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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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法
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关于印发<普惠金融进展专项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区公共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增进就业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有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工商记录注册时刻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股人,虽未进行工商记录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固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二)工商记录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之前,为记录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化解多余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和大学生村官、返乡农人工;
(三)本人无不良信誉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20〕300号)执行;
(二)昔时新招用职工当中,记录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去多余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之和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且劳动合同期限很多于1年;
(三)无不良信誉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峻违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因同一事由取得过创业担保贷款;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布招标等方式确信,并签定合作协议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各地州市、县(市)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效劳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治理。
第二章额度、利率、期限和风控方法
第七条经办金融机构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样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按“新招用政策扶持对象人数×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的具体额度和期限,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自主确信。
贷款到期借款人可提出展期,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关于借款个人: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定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必然幅度,具体标准为自治区贫困地域(3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南疆四地州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域,下同)上浮3个百分点,其他地域上浮2个百分点。
关于借款小微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依照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情形等,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治理机构协商确信。
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九条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应与担保基金存款余额挂钩,一样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
当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达到担保基金最高放大倍数时,担保基金运营治理机构应暂停受理贷款申请,经办金融机构应暂停发放贷款,待贷款余额降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最高放大倍数以下后,再恢复贷款申请和发放业务。
第三章担保基金责任
第十条担保基金为符合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免费提供担保。
其中:
为创业者个人贷款担保的最高责任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期限一样不超过3年;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最高责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期限一样不超过2年。
担保基金不承担非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所产生的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担保基金专户贮存于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担保基金运营治理机构应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与该机构的其他业务分开治理,实行单独核算,并承担相应的治理和审计责任。
担保基金运营治理机构在办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手续时,应免去个人反担保条件,直接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超期3个月以上借款人未能归还的,由担保基金运营治理机构按担保合同约定在1个月内用担保基金代偿。
担保基金因此造成的损失,按规定从担保基金中核销;担保基金因此形成的债权,由担保基金运营治理机构负责追偿,在规按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能够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十三条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做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样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贴息及奖补方法
第十四条对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贴息。
其中,对自治区贫困地域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域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家世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依照贷款合同签定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展期、超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五条经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本方法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县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县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事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六条成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按各地昔时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治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址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章申请和经办程序
第十七条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其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1)。
申请材料须载明借款人大体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用途及用款打算、还款方式及时刻等事项。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核。
对具有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保基金运营治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有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缘故。
(三)担保基金运营治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形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
对具有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有担保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借款人并说明缘故。
(四)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
对具有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治理机构别离签定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不具有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治理机构并说明缘故。
(五)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企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2)。
申请材料应当载明借款人大体信息、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担保机构对其资信情形等进行调查评估。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经办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
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定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各地、州、市能够在确保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核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六章职责分工与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起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贯彻落实,对本地域经办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增强宣传培训,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的统计制度,增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奖补资金治理,明确担保基金来源、补充机制及损失核销方法,管好用好财政贴息及奖补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
财政部门应增强完善担保基金的治理,踊跃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增强对担保基金的代偿、弥补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防范和操纵风险。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审核工作,并对基层人社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治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同时,要增强与本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的和谐配合,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形进行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基金运营治理机构要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细化完善贷款治理具体操作方法,扎实做好借款个人和借款小微企业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了解和把握借款个人及借款小微企业经营和资金利用情形,全面提高贷款效劳质量和效劳效率,尽力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利性和可取得性。
第二十四条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统计监测制度,依照治理职责负责相关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监测信息共享。
担保基金运营治理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应当按时按期别离向所属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担保基金运营治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形。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责负责说明。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治理方法》(乌银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3.自治区3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4.南疆四地州连片开发特殊困难地域名单
附件1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借款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1寸正面免冠近照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创业项目
自有资金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
联系电话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还款○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借款人类别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
○化解过剩产能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返乡创业农民工、○信用乡村人员)
○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人社部门意见
县级担保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人社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担保机构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经办金融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经办金融机构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1.借款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经营执照、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时应按职责调查核实相关身份证明、经营、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3.此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县级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存档。
附件2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借款人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信贷记录
○良好○不良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其他
拟借款金额
拟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还款○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吸纳人员就业情况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
化解过剩产能人员
农村富余劳动力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申请日现有职工人数
新吸纳就业人数
新吸纳就业人数占比
人社部门意见
县级担保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人社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担保机构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经办金融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经办金融机构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1.借款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经营执照、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时应按职责调查核实借款人资格、资信等情况。
3.此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县级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存档。
附件3
自治区3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一、27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
和田地域(7个):
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喀什地域(8个):
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莎车县、叶城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塔什库尔干县
克州(4个):
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阿克苏地域(2个):
乌什县、柯坪县
伊犁州(2个):
察布查尔县、尼勒克县
阿勒泰地域(2个):
青河县、吉木乃县
塔城地域(1个):
托里县
哈密地域(1个):
巴里坤县
二、3个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
塔城地域(2个):
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
哈密地域(1个):
伊吾县
三、5个享受国家级扶贫开发政策的县市
和田地域(1个):
和田市
喀什地域(4个):
巴楚县、麦盖提县、喀什市、泽普县
附件4
南疆四地州连片开发特殊困难地域名单
和田地域(8个):
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和田市
喀什地域(12个):
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莎车县、叶城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塔什库尔干县、巴楚县、麦盖提县、喀什市、泽普县
克州(4个):
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阿克苏地域(9个):
乌什县、柯坪县、阿克苏市、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阿瓦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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