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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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工作,保证
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
配套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初审、复审。
初审,指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
复审,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
行形式复核以及对初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省级工作机构从事登记审查工作的人员,应
取得《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证书》,审查人员应
按照科学规范、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并
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省级工作机构在申请产品受理前,
先行组织地县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产品进行资源调
查和可行性论证,对品质特色不突出、竞争优势不明显、
登记保护价值不大的产品建议暂缓申报。
第二章审查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产品登记范围审查
审查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审查重点:
申请登记产品应当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并属农
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目录所涵盖的产品。
登记保护目录
见附件,没有纳入登记保护目录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产品名称审查
审查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
审查重点:
1.名称结构审查。
产品名称应由地理区域名称和产品
通用名称组成。
地理区域名称可为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区域名称和
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
地理区域名称可为历史地名。
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包括具有指向性的桥名、井名、
林园名等,如涝河桥羊肉中的“涝河桥”。
产品通用名称包括
两类:
一是分类性名称。
如庆阳苹果;二是特征性名称。
分类性名称中可以含有产品形状、颜色、风味、生长周期、
生长环境等方面的修饰语。
2.名称客观性审查。
产品名称应当是历史沿袭和传承
的已实际使用名称,不应人为进行调整、人为臆造、人为
添加前缀或后缀。
审查时应尊重名称历史沿袭原则,结合
人文历史、市场认知和产品包装图片进行审查。
3.名称地域范围审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际生产地域
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大地名小范围,也可以是小地
名大范围。
第七条登记申请人资质审查
审查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
评定规范》
审查重点:
1.登记申请人应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不能为政府、
企业和个人。
审查法人证书判断登记申请人资质。
考虑到
登记申请人与标志使用人是分离关系,登记申请人和标志
使用人为同一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再作为登记申请
人,可授权其作为标志使用人。
2.结合现场检查,审查登记申请人是否在申请产品的
生产经营领域具有影响力和组织能力,是否被所在地域范
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普遍认可,登记申请人应提供拟授
权标志使用人名录及支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联合声明,
审查时应对集体动议文件进行审查。
3.登记申请人资格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
民政府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办理。
登记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应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
政府内设
部门出具文件无效,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登记申请人的除
外。
跨县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由上
一级人民政府出具登记申请人资质批复文件。
4.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制特殊性,兵团团场可以作
为申请人。
5.登记申请人资质批复文件应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八条地域范围审查
审查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生产地域分
布图绘制规范》
审查重点:
1.地域范围确定文件应为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登
记申请人出具的批复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地域经纬度范
围、所辖具体乡镇名称、产品规模和产量等必要信息,并
附地域分布图。
2.地域分布图应以最新版行政区划图为蓝本,准确标
示出申请登记产品的地域范围和边界线。
地域分布图包含
的所辖乡或村,应与地域范围批复文件确定的乡或村完全
一致。
地域分布图边界线应采用加宽线条进行标示。
地域
范围应在地域分布图上加注文字说明。
3.地域范围应依据历史及种植实际进行勘界,地域范
围可以集中连片,也可点状分布。
地域范围勘定后,不能
随意扩大。
4.初级加工品应划定原料基地的地域范围。
5.跨县域的地理标志,应整区域联合申报。
除非产品
已经形成特定品牌,已被消费认知的,可以独立申报,但
应提供佐证材料。
地域范围应由具有跨域管辖权限的上一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申请人亦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
府授权。
地理区域属于跨省份的山脉、河流、湖泊等农产
品地理标志,建议由具有相关资源管辖权限的专门机构划
定地域范围和授权登记申请人。
6.地域范围批复文件应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九条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审查
审查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审查重点:
