集区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县域聚集区50亿元以上。
4.有较高的投资强度。
设区市周边的聚集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级开发区标准,县域聚集区不低于省级开发区标准。
5.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骨干核心企业带动作用强,有一批投资亿元以上、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在建或储备项目。
6.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已成立聚集区管委会,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管理队伍。
二、统筹规划,搞好衔接
(一)优化空间布局。
。
根据城镇发展和产业聚集需要,按照“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适度超前”的原则,每个设区市城区周边可重点规划3至4个聚集区;具备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可谋划建设城市新区。
每个县可在县城周边规划设立1个聚集区。
(二)注重规划衔接。
,
要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聚集”的发展思路,高起点、高水平地编制聚集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搞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聚集区原则上依托中心城市和县城选址建设,并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
确需突破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应在城区周边适当位置选址建设。
(三)严格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省级聚集区由省发展。
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综合审查,省政府以审批发展规划的方式批准设立。
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逐步增加数量。
已确定的32个省级产业聚集区,按照本意见规定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省级聚集区的相关政策。
聚集区规划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聚集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所在地设区市政府会同省发展改革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审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聚集区总体规划经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组织审查并经省有关部门联审通过后,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批复,报省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当地设区市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省政府确坠或备案。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的集中联审,确保空间布局及用地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突出发展重点。
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努力建设一批.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为重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一批以装备制造、钢铁深加工、石化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聚集区;一批以纺织服装、轻工食品、新型建材为重点的传统优势产业聚集区。
各聚集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企业)准入标准,明确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建设。
三、政策扶持。
加快发展
(一)优先配置土地资源。
省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项目建设,设区中心城市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可安排2000亩,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亩,集中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
省政府切块下达各设区市的建设用地指标要相应配套安排。
省级聚集区内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
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保证规范运作前提下,提高指标周转速度;增加指标流量。
按照聚集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内村庄整合。
对聚集区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安置,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给予财税政策支持。
以省政府批准规划前一年省级聚集区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拿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聚集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办法。
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聚集匿,重=点用手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实施期限暂定至2013年。
省级各类发展性专项资金,霉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内项目建设。
在省产业发屋专项资金中,设区中心城市周边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可安排2000万元,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
省级聚集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也要按不低于省级的额度相应配套。
,
(三)允许异地投资税收分享。
对于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
税收分享利益补偿,可由相关方政府通过资金划转、直接汇款清算的方式予以解决,也可由相关方政府向省财政申请,在年度结算时代为办理。
对县(市、区)辖区内各乡镇之间异地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税收分享政策。
(四)支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
省级聚集区内实行同网同价。
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支持其实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五)实施差别政策引导。
自2010年起,“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聚集区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聚集区集中。
(六)搭建投融资平台。
鼓励聚集区建立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各设区市、县要安排相应专项资金,向聚集诬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
鼓励将聚集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省级聚集区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省级聚集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
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股份制合作方式成立聚集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高企业信贷担保能力。
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作用,为省级聚集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信支持。
鼓励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聚集区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
省级聚集区内的龙头、骨干企业可优先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
(八)支持创新能力建设。
对省级聚集区内企业因技术进步等原日,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进的符合抵扣政策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
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鼓励省级聚集区设立研发机构。
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支持省级聚集区加快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进京津冀科技合作。
鼓励建设各种形式的彦业孵化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成果转化。
支持聚集区建立创新联盟,建立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九)简化环境评价程序。
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省级聚集区环评管理机制。
聚集区发展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评,依据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区域产业布局和项目准入条件。
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聚集区,简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
对聚集区内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除有色金属冶炼、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化工,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等可能对环兢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外,对其他行业的项目,进一步委托和下放审批权限,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
(十)支持沿海地区加快发展。
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区域内的省级聚集区除享受以上政策支持外,设区市管理的聚集区给予聚集区管委会设区市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县(市)管理的聚集区给予聚集区管委会县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发展较好的优先批准为省级改革试验区,允许先行先试;在生产力布局、土地、资金等要素安排上给予适度倾斜。
四、强化支撑,创新机制
(一)完善配套支撑条件。
加快建立以聚集区投资开发公司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
聚集区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分成部分,除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外,优先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财政资金、国有优质资产向聚集区投资开发公司配置,增强投融资能力。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外资、民资和社会资本采取BOT(基于基础设施特许权的“建设一经营一移交”投资模式)、BT(投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一移交”投资模式)、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方式,投资建设聚集区基础设施。
省级聚集区优先安排通达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鼓励各市、县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招商;积极探索由单个项目引进为企业集团引进,单个企业招商为产业链上下游组团招商模式。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重大招商项目激励机制,对成功引进重大内外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引进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给予奖励。
(三)鼓励人才培育、引进。
建立完善以专业培训、专家指导、选派挂职、人才引进相结合的聚集区人才培育引进机制,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
将聚集区内各类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
省、市级财政要支持开展面向聚集区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培训,支持企业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术学院等发挥自身优势,培育高水平技术工人。
加快开通聚集区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和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对聚集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各设区市、县在创业启动资金、工作场所、住宅公寓、风险投资和商业担保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
鼓励采取组织专家组巡回服务指导、选调优秀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挂职等方式,提高聚集区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建立高效管理体制。
省级聚集区可参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机编[20103]1号)确定的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模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其管理体制、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的设置,由相关设区市编委根据管辖地党委政府层级、聚集区规模、管辖面积、主要经济指标等合理确定后报省编委办,省编委办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省编委会审批。
(五)完善社会化服务。
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信息、技术、工程咨询等服务机构,构建配套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开展第三方服务,实现企业原材料和零配件供应、物流、职工培训、职工公寓、食堂等生产生活服务的社会化。
五、加强领导,动态管理
(一)建立开发建设推进机制。
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推进聚集区发展领导机构,形成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
河北省推进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由省长陈全国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付志方、副省长孙瑞彬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细化工作方案。
各设区市、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协调联动,加快推进聚集区规划建设。
(二)严格入区企业注册审核。
各聚集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入区企业的资格审查,严格注册管理,防止生产、经营地在区外的企业通过假注册方式进入聚集区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通过改名、包装、拼合等手段混入聚集区骗取各项优惠政策。
违规进入聚集区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骗取的各项优惠政策所得。
(三)实行综合考核、动态管理。
省统计部门要建立省级聚集区统计体系,按季度形成统计报告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省级聚集区考核体系,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对排名居前的聚集区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聚集区,取消享受的支持政策,以切实引导和推进聚集区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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