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抵押借款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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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上海银行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抵押借款是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那么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以下是带来银行抵押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贷款抵押人(甲方)
地址:
:
:
代表人:
贷款抵押权人(乙方)
地址:
:
:
代表人: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资金。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简称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
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
元整。
2.贷款用途:
本贷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
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
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
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次提取。
6.贷款的归还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
如甲方要求用其它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年月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
。
2.制造厂家:
。
3.型号:
。
4.件数:
。
5.单件:
。
6.置放地点:
。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
。
8.抵押期限:
年(或为:
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
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成心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假设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当。
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归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局部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局部在原贷款利率的根底上加收%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
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局部按借款利率加收%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假设有缺乏抵偿局部,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
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它规定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缺乏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方案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当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登记生效)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一份。
甲方:
公章
代表人:
签字
乙方:
公章
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当事人在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方法》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签署。
各方当事人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全称):
王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号码):
****
地址:
借款人住址:
:
办公,家庭传真:
开立根本存款帐户银行:
帐号:
贷款人(全称):
中国建设银行行
地址:
信贷业务:
会计业务:
传真:
第二条借款币别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壹拾陆万元,(小写)160000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xx年03月12日至xx年03月12日。
分期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第四条借款用途
用于自用
第五条用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
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
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
提款是指从贷款帐户划款到借款人帐户。
第六条,借款利率
月利率0.5125‰。
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那么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利息和利息支付
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入帐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
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八条还款
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
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归还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利率(月利率)分期付款以月为单位计算。
具体分期还款方案为:
1)年月日
2)年月日(3)年月日
4)年月日(5)年月日
6)年月日(7)年月日
8)年月日(9)年月日
10)年月日(11)年月日
12)年月日(13)年月日
14)年月日(15)年月日
16)年月日(17)年月日
18)年月日(19)年月日
20)年月日(21)年月日
22)年月日(23)年月日
24)年月日(25)年月日
26)年月日(27)年月日
28)年月日(29)年月日
30)年月日(31)年月日
32)年月日(33)年月日
34)年月日(35)年月日
36)年月日
借款人可局部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
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帐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当或分别承当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
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抵押方式担保;3.质押方式担保。
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借款人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
2.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
4.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5.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帐户扣收全部贷款。
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贷币与贷款货币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
6.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
诉讼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当;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该局部利息按月计算复利;
8.借款人挪用借款,贷款人对挪用局部从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9.贷款人对逾期贷款向借款人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通知
本合同项下任一当事人须按第一条所列的地址进行。
任一当事人变更地址、或号码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法律。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贷款人所在地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提款通知书和其他贷款人认为应成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借款人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号码:
经办人(签字):
贷款人:
中国建设银行行(公章
代表人:
(签字):
号码:
年月日于
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资金。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
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
元整。
2.贷款用途:
本贷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内,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
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市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
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次提取。
6.贷款的归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
如甲方要求用其他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年月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
2.制造厂家:
3.型号:
4.件数:
5.单件:
6.置放地点: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
8.抵押期限:
年(或为:
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成心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假设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当。
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归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局部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局部在原贷款利率的根底上加收%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
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局部按借款利率加收%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假设有缺乏抵偿局部,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
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缺乏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方案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当: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市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
本合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当。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假设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一份。
甲方:
(章)
代表人:
银行及帐号:
乙方:
(章)
代表人:
银行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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