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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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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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章程
吉林财经大学章程
(第三稿)
序言
吉林财经大学是吉林省重点大学,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建设的学校。
学校起步于1946年7月东北银行总行创办的东北银行干部训练班,以后又经历了东北银行干部学校、东北银行专门学校、长春银行学校、吉林财贸学院、吉林省财贸学校等几个历史时期。
1978年3月恢复吉林财贸学院;1992年5月更名为长春税务学院;2010年3月更名为吉林财经大学。
学校曾先后隶属于东北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人民政府。
校址曾先后设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哈尔滨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
为了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保证学校奋斗目标的实现和科学、和谐、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吉林财经大学(本文以下简称学校),简称吉林财大;英文译名为JiLi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英文名称缩写JUFE。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第三条学校为国家举办,吉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管理、以吉林省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校的领导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吉林财经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弘扬真理,传承文化,创新知识,培育人才,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学校的校训是明德崇实。
第二章学校定位
第七条学校定位:
(一)发展目标定位:
在国际有影响、国内知名、省内地位显著、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
(二)学校类型定位:
教学研究型大学;
(三)办学层次定位:
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四)办学规模定位:
普通本科生11000人左右;硕士研究生2000人左右;外国留学生300人左右;
(五)人才培养定位:
培养思想充实、为人诚实、作风朴实、基础扎实、工作务实的专门人才及创新人才;
(六)学科发展定位:
以经济学科、管理学科为主体,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学科协调发展;
(七)服务面向定位:
立足吉林,面向全国;面向税务系统。
第三章学校功能
第八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以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形式为主,适当开展非全日制教育。
第十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实施教育。
依法确定和调整各类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和学分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业证书;依法颁发学位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保证教学质量的决策指挥、参谋咨询、执行运作、监督反馈等组织系统;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制定专业、课程建设标准和评估体系;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实行奖励制度。
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科学研究水平考核规则和评价机制,为教师和学生产出具有重大理论创新价值的研究成果,形成独具优势的学术流派搭建平台。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坚持百花齐放,鼓励科学创新。
坚决反对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服务社会、服务行业的发展方向,为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积极开展与其他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协作。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境)外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学校的国际化进程。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不断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观念;大力培育体现时代特征、大学特点、吉林财大特质的学校文化。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规定对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党委职责
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吉林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吉林财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常委会会议是其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
第十八条党委常委会会议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委出席方可召开;在讨论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出席方可召开;
(二)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中共党员校长主持;
(三)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常委参加,根据会议议题,非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者确定。
第十九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范围:
党委常委会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
具体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学校处级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三)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校级以上重大表彰;决定对中共党员的纪律处分;
(四)审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涉及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推荐校级后备干部、上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选;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和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七)国家、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重要交流、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修缮项目,土地、房屋等重要资产处置,其他重大项目;
(八)审定学校贷款规模、年度贷款计划,审定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单项100万元以上资金预算方案调整,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
(九)捐赠者未明确使用意向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捐赠;
(十)应当由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程序。
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如未有特殊说明以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吉林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根据需要设置职能部门、群众团体等机构,并合理地确定其权责界限、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学校党委根据需要,组建党的系统的专门组织机构,对本系统或学校党委委托的工作提供咨询、评价、建议,根据党委常委会议授权也可作出决策。
第二节行政职权
第二十三条校长职权。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校行政全面工作。
其职权是:
(一)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主持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要调整,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授权;
(四)拟定学校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学校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技术职务晋升、奖励或者处罚等方案;制定学校对学生奖励或者处罚方案
(五)主持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年度经费决算;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董事会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领导研究、处理学校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学校领导、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者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中重要的具有倾向性的事项。
主要包括:
(一)审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定学校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技术职务晋升等方案;审定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奖励或者处罚;
(三)审议学校行政机构、校级学术机构设置;审定学校科级机构设置,学校科级干部的任免;审议学校人员编制方案;校级各专门组织机构的组建及授权;
(四)审定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审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五)审定学校与国内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的交流、合资、合作方面的事项;
(六)审定学校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要调整,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授权;
(七)审议国家、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审定校级重点建设项目;审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修缮项目;审议土地、房屋等重要资产处置计划;
(八)拟定学校贷款规模、年度贷款计划;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初审年度经费决算;审定50-100万元资金预算方案调整,拟定100万元以上资金预算方案调整;审定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30-50万元资金使用方案,拟定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方案;
(九)捐赠者未明确使用意向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大捐赠使用方案的拟定,捐赠者未明确使用意向的30-100万元人民币捐赠使用方案的审定。
(十)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程序:
(一)分管校领导或其所指定的人汇报所提交的议题;
(二)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三)校长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教学辅助、科学研究、行政职能、学校直属、事业附属等机构,根据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其权责界限、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各类专门组织机构,对相关工作提供咨询、评价、建议,根据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授权也可作出决策。
