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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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项目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2.1安全播出2
2.2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2
2.3广播电视制播工艺2
2.4室内环境3
2.5供配电3
2.6给排水4
2.7消防4
2.8灾备与应急播出5
3场地与建筑6
3.1选址6
3.2规模与布局6
3.3抗震设防分类6
4制播工艺技术用房8
5采集汇聚11
6内容生产12
6.1演播室12
6.2录音棚/录音室/配音室14
6.3编辑工作室14
7内容播发15
8内容审查与自台监测16
9技术资源支撑17
起草说明18
1总则21
2基本规定23
2.1安全播出23
2.2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23
2.3广播电视制播工艺23
2.4室内环境23
2.5供配电24
2.6给排水24
2.7消防25
2.8灾备与应急播出25
3场地与建筑26
3.1选址26
3.2规模与布局26
3.3抗震设防分类26
4制播工艺技术用房28
5采集汇聚32
6内容生产33
6.1演播室33
6.2录音棚/录音室/配音室34
6.3编辑工作室34
7内容播发35
8内容审查与自台监测36
9技术资源支撑37
1总则
1.0.1为规范广播电视台(含融媒体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设质量,功能齐备,性能优良,系统运行稳定,满足适用、经济、安全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守本规范。
1.0.3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
1.0.4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包括广播电视制播系统和相应工艺技术用房构成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
其中,广播电视制播系统应符合媒体融合的总体要求;建筑物空间容量适度、功能分区清晰。
1.0.5本规范是广播电视制播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采用的技术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经合规性判定,方可采用。
1.0.6广播电视制播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基本规定
2.1安全播出
2.1.1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1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定向覆盖节目)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省级以上广播电台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的广播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ZB土建设计室求;
2播出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v加shejiyuan8构的播出系统、总控系统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其他系统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3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广播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广播电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4地市、县级广播电视台及其他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地市、县级广播中心及其他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2.2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
2.2.1根据等级保护相关管理文件,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五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各级广播电视台相关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如下:
1国家级广播电视台与直播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为四级;
2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与直播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
3各级广播电视台其他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为二级。
2.3广播电视制播工艺
2.3.1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满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单位节目制作和播出要求。
2.3.2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在建设初期立项报告阶段进行整体工艺方案规划,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对整体工艺方案展开论述,在设计阶段进行工艺专项设计和验收。
2.3.3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工艺技术用房的设置应满足节目制播的要求。
2.3.4工艺技术用房的荷载应满足工艺要求。
2.3.5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预留有独立的水平、垂直布线通道,每个建筑功能区均应设置独立的工艺竖井。
2.3.6各技术用房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于有电磁环境要求的用房,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2.3.7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设置独立的工艺接地系统。
2.4室内环境
2.4.1有人值守技术用房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6℃。
2.4.2有人值守技术用房空调温度不应高于28℃,且相对湿度不应高于70%。
2.4.3媒体介质库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媒体介质库室内温度应控制在18℃~23℃之间,室内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0%~55%之间;
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的媒体介质库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0℃~25℃之间,室内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75%之间。
2.4.4演播室机房、总控播出机房室内温度应控制在18℃~24℃之间。
2.4.5数据机房冷通道或机柜进风区域的温度应控制在18℃~27℃之间,露点温度应控制5.5℃~15℃之间,相对湿度不大于60%。
2.5供配电
2.5.1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只有一路外电时,应配置自备电源。
2.5.2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至少两个独立低压供电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核心网络系统、直播室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2.5.3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5.4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核心网络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2.5.5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5.6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应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核心网络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2.5.7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2.5.8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柴油发电机组的性能等级不应低于G3级。
2.5.9工艺设备与照明、动力设备应由不同的回路配电。
2.6给排水
2.6.1数据机房、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总控室、播出控制室、导播室等房间内,不应有与房间内设备无关的给水排水管道穿过,相关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且不应布置在电子设备的上方。
进入上述房间的给水管应加装阀门。
2.7消防
2.7.1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建筑高度、服务范围、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分为A类和B类,并应符合表2.7.1的规定。
A类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用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B类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表2.7.1广播电视制作用房分类
名称
A类
B类
广播电视制播用房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制播用房、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广播电视制播用房
除A类外的广播电视制播用房
2.7.2建筑体积大于5000m3的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7.3除不能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高层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
2.7.4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属于A类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其他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8灾备与应急播出
2.8.1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一级,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3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应配置灾备系统。
3场地与建筑
3.1选址
3.1.1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满足广播电视技术要求。
选址应避开微波传输通道、地下轨道交通、地震断裂带及水文地质条件恶劣的地区;应远离具有高强度工业电磁干扰源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设施。
3.1.2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当前的资源、经济水平等条件,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3.1.3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场地应具备完善的市政配套设施。
3.2规模与布局
3.2.1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设规模应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近期与远期协调一致的原则,遵循制播工艺的建设思路,通过可行性研究及建筑策划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3.2.2广播电视制播工程总平面布局应合理规划人员活动及车辆集散场地,并满足大型制播设备运输要求,应有效组织制播人员、观众、演职人员、布景道具、转播车辆以及其他物流货物,处理好人流和车流的关系,减少两者相互干扰,避免交叉。
3.2.3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场地内部交通应有效衔接外部城市道路系统。
3.2.4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与其他工程合并建设,应确保广电制播业务区域使用功能的相对独立性与完整性。
3.2.5制播用房位于地下室的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采取防雨水倒灌措施。
3.3抗震设防分类
3.3.1根据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广播电视制播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3.3.2国家级、省级、省会城市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主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国家计划单列市、市区人口在一百万以上城市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主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同省会城市;地、市级及其以下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主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标准设防类。
3.3.3与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直接相关的配套建筑(如:
供电、供水等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与其使用功能非直接相关的单独配套建筑(如:
生活设施的建筑、场区基本建设等)应划分为标准设防类。
4制播工艺技术用房
4.0.1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包括采集汇聚、内容生产、内容播发、内容审查与自台监测、技术资源支撑等内容。
4.0.2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按照工艺制播流程和内容生产模式配置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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