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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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
扬州市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成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制度,依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列入事业编制治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要紧由财政拨款、部份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需进行职位设置,成立和完善职位治理制度。
2.事业单位治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术人员,均需纳入职位设置治理。
职位设置治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依照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利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集体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实施意见,纳入职位设置治理范围。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职位设置原那么
5.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那么进行职位设置。
(1)标准有序。
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职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职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职位品级设置职位。
(2)科学合理。
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信本单位所需职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职位品级。
(3)精简效能。
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效劳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本钱等因素设置职位。
(4)动态治理。
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社会事业进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形,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职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效劳需要。
三、职位类别和职位品级
6.事业单位职位分为治理职位、专业技术职位和工勤技术职位三种类别。
(1)治理职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治理任务的工作职位。
(2)专业技术职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职位。
(3)工勤技术职位指承担技术操作和保护、后勤保障、效劳等职责的工作职位。
7.事业单位依照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信其治理职位、专业技术职位和工勤技术职位的结构比例,并确信相应的主体职位。
(1)要紧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效劳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职位占主体,其比例一样不低于单位职位总量的70%。
(2)要紧承担社会事务治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治理职位占主体,其比例一样不低于单位总量的55%。
(3)要紧承担技术操作和保护效劳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术职位占主体,其比例一样不低于单位职位总量的55%。
8.事业单位设置主体职位之外的其他两类职位,应维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9.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职位和职位结构比例的确信,原那么上以编制治理部门审批时的意见为准,对部份未定类别和主体职位及职位结构比例的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职能分工,别离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10.事业单位治理职位、专业技术职位、工勤技术职位别离划分不同的职位品级;治理职位分为10个品级;专业技术职位分为13个品级;工勤技术职位分为技术工职位和一般工职位,技术工职位分为5个品级,一般工职位不分品级。
不同类别的职位品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四、治理职位设置
11.治理职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治理水平的需要。
12.治理职位分为单位领导职位、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和一般治理职位。
单位领导职位和内设机构领导职位,依照编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确信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依照干部人事治理权限和本实施意见设置。
一般治理职位,依照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确信。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和本市还有规定外,不单独设置治理职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人员中,依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13.事业单位中原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治理的治理职位,依次别离对应四到十级职员职位。
14.治理职位的最高品级、结构比例,依照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依照干部人事治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信。
15.按相当厅级治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职位的层级原那么上不超过3个;按相当处级治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职位的治理层级原那么上不超过2个;按相当科级及科级以下治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职位的治理层级不得超过2个。
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样只设一个领导职位层级。
五、专业技术职位设置
16.专业技术职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进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17.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13个品级,包括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和低级职位。
高级职位分为7个品级,其中,正高级职位一至四级,副高级职位五至七级。
中级职位分为3个品级,即八至十级。
低级职位分为3个品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职位。
18.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职位结构比例原那么上不超过1∶4∶5。
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职位结构比例原那么不上超过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职位结构比例原那么不上超过∶4∶。
各县(市、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职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整体设置报市人事局核准。
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职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位设置的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具体分析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形后提出整体设置方案,依照治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19.专业技术职位内部不同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正高级二级、三级、四级职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职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八级、九级、十级职位之间的比例为3∶4∶3;低级十一级、十二级职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0.专业技术职位的最高品级和结构比例依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依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治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信。
21.专业技术一级职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职位,专业技术二级职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职位,其人员的确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此刻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3.依照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一个事业单位确信一个专业技术职务主系列。
主系列专业技术职位设置数一样不低于专业技术职位设置总量的80%。
辅系列职位的品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职位的品级。
24.国家和省人事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应看成为该行业(专业)设置职位的要紧依据。
其他行业(专业),依照单位功能,可参照相近行业(专业)的指导意见执行。
没有相近行业(专业)指导意见可供参考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六、工勤技术职位设置
25.工勤技术职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保护技术、提升效劳水平的要求,知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26.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低级工,依次别离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职位。
27.工勤技术职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职位品级设置,依照职位品级标准、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信。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职位的总量占工勤技术职位总量的比例原那么上不超过25%。
其中一级、二级职位的总量占工勤技术职位总量的比例原那么上不超过5%。
28.鼓舞事业单位后勤效劳社会化,慢慢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
凡是已经实行或有条件能够实行社会化效劳和治理的一样性劳务工作,再也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术职位。
七、特设职位设置
29.特设职位是因事业进展急需,经专门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材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超级设职位。
