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知识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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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知识培训
特种设备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特种设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我公司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种类:
安全阀、爆破片、紧急放空阀、液位计、压力表、单向阀、限流阀、温度计、喷潹冷却装置、紧急切断装置、防雷击装置等。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锅炉
锅炉指将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热能,又将热能传递给水、汽、导热油等工质,从而产生蒸汽、热气或通过导热工质输出热量的设备。
特点:
1)爆炸危害性。
2)易于损坏性。
3)使用的广泛性。
4)可靠的连续运行性。
锅炉一旦投用要求连续运行。
锅炉事故特点和发生原因
1、锅炉事故特点
1)锅炉在运行中受高温、压力和腐蚀等的影响,容易造成事故,且事故种类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
2)锅炉一旦发生故障,将会造成停电、停产、设备损坏,其损失非常严重。
3)锅炉是一种密闭的压力容器,在高温和高压下工作,一旦发生爆炸,将摧毁设备和建筑物,造成人身伤亡。
2、锅炉事故发生原因
1)超压运行2)超温运行3)锅炉水位过低或者过高
4)水质管理不善5)水循环被破坏6)锅炉工的误操作
3、锅炉安全附件
1)安全阀
安全阀应按规定配置,合理安装;安全阀应结构完整,灵敏、可靠。
应每年对其检验、定压一次并铅封完好,每月自动排放试验一次,每周手动排放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及签名。
2)压力表
(1)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
(2)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的量程范围,一般应在工作压力的1.5~3倍。
(3)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表的刻盘上应划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标志。
(4)压力表装置齐全(压力表、存水弯管、三通旋塞),每半年校验一次,并铅封完好。
3)水位计
水位计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且灵敏可靠。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2只独立的水位表水位表应设置放水管并接至安全地点。
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
4)温度测量装置
依靠温度测量装置测量锅炉的给水、蒸汽、烟气等介质的温度对锅炉热力系统进行监测。
5)保护装置
超温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高低水位警报和低水位连锁保护装置、锅炉熄火保护装置
6)排污阀或放水装置
排放锅水蒸发残留下的水垢、泥渣及其他有害物质,使锅水的水质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7)防爆门
防止炉膛和尾部烟道再次燃烧造成破坏,在炉膛和烟道易爆处装设防爆门。
8)锅炉自动控制装置
对温度、压力、流量、成分等参数的测量和调节,达到监视、控制、调节生产的目的。
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指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才能称之为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PW)≥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经(非圆形截面积指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大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压力容器的分类
1)按设计压分为:
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
1.1低压容器(代号L):
0.1MPa≤P<1.6MPa.
1.2中压容器(代号M):
1.6MPa≤P<10MPa.
1.3高压容器(代号H):
10MPa≤P<100MPa.
1.4超高压容器(代号U):
P》100MPa.
2)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可分为:
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四种。
2.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用于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塔等。
2.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热交换器,冷凝器。
2.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如分离器、缓冲器、分汽缸等。
2.4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型式的储罐,如球罐等。
3)按使用位置分,可分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
3.1固定工压力容器有固定的安装和使用地点,用管道与其他设备相连.
3.2移动式压力容器则无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如铁路罐车,汽车罐车.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一个重要分支就是气瓶.气瓶是使用的最为普遍的一种移动式力容器,它的的特点是数量大,使用范围广,充装的气体种类多,重复使用率高。
3、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1)安全阀
安全阀是一种由进口静压开启的自动泄压阀门。
它依靠介质自身的压力排出一定数量的流体,以防止容器或系统内的压力超过预定的安全值;当容器内的压力恢复正常后,阀门自行关闭,并阻止介质继续排出,分全启式安全阀和微启式安全阀。
根据安全阀的整体结构和加载方式可以分为静重式、杠杆式、弹簧式和先导式等4种。
2)爆破片
非重闭式泄压装置。
爆破片又称为爆破膜或防爆膜,是一种断裂型安全泄放装置。
3)安全阀与爆破片装置的组合
安全阀与爆破片装置并联组合时,爆破片的标定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略低于爆破片的标定爆破压力。
4)爆破帽
爆破帽为一端封闭,中间具有一薄弱断面的厚壁短管,爆破压力误差较小,泄放面积较小,多用于超高压容器。
5)易熔塞
易熔塞属于“熔化型”(“温度型”)安全泄放装置,它的动作取决于容器壁的温度,主要用于中、低压的小型压力容器,在盛装液化气体的钢瓶中应用更为广泛。
6)紧急切断阀
通常与截止阀串联安装在紧靠容器的介质出口管道上,在管道发生大量泄漏时紧急止漏;能在近程和远程独立进行操作。
紧急切断阀按操纵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机械(或手动)牵引式、油压操纵式、气压操纵式和电动操纵式等多种。
7)减压阀
减压阀的工作原理是利用膜片、弹簧、活塞等敏感元件改变阀瓣与阀座之间的间隙,当介质通过时产生节流,压力下降而使其减压的阀门。
8)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
4、容器的维护保养
1)保持完好的防腐层。
2)消除产生腐蚀的因素。
3)消灭容器的“跑、冒、滴、漏”,经常保持容器的完好状态。
4)加强容器在停用期间的维护。
5)经常保持容器的完好状态。
5、压力容器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①平稳操作。
加载和卸载应缓慢,并保持运行期间载荷的相对稳定。
②防止超载。
密切注意减压装置的工作情况,并装设灵敏可靠的安全泄压装置。
6、要求:
压力容器管道建档。
包括下列内容:
设备位号、分布位置、介质、操作温度、操作压力、设计温度、设计压力、分布位置、日常维护记录等。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要求:
压力管道建档。
包括下列内容:
管线号、起止点、介质、操作温度、操作压力、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主要管道直径、管道材料、管道等级、管道类别、隔热要求、热处理要求、管道等级号、受监管道投入运行日期、事项记录等。
二、我国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1、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67万台,比2011年上升12.7%;其中:
锅炉63.53万台,压力容器271.82万台,电梯245.33万台,起重机械190.94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8.29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1.67万台(套)。
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
2、特种设备生产情况
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体充装)单位56464家,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58368张。
全国现有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706.09万人,比2011年上升7.4%,其中2012年考核发证167万人。
3、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1)事故总体情况
201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8起,死亡292人,受伤354人。
与2011年相比,事故总起数减少47起,下降17.1%;死亡人数减少8人,下降2.7%;受伤人数增加22人,上升6.6%。
全年228起特种设备事故中:
锅炉事故29起,压力容器事故26起,气瓶事故26起,压力管道事故8起。
(2)事故特点
承压类设备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或泄漏着火;机电类设备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倒塌、坠落、撞击和剪切等。
(3)事故原因
统计数据显示,违规、违章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从技术层面来看,各类设备事故主要原因集中度最高的分别为:
锅炉是违章作业和操作不当以及设备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压力容器是违章作业或设备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压力管道是设备隐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
三、《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知识
1.《特种设备安全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3年6月29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2、《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2.1出台背景
(1)特种设备大多在高温、高压、高速下运行,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2)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
数量猛增的同时,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更加复杂。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2.2制定本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时代之需 人民所期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
立法就是要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法是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
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这部旨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的及时出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生动诠释。
(2)安全责任 企业为先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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