1.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应严格按照新版《编写指南》要
求编写,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不宜过长,关键要充分体现产
品、产地、生产方式独特性的核心特征。
技术规范版本、
格式、字体、字号、行间距等应当符合《编写指南》要求,
采用标准书面用语,品质参数指标使用国际通行计数方式
和单位。
2.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的独特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
产方式描述应重点体现与产品独特品质形成有关联的因素。
3.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的产品品质外在感官特征描述
应当客观真实。
内在品质应当重点描述产品品质特色指标,
避免罗列非特色指标。
品质特色指标应是一个范围值,而
不是固定值。
所列品质特色指标全部为必检项目,在检测
报告中需进行验证检测。
品质限值应通过对划定的地域范
围合理布设抽样点,多点检测确定品质限值,不能仅通过
一点一次检测就直接赋值。
4.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标志使用部分应写上标志使用
人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
和产品名称组合型式字样,产品名称为申请名称。
第十条品质鉴定报告审查
审查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规范》、《农产品地理
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
审查重点:
1.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
品质鉴
定报告的提交,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当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不显著的,
可只提交鉴评报告;二是当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著,而
内在品质指标显著的,可只提交检测报告;三是当产品外
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著的,可同时提交鉴评报
告和检测报告。
为保证对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食用
农产品应同时提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
2.品质鉴定报告应使用规定格式,报告出具时间不得
早于申请产品上市季节。
3.鉴评报告应由省级工作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
鉴评组进行鉴评,品质鉴评组一般由 5~7 名专业领域技术
专家组成,省级工作机构内部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品质鉴评组成员应在备注栏进行签字,鉴评意见由组长签
字。
鉴评报告封面须加盖公章。
4.检测报告应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所列内在品质特
色指标进行检测。
样品应由检测机构抽样,或由省级工作
机构代为抽样,不能由申请人自行送样,申请材料中应附
产品抽样单。
5.检测机构应为部中心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没有获
得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如确因委托
的检测机构对某些特色指标不能检测,省级工作机构应向
部中心申请其它检测机构代检,部中心批复同意后,方可
实施。
省级工作机构请示件和部中心批复件应作为申请材
料的证明文件。
6.品质鉴定报告应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十一条产品实物样品或样品图片审查
审查重点:
1.可提供能够完整感知其独特品质特征的最小量评审
产品实物样品。
2.样品图片应含种植初级产品、制成品图片及产品包
装图片,样品图片应为彩色照片。
3.产品名称应在产品包装上已实际使用,产品包装图
片上的产品名称应与申请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审查
审查重点:
1.人文历史佐证材料审查。
人文历史表现形式:
产品
生产历史;县志、市志等历史文献记载;诗词歌赋、传记、
传说、轶事、典故等记载;民间流传的该类产品民风、民
俗、歌谣、工艺文化;饮食.烹饪等;名人的评价与文献;
荣获省级以上历次名牌产品获奖情况;媒体宣传、报导、
图片;…。
人文历史证明材料可为多种表现形式,但所列
表现形式的前两项必须提供。
人文历史文字描述应有对应
的佐证材料。
2.人文历史年限确认审查。
结合我国国情,原则上,
人文历史年限应为 20 年以上。
人文历史年限应提供充分的
证据或证明,并应在证据或证明中做出明显标记。
没有人
文历史年限记载的,应书面提供产品具备人文历史传承和
需要登记保护的充分理由和证明。
相关理由和证明应经专
家集体评审确认。
3.登记申请规定的其它佐证文件。
如非委托机构代检
的请示件和批复件、申请人应提供拟授权的标志使用人名
录及标志使用人支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联合声明等准则
规定的有关佐证文件。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报告审查
审查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
审查重点:
1.现场核查工作由省级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不得由地
县工作机构代为实施。
2.现场核查组一般由 3~5 位组成。
核查组应至少有
1 名省级工作机构核查员参加。
地县级工作机构核查员不作
为现场核查组成员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结论表中
组长和其他核查组成员均应进行签字,非核查组人员不需
签字。
3.现场核查报告后应附核查员注册证书复印件,技术
专家除外。
第十四条登记审查报告审查
1.地县级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意见表中增设地县级工作
机构核查员签字,核查员应在审核确认意见后签字,然后
再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意见表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现
场核查意见栏签字人员应为省级工作机构核查员。
综合评
定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3.审查意见应当详细具体,不能空白或仅写“同意”、
“情况属实”等简单意见,不能缺日期。
4.登记审查报告应附省级工作机构核查员注册证书复
印件。
没有配备注册核查员的地区,应附核查员注册资格
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说明。
第十五条特别规定审查
产品名称与商标冲突性审查。
审查申请产品名称是
否与已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有冲突,
如果申请产品名称已被在先注册为普通商标,登记申请人