30.特设职位实行雇员制,其职位设置可不受事业单位职位数额、最高品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当依照治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
31.特设职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隶属关系,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县以下事业单位设置特设职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县(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后,依照隶属关系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八、职位任职大体条件
32.事业单位各类、各品级职位任职的大体条件要紧依照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信。
其大体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职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术条件;
(4)适应职位要求的躯体条件;
(5)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33.治理职位的大体条件:
一样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八级以上治理职位,一样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六级以上治理职位一样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品级治理职位的大体任职条件:
(1)四级职员职位,须在五级职员职位上工作3年以上;
(2)五级职员职位,须在六级职员职位上工作2年以上;
(3)六级、七级、八级职员职位,须别离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职位上工作3年以上。
34.各品级专业技术职位任职的大体条件
专业技术职位的大体条件依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专业技术职位须在四级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四级专业技术以下各职位,须别离在下一级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各事业单位能够依照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职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和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操纵的专业技术职位,应包括准入操纵的要求。
35.各品级工勤技术职位的大体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术职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职位工作满5年,并别离通太高级技师、技师技术品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术职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职位工作满5年,并别离通太高级工、中级工技术品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低级工技术品级考核后,可确信为五级工勤技术职位。
九、职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36.事业单位设置职位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职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科学地编制职位设置方案,确信本单位职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品级和各职位的类别、名称、品级。
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方案可由主治理部门统一编制。
职位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单位的大体情形。
包括单位名称、拨款形式、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人员结构、职责任务和要紧工作项目等;②单位设置职位的原那么依据。
包括指导思想、要紧原那么和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等;③单位设置职位的数量结构。
包括职位总量,治理职位、专业技术职位和工勤技术职位的数量及结构比例,各类职位内部不同品级的数量及结构比例等;④职位设置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职位设置方案核准。
市属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职能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别离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由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统一报市人事局核准。
审核、核准职位设置方案时,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职位设置方案报告;②事业单位职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③有关附件(机构设置文件及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派制度改革时参加套改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
(3)制定职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按核准的职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职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职位说明书。
职位设置实施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①实施职位设置的工作安排(包括实施工作的时刻、方式和步骤等);②职位说明书(包括具体工作职位的名称、类别、品级、设置数量、职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职位条件等);③实施职位设置的配套方法和方法(包括实施职位聘用、开展职位考核和进行职位治理的方法方法等);④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⑤实施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4)普遍征询意见。
通过召开全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征求职工对职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增强职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透明度,落实职工对职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集体讨论通过。
在普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组织实施。
在各单位党委(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踊跃稳妥地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位设置和职位聘用等工作。
37.经核准的职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信职位品级、调整职位和核定工资的依据。
职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维持相对稳固。
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进展需要调整职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
事业单位归并、分立的,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从头制定职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38.依照省统一要求,成立事业单位职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信息治理系统,对事业单位职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形进行动态治理。
十、职位聘用
39.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冲破经核准的职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职位品级。
依照本实施意见第一次设置职位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依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方法,慢慢过渡并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当依照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设岗聘用,并依照事业进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形慢慢增加聘用数量。
40.事业单位要严格依照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布、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
对确有真才实学、职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能够依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1.事业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聘用人员的职位类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职位的,应具有所任职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42.事业单位人员原那么上不得同时在两类职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治理权限审批。
43.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方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规定,抓紧进行职位设置,组织职位聘用,全面推动人员聘用制度。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定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依照核准的职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信职位,并签定新的聘用合同。
在聘用进程中显现高一级职位丰裕,而低一级职位不足的情形时,丰裕的高一级职位能够和低一级职位归并利用。
44.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较短的专项科研项目或治理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职位聘用。
45.对以下人员的职位聘用,应当经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判认定。
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判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材;
(2)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中,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3)聘用到专业技术二、三、四、五、六级职位的。
46.事业单位的职位聘用方案,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验收认定,在此基础上确信职位工资待遇。
新的职位工资应当从完成职位设置和职位聘用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认定后的下个月开始兑现。
十一、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47.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职位设置的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治理。