第三节学术权力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7人左右,由各学院、研究所民主选举产生。
委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为人正派、处事公道,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当选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三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事项和重要举措;
(二)评定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评价、评定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评定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学术奖项;
(四)评定学校设立的和学校申报的团队、个人学术荣誉;
(五)评定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六)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要学术事宜;
(七)审定学校有关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建议;
(八)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校申报的团队和个人学术荣誉、科研成果奖励等工作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裁定;
(九)维护学术尊严,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方面的正当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校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也可根据校长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联名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二)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时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以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三)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四)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要求有关人员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五)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组成专门的评委会或鉴定小组,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和授予,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5人左右,委员由各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委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高、坚持原则、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人,分别由分管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三十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申请授予硕士学位人员;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核并批准学士学位授予人员;
(四)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定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学位授权点建设规划和评估标准;
(八)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其他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必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实行表决制,如未有特殊说明以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议事和决策机构。
第四十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5人左右,委员由各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委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高、治学严谨、工作认真,熟悉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2名,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等担任。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的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的政策和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
(二)审议、指导各学科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结构和实验室建设;
(三)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四)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标准,领导教学评估工作,负责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
(五)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工作考核要求和教学经费使用方案;
(六)评定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
第四十三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如未有特殊说明以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等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如未有特殊说明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十九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职责:
(一)带领广大学生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校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业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同学切身利益的学校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五十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工作方针、工作规划;
(三)制定、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校学生会委员;
(五)审议学校有关学生利益的事项,通过提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学校学生会为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落实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代表全校学生参加校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对学校重大决策进行咨询、评议机构。
第五十三条学校校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35人左右,由各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推荐,学校党委常委审定。
委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低于三分之二。
学校校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学校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2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担任。
学校校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学校校务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审议学校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举措;
(四)审议学校章程;
(五)审议学校党委或校长委托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学校校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学校校务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也可根据校党委或校长要求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二)学校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充分发扬民主,各位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秘书处将委员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交给校党委或校长,为其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十七条学校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应章程设立各民主党派组织机构,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为各民主党派组织参与校务管理和建言献策广开渠道。
第五节学院职责
第五十八条学校设立学院。
学院作为教学活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独立设置的教学、科研单位,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院发展规划;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院各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负责本院各项基础教学条件建设;
(三)负责本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计划、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四)提出本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各类学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就业指导;
(五)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设置范围内,根据学校规定的聘(任)用权限和程序决定本院人员的聘用;
(七)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编制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制定本院经费管理办法,全面负责学校按指标下达的各类经费和本单位合法创收经费的使用;
(八)积极开展对外联络,努力拓展办学资源;
(九)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学院的决议、决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作出。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院长、党委(总支、支部)副书记参加。
根据需要也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者确定。
第六十一条学院根据学校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依据其章程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教职工
第六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任职制度:
(一)专任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三条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教职工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获得或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2.公平获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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