应提供普通商标注册人同意转让或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如果申请产品名称已在先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
请人应与商标注册人为同一主体。
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的,一经发现,登记证书将予以撤销或注销。
申请产品与附属产品一体化申报审查。
部分产品申
请时,往往提出附属产品也一并登记保护,如鹿茸、麝香、
羊皮等。
部中心不鼓励申请产品与附属产品一体化申报,
因申请产品与附属产品名称差异较大,并且名称项下的标
的物不同,建议分别申报。
如确能一体化申报的,应分别
描述申请产品和附属产品的品质特色,分别检测内在品质。
野生产品审查。
凡是与国家现行野生动植物保护有
关法律相悖的野生产品不予受理,经人工驯化或人工繁殖
的野生产品除外。
准予登记的野生产品应具有固定地域范
围指向、品质特色突出和一定人文历史。
野生产品不同于
人工种植产品,应对野生产品安全性进行整区域调查和评
估,并提交相应产品质量安全调查评估报告。
现场核查时,
还应对产品安全性进行重点检查。
申请产品安全性审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安全性实行
后置性控制,即产品安全性是标志使用授权的准入条件,
标志使用授权环节,标志使用人应提供产品质量全项检测
报告,获得“三品”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可提供
认证证书,产品可不必重复检测。
登记环节重点审查质量
控制技术规范中是否对产品安全性做出相应规定(提出适用
的质量安全标准)。
申请材料装订审查。
申请材料需装订成册,建议采
用单页可替换方式装订,方便材料补充。
封面注明产品名
称、申请人全称、省级工作机构等信息。
编排目录及页码,
相关材料按照如下顺序排列:
◆封面
◆目录
◆登记申请书
◆登记申请人资质批复文件及法人证书
◆地域范围批复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产品抽样单
◆产品图片
◆人文历史佐证资料
◆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现场核查报告
◆登记审查报告
第三章审查分工与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照申请条件和审查准则,严格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部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
式复核;登记评审委员会专家负责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
专家评审要求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省级工作机构审查重点:
符合性审查。
审查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规范,产品是
否为地方特色农产品、登记申请人资质和能力是否符合要
求、地域范围划定是否符合实际等。
完整性审查。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无漏项
等。
真实性审查。
省级工作机构派出的现场检查组进行
现场核查时,应对登记申请人资质及基本情况、产地自然
生态环境条件、地域范围及分布情况、产业发展等情况进
行现场检查确认。
规范性审查。
审查相关文件、报告中相关签字、盖
章、日期是否齐全,所有批文、报告是否为原件等。
有效性审查。
审查检测机构和核查员是否具备相应
资质等。
一致性审查。
整个申请材料中的登记申请人、产品
名称前后是否保持一致等。
特别规定审查。
对本准则特别规定的内容进行附加
审查。
第十八条
部中心对初审内容进行复核性审查,确保上会产品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同时对省级工作机构审查质量进行考
核评价,申请材料出现明显错误、错误较多以及初审明显
不尽责的,部中心将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退回,对省级工
作机构审查质量记录 1 次不良记录,并暂停该地区、该行
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待省级工作机构对初审质量整改合格
后,方重新受理。
第十九条部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严格实行记录式审
查,加强内部审查质量控制,初审和复审均应填写《农产
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意见表》。
第二十条
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部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书面
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限时补充、限时报送,在规定时限
内未补充或未整改的,申请将被驳回。
对于参加 3 次专家
评审会暂缓产品,将予以驳回。
第二十一条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部中心可与省
级工作机构开展联合审查,加强审查交流,提升审查质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工作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据
本规范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审查细则和相关审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
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在此日期前部中心已受理的
申请材料,按原方式进行评审。
附件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目录
一、种植业产品
蔬菜
1.未经加工的新鲜蔬菜。
2.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
菜。
3.将蔬菜的根、茎、叶、花、果、种子通过干制加工
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
冬菜、梅干菜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的蔬菜。
5.各种经排气密封的蔬菜罐头除外。
果品
1.未经加工的新鲜水果。
2.对新鲜水果进行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
鲜、干燥、炒制等工序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
(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4.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除
外。
粮食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以及豆类、
薯类等原粮作物。
2.对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等加工处
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级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
