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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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修订版
附件1
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盒注册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6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盒是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碱性磷酸酶活性进行体外定量测定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碱性磷酸酶活性的测定方法目前主要有连续监测法和比色法两类:
1.连续监测法(磷酸对硝基苯酚底物法)
碱性磷酸酶催化水解磷酸对硝基苯酚(4-NPP),生成对硝基苯酚(4-NP),在特定波长处监测吸光度变化速率,可计算碱性磷酸酶活性。
2.比色法(磷酸苯二钠底物法)
碱性磷酸酶催化水解磷酸苯二钠,生成游离酚,酚与4-氨基安替比林结合,经铁氰化钾氧化生成红色的醌衍生物,在特定波长处监测吸光度值,可计算碱性磷酸酶活性。
从方法学考虑,本文主要指以碱性磷酸酶水解底物引起特定产物的吸光度的改变对碱性磷酸酶活性进行定量测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包括干化学和酶联免疫检测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碱性磷酸酶检测试剂属于酶类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相关描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预期用途:
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2.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校准品、质控品的制备方法以及校准品溯源和质控品定值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应提供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
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
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确定的方法及研究资料;校准品应提供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包括定值试验资料和溯源性文件等;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定值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应包含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和关键控制点、确定反应温度、时间、缓冲体系比较等条件的研究资料、确定样本和试剂盒组分加样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质控方法的研究资料。
ALP缓冲液通常分为三类:
1.惰性型:
如碳酸盐缓冲液和巴比妥缓冲液;2.抑制型:
如甘氨酸缓冲液;3.激活型:
如AMP、Tris和DEA缓冲液。
激活型缓冲液,缓冲物质作为酶的一种底物(磷酸酰基的受体),参与磷酸酰基的移换反应,因此能促进酶促反应速率。
使用最适浓度和激活型缓冲液时,所测的ALP活性要比使用惰性型缓冲液(如碳酸盐缓冲液)时高2—6倍。
DEA的激活作用比AMP的激活作用更强,因此,用不同缓冲液测定ALP活性时,其参考值不同。
ALP活性与血清在反应液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数有关。
当血清体积分数从1/26降低到1/51时,测出的酶活性随之增高;但低于1/51时,酶活性没有进一步增加。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应至少包括具体的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
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所选用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准确度、精密度、线性范围、最低检测限、分析特异性(抗干扰能力)、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1.准确度
可采用相对偏差和方法学比对之一测定试剂盒的准确度,优先采用相对偏差的方法。
1.1相对偏差
使用申报试剂盒检测有证参考物质(CRM)计算相对偏差。
也可用由参考测量程序定制的参考区间上限和参考区间上限2至5倍浓度水平各一个人源样本(可适当添加被测物,以获得高浓度的样本),按照上述方法对试剂盒准确度进行测试。
1.2方法学比对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病人样品(至少40例样本),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
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相比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
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其中,样本浓度应在方法的线性范围内,并覆盖医学决定水平。
2.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建议包括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两个浓度都应在试剂盒的测量范围内且有一定的临床意义,通常选用该检测指标的临界值附近样本和异常高值样本。
3.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
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如需稀释后测定,应作相关研究,明确稀释液类型及最大可稀释倍数,研究过程应注意基质效应影响,必要时应提供基质效应研究有关的资料。
4.最低检测限
最低检测限的确定常使用同批号试剂对零浓度校准品(或样品稀释液)进行至少20次重复检测,平均值加2倍SD(≥95%置信区间)即试剂的最低检测限。
5.分析特异性
应明确已知干扰因素对测定结果的影响:
可采用回收实验对不同浓度的溶血(血红蛋白)、黄疸(胆红素)、脂血(甘油三酯)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价,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
待评价的碱性磷酸酶样本浓度至少应为高、中、低三个水平,选取线性范围内有临床代表性意义的浓度。
药物干扰的研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人选择是否进行或选择何种药物及其浓度进行。
6.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
校准品应提供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包括定值试验资料和溯源性文件等;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定值记录。
应参照GB/T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记录。
7.其他需注意问题
不同适用机型、不同包装规格,应分别提交分析性能评估报告;适用机型必须明确具体型号,不能写系列;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明确研究采用的样本来源、详细的试验资料、统计方法等,参考值范围可参考文献资料,但应当进行验证。
验证样本数量应不低于120例。
不同性别和年龄段,碱性磷酸酶参考范围差异较大,申请人应分别进行研究,验证样本例数应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研究结论应与产品说明书【参考区间】的相应描述保持一致。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
试剂的稳定性包括实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瓶(待机)稳定性等,申请人应至少提供3个生产批次的实时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研究目的、材料和方法、研究结论等,研究应涵盖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申请人应至少能提供稳定性末期的除装量和批间差外的评价资料。
