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手册征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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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手册征集
城市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手册征集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阶段)地震灾害后的城市恢复重建工作分为保障性重建阶段和永久性重建阶段。
第2条
(定义)保障性重建是指严重地震灾害后,在灾区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为了给灾民提供吃、穿、住、工作、医疗、出行等最基本的生活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初步形成城市或居民点机能、开展社会经济活动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过渡性的灾后建设行为。
第3条
(作用)保障性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于为灾区群众创造最基本且不断完善的生活条件,促进各行各业逐步和有序的恢复社会经济功能;为下一步城市和农村居民点的永久性重建奠定基础;防止灾后人员的进一步伤亡,稳定民心,维护社会治安。
第4条
(年限)保障性重建设施的使用年限一般为3~5年。
第5条
(原则)保障性重建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主要包括:
1.
(组织)重建工作应在灾后重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
2.
(依据)遵循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
3.
(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障安全,节约高效。
4.
(选址)重建地点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敏感区,建设施工中应注重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同时避免触发次生灾害。
5.
(用地与规模)合理使用土地,注重与周边环境的统一组织与安排,合理确定单点安置区的规模,适当降低建筑密度。
6.
(规划布局)合理布局,兼顾近远,注重防灾
7.
(对外交通)重建地点应有便捷的对外交通联系通道,方便物资的运输与居民紧急疏散。
8.
(保障设施)保障水、电、气、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供给,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
9.
(历史保护)注重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重建地点应避开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遗迹、遗址等。
10.
(尊重民俗)尊重民族习俗,体现民众意愿。
第6条
(程序)灾区工厂的重建规划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受灾评估
2.
需求分析
3.
建设选址
4.
规划布局
5.
建筑设计
6.
建设实施
第7条
保障性重建设施主要包括: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城市基本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畅通便利的道路交通设施、安全可靠的物资供应仓储设施、能够从事简单生产的厂矿等。
第二章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
第1条
城市行政办公设施的灾后评估,应当按照地震对于建筑物的破坏状态,将现有行政办公建筑的受损情况分为五个等级:
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和毁坏。
表构件破坏等级
破坏等级
钢筋混凝土构件
砖墙
砖柱
屋面系统和楼板
Ⅰ
破坏处混凝土酥碎,钢筋严重弯曲,产生了较大变位或已折断
产生了多道裂缝,近于酥碎状态或已倒塌
已断裂,受压区砖块酥碎脱落或已倒塌
屋面板(或楼板)坠落或滑动,支撑系统弯曲失稳,屋架坠落或倾斜
Ⅱ
破坏处表层脱落,内层有明显裂缝,钢筋外露略有弯曲
墙体有多道显著裂缝或严重倾斜
断裂,受压区砖块酥碎
屋面板错动,屋架倾斜,支撑系统变形明显
Ⅲ
破坏处表层有明显裂缝,钢筋外露
墙体有明显裂缝
柱有水平通缝
屋面板松动,支撑系统有可见变形
Ⅳ
构建表层有可见裂缝,对承载能力和作用无影响
同左
同左
有可见裂缝或松动
表震害等级的宏观现象
震害等级
宏观现象
毁坏
大部分构件为Ⅰ级或Ⅱ级破坏,结构已濒于倒毁或已倒毁,已无修复可能,失去了结构设计时的预定功能
严重破坏
大部分构件为Ⅰ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Ⅱ级破坏,难以修复
中等破坏
部分构件为Ⅲ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Ⅱ级破坏现象,经修复仍可恢复原设计的功能
轻微破坏
部分构件为Ⅳ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Ⅲ级破坏现象
基本完好
各类构件均无损坏,或个别构件有Ⅳ级损坏现象
第2条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的重建选址。
1. 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
2. 应在居民点中心布置,方便日常指挥与调度;
3. 应在满足以上两条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基本完好的现有办公建筑,或在修复后利用灾害中轻微破坏的办公建筑;
4. 灾后重建指挥和简易城市行政办公楼必须独立选址。
5. 灾后重建指挥和简易城市行政办公楼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3条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包括市级、区县级、乡镇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市县各局;驻地军队指挥部等的办公地点。
功能包括办公室、会议室。
第4条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在重建初期选用千人指标,今后逐步过渡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中指标,建筑设计资料集中指标仅供参考。
1. 居住区规范中的千人指标:
建筑面积0.046-0.096m2/人,用地面积0.037-0.072m2/人
2.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中的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人均指标(㎡/人)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Ⅰ
Ⅱ
Ⅲ
0.8~1.3
0.8~1.3
0.8~1.2
0.8~1.1
0.8~1.1
附:
城市人口划分标准
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Ⅰ
Ⅱ
Ⅲ
人口(万人)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3. 建筑设计资料集中的人均指标:
办公室3.5m2/人,会议室1.8m2/人;使用面积/建筑面积≥60-65%;交通面积/建筑面积=15-25%。
第5条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的布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
2.建筑基地内应设停车场(库),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设置标准为机动车0.25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办公区域内不宜建造职工住宅,若用地毗邻,应予分隔和分设独立出入口。
4.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汽车库、自行车棚、设备机房(水、暖、空调和电气)等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
第三章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
第1条
灾后住宅总量评估与安置要求
应对灾后现存居住建筑进行评估,确定仍然可供居住或经过改造修葺后可供居住的建筑总量,计算可容纳的人口总量。
在此基础上根据灾民意愿和安置条件允许的情况,计算需要异地重建、原地重建和原址重建的简易住宅建筑总量,进行规划设计。
第2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规模
单个安置小区规模以容纳居住人口10000~15000人为宜。
小区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
小区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的选址
1.