依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等情形,对职位设置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品级操纵。
48.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职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治理。
49.事业单位是职位设置治理的主体,应当在组织、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核准的职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品级,研究确信本单位的职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各职位的具体任职条件,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职位,并按有关规定和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工作人员。
50.各级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职位设置和职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职位品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峻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依照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1.本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说明。
附件: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
教育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依照《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形,咱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职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职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一般高中、幼儿园职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关于高等学校职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
依照《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法》)、《<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职位设置治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址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治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术人员,别离纳入相应职位设置治理。
职位设置治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依照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职位分为治理职位、专业技术职位、工勤技术职位三种类别。
4.治理职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治理任务的工作职位。
治理职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治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治理职位包括校、院(系)和其他内设机构的治理职位。
5.专业技术职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职位。
专业技术职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材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进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依照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职位分为教师职位和其他专业技术职位,其中教师职位是专业技术主体职位。
教师职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职位。
学校可依照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偏重承担的要紧职责,踊跃探讨对教师职位实行分类治理,在教师职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职位、教学科研型职位和科研为主型职位。
6.其他专业技术职位要紧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职位。
7.工勤技术职位指承担技术操作和保护、后勤保障、效劳等职责的工作职位。
工勤技术职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保护技术,提升效劳水平的要求,知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舞高等学校后勤效劳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效劳的一样性劳务工作,再也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术职位。
8.依照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信高等学校治理职位、专业技术职位、工勤技术职位(以下简称三类职位) 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信职位总量时,应依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信。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位一样不低于职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职位一样不低于职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效劳的辅助性专业技术职位占职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治理职位一样不超过职位总量的20%。
依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慢慢减少工勤技术职位的比例。
三、职位品级设置
9.高等学校职位设置实行职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品级操纵。
(一)治理职位品级设置
10.高等学校治理职位分为9个品级。
治理职位的最高品级、结构比例和各品级治理职位的职员数量,依照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依照干部人事治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信。
11.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别离对应治理职位二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职位品级设置
12.专业技术职位分为13个品级。
专业技术高级职位分7个品级,即一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职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职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职位分3个品级,即八至十级;低级职位分为3个品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职位。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职位之间,和高级、中级、低级职位内部不同品级职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依照地域经济、高等教育事业进展水平,和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操纵。
依照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低级职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整体目标操纵的要求,依照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低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高等教育事业进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材进展计划纲要,合理确信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低级职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职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一般本科高校,一般本科高校专业技术高级职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学校高级、中级、低级职位内部不同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整体操纵目标:
二级、三级、四级职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五级、六级、七级职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职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职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总结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治理体会的基础上,依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职位结构比例操纵的标准和方法。
1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操纵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严格操纵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术职位品级设置
16.工勤技术职位包括技术工职位和一般工职位,其中技术工职位分为5个品级,一般工职位不分品级。
高等学校工勤技术职位的最高品级和结构比例依照职位品级标准、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信。
17.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低级工,依次别离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术职位。
18.高等学校工勤技术职位结构比例全国整体操纵目标:
一级、二级、三级职位的总量占工勤技术职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职位的总量占工勤技术职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高水平大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19.高等学校工勤技术一级、二级职位应要紧在专业技术辅助职位承担技术操作和保护职责等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要严格操纵工勤技术一级、二级职位的总量。
(四)特设职位设置
20.高等学校中的特设职位是依照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进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材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职位,是高等学校中的超级设职位。
特设职位的品级依照规定的程序确信。
特设职位不受高等学校职位总量、最高品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依照治理权限予以核销。
21.高等学校特设职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具体治理方法由各地域、各部门依如实际情形制定。
四、专业技术职位名称及职位品级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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