试剂的稳定性研究应注意选取代表性包装规格进行研究(例如:
校准品稳定性应选取最易受影响的最小装量),实时稳定性研究的时间间隔应不大于3个月。
适用样本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性能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
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资料
临床试验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要求,同时研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临床研究资料有关的规定。
下面仅对临床试验中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待评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应选择至少两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工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
在整个实验中,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
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
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
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
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另外,待评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不超越参比试剂的样本类型。
临床试验方案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4.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
企业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
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80例。
如果待评试剂声称同时适用于多个样本类型,应完成一个样本类型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其余样本类型的研究可选100例样本,异常值样本不少于40例进行临床研究,其中不同浓度样本分布情况与总例数中分布情况应一致。
也可以分别对同时适用的多个样本类型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中试验样本量一般要求规定的200例进行试验,异常值参照上述规定。
涉及产品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临床试验采用变更后产品与变更前产品或者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对试验,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总样本数不少于100例,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40例。
样本应明确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血浆样本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
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
如无法避免使用贮存样品时,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
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待评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绝对偏倚/偏差及相对偏倚/偏差分析等。
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
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
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待评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
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①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②纳入/排除标准、不同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③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④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①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②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人群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③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④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等。
(3)统计学分析
①数据预处理、对异常值或离群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②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
y是待评试剂结果,x是参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通常要求R2≥0.95)。
(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形成风险管理报告。
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风险分析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
预期用途错误包括:
设计开始时未设定预期分析物、未作适用机型验证、未针对特定的样本类型验证。
性能特征失效包括:
精密度失效、准确度失效、非特异性、稳定性失效、测量范围失效、定性/定量失效、量值溯源失效、校准失效。
不正确的结果包括:
配方错误、采购的原料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性能、原材料储存条件不正确、使用了过期的原材料、反应体系不正确、试剂与包装材料不相容。
可能的使用错误包括:
生产者未按照生产流程操作,检验者未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标准操作,装配过程组份、标签、说明书等漏装或误装,成品储存或运输不当,客户未参照产品说明书设置参数或使用。
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包括:
有毒化学试剂的化学污染、样本的潜在生物污染、不可回收包装或塑料的环境污染。
(九)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主要包含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进口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应当包括英文版和中文版,英文版应当由申请人签章,中文版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章。
1.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1)GB/T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2)GB/T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3)YY/T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4)YY/T0638-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物中酶催化浓度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5)YY/T1234-2014《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盒(NPP底物-AMP缓冲液法)》