选址应避开地震次生火灾、爆炸、水灾、毒气泄漏扩散、放射性污染、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避震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
避震疏散场所与周边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离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m。
2.
应注重对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避开文物古迹遗迹、遗址,未来将划定为地震纪念地的地区,避开生态敏感区和其他现行规划中划定为紫线、蓝线、黄线保护范围的区域。
3.
建议尽量选择未来的非城市建设用地、或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中的非建设部分,减少对未来城市永久性重建进程的干扰。
4.
应选择对外交通条件良好的区域,便于人员疏散和救助。
第3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功能
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其中应配置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餐饮、其他第三产业设施、储蓄所、邮电所、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变电室、路灯配电室、公共厕所。
生活必需品与药品储备库、消防设施、应急通信设施、与广播设施、临时发电与照明设备。
宜配置中西药店、书店、市场、托老所、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垃圾转运站、居民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燃料供应站、其他管理用房。
2.
小区内物资储备安排可按确保区内人员3天或更长时间的饮用水、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以及适量衣物、药品等。
小区物资仓库可与商业设施结合布置。
3.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
应设置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可结合小区内部活动场地设置,也可分开设置,服务半径宜为500m。
作为小区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m2。
且作为小区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用地不宜小于0.1hm2。
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防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4.
疏散通道:
应安排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通道。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m,小区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m。
设计避震疏散通道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通过仿真分析确定,简化计算时,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可按建筑高度的2/3计算,其他情况可按1/2~2/3计算。
5.
日常生活应采用尽可能安全的燃料和能源,对小区燃具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
6.
小区内应规划和设置引导性的标示牌,并绘制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和内部区划图。
第4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标准
1.
面积标准:
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安排居住单元,根据不同的条件推荐三种居住单元建设标准:
(1)高标准居住单元:
包括1间卧室,1个独立卫生间,1个厨房。
其中卧室使用面积12~16m2,独立卫生间使用面积2~3m2,厨房使用面积3~4m2。
有条件的地区,设计标准可适当提高。
(2)中标准居住单元:
包括1间卧室,1个独立卫生间,共用厨房。
其中卧室使用面积12~16m2,独立卫生间使用面积2~3m2。
共用厨房的户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2。
1个共用厨房的户数不应超过4户,单个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
(3)低标准居住单元:
原则上只安排1间卧室,共用卫生间、浴室、厨房。
其中卧室使用面积12~16m2。
共用卫生间按照男厕每20个人设置1个大便器,每40个人设置1米长小便槽;女厕按照每12个人设置1个大便器;每90人设一个洗手盆或0.6米长洗手槽;公共卫生间面积按照每个大便器4平方米考虑。
盥洗室的盥洗槽应按每12人占0.6米长度计算。
共用厨房的户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2。
1个共用厨房的户数不应超过4户,单个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
淋浴设施根据共用人数,按每6~13人设置1套,严寒地区取上限,炎热地区取下限。
洗面器按4~6套淋浴器配置1具确定。
浴室建筑面积宜按每套淋浴器5.0m2计算确定。
2.
住宅室内空间标准:
卧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3.
简易住宅建筑至少应达到住宅建筑四级耐火等级标准。
4.
