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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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数据处理工作细则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一、总则2
二、总体要求2
三、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4
(一)数据处理主要任务4
(二)数据处理职责分工4
(三)数据处理人员岗位设置7
四、基础资料收集与工作图册编制9
(一)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9
(二)水利普查区划和流域分区9
(三)工作图册编制与分发10
五、专用软件开发部署和环境准备11
(一)专用软件开发与部署11
(二)数据处理环境建设13
六、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14
(一)县级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14
(二)地级及以上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16
七、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16
(一)县级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16
(二)地级及以上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19
八、特殊普查区域的数据处理21
(一)军队管辖区域的普查数据处理21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普查数据处理22
(三)其它特殊区域的普查数据处理22
九、进度安排22
(一)县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22
(二)地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23
(三)省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23
(四)流域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24
(五)国家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24
一、总则
1、为科学有序地组织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保证水利普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制定《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各级水利普查机构遵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或本流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和安排。
3、本《细则》主要对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灌区、地下取水井、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各类水利普查任务的数据处理进行规定。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以及水土保持普查中有关土壤侵蚀、侵蚀沟道普查的数据处理要求按照其相应普查技术方案执行。
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遵循《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执行。
4、本《细则》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总体要求
1、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逐级上报、超级汇总,集中处理、专业把关”的工作模式,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分级组织实施。
2、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过程中,负责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和上报验收的有关业务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3、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在遵守本《细则》的同时,也应执行全国统一制定的其它有关数据处理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编制本级数据处理实施方案,对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工作要求、人员配置等做出具体规定。
4、水利普查数据处理统一使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发的数据处理专用软件。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做好系统部署所需软硬件环境准备和软件安装调试,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映。
5、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应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工作细则》要求,各环节工作及其成果必须达到相应质量要求,不满足质量控制要求的,不得上报。
6、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系统备份、数据备份、病毒防护、运行监控等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规定,明确普查数据安全保密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分工,做好普查数据保密和安全的相关技术防范措施建设。
三、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数据处理主要任务
水利普查数据处理的主要任务包括:
普查基础资料准备和普查工作图册编制,环境准备和专用软件开发部署,各类普查数据的录编审汇、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分析加工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1、普查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工作图册编制,包括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水利普查对象名录资料和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水利普查对象名录底册编制和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制作等。
2、环境准备和专用软件开发部署,包括数据处理、传输等软硬件环境建设以及数据处理专用软件开发部署。
3、清查数据的录编审汇、上报验收、质量抽查与名录库建设。
4、普查数据的录编审汇、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分析加工与数据库建设。
5、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分析加工与数据库建设。
(二)数据处理职责分工
1、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数据处理方案和工作细则、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统一开发数据处理专用软件,统一制作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开展国家级数据处理培训;负责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数据的接收处理、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成跨流域水利普查对象数据的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完成国家级水利普查数据库建设;负责开展国家级普查数据成果的分析加工、开发应用和维护管理。
2、流域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制订流域级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本流域数据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监控工作,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流域数据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负责流域内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数据的接收处理、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成流域跨省水利普查对象数据的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建立流域级水利普查数据库;负责开展本流域普查成果的分析加工、开发应用和维护管理。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制订本省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负责本普查区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和软件部署使用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省级数据处理培训工作;负责各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数据的接收处理、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成跨地(县)水利普查对象普查数据的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建立省级水利普查数据库;负责开展省级普查成果的分析加工、开发应用和维护管理。