2.主要性能指标:
(1)外观:
应与申请人声称试剂外观一致。
这里可以包括试剂盒包装外观、试剂内包装外观、试剂的外观。
(2)装量(冻干品不适用):
试剂装量应不少于标示装量。
(3)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生理盐水作为空白加入工作试剂作为样品测试时,试剂空白吸光度应不大于企业规定的要求。
(4)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用生理盐水作为空白加入工作试剂作为样品测试时,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A/min(37℃,405nm,1cm)≤0.005。
(5)分析灵敏度
按照试剂说明书设置上机参数,用试剂盒测试(120±12)U/L的样本,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产生的吸光度改变,换算为120U/L的吸光度变化率(ΔA/min),应符合生产企业给定范围。
(6)线性范围
用达到线性范围上限活性的样品和达到线性范围下限活性的样品,混合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xi)。
分别测试试剂盒,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
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
按公式
(1)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
(1)
稀释浓度(xi)代入求出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相对偏差或绝对偏差。
线性范围应至少达到但不限于25U/L—750U/L(下限不得高于25U/L,上限不得低于750U/L)。
①相关系数(r)
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
(线性范围下限应不低于产品的最低检测限,不高于参考范围下限)
②[25,100]U/L范围内,线性绝对偏差应不超过±10U/L;[100,750]U/L范围内,线性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
(7)测量精密度
①批内重复性
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试剂盒测试(120±12)U/L的样本或质控样品,重复测试至少10次(n≥10),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
)和标准差(s)。
计算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5%。
②批内瓶间差(干粉或冻干试剂)
用(120±12)U/L的样本或质控样品测试同一批号的10个待检试剂盒,并计算1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
1)和标准差(s1)。
用(120±12)U/L的样本或质控样品对该批号的1个待检试剂盒重复测试10次,计算结果的均值(
2)和标准差(s2)。
按公式
(2)、(3)计算瓶间差的变异系数(CV)。
………………………………
(2)
………………………………(3)
当s1<s2时,令CV=0
每个浓度下试剂盒批内瓶间差均应不大于5%。
③批间差
用(120±12)U/L的样本或质控样品分别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盒,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
(i=1,2,3),按公式(4)、(5)计算相对极差(R)。
………………………………(4)
………………………………(5)
式中:
-
中的最大值;
-
中的最小值。
试剂盒批间差相对极差应不大于10%。
(8)准确度
①相对偏差:
试剂盒测试可用于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3次,测试结果记为(xi),按式(6)分别计算相对偏差(Bi),3次结果相对偏差均应不超过±10%,1次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连续测试20次,并分别按照式(6)计算相对偏差(Bi),当大于等于19次结果的相对偏差不超过±10%,视为符合要求。
………………………………(6)
式中:
xi—测试结果;
T—有证参考物质标示值,或各浓度人源样品定值。
也可用由参考测量程序定制的参考区间上线和参考区间上限2至5倍浓度水平各一个人源样本(可适当添加被测物,以获得高浓度的样本),按照上述方法对试剂盒准确度进行测试。
②比对试验:
用待测试剂盒与申请人选定分析系统(已在国内上市)分别检测不少于40个在检测范围内的人源样品,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2≥0.95,[25,100]U/L范围内,偏差应不超过±10U/L;(100,750]U/L范围内,偏差不超过±10%。
(9)稳定性
检测已到期试剂或取有效期内样品根据生产企业声称的热稳定性条件下放置,产品性能应符合试剂空白吸光度、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线性、测量精密度、准确度要求。
冻干品应同时进行复溶稳定性试验,复溶后放置到有效期末,产品性能应符合试剂空白吸光度、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线性、测量精密度、准确度要求。
(10)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性能指标(如产品中包含)
应至少包含外观、装量(干粉试剂可不做)、准确性、均一性、稳定性。
冻干型校准品和质控品还应检测批内瓶间差和复溶稳定性。
(十)注册检验报告
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碱性磷酸酶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如果申报试剂今后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则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提出相应检测要求。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验方法、对检验结果的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结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下面对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盒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1)根据《办法》中的命名原则,产品名称通常由被测物质的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三部分组成,方法或原理部分应能体现具体反应原理,建议参考分类目录或行业标准。
例如:
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盒(NPP底物-AMP缓冲液法)。
(2)英文名称应当正确、完整、直译,不宜只写缩写。
2.【包装规格】
包装规格应明确单、双或其他多试剂类型;如不同包装规格有与之特定对应的机型,则应同时明确适用机型。
如有货号,可增加货号信息。
如:
试剂1:
1×60mL,试剂2:
1×15mL日立7170生化分析仪
3.【预期用途】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3.1说明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检测血清、血浆和/或其他体液中碱性磷酸酶的活性;同时应明确与目的检测物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3.2碱性磷酸酶异常情况常见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医学解释。
如:
碱性磷酸酶主要用于阻塞性黄疸、肝胆疾病、骨组织疾病等的检查。
生理性增高:
儿童在生理性的骨骼发育期,碱性磷酸酶活力可比正常人高1—2倍;病理性升高:
(1)骨骼疾病如佝偻病、软骨病等;
(2)肝胆疾病如肝外胆道阻塞、肝硬化、毛细胆管性肝炎等;(3)其他疾病如甲状旁腺机能亢进。
病理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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