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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证券市场的监管》
第九章《证券市场的监管》
第九章 证券市场的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概述
二、证券市场的监管内容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处理
第一节 证券市场监管概述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的
1、保护投资者利益
2、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3、健全证券市场体系
二、证券投资监管的原则和方针
1、“三公”原则的内容
建立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
“三公”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即要求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
公开原则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
(2)公平原则。
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
这里,公平是指机会均等,平等竞争,营造一个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针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而言的,它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的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证。
2、发展证券市场的“八字”方针
所谓发展证券市场的“八字”方针就是“法制、监管、自律、规范”。
八字方针中的法制强调的是立法,监管强调的是执法,自律强调的是守法和自我约束,规范强调的是证券市场需要达到的运作标准和运作状态,是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完善和成熟。
八字方针建立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基础上的、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期指导方针。
其中,法制是基础,监管和自律是手段,规范则是目的与核心:
(1) 法制是基础。
(2) 监管和自律是法律手段。
(3) 规范是目的,是做好证券市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八字方针的核心。
三、证券投资监管的的方式与手段
1、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
(1)行政性监督是一种最主要的管理监督方式,也是比较有力和有效的方式。
在中国目前情况下,进行行政性管理监督机构的主要有:
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这种监管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具有法律性、强制性和全面性。
(2)自律性管理监督主要指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行业协会等建立一套自律性规章制度。
交易所既是一个证券交易的经营与服务机构,也是一个监督管理机构,具有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活动的职能,是一种非官方地、带有自律性质的监管。
(3)公开性监督是指每个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信息公开原则。
(4)社会公众监督是指投资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以及对发行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的监督。
2、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四、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介绍
1、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2、自律模式
第二节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 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
1、实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1) 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2) 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3) 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2、实行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
二、 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
1、实行证券上市审核制度
2、实行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性披露制度
信息持续性披露制度是公开原则在证券市场中的集中表现。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
定期报告文件、临时报告书、以及为执行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开政策而公开的各类报告文件。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等,其中以年度报告最为重要。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
凡在中国证监会登记注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及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投资者和收购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均须按照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除了发行公告书和上市公告书之外,公司还需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前者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后者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就重大事项公告来说,这些事项是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项,具体包括: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资产购置的决定;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发生的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等。
就收购与合并公告来说,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任何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以上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有关情况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当上述持股比例达到30%时,除按照规定报告外,还应当自所列事实发生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同时刊登在有关报纸上。
3、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上市公司的临时信息披露还很不及时。
(2)信息披露未能完整详尽。
(3)信息披露未必真实准确。
(4)信息披露未能前后一致。
三、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在对证券交易所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对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是各国证券交易所立法所确立管理原则的核心和归宿。
因此,充分公开原则是证券交易所管理的基本原则,以便把与交易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全面、真实和准确地传递给社会公众,不得采取欺诈、垄断、操纵和内幕交易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三节 证券市场监管的处理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
(4)虚假陈述。
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报道,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2、其它违规行为
(1)擅自发行证券。
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2)为股票交易违规提供融资融券及投资交易。
透支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证券经营机关以鼓励或默许的方式,允许投资者透支购买股票或者延长交割时间,以便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3)上市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指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回购、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4)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
指上市公司根据招股说明书募集到资金后,未经法定程序,将所募集的资金改变用途,挪作它用的行为。
(5)银行资金违规入市。
指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他人的股票申购、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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