4、地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制订本地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负责本普查区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软件部署使用和数据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数据的接收处理、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成跨县水利普查对象普查数据的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开展地级普查成果的分析加工、开发应用和维护管理。
5、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制订本县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负责组织完成本普查区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完成本普查区跨县普查对象数据的收集、协调与处理工作;开展县级普查成果的分析加工和开发应用工作。
(三)数据处理人员岗位设置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下设数据处理处,负责组织指导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
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应结合本地区或本流域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数据处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数据处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数据处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量,配备相应的数据处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数据处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1、各级数据处理人员岗位设置
根据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需要,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均应配备以下5类数据处理人员岗位:
(1)数据处理负责人,1人。
全面负责和组织开展数据处理工作。
(2)计算机技术人员,若干。
负责数据处理环境准备、系统安装和初始数据装载,系统运行维护,用户管理和数据安全,及时解决和反映计算机系统、网络及数据处理专用软件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3)数据处理业务人员,若干。
负责普查基础资料的收集与分析整理,普查对象名录底册的编制,普查数据录入指导,普查数据审核校正、汇总分析、质量抽查、上报和验收,及时解决和反映数据处理中有关业务问题。
(4)数据质量监督人员,1人。
负责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制度和规定的建立与解释,并监督其执行,全程监控数据处理工作,及时解决和反映数据处理中有关质量问题。
(5)普查资料管理人员,1人。
负责向普查员发放和回收各类普查表,负责各类清查表、普查表和台账表的装订和分类管理,负责普查资料的领取、移交和收回登记,做好正式普查表的集中扫描和电子归档。
2、县级数据处理人员岗位设置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5类公共数据处理人员岗位的基础上,还应设置如下数据处理工作岗位:
(1)普查数据录入人员,若干。
在清查登记阶段,负责各类清查表集中录入与校核,根据需要负责普查表静态数据和台账表数据的集中录入与校核;在填表上报阶段,负责正式普查表数据的集中补录与校核,负责质量抽查数据的集中复录。
(2)空间数据采集人员,1-2人。
负责水利普查工作底图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县级以下水利普查区划工作示意图的绘制,负责各类普查对象空间数据采集与空间关系的建立。
3、省级及其以上数据处理人员岗位设置
省级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在5类公共数据处理人员岗位的基础上,还应设置如下数据处理工作岗位:
空间数据处理人员,1-2人。
负责空间数据的接收、审核、处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
原则上数据处理人员岗位应单独配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兼职配置,岗位和职数可根据本级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量需要确定和安排。
对于有相互监督的岗位,人员不得兼职。
四、基础资料收集与工作图册编制
(一)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清查登记工作开始之前,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关于尽快做好水利普查所需基础资料准备工作的通知》(国水普[2010]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基础资料收集和规范化整理工作。
1、收集整理水利部门已有业务成果资料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密切与水利部门各专业和各业务支撑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及时从水利统计、规划、计划、设计、勘测和水文监测等业务成果和工程、机构、人事等档案记录中收集整理普查所需基础资料。
2、收集整理水利普查所需部门基础资料
按照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时与统计、环保、国土、城建、测绘、气象、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普查所需部门基础资料的收集与处理。
(二)水利普查区划和流域分区
在正式启动普查对象清查工作之前,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组织做好水利普查区划、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等工作。
1、水利普查区划编制
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区划编制与使用工作规定》(国水普[2010]号)的要求,省级和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组织做好水利普查区划名称与代码的编制与上报工作。
2、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的核实
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名录及代码标准,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并在清查工作开始前,逐级下发至县级水利普查机构。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好本地区河湖水系名称的对照注释。
如对涉及本普查区域的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存在疑问,应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反映,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如经核实需要调整,应经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确认后,登录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修改相应字典内容。
(三)工作图册编制与分发
1、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正式启动普查对象清查工作之前,应预先编制各类普查对象的初始名录底册。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将收集整理的相关名录资料,逐级分发至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供编制初始名录底册参考。
原则上,逐一填表的普查对象,均应按在地原则,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已有资料和上级下发参考资料编制初始名录底册。