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等。
3.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和各种熟食
制品除外。
食用菌
1.未经加工的鲜货和干货。
2.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油料
1.各种油料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等初级产品,
如花生、葵花籽、芝麻籽等。
2.对花生、大豆、菜籽、葵花籽、芝麻、胡麻籽、茶
籽、等油料作物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等工序加工
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产品,如花生油、豆油、葵花油、
菜籽油、棉籽油等。
3.精炼植物油除外。
糖料
1.糖料植物的初级产品,如甘蔗、甜菜等。
2.对糖料植物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制
成的初级加工品。
茶叶
1.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经吹干、揉拌、
发酵、烘干等工序处理,制成的茶叶。
2.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除外。
香料
碾磨或未经碾磨用于调味的园艺植物产品,如胡椒
粉、花椒粉、八角、桂皮等。
药材
1.用作原药的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
果实等。
2.通过对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
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
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及中药饮片。
3.中成药除外。
花卉
1.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草本花卉。
2.可食用花卉或饮品,如百合、菊花等。
3.木本花卉除外。
烟草
经过简单加工制成的烟叶产品,包含晒烟叶、晾烟
叶和烤烟叶。
棉麻蚕桑
1.未经加工处理的皮棉、棉短绒、籽棉。
2.未经加工处理的生麻、宁麻。
热带作物
1.未经加工处理的热带作物产品。
2.对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
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
如生熟咖啡豆、木瓜淀粉等。
(十四)其它植物
除上述列举的产品之外的其它各类植物及其初级加
工品。
如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二、畜牧业产品
肉类产品
1.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活
畜禽,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对各类畜禽类动物进行宰杀,经去头、去蹄、去皮、
去内脏、分割、冷藏或冷冻等工序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
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等。
3.各类畜禽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
肉等。
4.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除外。
蛋类产品
1.各种禽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
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制成的松花蛋、腌蛋等。
4.各种蛋类的罐头除外。
奶制品
1.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工序加工
生产的鲜奶。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
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等。
3.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
除外。
蜂类产品
1.未经加工制成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工序加工处
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3.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除外。
其它畜牧产品
上述列举之外的其它畜牧产品。
主要包括:
1.畜禽类动物附属产生的产品,如:
蚕茧、燕窝、鹿
茸、牛黄、麝香等。
2.畜禽类动物的皮、毛或羽毛,如牛皮、猪皮、羊皮
等。
3.活虫、两栖动物,如蟹子、牛蛙等。
三、渔业产品
养殖和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
体类、腔肠类、两栖类等淡水、海水、滩涂养殖的各类动
植物及其初级加工品。
水产动物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
等水产动物。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
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
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级加工品。
3.熟制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罐头除外。
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
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
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
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
和包装的产品。
3.罐装(包括软罐)产品除外。
水产初级加工品
对养殖或捕捞的动植物产品进行冷冻、腌制和自然
干制品。
1.对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
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工序
加工处理,制成的初级制品。
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
鳞胶、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2.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
滴剂等制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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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 地理 标志 登记 审查 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