每个简易住宅小区应确定一定数量的住宅考虑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宜考虑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或坡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一般不小于2.5米,纵坡不大于2.5%,坡长不超过250米。
第5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的布局
1.
简易住宅建筑层数应少于或等于3层。
当简易住宅建筑耐火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相关规定执行。
2.
为便于疏散和节约用地,住宅布局应规整,建议以行列式为主。
3.
单栋简易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650m2。
且连续建筑物长度一般不超过80米。
4.
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噪声干扰、紧急疏散等要求确定。
(1)日照间距:
参照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执行,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2)防火间距: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
当简易住宅为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时,防火间距应12m以上。
当简易住宅建筑达到更高耐火等级标准时,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相关规定执行。
两个简易住宅小区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
5.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第6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材料的选择
在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中防火、隔热、隔音、防潮的要求前提下,尽量选择低造价的建筑材料。
并尽量避免就地取材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1条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评估应当按照地震对于建筑物的破坏状态,将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受损情况分为五个等级:
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和毁坏。
表构件破坏等级
破坏等级
钢筋混凝土构件
砖墙
砖柱
屋面系统和楼板
Ⅰ
破坏处混凝土酥碎,钢筋严重弯曲,产生了较大变位或已折断
产生了多道裂缝,近于酥碎状态或已倒塌
已断裂,受压区砖块酥碎脱落或已倒塌
屋面板(或楼板)坠落或滑动,支撑系统弯曲失稳,屋架坠落或倾斜
Ⅱ
破坏处表层脱落,内层有明显裂缝,钢筋外露略有弯曲
墙体有多道显著裂缝或严重倾斜
断裂,受压区砖块酥碎
屋面板错动,屋架倾斜,支撑系统变形明显
Ⅲ
破坏处表层有明显裂缝,钢筋外露
墙体有明显裂缝
柱有水平通缝
屋面板松动,支撑系统有可见变形
Ⅳ
构建表层有可见裂缝,对承载能力和作用无影响
同左
同左
有可见裂缝或松动
表震害等级的宏观现象
震害等级
宏观现象
毁坏
大部分构件为Ⅰ级或Ⅱ级破坏,结构已濒于倒毁或已倒毁,已无修复可能,失去了结构设计时的预定功能
严重破坏
大部分构件为Ⅰ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Ⅱ级破坏,难以修复
中等破坏
部分构件为Ⅲ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Ⅱ级破坏现象,经修复仍可恢复原设计的功能
轻微破坏
部分构件为Ⅳ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Ⅲ级破坏现象
基本完好
各类构件均无损坏,或个别构件有Ⅳ级损坏现象
第2条
简易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零售商店、学校、医院、储蓄所、邮局、文体设施等。
第3条
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预测应兼顾灾民与救援人员的共同需求。
第4条
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建议在重建初期选用千人指标,今后逐步过渡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中的指标,建筑设计资料集中指标仅供参考。
1.居住区规范中的千人指标(m2/人):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育
0.6-1.2
1.0-2.4
0.33-1.2
0.7-2.4
0.16-0.4
0.3-0.5
医疗卫生(含医院)
0.078-0.198
0.138-0.378
0.038-0.098
0.078-0.228
0.006-0.02
0.012-0.040
商业服务
0.70-0.91
0.60-0.94
0.45-0.57
0.10-0.60
0.15-0.37
0.10-0.40
社区服务
0.059-0.464
0.076-0.668
0.059-0.292
0.076-0.328
0.019-0.032
0.016-0.0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0.020-0.030
0.025-0.050
0.016-0.022
0.022-0.034
--
--
附:
居住区划分标准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2.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中的人均用地指标:
(m2/人)
小城市
中等
城市
大城市
Ⅰ
Ⅱ
Ⅲ
商业金融
3.3-4.4
3.3-4.3
3.2-4.2
3.2-4.0
3.2-4.0
医疗卫生
0.6-0.7
0.6-0.8
0.6-0.9
0.8-1.0
0.9-1.1
教育科研设计
2.5-3.2
2.9-3.8
3.0-4.0
3.2-4.5
3.6-4.8
附:
城市人口划分标准
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Ⅰ
Ⅱ
Ⅲ
人口(万人)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3.建筑设计资料集中的相关指标:
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名 称
建筑面积(m2/人)
用地面积(m2/人)
托儿所
7-9
12-15
幼儿园
9-12
15-20
附:
人口规模计算:
1、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见下表