2、工作底图及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并逐级下发普查工作底图(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电子底图制作的技术规定,可增加新或更新相关图层,并分发至县级水利普查机构。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应参考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下发的工作底图和本单位收集整理的相关地图资料,结合水利普查区划名称及代码,绘制乡、村两级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内容应包括城镇和乡村居民点、乡村界线、道路交通、河湖水系、流域分界线等信息。
3、工作图册分发
在正式清查工作开始前,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不同水利普查对象分别在县、乡、村三级水利普查区实施的要求,将水利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和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分发给相应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并做好工作图册使用说明。
五、专用软件开发部署和环境准备
(一)专用软件开发与部署
按照统一开发,分级部署的原则,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软件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发,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统一要求做好系统部署。
1、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
该系统主要以网络方式部署于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主要用于清查登记阶段基层清查数据和普查数据的收集与处理,包括:
普查对象清查数据的处理、上报与汇总;普查表静态数据数据的采集与预处理;普查表台账数据的采集与处理;普查表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的进度管理等。
在2010年基层清查登记工作正式开始前,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按照《关于尽快做好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部署准备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号)要求,以网络方式做好系统的集中部署,为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基层数据采集与处理提供平台。
对于涉及边境地区或因特网无法通达的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组织做好系统的单独部署,并将单独部署系统的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名单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2、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
该系统分别部署于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主要用于填表上报阶段正式普表数据的集中处理和上报以及普查成果的管理,主要功能包括:
名录管理、数据录入、数据归并、数据审核、复录检查、数据汇总、数据查询报表制作和数据管理等。
3、普查数据管理系统
该系统分别部署在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的内网环境,主要用于对清查数据和普查数据的处理、报送和成果管理,主要功能包括:
清查数据的接收、处理与名录库建设;普查数据的接收、处理与数据库建设;普查数据的查询统计、报表制作和成果管理等。
4、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该系统主要用于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完成水利普查空间数据的采集、处理、上报与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
在2011年4月底之前,要在县级和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分散部署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版)。
在2011年6月底之前,要在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部署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处理版)。
(二)数据处理环境建设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区域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实际,做好数据处理环境准备与专用软件系统安装调试等工作。
1、网络环境准备
根据水利普查各阶段数据处理特点和专用软件部署要求,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分内、外网分别做好环境准备。
各省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应按照《关于尽快做好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部署准备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号)要求,在2011年2月底之前,完成外网建设与测试,组织各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做好网络接入等工作。
2、软硬件设备配置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采集量测设备和数据处理环境配置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76号)和《关于尽快做好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部署准备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号)的相关要求,做好数据处理软硬件设备配置工作。
设备配置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服务器、存储、安全防护措施等资源,并根据需要补充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六、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一)县级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1、清查表回收与整理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清查工作进度安排,回收县、乡、村三级普查区分别填报的各类清查表,并对清查表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分专业、分对象、分普查区进行资料的归类整理、装订成册,做好清查数据录入前各项工作安排。
2、清查表数据录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对回收的清查表,利用统一部署的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成清查表数据的集中录入。
清查表数据应按普查对象和普查区分类有序录入。
在录入过程中,要做好纸质清查表的领取、使用、归还等登记和保管工作,要分册做好录入标记工作,包括录入人员和日期等信息。
要组织做好数据录入的完整性检查,并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做好数据录入质量的检查与处置工作。
3、普查对象的关联确认
在各类普查对象的清查表数据分别录入并统一编码后,由数据处理业务人员,根据清查表中填写的对象关联关系,补录关联对象之间的名称和编码。
4、清查数据审核
在清查表完整录入后,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组织相关人员对清查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编列错误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处置。
5、清查数据质量抽查
在清查数据审核完毕后,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抽查办法》,组织相关人员对每个乡级普查区的清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复核,撰写清查数据质量抽查报告。
对抽查复核结果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应重新开展清查工作。
6、清查数据上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成清查成果资料的上报准备。
在按照普查工作进度要求,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成清查数据上报同时,应做好清查数据汇总及说明材料的正式上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上级水利普查机构质询。
(二)地级及以上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1、清查数据的接收
