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授课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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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授课提纲
民法授课提纲(上)
第一单元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利益说
——主体说
——隶属说
——自有决策说
评价:
不是实证法的概念,但具有重大意义
3、民法是实体法
注意:
1、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2、民法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法理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理解关键:
平等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
受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自然人、法人
——有无第三民事主体?
内容——民事权利、义务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人身权利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等
四、民法基本原则
——强行法
——体现民法精神、是法官造法的依据
1、平等原则——主体地位平等
权利保护平等
2、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
调整对象——有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人、法人)
自治工具——法律行为
内容——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其意思安排其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这种安排不违反强行法、善良风俗,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体现——债法上的合同、单方行为
——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上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上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上的法律行为
——违反自愿法律行为的效果:
1)意思形成不自由的:
胁迫、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损害非国家利益)
或无效(损害国家利益)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重大误解的行为可撤销
3)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
4)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3、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内涵: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信。
-----作用:
法官造法、解释法律的依据
解释合同的标准
衡量权利义务的尺子。
---民法中的体现★★
留置权人的行使权利的限制(担保法85)---留置物可分时的合理留置义务。
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合同法119)------积极减少损害的义务。
婚姻无效原因补正后主张无效婚姻的禁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
4、过错责任——契约自由的行为边界
5、私权神圣——人格完善的基础、抵制非正当国家干预的工具
6、权利本位
第二单元、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一、民事权利
——权利的概念:
意思说、利益说、力量说
(一)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1.人身权利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
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身权利 名称权
亲属权:
父母对成年子女、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权利
身份权 配偶权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考点:
人身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方式限于侵权之诉。
人身权利不得转让、继承,剥夺
人身权利不受诉讼时效调整
人身权利主要是法定的,个别身份权例外
2、财产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
1)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财产权利2)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社员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
4)知识产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
●一般情况下受侵害时,只能主张物质损害
例外:
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受侵害时,例外可产生精神损害:
◆结婚录像带被毁;
◆尸体、尸骨;
◆唯一的负载重大感情的照片
●宠物不被司法实践认可
(二)、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权利间相互关系中的从属性分类
(1)成立上的从属性
(2)消灭上的从属性
(3)移转上的从属性
(三)、依义务人范围分类:
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
一人对所有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
对一个人或几个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四)、依权利的作用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支配权(人→物或身体的权利)
----支配客体(物、身体、生命等),无需请求即可享受利益的权利。
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2、请求权(人→人的权利):
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
2)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抗辩权---对请求权说“不”的权利
——不适用诉讼时效
1)一时性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67、68)
●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抗辩权
已过时效的债权----债务人抗辩权
注意:
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抗辩------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抗辩权------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但可以用抗辩权对抗它
4、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a成立某种法律关系-----追认权、同意权、遗赠的接受
形成权体系b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优先购买权、选择权、
c消灭某种法律关系------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遗赠的拒绝、婚姻解除权
考点:
●受除斥期间调整,不适用诉讼时效
●权利行使方式
明示方式(撤销权)和默示方式(遗赠的拒绝)
诉讼方式(离婚)和非诉讼方式(追认权)
●产生方式:
意定或法定
4.1具体形成权之一----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份额转让时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公司法72)
●承租人、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房屋租赁)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份额(物权法101)
◆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按份共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5、原权和救济权
注意:
民事权利的限制:
时效限制、除斥期间、其他限制——范围限制、权利禁止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
民事权利的实现:
正常情形下——义务人履行义务
非正常情形下——义务人不履行义务:
公力救济、私力救济
二、民事义务
------法定或约定的某种不利负担(作为、不作为)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原因的不同而分类
父母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21)
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婚姻法21)
配偶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20)
约定义务合同义务——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单方行为产生的义务——悬赏广告产生的债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以义务的内容(作为还是不作为)不同而分类
◆基本义务、附随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的分类
基本义务决定合同的性质、基本义务的违反可导致合同解除
例子:
房屋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附随义务为了实现基本义务而产生的义务
↓↓↓
前合同义务(保护、说明等)
↓↓↓
从义务(开证明、出具发票等)
↓↓↓
后合同义务(保密、允许张贴店堂迁移告示等)
三、民事责任
-----不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分类: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划分标准:
责任产生原因不同而划分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时的责任
●单独责任与多数人责任
——划分标准:
承担责任的人的数量不同而划分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多数人责任的划分)
——划分标准:
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债务人可否主张全部债权
按份责任不可对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连带责任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例子:
共同侵权的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例子:
保证人的责任;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法45);产品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内部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内由某一个人承担终局责任
连带责任对内一般均分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股东出资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特殊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重大国事、故意造成的损害
无限责任:
其他责任
第三单元民事主体
自然人
理解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的关系: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或组织=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得限制、剥夺、抛弃
——抽象性、平等性、自然性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主体地位的取得-----出生
1)、出生时间的确定及法律效果
2)、胎儿的保护
侵权法:
出生后的婴儿对受孕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有权主张赔偿责任。
继承法——为胎儿保留适当份额(继承法28)。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死亡: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
●婚姻消灭、
●继承开始
●债务问题:
人身债务与财产性债务处理上的差异
人身债务消灭
财产债务——从遗产中偿还
a、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期1年(民通23、民诉168)
b、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1年
2)宣告死亡的条件★(民通23、民诉168)
c、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权机关证明不可生还的可立即申请宣告死亡-----公告期3个月(民23、民诉168)
3)有资格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及申请顺序(民通意见25)
第一顺序:
配偶
第二顺序:
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四顺序:
其他亲属或利害关系人
顺序的意义:
●前一顺序的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不得申请死亡宣告
●同一顺序的人,有申请死亡宣告的,有不同意的,应当宣告死亡。
4)死亡日期:
判决宣告日(民通意见36)
5)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的处理
a、死亡宣告的判决——利害关系人及本人可申请撤销
◆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无顺序限制(民通意见25)
b、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者、其配偶均未再婚的,自行恢复(民通意见37)
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再婚后离婚、新配偶死亡的,不恢复
扩张:
被宣告死亡者再婚后新配偶死亡或又离婚的,不恢复。
c财产关系
●善意取得人(依继承法取得)的责任(民通意见40)
返还原物有原物、孳息的
和孳息(只有原物的,仅还原物)。
适当补偿原物被消费、转卖等
不用返还不可抗力导致物灭失的、被偷窃的。
●恶意取得人(依继承法取得)应返还:
返还原物、孳息原物、孳息存在的
全额赔偿原物毁灭、不存在的,(民通意见39)
恶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
●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原因取得的,不用返还(民通意见40)
善意第三人——非依继承法取得,主要指依据合同取得(买卖、互易、赠与)
d、子女被收养的----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撤销(民通意见38)
E、配偶的继承权:
●对宣告死亡日之前死者的财产,有继承权
●对宣告死亡日之后死者取得的财产,无继承权
例外:
配偶未再婚的,被宣告死亡者也未再婚,配偶可以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恢复继承权
6)宣告死亡的结果与被宣告人的行为相冲突时的处理规则
——以被宣告人的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36)
3、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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