规
模
班
数
人
数
大
班
10——12班以上
300——360人
中
班
6——9班
180——270人
小
班
5班以下
150人以下
2、托儿所规模不超过5个班为宜。
3、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小、中班15——20人。
托儿大班21——25人。
幼儿园:
小班20——25人。
中班26——30人。
大班31——35人。
2)小学规模
项目
12班
540人
18班
810人
24班
1080人
合计使用面积(m2)
2368-2599
3051-3344
3627-3983
每生占使用面积(m2)
4.39-4.81
3.77-4.13
3.36-3.69
每生占建筑面积(m2)
7.32-8.02
6.28-6.88
5.60-6.15
入学人数占居住区人口比例10%,学校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用地指标每生用地17.6-21.8m2,用地紧张地区或市中心每生用地10-11m2。
每班学生45人建筑面积每生5.6——8m2。
3)中学规模
项目
18班
900人
24班
1200人
30班
1500人
合计使用面积(m2)
4802-4964
5844-6060
7708-7978
每生占使用面积(m2)
5.34-5.52
4.87-5.05
5.14-5.32
每生占建筑面积(m2)
8.90-9.20
8.12-8.42
8.57-8.86
入学人数占居住区人口比例9.3%; 学校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m;用地指标每生用地22-28.8m2,用地紧张地区或市中心每生用地10-12m2;每班学生50人;建筑面积每生8.1-9.2m2。
4)医院规模
类别
床位数
城镇
5~7床/每千人
工矿企业
1.3~1.8床/每百名职工
表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单位:
m2/床)
病床数
省(市)医院及省属地(市)中心医院
工矿企业职工医院及省属地(市)医院
50床、100床
46~48
200床、300床
51~53
43~46
400床、500床
49~51
41~43
第5条
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在满足下文选址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利用基本完好的现有办公建筑,或在修复后利用灾害中轻微破坏的办公建筑。
第6条
零售商店、储蓄所、邮局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
该地区应当附设空旷场地,可以作为集贸市场、文体活动、集会的场所。
第7条
零售商店、储蓄所、邮局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8条
空旷场地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
第9条
学校、医院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第10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以500m左右为宜,远离各种污染源,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
第11条
中小学的选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考虑学校的服务半径及学校的分布情况。
2.地面应易于排水,能充分利用地形,避免大量填挖土方。
山区应注意排洪,要有具备设置运动场地的平坦地段。
3.有足够的水源、电源和排除污水的可能。
4.学校布点应注意学生上下学安全,避免学生穿行主要干道和铁路。
5.学校应有安静及卫生环境:
1)有充足的阳光、良好的通风条件;
2)避免交通和工业噪声干扰;
3)避免工业生产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化学污染源(包括废水废气);
4)避免电磁波等物理污染源;
5)避免学生发育中影响身心健康的精神污染(闹事、娱乐、精神病医院和医院太平间等);
6)避免各种生物污染源(垃圾站、粪便贮存处、传染病院等);
7)不应毗邻危及师生安全的危险品库、工业单位等;
8)校园内不允许有架空高压线通过。
第12条
医院选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2.应有足够的清洁用水源,并有城市下水管网的配合;
3.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4.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5.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13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布局应当满足以下原则:
1.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互相干扰,有利交通疏散。
2.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
3.应根据所在地区分别考虑保温、遮阳、防潮湿等设施。
4.主要房间的采暖和通风,照度标准不应小于托幼规范的规定。
第14条
中小学的布局应当满足以下原则:
1.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2.解决朝向、采光、通风、隔声等问题。
日照要求教学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h。
3.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第15条
医院的布局应当满足以下原则:
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2.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4.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5.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1条
给水工程。
(一)地震灾区供水条件变化
1、供水水质恶化
震后各种供水水源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导致饮水水质卫生条件恶化。
根据地震情况分析,造成水质污染的主要原因有:
(1)地震造成给水构筑物的破坏。
(2)地下水位改变,使深井水受浅层水或地面水渗透的影响,造成污染。
(3)水源附近有掩埋的动物尸体,尸体腐败(特别是夏日酷暑或暴雨时)污染水源。
(4)给水水源周围的卫生管理不善,有污水、污物,甚至粪便,造成水源污染。
2、与饮水卫生有关的肠道传染病
震后集中式供水中断,由于饮用不卫生的水,导致人群肠道传染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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