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接收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成果,做好验收和登记工作。
2、清查数据的审核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组织对所辖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清查数据的审核与处置工作。
3、清查对象归并
对于跨水利普查区划的水利普查对象,由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利用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在对各单位上报数据合并的基础上,进行水利普查对象归并处理。
4、清查数据上报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汇总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清查数据成果。
5、名录库建设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上级审核确认的清查数据成果,建立水利普查对象名录库。
七、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一)县级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1、普查表样打印与发放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分对象打印水利普查表样,发放给县、乡、村三级普查区的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开展水利普查对象指标数据的收集工作。
2、普查表中静态数据的录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静态数据采集进度,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适时组织完成普查表的静态数据的分期分批录入。
在各类普查对象的静态数据采集、录入过程中,要进一步核实并确认普查表中关联对象的名称及编码。
3、取用水台账表数据录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及时督促县、乡、村三级普查区的普查员回收取用水台账表,并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在2012年1月底前完成台账表的录入。
4、普查对象名录增补和核减
在2012年1月份,根据2011年12月31日普查时点之前的情况,组织做好水利普查对象增减变化的核实确认,对清查时形成的水利普查对象名录进行增补和核减。
5、普查数据的反馈确认与补填
在正式填表上报阶段,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按照普查区、普查对象,打印输出带有静态数据和取用水指标数据的普查底表,并与统一印制的正式普查表一起,由县、乡、村三级普查区的普查员反馈给填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核实确认普查数据,填报正式普查表,补填无台账的动态数据,并签字盖章上报。
6、正式普查表回收与审验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回收由填表单位签字盖章后的正式普查表,并组织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对普查表填报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验,分专业、对象和普查区对正式普查表进行归类整理和统一管理。
7、普查数据核对与补录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利用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组织完成普查数据的集中修订与补录。
普查数据质量监督员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要求,对普查数据的录入质量进行复录检查,并保证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中数据与纸质报表数据的一致。
8、数据审核和订正
在完成各类对象普查数据录入后,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的要求,组织业务人员和专家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编列错误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处置。
所有对数据的订正,必须有记录和签字。
9、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组织完成每个乡级普查区的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复核工作。
抽查复核结果要利用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进行复录和比对分析,在此基础上,撰写质量抽查报告。
对抽查复核结果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乡级普查区,应重新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10、普查数据上报与重报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的上报准备,并按照统一的进度安排,通过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将普查成果上报上级水利普查机构。
在普查数据成果上报后,及时接受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质询和验收,提交相应的补充资料和解释说明资料。
如未通过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审核验收的,应根据其验收意见,并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修订和重报工作。
(二)地级及以上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1、普查数据录入
在清查登记阶段,地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协调直属直管普查对象配合县级水利普查机构,通过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完成跨区普查数据的录入工作。
2、普查数据的预审
在清查登记阶段,省、地级水利普查机构通过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分级对所辖范围内普查数据进行预审,并监控基层数据采集与处理情况。
3、普查数据接收
在填表上报阶段,接收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数据,并按照检查上报数据是否符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做好相关资料交接、审验。
上报要求,将符合上报要求的数据接收加载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并对已加载地区的数据作好记录,做到全地区数据的不缺不漏、完整无误。
对于不符合上报要求的数据,应退回重报;对符合上报要求的,完成数据装载。
4、普查数据审核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要求,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下级水利普查机构进行处理和说明。
5、普查数据验收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审核结果,对上报数据进行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应限期重报。
验收通过的,应将其装载入库。
6、普查对象的归并确认
在完成上报数据装载入库后,应对跨区水利普查对象进行归并确认。
7、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要求,分级组织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并进行复录比对分析,撰写数据质量抽查报告。
8、汇总平衡分析和误差修正
按照普查数据汇总分析的有关技术规定,对全部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在此基础上开展平衡分析和成果协调。
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数据质量抽查评估结果,对汇总数据进行误差修正,形成发布成果。
9、普查数据上报
省地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及时完成普查数据成果和签字盖章的汇总表等相关资料的正式上报。
其中,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将普查数据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的同时,应按流域分区将相关普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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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 全国 水利 普查 数据处理 工作 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